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义乌市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园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园林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园林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企业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事园林工程建设、养护的施工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企业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行业信用信息,是指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局)和监察、安监、市场监管、税务、规划、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法院、检察院及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园林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征集的反映信用主体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记录数据。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归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五条 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六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企业管理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具体为企业业绩、技术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经营状况、纳税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和执证上岗情况等。
第八条 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建设局对园林行业信用主体企业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建设局对园林行业信用主体在从事园林工程施工、养护等业务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奖罚记录、社会责任以及监察、安监、市场监管、税务、规划、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法院、检察院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园林行业信用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其他组织和相关部门(以下称信息提供人)应真实、及时、准确地向市建设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归集和记录方式包括:
(一)具备管理系统的,通过与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导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
(二)企业输入并经市建设局书面审核后,将基础信用信息等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三)市建设局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将归集、确认、记录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四)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局负责录入。
第十三条 信息提供人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失效或者错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市建设局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市建设局收集、整理的信用信息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应当以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留档备查。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布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应对归集的园林行业信用信息进行定期公布,向社会公布行业信用信息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设置公示期限。公示期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为3个月到2年。公示期限届满后,终止公示,转为长期保存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公示期自不良行为信息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至企业终止、个人死亡止。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根据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对信息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每日信用评价分和季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中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按照评价标准,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同一良好信息按最高分进行评分,原则上不重复累加。同一不良信息,若信用主体未有效整改、扩大负面影响或恶化相关情况的,可重复扣分。
第二十条 每日信用评价分是根据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
第二十一条 季度信用评价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
(一)A(优秀):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本数);
(二)B(良好):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本数);
(三)C(一般):所在信用主体类别信用分排名50%以下;
(四)D(较差):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公示的,信用等级直接降D级:
1.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2.因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3.因文明施工较差或城市创建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信用评价模式为暂定模式,待信用系统试运行成熟后调整为以分值区间评价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信用主体的初始信用暂不定级,具备基本履约能力(5名园林绿化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2人,相关人员有三个月以上社保)且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信用等级升到C级。具备基本履职能力的企业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为C级。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等工作中,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根据信用主体信用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上年度每个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的信用主体,实施简化监督,在办理审批、验收等业务流程中列入绿色通道,评杯、评优中优先推荐。对上年度季度信用评价等级有D的信用主体,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我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外地企业参加园林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的,应具备基本履约能力,评价时,以本级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产生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分周期一般为一年,工程获奖信息追溯三年,不良行为公示以及表扬表彰等追溯时间按其文件规定(无规定的,追溯一年)。
