资源描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4.1—2014
玩 具
2014—××—××发布 2014—××—××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玩具产品范围包括为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4
104.1
分类名称
日用及纺织品
玩具、童车
玩具
2.2产品种类
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弹射玩具、毛绒布制玩具、木制玩具及其他类玩具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电玩具: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有一种玩耍功能需要使用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24V的玩具产品,包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
3.2 塑胶玩具: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由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塑胶玩具和机动塑胶玩具。
3.3 金属玩具: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由金属材料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金属玩具和机动金属玩具。
3.4 娃娃玩具: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头部和四肢由非纺织的聚合材料制成,并带有服装或身体由软性材料填充的非电的人物娃娃玩具产品。
3.5 弹射玩具: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蓄能弹射玩具和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弹射物的非蓄能弹射玩具的玩具产品。
3.6 毛绒布制玩具: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主要面料为布料或毛绒的非电软体填充玩具。
3.7 木制玩具: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主要材料为竹子或木头的非电玩具。
3.8 其他类玩具: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上述玩具类型中未提到的其他玩具。如口动、拼图、橡皮泥等玩具。
3.9 机械物理性能:主要涉及玩具产品的外观、结构和设计,包括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小零件、尖端、边缘和突出物等。
3.10 燃烧性能:玩具或材料燃烧时火焰的蔓延速度应在造成严重伤害之前,使儿童能有时间扔下、搬走或离开玩具。
3.11 特定元素的迁移:由于儿童误食或吮吸玩具的可触及部件,玩具材料中含有金属元素可能被人体吸收而引起中毒,GB6675中对可迁移含量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玩具类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玩具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8000
≥2000且<8000
<2000
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查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货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样地点: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抽样方法:采用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中的骰子或扑克牌方法。
抽样基数:生产领域,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10倍。流通领域,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数量:见表3。
表3 抽样数量
玩具种类
抽样数量(个)
备注
电玩具
3
其中二个样品用于检验,一个样品用于复检(备样)。
注: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塑胶玩具
3
金属玩具
3
娃娃玩具
3
弹射玩具
3
毛绒布制玩具
3
木制玩具
3
其他类玩具
3
6.3 样品处置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或样品由抽样人员自行带回。检验机构应对寄、送达样品进行封样查验确认,并妥善保存样品。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玩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玩具”,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玩具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塑胶玩具”,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塑胶玩具年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 实物检验项目,见表3
表3实物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GB 6675-2003)
检测方法
(GB6675-2003)
重要程度
分类
A类a
B类b
一
正常使用
A.4.1
A.5.1~A.5.23
二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A.4.2
A.5.24
三
机械和物理性能
(一)正常使用
1
材料
A.4.3
A.4.3
●
2
小零件
A.4.4
A.5.2
●
3
挤压玩具、摇铃及类似玩具
A.4.5.1
A.5.3
●
4
小 球
A.4.5.2
A.5.4
●
5
学前玩偶
A.4.5.4
A.5.6
●
6
玩具奶嘴
A.4.5.5
A.4.5.5
●
7
气球
A.4.5.6
A.4.5.6
●
8
弹珠
A.4.5.7
A.4.5.7
●
9
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
A.4.6.1
A.5.8
●
10
功能性锐利边缘
A.4.6.2
A.4.6.2
●
11
金属玩具边缘
A.4.6.3
A.5.8
●
12
模塑玩具边缘
A.4.6.4
A.4.6.4
●
13
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
A.4.6.5
A.5.8
A.4.6.5
●
14
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A.4.7.1
A.5.9
●
15
功能性锐利尖端
A.4.7.2
A.4.7.2
●
16
木制玩具
A.4.7.3
A.4.7.3
●
17
突出物
A.4.8
A.4.8
●
18
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A.4.10
A.5.10
●
19
18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绳索和弹性绳
A.4.11.1
A.5.11.1、
A.4.11.1
●
20
18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自回缩绳
A.4.11.2
A.5.11.2
●
21
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拖拉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
A.4.11.3
A.4.11.3
●
22
玩具袋上的绳索
A.4.11.4
A.4.11.4
●
23
铰链线间隙
A.4.12.3
A.4.12.3
●
24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A.4.13.1
A.4.13.1
●
25
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A.4.13.2
A.4.13.2
●
26
其他驱动机构
A.4.13.4
A.5.7
●
27
发条钥匙
A.4.13.5
A.4.13.5
●
28
弹簧
A.4.14
A.4.14
●
29
封闭头部的玩具
A.4.16.3
A.4.16.3
●
30
仿制防护玩具
A.4.17
A.5.14
●
31
弹射玩具一般要求
A.4.18.1
A.4.18.1
●
32
蓄能弹射玩具
A.4.18.2
A.5.2、
A.5.15、
A.5.8、
A.5.9
