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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个人工程机械贷款管理办法定稿0708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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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工程机械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机械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银行监管部门颁布的《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机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工程车辆或机械设备的借款人(含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我行目前开办的工程机械贷款业务,原则上仅限于总行与合作企业签订的“总对总”项下的由工程机械合作企业直接销售或指定经销商销售的工程车辆和机械设备,特殊情况须上报总行审批。 “总对总”工程机械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及各分(支)行分别与工程机械合作企业、指定经销商签订《关于建立工程机械金融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关于建立工程机械金融网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下简称“《从属协议》”),为工程机械合作企业、指定经销商推荐的终端用户提供的个人工程机械贷款业务。 1、工程车辆:指可上牌照用于流动作业,带汽车底盘,上国家汽车目录公告的特殊车辆。 2、机械设备:指不需上牌照用于非流动作业,主要指除工程车辆以外的建设系统工程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四条 “总对总”工程机械金融网涉及各方为: 主办单位:已签署合作协议的合作企业; 协办单位:合作企业所辖办事处/分公司及/或推荐的经销商/代理商; 协调行:中国光大银行总行; 主办行:合作企业所在地的分(支)行; 协办行:经销商所在地的分(支)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工程机械贷款业务。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规定的自然人或本办法第九节规定的企业法人。 第二节 贷款对象和条件(自然人) 第六条 贷款对象: 借款人须为)然人法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且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贷款人本省(或地区)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二)如办理异地贷款业务,须提供在光大银行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三)有相关从业经验,具有一定的个人资产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工程机械购买合同或协议;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了人民币个人储蓄账户或持有贷款人同城分支机构发行的阳光卡; (六)具有不低于所购工程机械设备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的30%的存款作为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或由合作企业或经销商提供首付款证明(具体按照相关《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七)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所贷款项划入经销商/合作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账户; (八)能够提供贷款人总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 (九)能够提供已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或收入证明/家庭资产证明; (十)申请搅拌站按揭贷款的借款人须具有2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使用搅拌站的企业须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且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十一)贷款人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工程机械设备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的70%(含)。(具体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单一自然人(或家庭)贷款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特殊情况须上报总行审批部门审批。 第八条 贷款期限: 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具体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保证或抵押物状况、健康状况及年龄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到期时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原则上可上浮, 如需下浮,须按协办行所属分行利率审批授权的相关规定执行,或按具体《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我行规定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如未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下一年度利率与上年度利率相同。 (二)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 还款方式: 本贷款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按月等本及经总行批准的先还息后等额/等本等其他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还款周期: 本贷款实行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每1个公历月为1个还款期,均按月计收利息。合同约定的还款首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四节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 (一)以所购工程机械设备抵押+经销商/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全额回购担保+合作企业全额回购担保+一定比例保证金。即通过授信方式给予合作企业一定的按揭回购担保额度,为本业务项下借款人提供全额回购担保,并要求合作企业/经销商在我行存入一定的回购担保保证金。 (二)以所购工程机械抵押+经销商/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全额回购担保+合作企业全额回购担保+一定比例保证金 +我行认可的国际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担保。 (三)以所购工程机械抵押+经销商/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全额回购担保+合作企业全额回购担保+100%比例保证金。 (四)以所购工程机械抵押+信用担保或自然人房产抵押或贷款人总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此类担保方式均须贷款人总行产品管理部门批准。 各合作项目的担保方式具体按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投保险种: (一)对于可以上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必须投保的险种为:交强险(按照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实际要求执行,如不须投保交强险的,则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可选择投保的险种为: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自燃险和不计免赔险。 (二)对于不上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必须投保的险种为:“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或“财产综合险”,可以选择投保的险种为:车辆自燃险和不计免赔险。 (三)投保险种的保险期限原则上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合作协议》中有特殊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第五节 合作方的基本条件及合作方式 第十四条 我行选择支持的合作方必须具备提供回购担保能力,且原则上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作企业 1、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已在工程机械生产领域树立国际著名/知名品牌的行业龙头企业; 2、产销规模较大和技术力量雄厚的国内大型企业或绩优上市公司; 3、年产量原则上应在全国相应类别设备制造中占主导地位的前10名之内,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企业总体赢利水平较好。 4、根据《中国光大银行客户信用评级试行办法》,我行支持的工程机械合作企业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5、如拟合作企业属国际知名品牌或原与贷款人总行已有合作关系的企业等特殊情况,可考虑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或销售收入的门槛。 (二)经销商 1、原则上应与贷款人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如不在同一省内,须由贷款人总行产品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业务。 2、须由合作企业推荐; 3、具有单一品牌专卖店模式或多品牌的综合销售市场模式; 4、经营规范,能够向客户提供合作企业生产的正宗产品; 5、能为客户提供完备的维修、售后服务; 6、有良好的信誉,且具有较强的催收、清收和代理诉讼能力。 第十五条 合作方应同意按照我行协议文本签署《合作协议》及《从属协议》,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节 授信担保额度的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我行工程机械合作企业所在地分行(主办分行)负责推荐合作企业。 主办分行应事先将工程机械合作企业的基本情况与总行产品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由总行产品管理部门指导开展业务谈判,经总行产品管理部门初步同意后,主办分行向总行产品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建立“总对总”工程机械金融网的调查报告》及拟定的《合作协议》、《从属协议》。调查报告中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机械合作企业主要财务数据和生产、销售概况及主要车型、市场份额/排名、经销商分布等; (二)拟为工程机械合作企业提供的各类信贷产品授信额度安排及依据; (三)“总对总”工程机械金融网营销方案及可操作性分析; (四)效益性分析。 第十七条 总行产品管理部门收到主办分行的申请报告后撰写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初审通过的工程机械合作企业,主办支行按照对公授信审批程序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查、审批,为工程机械合作企业申请核定按揭回购担保额度。同时,总行产品管理部门需将审核意见提供给有权审批部门。 第十九条 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授信,总行产品管理部门和法律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对《合作协议》及《从属协议》文本审核通过后,总行产品管理部门代表总行与工程机械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印发各分支行执行。 第二十条 如工程机械合作企业授信到期或需调整增加授信额度,主办支行须按照上述授信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协办行在本项业务开展前,须与相关经销商、合作企业签署《从属协议》。协办行与合作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可通过主办行传递签约,办理方式如下: 协办行与经销商签署《从属协议》后,将《从属协议》邮寄给主办行,由主办行将协议文本送达合作企业签章并核保,再由主办行负责将已签章的《从属协议》及《印鉴核对确认书》(见附件4)邮寄回协办行。该《从属协议》文本及《印鉴核对确认书》最终由协办行所属分行统一归档保管。 第七节 贷款流程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本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借款人基本情况、收支情况、资产情况、贷款申请等要素的贷款申请暨面谈记录表; (二) 本省/地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如系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须提供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的居留证件); (三) 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居住证明等); (四) 本人或家庭经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借款人或合作经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客户经理实地调查的借款人家庭资产或收入状况报告都可作为收入证明) (五) 婚姻状况证明; (六) 与指定经销商或合作企业签订的工程机械购买合同或协议; (七) 具有不低于所购工程机械设备实际成交价格的30%的存款作为首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或由合作企业或经销商提供首付款证明; (八) 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出具的工程机械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 (九)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其它数据信息系统、我行个贷系统,查询借款人在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和其他负债情况。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对借款人发放贷款(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情况说明的除外): 1、现有贷款状态为逾期; 2、2年内还款记录中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且该笔贷款未结清的(非恶意欠款情况除外)。 (十)贷款人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贷前调查 贷款人在收到客户(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应配合工程机械合作企业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和评估工作,客户经理必须对借款人、担保人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调查中与借款人面谈的事项,经办部门须做详细记录,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存档。不得因有厂家提供回购担保而放弃我行自主审查的工作。 (一)着重审查借款人(或其所在单位)资信状况。 1、借款人是否有工程承包或工程机械租赁等相关从业经验; 2、通过查看借款人其它财产(如存单、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来了解借款人自身经济实力; 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其它数据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在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和其他负债情况。 (二)认真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1、通过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等其他要素的分析,来识别和控制风险(可通过借款人提供的家庭资产证明、已执行完毕或正在执行的工程承包合同、已有工程机械、结算单或银行存折流水记录等来判断其还款能力)。 2、对于所购设备用于租赁的借款人,应着重考察其社会背景或地位,判断租赁情况是否长期稳定,租金能否按时收回。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参照《授信风险管理手册——对私分册》第八章“授信审查审批”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落实合同、保险、抵押手续 (一)合同签订 审批通过后,贷款人须与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签订相关的法律合同文本。在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已出具《工程机械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的情况下,可不再要求合作企业或经销商在相关的担保合同中签章。 (二)购买保险 1、合同签订后,借款人须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事宜(按照本办法第四节第十三条规定投保指定险种)。 2、保险金额可根据借款人要求,按照贷款金额投保或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成交价格投保(具体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并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为贷款人(交强险除外),同时应约定:如果由第三方代偿贷款本息,债权发生转移,则第三方变更为第一受益人。 3、保险期限应覆盖贷款期限,借款人可一次性购买整个贷款期间的保险,也可以按年投保(须在《合作协议》和《从属协议》中明确相关责任,确保保险期限的连续性)。若《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延长,须要求借款人办理延长投保期手续。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三)抵押手续 1、贷款人应办妥工程车辆的抵押登记或机械设备的抵押公证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要求请按照相关《合作协议》、《从属协议》及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出具的《工程机械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的具体约定执行。贷款人应就《贷款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2、如借款人须以合作经营单位名义对设备设定抵押,由此造成借款人与抵押人名称不一致的,协办行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通过合作经营单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凡须通过合作经营模式进行营运的车辆,客户在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交由合作经营单位出具的、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可使担保有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件。 (3)鉴于《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有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因此,对于须通过合作经营单位进行运营车辆抵押的,应审查其合作经营单位公司章程是否存在担保数额规定及该担保是否符合章程规定,以保证抵押合法、有效。 (4)在出现合作经营单位的情况下,除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签署各项文本、协议、承诺函以外,还必须要求合作企业、经销商、合作经营单位签署新的《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 3、先放款后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公证手续的工程机械按揭贷款须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各协办行在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必须在《贷款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填写“如因借款人原因,在贷款发放后天内未能办妥工程机械抵押登记/抵押公证手续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 (一)借款人必须填立贷款借据并与贷款人签订《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 (二)一般放款方式 贷款人根据终审批复意见,办妥相关公证、保险、回购担保承诺和抵押等手续后,将购车发票(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公证(原件)、强制执行公证(原件)、保险单(原件)、保险发票、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出具的工程机械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和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上牌车辆不需提供)等资料交分行放款审核岗审查,将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公证、强制执行公证、保险单(交强险除外)、工程机械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等原件入库保管(其中合作企业出具的工程机械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原件原则上按相关《合作协议》约定由主办行统一保管)。 (三)其他放款方式 1、如《合作协议》约定或总行书面通知明确可先放款后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公证手续的,或者因当地政策限制等原因,无法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的,按相关协议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须上报总行审批。 