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785696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 施 细 则内科发字201310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与推荐、形式审查、评审、审定、异议与监督、授奖等各项工作。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建设创新型内蒙古。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奖项:(一)科学技术特

2、别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及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公务员。第七条 公民和组织完成的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同时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可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科学技术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

3、厅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奖励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评审条件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第十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按候选人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中做出的贡献及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产生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一)在知识创新中,获得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理论,带动学科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二)在技术创新中,获得多项自主创新性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实现规模生产,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的

4、竞争能力,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两名完成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由候选人署名的代表性论文(著)公开发表(出版)并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工程索引(EI)、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收录,且有很高的他引率;(二)主要技术创新成果已在自治区应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国内同类技术水平,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三)主要社会公益成果已在自治区应用,在国内外同行中得到广泛认可,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

5、超过3名。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公民在知识创新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其重要科学结论、学术观点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实验结果已被证实的科学研究成果。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揭示的自然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引用和公认,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重大影响;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探索的自然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国内学术界所引

6、用和公认,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影响;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国内学术界所引用和认可,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成果完成人应当是科学技术论文(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总体学术思想、实验方案的提出制定者;(二)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的发现者;(三)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解决者。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成果不超过20项。每项授奖成果的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第三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公民在技术发明与开发、社会公益等方面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且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

7、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一)技术发明与开发成果1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进行研究开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2运用已有的知识、技术加以系统集成,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经实施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3利用各种引进的技术资源,自主完成消化吸收并在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技术推广等环节有创新,经实施具有市场影响力的;4.工人、农牧民在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产业化方面有创新,经应用取得了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二)社会公益成果1.在计量、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创新,经应用对生态建设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促进作用的;2.在科技信息、科普等

8、方面有创新,经应用对科技发展和提高人民科学素养发挥巨大作用的;3.在医疗卫生方面有创新,经临床应用对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产生重大作用的。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一)技术发明与开发一等奖:核心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在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实现规模化生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国内同类技术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等奖:关键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在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实现规模化生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

9、优化升级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三等奖:主要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在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等方面有创新,实现规模化生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同类技术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促进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二)社会公益一等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非常先进,并在同行内得到广泛认可及应用,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生活质量,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较先进,并在同行内得到普遍认可及应用,较大地提高了人民生活质量,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上有创新,方法上有改进,并在同行内得到认可及应用,提高了人民生活质量,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10、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侯选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总体技术方案的提出制定者;(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重大创新者;(三)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重大民生问题的解决者;(四)项目实施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者。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成果不超过120项,其中技术发明与开发成果占获奖成果总数的70%以上。每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第四节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第二十二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较大贡献,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11、公民。第二十三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按候选人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中取得的科学探索成就、技术发明及自主创新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一)在知识创新中取得具有较大科学价值的成果,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同行公认和引用;(二)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自主创新成果,技术先进、成熟,实现了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第二十四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3名完成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由候选人署名的代表性论文(著)公开发表(出版)并被科学引文索引 (SC

12、I)、工程索引(EI)、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收录,且有较高的他引率;(二)主要技术创新成果已在自治区应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水平,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三)主要社会公益成果已在自治区应用,受到国内同行广泛认可,并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第二十五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候选人的成果达不到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二十六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双边或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中国友好以及为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第二十七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按侯选人在

13、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科学技术合作贡献进行综合评定。(一)侯选人与自治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科学技术成果,经应用对自治区的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有重要推动作用,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二)侯选人在自治区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等方面做出贡献,推进了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或相关产业的发展。第二十八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候选人的成果达不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第二十九条 奖励中心根据不同奖项的评审需要,分别组成若干学科组,每个学科组由不少于7名的同行专家组成,对自治区科学技术

14、奖候选成果(人)(以下简称候选成果(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别提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学科组主要职责:(一)第一轮评审:同行专家按照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体系,对候选成果(人)进行记名打分,推荐并提出评审意见;(二)第二轮评审:同行专家在一轮评审的基础上,差额推荐出候选成果及等级并提出评审意见;(三)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不同奖项的评审需要,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成果(人)进行评审。每个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秘书长1名,委员由不少于11名的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

15、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评审委员会名单由奖励中心提出,报主任委员审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对各奖项学科组推荐候选成果(人)进行记名、差额投票;(二)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推荐候选成果(人);(三)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至5名,秘书长1名,委员由不少于21名的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奖励委员会名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报主任委员审定。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6、:(一)审定各奖项评审委员会的推荐候选成果(人);(二)研究、解决自治区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拟授奖成果(人)和科学技术奖励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实行资格聘任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成为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成员。聘任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目前仍在第一线从事科研、教学或生产工作,身体健康;(二)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了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三)学识渊博,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第三十三条 担任自