第二十六条 列入招投标范围的国有投资项目实行优质优价,获得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程、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信用主体可在招投标中适当加分,鼓励和引导施工企业创优创杯,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公布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错误或者已经过时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局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在7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做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公布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信用主体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不良行为公示等处理。
第三十条 市建设局、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息归集、记录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4月1日起试运行,建设局根据试运行和调试情况适时调整。
园林工程招投标
运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试行办法
一、资格预审招标
200万以上园林工程以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采用择优法,择优比例为70%。项目实行择优时,根据投标人信用排名,按照规定择优比例从高到低顺序直接确定正式投标人,投标人排名相同时,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剩余投标人,通过随机方式确定。
二、资格后审招标
200万以上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在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中,A级企业计1.5分,B级企业计1分,C级企业计0分。500万以上园林工程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信誉分的指导意见(试行)》(义城管委[2016]26号)要求应用园林诚信评价信誉分。
三、其他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引用上一季度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二)本办法为试行,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另行通知。
义乌市园林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评价指标
计分标准
评价有效期
计分单位
评价子项
总分值
评价内容
分值
一、企业基础信用信息
27
1、企业业绩情况
4
1、根据平台内入库的我市园林绿化项目合同总额排名情况给分
2、计分标准
(1)企业排名前10名,得4分
(2)企业排名前11-20名,得3.5分
(3)企业排名前21-60名,得2.5分
(4)企业排名61及以后,得2分
(5)企业无在建工程业绩的,得0分
3、本地企业在外地的业绩按合同价1/3计算
近两年
建设科
2
1、根据平台内入库的我市园林绿化项目总个数排名情况给分
2、计分标准
(1)企业排名前10名,得2分
(2)企业排名前11-30名,得1.5分
(3)企业排名前31-60名,得1分
(4)企业排名61及以后,得0.5分
(5)企业无在建工程业绩的,得0分
近两年
2、企业纳税情况
2
1、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发生期(征收期)纳税额进行排名。市建设局于3月份自动对接国税、地税部门企业纳税数据,并于3月底前导入系统生效。企业按纳税排名情况评分
(1)企业排名前10名,得2分
(2)企业排名第11-30名,得1.5分
(3)企业排名第31-60名,得1分
(4)企业排名61及以后,得0.5分
(5)企业无纳税记录的,得0分
上一年度
建设科
3、企业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8
1、企业办公场所自有的得2分,租赁的得1分
2、企业日常经营办公场设在主城区的得2分,设在乡镇的得1分;同时进行场所有效定位的再得1分
3、企业自有苗木基地的,得1分(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的(购置时间在10年内):
(1)金额5(含)—20万元的,每台得0.2分;
(2)金额20(含)—40万元的,每台得0.5分;
(3)金额40万元(含)以上的,每台得1分;
(4)最高得2分(需提供发票原件)
动态
建设科
4、企业人员配置情况
20
1、专业技术人员(10分)
(1)园林高级工程师,每人得0.7分
(2)园林中级工程师,每人得0.4分
(3)建筑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每人得0.4分
(4)给排水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每人得0.4分
(5)电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每人得0.4分
(6)其他园林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每人得0.2分
2、技术工人(10分)
(1)高级绿化工、高级花卉工,每人得0.4分
(2)其他中级及以上技术工人,每人得0.2分
3、以上人员需提供三个月义乌本地社保,人员同时有两证或以上时,仅按1人认定。
动态
建设科
5、行业贡献情况
1
1、企业自愿加入义乌市园林学会,得1分
动态
建设科
二、企业管理信用信息
40
1、企业市场行为
10
1、本项为扣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基准分 – 历次检查总扣分
2、本项总分不能为负分,即最低得分为0分
见附
表1
近一年
招标
中心
建设科
2、企业社会责任
10
1、本项为扣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基准分 – 历次检查总扣分
2、本项总分不能为负分,即最低得分为0分
见附
表2
近一年
建设科
3、企业经营情况
10
1、本项为扣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基准分 – 历次检查总扣分
2、本项总分不能为负分,即最低得分为0分
见附
表3
近一年
建设科
4、其他方面
二级加减分
1、不参加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培训)或参加人员不符要求,每次扣0.5分
2、未在规定时间上传、上报各类资料和报表,每次扣0.5分
3、上报的资料、报表弄虚作假的,每次扣3分
4、对各管理部门下发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扣3分
5、使用、提供假证书、假公章的,每次扣3分
近一年
建设科
三、项目管理信用信息
30
1、专项考核
18
1、 本项为扣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1)根据《义乌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记分,项目负责人被记满6分、9分和12分时,本项分别扣1分、2分和3分,同一项目负责人在同一记分周期内按最高扣分进行计分
(2)最终得分=基准分–有效期内历次总扣分
2、 按园林项目进行统计
3、 本项总分不能为负分,即最低得分为0分
基准分 – 历次总扣分
2、本项总分不能为负分,即最低得分为0分
一年内无项目企业算平均分。
见附
表4
近一年
建设科
园林局
2、项目负责人履职信用信息
12
1、本项为扣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1)单个工程项目得分:基准分-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记分汇总
(2)最终得分:多个工程项目得分算术平均
2、按园林项目进行统计,企业超过一年无在建项目的,取行业平均得分
3、本项总分不能为负分,即最低得分为0分
近一年
建设科
园林局
四、其他信用信息
附加加扣分
1、获奖情况
一级加分
1、本市区域内园林工程获奖奖励标准
(1)钱江杯,每项加4分
(2)浙江省标化、双龙杯,每项加3分,
(3)金华市标化、商城杯,每项加2.5分
(4)义乌市标化优良,每项加2分
2、我市企业在外地承接的园林项目荣获钱江杯或双龙杯的,每项分别加2分、1.5分
3、同一工程,按照同类别获得的最高奖励进行计分
近两年
建设科
2、表扬表彰和科技创新
一级加减分
1、加分标准
(1)参与市组织的抢险救灾或其他社会贡献受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2分
(2)其他承担社会责任受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分
(3)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比武等活动的加0.5分,取得名次的加1-2分.