2、如《合作协议》约定可先放款后补交发票原件的,须要求合作方在贷款发放后30日内将发票原件交给贷款人,否则,该笔贷款视同回购条件成立,由合作方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回购。 (四)划款方式 分行放款审核员对支行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分行放款审核岗落实相关授信条件后,贷款即先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人的指定账户。并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划款: 1、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及经销商划款授权书将贷款直接划入合作企业在主办行开立的结算账户;2、如合作企业要求将贷款全部或部分款项划入经销商账户的,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将贷款全部或部分划入经销商在协办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剩余部分贷款直接划入合作企业在主办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1)须由合作企业出具《确认函》(格式见附件5)经主办行核实印鉴后将原件寄达协办行。 (2)总行与合作企业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3、如合作企业同意经销商以承兑汇票方式向其支付款项的,合作企业须在《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或《确认函》中进行明确。协办行为经销商开立承兑汇票时,必须先将款项经其结算账户后划入其保证金账户,再开立承兑汇票,且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必须为合作企业。严禁以个人存单质押的形式开立承兑汇票。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已经全部偿清单笔贷款或者在授信额度有效期满时向贷款人偿清所有债务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保证解除手续。 第八节 异地按揭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异地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光大银行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申请购买工程车辆或机械设备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我行目前开办的异地按揭贷款业务,原则上仅限于我行现有的“总对总”合作项目,即总行已与合作企业签订的“总对总”合作协议项下的由工程机械合作企业直接销售或指定经销商销售的工程车辆和机械设备。如超出现有合作项目范围,须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办理模式和要求 (一)办理模式 1、属合作企业直接销售的,原则上由“总对总”合作项目主办分行指定所辖支行(作为协办行)办理。 2、属合作企业指定经销商销售的,按其代理区域,分以下两种办理模式: (1)如指定经销商所在地有我行分支机构(即协办行),原则上由该协办行办理; (2)如指定经销商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暂无我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由“总对总”合作项目主办分行指定所辖支行(作为协办行)办理。 3、如遇特殊情况,须上报总行审批。 (二)办理要求 1、在异地按揭贷款业务开办前,须向当地银监局书面备案。 2、须按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工程机械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并报总行私人业务部备案。 3、必须选择德才兼备、责任心强的正式员工担任客户经理,办理异地按揭贷款业务。 4、须实行客户经理轮岗制,即每半年更换一次客户经理。 5、必须保证此项业务的正常经费开支,外出人员不得让经销商或合作企业招待(包括吃、住、行等),更不允许借机携带家属旅游。 6、须尽量降低管理成本。可采用“零售业务批发做”的方式,办理此项业务。 7、须重视此项业务所带来的收益。在贷款利率方面,对所发放工程机械贷款利率原则上应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将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执行。 第三十条 银企双方的职责分工 (一)总行主要职责 1、负责与合作企业签订关于办理异地按揭贷款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2、下发关于办理异地按揭贷款业务的相关通知或批复。 (二)合作企业及其经销商主要职责 1、合作企业和/或经销商指定的销售代表负责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贷款资料的收集。 其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人进行家访、调查和收集借款人贷款资料,撰写借款人资信调查报告(报告内容详见附件3),此报告须随借款人贷款资料一起提供给贷款人。 2、合作企业和/或经销商指定的销售代表须协助贷款人着重调查借款人资信状况。 (1)借款人是否有较丰富的工程承包或工程机械租赁等相关从业经验。 (2)通过查看借款人其它财产(如存单、房屋产权证等)来了解借款人自身经济实力。 3、合作企业和/或经销商指定的销售代表协助贷款人办理抵押、公证等担保手续,对于相关《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中规定允许”先放款后办理抵押登记或公证手续”的贷款,须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主办行主要职责 属合作企业直接销售模式的,主办分行须与合作企业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合作企业直销模式适用)》,该补充协议文本由分行统一归档保管。 (四)协办行主要职责 1、属合作企业指定经销商销售模式的,协办行在本项业务开展前,须与相关经销商、合作企业共同签署《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补充协议(合作企业经销商模式适用)》,该补充协议文本由分行统一归档保管。 2、客户经理须对借款人身份和交易真实性负责。 3、客户经理必须与借款人面谈,并面签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及购买行为的真实性。 为了方便客户,可依据客户或经销商意见,选择以下方式进行面谈及面签: (1)可借客户到厂家提车的时机,在厂家所在地进行面谈及面签。 (2)可与客户、经销商/合作企业确定好地点,以“固定时间(如每月的第四周)、固定地点(选择固定宾馆的固定房间为办公场所)”的方式,进行面谈及面签。 (3)如客户、经销商/合作企业同意,可到协办行所在地进行面谈及面签。 4、客户经理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其它数据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在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和其他负债情况。 第九节 企业法人按揭 第三十一条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总行产品管理部门有权动态调整)。 