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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和法规体系简介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为了保证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各国(地区)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国实情的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对汽车和挂车及部件、独立技术总成、系统进行认证。认证的内容包括对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行型式试验;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欧洲、美国、日本三种汽车产品认证制度,这三种认证制度,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和不断完善,已相当成熟,为世界各国所参照或引用。
认证制度是依据相应法律建立的,并有配套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做支撑。
1 美国汽车产品认证制度(自我认证 强制召回)和法规体系
1.1 认证制度
1953年,美国在世界上首先颁发《联邦车辆法》,政府由此开始对车辆进行有法可依的管理。美国汽车法规有联邦法规,也有州法规。即按照联邦法规对汽车进行统一的认证。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认证:安全认证(自我认证)和环境保护认证(强制认证)。
1.1.1 安全认证
美国汽车业实行的是"自我认证",即汽车制造商按照联邦汽车法规的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和验证。如果企业认为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即可投入生产和销售。因此说,"自我认证"体现了美国式的自由-汽车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具有直接发言权。
美国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就是对产品进行抽查,以保证车辆的性能符合法规要求。在美国,汽车安全的最高主管机关是隶属于运输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署(NHTSA)。为确保车辆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的要求,NHTSA可随时在制造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市场中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查,也有权调验厂家的鉴定实验数据和其他证据资料。如果抽查发现车辆不符合安全法规要求,主管机关将向制造商通报,责令其在限期内修正,并要求制造商召回故障车辆,这就是所谓的强制召回。同时,如果不符合法规的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厂家将面临高额惩罚性罚款。在这种严厉的处罚背景下,汽车企业对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不敢有丝毫懈怠,而且对召回非常"热心",一旦发生车辆质量瑕疵,就主动召回,否则,被公路交通安全署查出,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美国的自我认证方式,尽管表面看来较宽松,实际上汽车企业要真正为自己的产品负责,所有制造商并不敢弄虚作假。
1.1.2 环保认证
美国对汽车产品在环保方面按照技术法规要求实施EPA认证,这和美国汽车产品安全认证不同,最开始比较接近于政府的型式批准。
制造厂家首先向EPA提出EPA认证申请,同时附上车辆相关的说明书、技术参数、试验规程、试验报告的数据和资料,并提交车辆排放装置50000英里或1500小时耐久性试验的结果。
EPA在审查认证申请及有关资料后,按发动机族分类选择样车在EPA自己的试验室或直接利用生产厂家的试验室进行EPA法规所要求的试验,如果试验结果符合EPA法规的要求,则认为该车型通过EPA认证,并给予官方公布,发放EPA认证标志。
1.2 法规体系
1.2.1 安全法规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简称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法规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2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 1项。
FMVSS500系列---- 1项。
而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具体有:
CFR第49篇第510部分 信息收集权
CFR第49篇第552部分 申请制定有关法规
CFR第49篇第553部分 法规制定程序
CFR第49篇第555部分 对FMVSS的暂时豁免
CFR第49篇第565部分 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要求
CFR第49篇第566部分 制造商识别
CFR第49篇第567部分 认证
CFR第49篇第568部分 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
CFR第49篇第575部分 消费者信息法规
CFR第49篇第576部分 记录的保持
CFR第49篇第580部分 里程表披露要求
CFR第49篇第581部分 保险杠标准
CFR第49篇第591部分 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
CFR第49篇第596部分 分阶段引入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报告要求
NHTSA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
CFR第49篇第554部分 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
CFR第49篇第556部分 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
CFR第49篇第557部分 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
CFR第49篇第573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报告
CFR第49篇第577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通知
CFR第49篇第579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责任
1.2.2 环保法规
在美国《噪声控制法》及《清洁空气法》的授权下,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即EPA,制定了汽车的排放和噪声方面的汽车技术法规。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成立于1970年12月,是由5个部门和独立政府部门的15个单位合并而成。直属联邦政府,它既是美国政府控制污染措施的执行机构,也是制定环保法规(包括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污染等方面法规)的主要机构,所制定的这些法规都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0篇中,其中专门针对汽车(包括新车、在用车及发动机)排放控制的环保技术法规收录在CFR第40篇第86部分中。这些法规在体系主要按照各种不同的车型及不同年型的车辆分为不同的法规分部,目前共有20个分部。