(4)举办市级范围施工现场观摩会,每次加2分
(5)举办局级范围施工现场观摩会,每次加1分
(6)企业获评金华市技术中心,加1分
(7)企业获评浙江省技术中心,加2分
(8)在建设局组织的养护专项检查中,排名前5名的,每次加1分
(9)在建设局组织的养护专项检查中,排名后5名的,每次扣1分
2、第(6)、(7)条实时动态加分,同类型加分按最高计分
近一年
建设科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情况
一级扣分
1、处罚扣分标准
(1)国家级通报批评,每次扣6分
(2)省级通报批评,每次扣4分
(3)行政处罚或市级通报并予以信用降级处理的,每次扣3分
(4)市级通报批评或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被行政处罚,每次扣2分
(5)园林项目被评为标化不合格,每次扣2分
(6)恶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或对各类投诉处理不当、不配合处理等,因企业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的,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每次扣10分或20分
(7)发生一般或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次对应扣5分、10分、20分
2、企业及相关人员因同一事件,被不同部门分别处罚(处理)的,按最高扣分进行计分
近一年
建设科
4、纪检、检察、司法、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保、行政服务中心等其他部门信用信息
一级扣分
1、扣分标准:
(1)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与建筑业相关行贿记录,每起分别扣5分、2分
(2)法院有与建筑业相关未执行案件的,每起扣1分
(3)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与建筑业相关违法行为被判处的,每起扣1分
(4)被工商、人力社保、行政执法等部门行政处罚的,因偷税漏税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1分;因企业安全生产问题被安监部门处罚的,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5)被安监、工商、人力社保、行政执法等部门抄告,有非行政处罚类的不良信息的,每次扣1分
(6)银行有不良信贷记录,每起扣1分
近一年
建设科
附表1:企业市场行为(行为代码A01)(10分)
序号
行为代码
具 体 行 为
分值
(扣分)
1
A01-01
与其他利益相关人串通投标的,每次扣
6
2
A01-02
承揽工程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
3
3
A01-03
正式投标人未按规定参加投标的,每次扣
2
4
A01-04
邀请招标时,同意受邀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未按规定参加投标的,每次扣
3
5
A01-05
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价格承揽工程的,每次扣
2
6
A01-06
企业或企业所属从业人员扰乱开标秩序,影响正常开标活动的,每次扣
3
7
A01-07
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证据材料提出异疑或者投诉,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疑或者投诉的,或者未按投标承诺投诉的,每次扣
3
8
A01-08
由于中标人原因不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金或签订合同的,每次扣
2
9
A01-09
由于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的,每次扣
7
10
A01-10
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合同订立后又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者与发包人订立阴阳合同的,每次扣
3
11
A01-11
未按规定配备项目人员的,每次扣
1
12
A01-12
合同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的,每次扣
1
13
A01-13
不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影响工程正常实施进程的(非施工方原因除外),每次扣
3
14
A01-14
两个及以上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共同投标的,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改变联合体协议内容或者未按照联合体协议的分工进行施工的,每次扣
3
15
A01-1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每次扣
10
16
A01-1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项目部人员未及时备案,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二次以上,扣
2
17
A01-17
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工程结算时存在高估冒算行为的,每次扣
2
附表2: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代码A02)(10分)
序号
行为代码
具 体 行 为
分值
(扣分)
22
A02-01
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丢弃,废水随意排放,破坏生态环境的
2
23
A02-02
建设项目出现突发事件,企业拒不执行应急或救援任务
5
24
A02-03
临时占用绿地、市政道路等未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
2
25
A02-04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周边交通、居住环境造成破坏,未及时整改的
2
26
A02-05
被市级媒体、网络平台等曝光,或者经市民举报,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5
