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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医院章程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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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中蒙医院 牙克石市中蒙医院 章 程 牙克石市中蒙医院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牙克石市中蒙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兴安东街3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差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72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牙克石市卫生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牙克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中蒙医院的宗旨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九条 中蒙医院的业务范围包括:预防保健、全科诊疗、康复医学、中医、中药、蒙医、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列范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牙克石市卫生局)行使下列权利: (一) 提出医院办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确保公益性的办院方向; (二) 组建医院第一届理事会; (三) 向医院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 提名医院的理事长、理事; (五) 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 监督医院运行; (七) 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医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 政府部门代表3名。分别是市政府1名、市卫生局1名、市财政局1名,由市政府或政府部门委派出任。 (二) 医院代表4名。院长为当然理事,其他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产生。 (三) 社会代表2名。分别是专家学者代表1名、服务对象代表1名。由市卫生局和中蒙医院共同酝酿,从符合条件的医疗专家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中推选产生。 理事会换届时,理事应按照原渠道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和提出医院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 审议医院的业务发展规划; (三) 依据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医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医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四) 拟定医院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 审定医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 提名医院行政负责人,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备案; (七) 审议医院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 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 提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一) 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住宿、咨询等费用,可按医院相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医院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 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 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 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 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 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由市卫生局和中蒙医院共同推荐,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提出医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议议题;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执行理事1名(由医院院长兼任),具体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 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 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 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 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 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 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 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它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 工作人员管理; (五) 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任命,政府党组履行聘任手续,提交理事会通过;行政负责人副职由行政负责人提名,报理事会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单位任命,报人社部门备案(副科级的由市委任命,政府党组履行聘任手续)。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行政负责人提名,报理事会审核后,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如医院的经营管理、业务发展、探讨植入式合作和社会办医; (二) 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 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 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 本单位年度报告;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医院依法执业登记情况; (三) 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信息; (四) 医院概况、医院动态、管理团队、专科特色等; (五) 服务承诺、服务流程、投诉电话与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六) 卫生材料、检验试剂、设备、后勤服务等招投标; (七) 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 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实际情况,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 11月18日理事会表决后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明确牙克石市中蒙医院理事会的运营管理权限,确保理事会科学、高效、有序地规范运作和正确决策,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医院设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理事任期从理事会成立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1名(由医院院长兼任)。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 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 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 拟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 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 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备案; (七) 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 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 提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一) 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确认理事会议议题; (三)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四)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理事长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方案的制定,如章程的修改和其他重大事项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 建立理事会工作流程,确保理事会充分履行工作职责; (三) 向理事会成员分配专项任务,完成设定的工作目标; (四) 代表理事会或委托理事向主管单位报告工作;(五) 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第六条 理事长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认真、按时组织召开理事会。全体理事对于理事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进行。理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理事享有一票否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 行政负责人提议时。 理事长在收到召开理事理事会的提议并阐明会议议题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出召集临时理事会的通知。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理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建议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理事的辞职报告由理事会批准后方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医院和举办单位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医院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理事会秘书负责如实编写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律依据并作为医院重要档案由理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理事应当在理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医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年 月 日 院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依照《牙克石市中蒙医院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牙克石市中蒙医院。 第三条 本医院设置院长一名,由市委任命,政府党组聘任。院长主持医院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院长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院长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清晰的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能够辨别社会的主流价值趋向,具备主动、前瞻、创造、和谐的价值个性; (二)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忠诚度,良好的职业操守,一定的成就基础,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社会荣誉; (三) 具有与时俱进的基础知识体系,掌握与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社会等主流价值观相适应的知识和信息;具备深厚的医疗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掌握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四) 具备出色的分析、判断等逻辑思维能力以及较强计划、组织、协调等领导、决策和执行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医院院长: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医院院长。 第七条 拟聘任的医院院长报市委组织部批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院长的权限 第八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相关决议,全面主持医院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拟定医院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运营计划; (三) 拟定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拟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定医院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医院具体规章; (六) 决定医院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的任免; (七) 决定医院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八) 按照授权权限审批医院日常运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九) 医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理事会对院长重大事务的授权; (一) 医院从事资金、资产的运用、处置等业务活动。 (二) “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1.医疗设备、器材和物料购销; 2.医院其他运营资产的购销,如办公设备、劳防设备等; 3.医院宣传及推广; 4.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 5.其他业务活动。 医院院长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以视实际情况将部分职权授予医院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 (三) 医院从事大额超壹百万元金额的未列入当年度财务预算的业务活动,需由医院院长制定方案报医院理事会审核,理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由医院院长负责实施; (四) 医院院长应将重大事务的实施情况及时、充分地向理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并接受理事或监事的质询。 第十条 医院副院长主要职权: (一) 医院副院长受医院院长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医院院长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的意见; (二) 医院院长临时不在时,医院副院长可受院长委托代行医院院长职权。 第四章 医院院长的职责 第十一条 医院院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医院法人财产权,确保医院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政府、医院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 严格遵守医院章程及相关决议,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向举办单位报告医院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医院院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是性、完整性; (三)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四) 组织医院各方面的力量,落实规划当年度行动计划、年度运营计划中各项运营目标和管理指标,及履行政府赋予的智能目标。 第十二条 院长应在以患者为中心、提升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提高医院运行的效率和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学科建设,加强团队建设,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建设良好的医院文化,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医院院长必须对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医院院长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二)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运营与本医院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三) 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医院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本医院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 不得将医院资金借贷他人。 第十四条 承担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应负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章 医院院长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医院院长工作机构: 根据医院的规模和理事会的意见,医院应设置行政人事,医务、护理、财务、后勤、党办(总支)等部门,负责各项职能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由医院院长主持,讨论有关医院运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科室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医院办公会议由医院院长提议召开并授权行政办公室召集。办公会议由医院院长视需要决定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参加。 第十七条 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人事任免工作程序:医院院长应按照工作实际需要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 (二)财务管理工作程序:医院院长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款项的支出。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医院院长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并根据相关授权规定审批; (三)医院院长对于其他重要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六章 医院院长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对医院院长的具体考核与奖励办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由市卫生局、市委组织部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规及医院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牙克石市中蒙医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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