法规号
项目名称
A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的新轻型车辆、新轻型载货车、新重型发动机和1985年及以后年型的以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新重型车辆的排放法规
B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的新轻型车辆、新轻型载货车排放试验规程
C分部
1994年及以后年型新的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低温试验规程
D分部
新汽油、柴油重型发动机排气排放试验规程
E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的新摩托车排放法规
F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的新摩托车排放试验规程
G分部
新轻型车辆选择性实施检查(SEA)
H分部
1994年及以后年型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的在用车排放法规
I分部
新重型柴油机烟度排放试验规程
J分部
机动车辆及发动机符合性计划费用
K分部
新重型发动机、重型车辆、轻型载货车选择性实施检查(SEA)
L分部
汽油机、重型柴油机及重型车(包括轻型载货车)不一致的处罚
M分部
以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新重型车辆的蒸发排放物试验规程
N分部
新奥托循环发动机、重型柴油机排气排放物法规,气体和微粒排放物试验规程
O分部
以汽油为燃料的新奥托循环轻型车辆、轻型载货车的排放法规,认证简化试验规程
P分部
奥托循环重型发动机;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狄塞尔循环新重型发动机;新奥托循环轻型载货车;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狄塞尔循环新轻型载货车排放法规,怠速试验规程
Q分部
新的及在用机动车和发动机海拔高度性能调整法规
R分部
针对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的国家志愿性低排放车辆计划的一般规定
S分部
在控制新的和在用的轻型车辆、轻型载货车、完整的奥托循环重型车辆的空气污染方面的一般符合性规定
AA分部
第86部分的报告和记录要求
同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一样,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还针对汽车的排放控制单独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性的技术法规,它们主要收录在CFR第40篇第85部分中,见下表:
法规号
项目名称
A分部---E分部
备用
F分部
豁免作为市场配件的改用燃料系统,使其可不满足禁止改动的要求
G分部---N分部
备用
O分部
城市大客车改装要求
P分部
机动车辆和发动机的进口
Q分部
对于非公路用车辆和发动机,美国各州标准的优先实施权和弃权规程
R分部
对机动车辆和发动机的豁免
S分部
召回法规
T分部
排放缺陷报告要求
U分部
备用
V分部
排放控制系统的性能保证法规和市场配件的自愿性认证计划
W分部
排放控制系统的性能保证简易试验
X分部
《清洁空气法》第二篇A部分第177章中的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用发动机年型的确定
1.2.3 节能法规
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的授权,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以法规的形式制定美国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主要规定了制造厂商在各车型年(model year)内必须遵守的公司汽车平均燃料经济性指标,即各公司在个车型年内所生产的所有车型的最高平均燃油经济性水平,简称CAFE 单位为英里/加仑,这部分法规同样收录在CFR第49篇中。此外,美国EPA(联邦环境保护署)也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节能的汽车技术法规,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燃料经济性的试验规程、计算规程、标识等方面的内容,它们都收录在CFR第40篇中的第600部分。美国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同样采取自我认证的实施方式。
CFR第49篇第523部分 车辆分类
CFR第49篇第525部分 豁免满足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
CFR第49篇第526部分 放宽执行美国1980年汽车燃油节约法的申请和计划
CFR第49篇第529部分 多阶段汽车制造商
CFR第49篇第531部分 乘用车(passenger automobile)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
CFR第49篇第533部分 轻型载货车燃油经济性标准
CFR第49篇第535部分 轻型载货车CAFé值前三年和后三年的使用
CFR第49篇第537部分 汽车燃油经济性的报告
CFR第49篇第538部分 替代燃料车辆的生产鼓励措施
CFR第40篇第600部分A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一般规定
CFR第40篇第600部分B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试验规程
CFR第40篇第600部分C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计算燃料经济性值的规程
CFR第40篇第600部分D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标识
CFR第40篇第600部分E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销售商对燃料经济性信息的获取
CFR第40篇第600部分F分部 1978年年型的乘用车、1979年年型或以后年型的汽车(轻型载货车和乘用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确定制造商平均燃料经济性的规程
1.2.4 防盗法规
1984年美国发布《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根据该法令的规定,相应在美国《机动车辆信息及成本节约法》中增加新的篇章:第六篇:防盗 。这些法律规定为了防止盗窃机动车辆后,非法拆解获取其零部件,要求乘用车辆(passenger cars)及其主要的可更换零部件必须带有车辆识别代号(VIN);要求美国运输部完成旨在减少和阻止机动车辆盗窃的法规制定工作,包括制定机动车辆防盗技术法规,选择确定哪些车辆及这些车辆中的哪些零部件具有较高被盗风险(定量地确定出车辆的被盗率),必须带有车辆识别代号(VIN);要求保险公司有义务向美国联邦政府提供有关车辆被盗及被找回的情况记录。
从1985年开始,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上述法律的授权下,对机动车辆防盗发布了一系列技术法规
CFR第49篇第542部分 选择应满足防盗标准的系列车型的规程