第三十二条 贷款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成立的企业法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贷款人本省(或地区)或在光大银行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工程机械购买合同或协议; (五)具有不低于所购工程机械设备实际成交价格的30%的存款作为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六)借款人或企业主要股东须具有工程机械相关从业经验; (七)能够提供已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 (八)在贷款人处开立了企业结算账户; (九)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所贷款项划入经销商/合作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或总行认可的其他账户; (十)能够提供贷款人总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 (十一)能够提供贷款卡; (十二)贷款人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本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协办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揭贷款借款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三)提供已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 对于提供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不能足额还款,或对提供的合同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合法、稳定的收入或合法资产证明; (四)与指定经销商签订的工程机械购买合同或协议; (五)具有不低于所购工程机械实际成交价格的30%的存款作为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六)在贷款人处开立了企业结算账户的证明; (七)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出具的工程机械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 (八)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 对于贷款卡内记载信息借款人当前有逾期贷款的,协办行不得发放贷款;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十)借款人必须出具同意提供借款、抵押的有效决议。 决议是否有效的判断依据既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包括公司章程,且由于后者为公司的“小宪法”,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细致而全面的规定,实际操作中更应仔细审查,只要其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办理,才能确保决议有效,担保有效。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借款、抵押事项应由哪个有权机构决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数额的限额规定; 3、公司章程对决议生效的其他规定。 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须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方可借款的企业法人,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字样卡、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授权委托书; (十一)申请搅拌站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或主要股东须具有2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十二)贷款人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贷款人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贷款审批按照我行零售授信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查、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其他内容见前面相关章节。 第十节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日常监控 (一)协办行必须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调控之后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电话或上门催收),以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 (二)定期(如系异地按揭贷款须每月与借款人面签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时)了解抵押物情况。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协办行应首先和借款人一起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则视同回购条件成立,并按照合作协议规定要求合作企业或经销商履行回购义务。 (三)协办行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必要时走访借款人,了解其职业、收入、住址、电话变化情况及还款情况,并对上述情况作书面记录,记入贷款原始档案。凡发生借款人死亡、失踪、严重伤残、出国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应迅速撰写个人风险事项报告,报上级审批部门。 (四)协办行分行贷后管理岗须每半年抽查部分借款人,进行电话联系或面谈,确认借款人购买“总对总业务”项下设备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尤其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应加大抽查比例,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五)协办行分行贷后管理岗每半年按照异地按揭贷款笔数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检。 对于现场抽检发现存在虚假按揭贷款或抵押物去向不明等情况,经查实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协办行所属分行预警委员会;并通知厂家和经销商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购。 (六)协办行应于每月应还款日前2天通过个贷系统打印本项业务项下的“客户预扣款差额通知单”,于每月应还款日之次日,通过个贷系统打印“逾期客户清单”,并将两份资料及时抄送工程机械经销商/合作企业。 (七)建立对账机制。主办行与相关合作企业,协办行与经销商确定对账日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账,并将对账结果上报总行产品管理部门。 (八)主办行/协办行必须及时提醒并要求合作企业/经销商按协议约定比例缴存保证金,如因扣划回购款项或垫付导致保证金余额不足的,必须要求合作企业/经销商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 (九)总行于每日通过个贷系统对各分(支)行本项业务操作情况及逾期贷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十)协办行必须做好回购贷款的资金入账、扣划的台账登记工作。 