附表3:企业经营情况(行为代码A03)(10分)
序号
行为代码
检 查 标 准
分值
(扣分)
27
A03-01
企业场所未在信用平台上有效定位或企业场所地址变更未及时定位变更的,扣
1
28
A03-02
企业办公时间场所无人值守的,扣
2
29
A03-03
办公场所入口或周边醒目位置需设置企业标识、名称,否则扣
0.5
30
A03-04
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否则扣
0.5
31
A03-05
办公设备需基本配备齐全,有但不限于考勤机、视频监控、电脑、打印机等,否则扣
0.5
32
A03-06
主要办公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并保存一个月监控资料,否则扣
0.5
33
A03-07
外地企业需将考勤机固定在墙上,并保证一个视频监控覆盖考勤机区域,否则扣
0.5
34
A03-08
办公场所科室设置合理,并与信用平台上传的企业组织架构图相符,否则扣
0.5
35
A03-09
岗位职责、人员去向牌需上墙,否则扣
0.5
36
A03-10
岗位职责与科室设置应对应,并根据科室、岗位分工提供日常工作台账,否则扣
0.5
37
A03-11
视频监控资料能够反映企业人员到岗正常,否则扣
0.5
38
A03-12
在建工程需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上墙并更新项目进展情况,否则扣
0.5
39
A03-13
对各在建工程动态资料归档,有但不限于带班检查记录(照片、整改回复)、工程月报、项目民工学校培训记录(照片)等,否则扣
0.5
40
A03-14
因项目民工工资、合同纠纷等原因前往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维权,经查属实的,每次扣
1
41
A03-15
对民工工资、合同纠纷等投诉维权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妥善有效处理的,每次扣
5
附表4、项目基础信用信息 (行为代码A05)(12分)
序号
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
分值(扣分)
22
A05-01
项目负责人扣分达到6分的(与项目负责人信用计分同步)
3
23
A05-02
项目负责人扣分达到9分的(与项目负责人信用计分同步)
6
24
A05-03
项目负责人扣分达到12分的(与项目负责人信用计分同步)
10
备注
本项计分根据《义乌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义乌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
工程名称: 执业证号:
序号
记分项目
应记
分值
本次记分
备注
1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2
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3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12
4
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6
5
签署虚假文件的
6
6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6
7
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6
8
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6
9
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6
10
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导致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
11
在市政府组织的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不积极配合或拒不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指令的
6
12
在养护期内因施工原因发生质量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的质量问题不及时配合处理的
6
13
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岗履职的
3
14
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
3
15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3
16
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的
3
17
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信息的;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召集的工作会议的或会后不及时传达贯彻的
3
18
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
19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3
20
不符合五水共治要求,焚烧垃圾、垃圾扫入江、河等水体的
3
20
进场材料及施工质量等不符合要求的
2
22
现场文明施工不规范,发现泥土、枯枝未清理,扬尘未及时控制,材料堆放混乱的
2
23
绿化养护管理粗放,绿化及配套设施管理不善的
2
24
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反光工作服上岗作业的
1
25
具备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未设置现场施工围挡、不具备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未设置可移动围挡的
1
异议记录
核实情况
本次抽查 项,应记分 项,合计扣 分。
项目负责人签名:
建设(监理)单位人员签名:
记分人员签名:
记分时间: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签名(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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