17、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开始之前,应提供评审专家诚信承诺书,以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候选人或候选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能参加当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各个阶段的评审。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由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查,逐级申报与推荐。中央驻自治区单位或在自治区内单独完成成果的非自治区所属单位(区外单位)可直接申报与推荐。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下列单位推荐1.自治区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2.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18、;3.自治区全日制本科院校;4.在自治区工作的“两院”院士、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二)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下列单位推荐:1.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2.自治区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3.自治区全日制本科院校;4.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其他单位。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果,不得申报与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完成单位、完成人员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争议的;未直接参与科学实验、技术开发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和服务人员;(二)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19、、基因工程技术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许可和行业准入的;(三)已经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他人以相同或相似的成果再次申报的;(四)没有在自治区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登记年限不够的。第三十八条 同一成果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奖项;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奖励成果。获得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获奖者申报时所提供的主要成果不得作为他人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依据。第三十九条 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授奖成果,在自治区级媒体公示结束之前,主要完成单位可提出撤项,撤项后须补充新的材料,隔一年度可再次申报与推荐。第四十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成果,须增加新的创新内容,隔一年度可再次申报与推荐

20、。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所属单位和中央驻自治区单位(以下简称区内单位)与区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须以区内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与推荐。第四十二条 区外单位单独或合作完成的成果在自治区内推广应用的,没有署名区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论文(著)等基础研究内容的不能作为申报材料;区内单位完成的成果只在自治区外推广应用的不能作为申报材料。第四十三条 申报与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提供如下材料:(一)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各奖项推荐书;(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各奖项推荐书附件,包括:登记证书,评价证明(鉴定、评审、验收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产品检测报告,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代表性论文(著),论文引用证明,临床病例,候

21、选成果(人)公示证明等;(三)推荐书纸件材料必须与电子版材料完全一致。第五章 形式审查第四十四条 奖励中心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候选成果(人)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 第四十五条 候选成果(人)的申报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一)推荐单位未填写推荐意见或推荐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推荐单位未加盖公章或者未签字的;(二)主要完成单位声明未加盖公章或未签字的;(三)主要完成人的声明未签字或代签的;(四)未按规定提供原件的;(五)未按规定公示候选成果(人)的。第四十六条 候选成果(人)申报材料中的论文、专利等在已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成果中出现的;申

22、报材料的创新点与已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成果的创新点重复30 %以上的,均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第四十七条 申报自然科学奖材料中的主要论文(著)没有检索报告或检索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主要论文(著)区内单位署名不足60%的,均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第四十八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材料中没有应用证明,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的;技术发明与开发成果中没有填写申报前一年度经济效益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成果的病例数不符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申报通知要求的,均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协作单位未申报且没有出具相关证明放弃权利的;申报时的主要完成人员前三名与评价证明中主要完成人员前

23、三名排序严重不一致的,均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第五十条 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候选成果(人),补充完善资料后,下一评审年度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第六章 评审程序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形式审查、学科组评审(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两轮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的三评两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科组中的候选成果数不足3项时,该学科组不能进行评审。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一)学科组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同行专家参加。经评审,候选成果(人)获得60%(含60%)以上推荐票的,取得评审委员会评审资格。(二)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经评

24、审,候选人获得70%(含70%)以上推荐票的,取得评审委员会评审资格;经评审,一等奖的候选成果获得80%(含80%)以上,二等奖70%(含70%)以上,三等奖60%(含60%)以上推荐票的,取得评审委员会评审资格。(三)奖励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参加。经评审,候选人获得80%(含80%)以上推荐票的,成为拟授奖候选人;经评审,一等奖的候选成果获得80%(含80%)以上,二等奖70%(含70%)以上,三等奖60%(含60%)以上推荐票的,成为拟授奖候选成果。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如有干扰,一经发现,取消推荐候选成果(人)的评审资格。第五十五条

25、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一等奖候选成果,须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汇报。第七章 监督与异议第五十六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成果(人),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15天(含法定节假日)的公示。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公民和组织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持有异议的,应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第五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公民、组织,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公民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组织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参加异议调查、处理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

26、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就申报成果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就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及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完成单位、成果完成人和对拟授奖成果的等级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六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中心负责协调、处理。推荐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中心。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中心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协助。第六十一条 拟授奖成果(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

27、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异议未处理完毕的不得授奖。第六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接受行政监督,自治区纪检委驻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纪检组对各奖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进行全程监督。第六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审活动中违纪、违规的专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令改正、解除聘任或行政处分;对参加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提出处理意见。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提成、挪用。第六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区的科学技术创新工作奖励,须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批、登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内科发201056号)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内科发计字200735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