出现工程机械回购的协办行原则上必须要求回购方于当月完成回购,并按月将回购的笔数和金额上报协办行所属分行,由协办行所属分行汇总统计后按月上报总行产品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主办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债权保护及逾期贷款管理 (一)如果出现逾期贷款,协办行应立即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函”,并积极配合工程机械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共同催收,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不得因有回购方回购而放松管理。 (二)对已达到回购条件的贷款,协办行必须立即向工程机械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发出《回购通知书》和逾期清单,要求其在约定日期内履行回购义务,不得出现由经销商暂时垫款造成未满足回购条件的假象,同时将情况上报总行产品管理部门;回购事项原则上必须在当月解决,如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回购行为,则按协议约定扣划回购方相关款项,但扣划前应履行告知义务。 (三)如合作企业或经销商已代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本息,协办行在收到相关回购款项后的3日内,向合作企业或经销商出具《贷款本息代偿证明书》、《回购资金入账确认书》,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四)提前还款和逾期贷款管理按照《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私分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档案管理 (一)本项业务的档案管理按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分行档案管理人员须将《贷款合同》和借款人提供的各种资料、证明文件、贷款人的审批材料等集中管理,同时做好登记工作。如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合同执行完毕,则贷款人应办妥重要单证出库手续,并退回以上收押文件。 (三)如合作企业或经销商已代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本息,协办行在收到相关回购款项后的3日内,向合作企业或经销商出具《贷款本息代偿证明书》、《回购资金入账确认书》,并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险单正本、购机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件交付合作企业或经销商。同时将工程机械的保险受益人和抵押权人变更为回购方(合作企业或经销商)。 第十一节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分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前总行关于该业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承诺函(合作企业、经销商) 2、承诺函(合作经营单位) 3、借款人资信调查报告(合作企业或经销商) 4、核保确认书 5、确认函 附件1 工程车辆/机械设备按揭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 (以公司名义设定抵押用) 中国光大银行__________支行 根据 (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编号为: ),借款人应将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机械抵押给贵行。 公司作为抵押人协助贵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签订了《抵押合同》(编号为: )。 我公司知晓抵押办理的全部情况,上述情况并不影响我公司回购责任的履行,在回购条件成立时,我公司将按照编号为“工程机械(200*)***”号的《中国光大银行·******关于建立工程机械金融网的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回购责任,及因我公司违约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2 承 诺 函 (合作经营单位) 中国光大银行__________支行 根据 (借款人)与贵行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编号为: ),借款人应将该合同项下的营运性工程车辆抵押给贵行。考虑到我公司与借款人的合作经营关系,我公司同意作为抵押人协助贵行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与贵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有所改变,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及费用的情况或出现《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贵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我公司不因任何原因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或妨碍贵行行使抵押权。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3 ※※※(借款申请人)贷款资信调查报告 ※※※(借款申请人)在我公司购买 设备,因融资需求,向中国光大银行 支行申请工程机械按揭贷款 万元。按照我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 支行有关《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合作补充协议》的约定,受该行和我公司委托,本调查人按照约定程序和要求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了贷前资信调查。我公司和本调查人保证本次调查完全依据既定流程规范进行;我们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调查中取得的资料和结论与实际无误。 一、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 1、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或出生地、现有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主要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等等。 2、借款人家庭构成情况。 配偶姓名、年龄、籍贯或出生地、职业;子女人数、成年与否。 二、购买情况和借款行为的描述 1、购买的设备/客车详细情况(品名、台数、价格、合格证等等) 2、商务合同和商务条件的基本描述(签订时间、发货约定等等) 3、首付款情况 4、融资需求(金额、期限)和按揭费用到位情况 三、借款申请人的家庭资产情况 1、家庭生活水平的基本描述 2、家庭固定资产状况: 房产 交通工具 其他固定资产 3、家庭权益性资产状况: 自有公司 参股权益 其他权益性投资 4、家庭流动性资产状况 四、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说明 1、收入证明或估算 2、纳税证明等 3、存折流水 五、借款人负债情况的说明 1、贷款和借款 2、供养人口 3、其他负担 六、借款人从业情况说明 1、过去承包工程情况(过去客运线路营运情况) 2、既往与工程机械供应商的交往情况(既往与客车供应商的交往情况) 3、工程管理和回款能力分析评价(客运线路运营管理和回款能力分析评价) 4、相关人员对其个人信誉的评价 七、厂家按揭管理机构的审查结论 八、调查结论和推荐意见。 调查人(签字) 经销商 公司或按揭主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印鉴核对确认书 你行与 (合作企业) 签定的《中国光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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