●
33
非蓄能弹射玩具
A.4.18.3
A.5.15、
A.4.18.3
●
34
水上玩具
A.4.19
A.4.19
●
35
液体填充玩具
A.4.24
第A.5章相关条款、A.5.19
●
36
口动玩具
A.4.25
A.5.2、
A.5.24.5、
A.5.24.6.1、
A.5.20
●
( 二 )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1
小零件
A.4.2
A.4.4.1
A.4.4.2
A.5.2、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
2
边 缘
A.4.6
A.5.8、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
3
尖 端
A.4.7
A.5.9、
A.5.24.2、
A.5.24.5、A.5.24.6.1、A.5.24.7
●
4
小 球
A.4.5.2
A.5.4、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
5
毛 球
A.4.5.3
A.5.24.6.3、
A.5.5
●
6
弹 珠
A.4.5.7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
7
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
A.4.6.5
A.5.8、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
8
突出物
A.4.8
A.5.24.6.4
●
9
金属丝和杆件
A.4.9
A.5.24.8、A.5.24.6.4、A.5.8、
A.5.9、
●
10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A.4.13.1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A.4.13.1
●
11
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A.4.13.2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A.4.13.2
●
12
驱动机构
A.4.13.4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A.5.7
●
13
发条钥匙
A.4.13.5
A.5.24.2、
A.5.24.5、
A.5.24.6.1、A.5.24.7、
A.4.13.5
●
14
蓄能弹射玩具
A.4.18.2
A.5.24.5、
A.5.24.6.4
●
15
非蓄能弹射玩具
A.4.18.3
A.5.24.5、
A.5.24.6.4
●
16
口动玩具
A.4.25
A.5.2、
A.5.20
A.5.24.5
A.5.24.6.1
●
四
燃烧性能
1
一般要求
B.4.1
B.5.1
●
2
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或其他附属材料的头饰玩具
B.4.2
B.5.5
●
3
化装服饰
B.4.3
B.5.7
●
4
软体填充玩具
B.4.5
B.5.8
●
五
特定元素的迁移
1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4.3.1
附录C
●
注:适用范围内的玩具,对上列检验项目逐一进行检测时,遇不适用项目不进行判定,但检验报告应标明不适用项。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7.1.2 标志和使用说明(简称标识)检验项目,见表4
表5 标识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GB6675-2003)
重要程度
分类
A类a
B类b
1
产品名称
GB6675-2003中4.4
GB5296.5-2006中5.1
目测
●
2
产品型号
GB5296.5-2006中5.2
目测
●
3
产品标准编号
GB5296.5-2006中5.3
目测
●
4
年龄范围
GB5296.5-2006中5.4
目测
●
5
安全警示
GB5296.5-2006中5.5
目测
●
6
毛绒布制玩具材质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GB5296.5-2006中5.6
目测
●
7
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图
GB5296.5-2006中5.7
目测
●
8
维护和保养
GB5296.5-2006中5.8
目测
●
9
安全使用期限
GB5296.5-2006中5.9
目测
●
10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GB5296.5-2006中5.10
目测
●
11
安全警示的标注
GB5296.5-2006中6.2
目测
●
12
安全警示的字体、字号
GB5296.5-2006中8.2
目测
●
注:适用范围内的玩具,对上列检验项目逐一进行检测时,遇不适用项目不进行判定,但检验报告应标明不适用项。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注: 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检验顺序应按照标志和使用说明、机械和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特定元素的迁移进行。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7.2.3适用时,对样品检验前、检验中、检验后的状态进行的记录,特别要对不合格状态进行影像记录。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被抽查产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意一项目或一项目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章),判定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A类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或3项以上(包括3项)B类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2项以下(包括2项)B类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注:当2个被抽查产品中任意1个检验样品某项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则判定被抽查产品该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
8.2 标识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被抽查产品的标识质量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或仅有1项B类标识质量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章),判定被抽查产品标识质量合格。反之,判定被抽查产品标识质量不合格, 当被抽查产品存在A类标识质量检查项目不合格或3项以上(包括3项)B类标识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被抽查产品存在2项B类标识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注:当2个被抽查产品中任意1个检验样品某项标识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被抽查产品该标识项目不合格。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及标识质量均合格时,综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当产品存在实物质量或标识质量判定严重不合格时,综合判定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实物质量或标识质量一般不合格时,综合判定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可预见的合理滥用项目在抽查检验中被判定不合格的,不进行复验。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205.1—2010版。
本规范原编写单位: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陈伟、原伟)、国家日用消费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陈静茹)、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柯灯明)。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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