CFR第49篇第541部分 联邦机动车辆防盗标准
CFR第49篇第544部分 保险公司报告要求
CFR第49篇第543部分 对车辆防盗标准的豁免
1992年美国政府又公布《1992年反轿车盗窃法》,进一步加严对车辆防盗的法制化管理。该法规定拥有或开办“拆解场(Chop Shop)”、拆解被盗窃车辆都将被联邦政府视为严重的犯罪,将被处以严厉的惩罚;该法要求建立全国性的机动车辆产权证信息联网系统,并相应出台了专门的法律 ,这样当犯罪分子将被盗车辆拿到其它的州办理新的产权证时,就可以通过车辆VIN号码或其它数据在该信息联网系统中查到被盗车辆原有产权证的所有真实信息,杜绝犯罪分子重新获得合法的产权证,也使任何一个车辆购买者能通过此信息联网系统了解该车辆的真实来源和历史,避免买到被盗窃的车辆。《1992年反轿车盗窃法》规定将该法由美国运输部负责具体执行,1996年国会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将该法转交美国司法部执行。
2 欧洲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和法规体系(型式认证 自愿召回)
2.1 认证制度
欧洲各国实行的虽然也是认证制度,但与美国有较大的区别就在于美国是由企业自己进行认证,欧洲则是由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而且欧洲对流通过程中车辆质量的管理没有美国那样严格,他们是通过检查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来确保产品质量的。因此可以说,美国对汽车的管理是推动式的,政府推着企业走;而欧洲则是拉动式的,政府拉着企业走
欧洲各国的汽车认证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但标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的是UN/ECE法规(自由采用,标志为E,只涉及系统、部件,不包括整车。)、EEC/EC指令(强制执行,标志为e,包括整车、系统和部件),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为欧盟各成员国认可,但检测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比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等。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如德国的交通管理委员会(KBA)。
要获得E标志或e标志,首先产品要通过检测,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至少要达到ISO9000标准的要求。
欧洲也实行缺陷产品召回,与美国不同的是欧洲实行企业自愿召回,企业发现车辆有问题,就可自行召回,但要向国家主管机关上报备案。但如果企业隐瞒重大质量隐患或藏匿用户投诉,一经核实将面临处罚。
2.2 法规体系
主要有欧洲联盟委员会汽车指令(EEC/EC)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技术法规(UN/ECE),EEC/EC是强制的,有62个;EEC/EC是自愿的,有122个,其中有58个法规与EEC/EC指令的技术内容是等效的。
2.2.1 EEC/EC指令
序号
指令内容
指令号
1
整车型式认证
70/156/EEC
2007/46/EC
2
机动车辆允许声级和排气系统
70/157EEC
3
机动车辆气体污染物
70/220/EEC
715/2007
692/2008
4
机动车及其挂车液体燃料箱和后保护装置
70/221/EEC
5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牌照板的固定及其安装空间位置
70/222/EEC
6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转向装置
70/311/EEC
7
机动车辆车门及其门铰链
70/387/EEC
8
机动车辆音响报警装置
70/388/EEC
9
机动车辆后视镜和后视镜安装
71/127/EEC
2003/97/EC
10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制动
71/320/EEC
11
机动车辆无线电骚扰
72/245/EEC
12
机动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污染物(烟度)
72/306/EEC
715/2007
692/2008
13
机动车辆内饰件(除车后视镜、操纵件、车顶或滑动车顶、座椅靠背及其后部部件以外的乘客舱内部部件)
74/60/EEC
14
机动车辆防盗装置
74/61/EEC
15
机动车辆发生碰撞时转向机构防驾驶员伤害性能
74/297/EEC
16
机动车辆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强度
74/408/EEC
17
机动车辆外部凸出物
74/483/EEC
18
机动车辆车速表及倒车装置
75/443/EEC
19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铭牌
76/114/EEC
20
机动车辆安全带固定点
76/115/EEC
21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76/756/EEC
22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回复反射器
76/757/EEC
23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示阔灯、前位置灯(侧)、后位置灯(侧)、制动灯、侧标志灯、昼间行车灯
76/758/EEC
24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转向指示灯
76/759/EEC
25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牌照灯
76/760/EEC
26
机动车辆前照灯及其白炽灯泡
76/761/EEC
27
机动车辆前雾灯及其灯丝灯泡
76/762/EEC
28
机动车牵引装置
77/389/EEC
29
机动车及其挂车后雾灯
77/538/EEC
30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倒车灯
77/539/EEC
31
机动车辆驻车灯
77/540/EEC
32
机动车辆安全带及其约束系统
77/541/EEC
33
机动车辆驾驶员前方视野
77/649/EEC
34
机动车辆操纵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标志
78/316/EEC
35
机动车辆除霜和除雾系统
78/317/EEC
36
机动车辆洗涤器和刮水器系统
78/318/EEC
37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加热系统
78/548/EEC
2001/56/EC
38
机动车辆护轮板
78/549/EEC
39
机动车辆座椅头枕
78/932/EEC
40
机动车辆CO2排放及燃料消耗
80/1268/EEC
715/2007
692/2008
41
机动车辆发动机功率
80/1269/EEC
42
机动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气体和颗粒污染物、点燃式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发动机气体污染物
88/77/EEC
2005/55/EC
43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侧面保护
89/297/EEC
44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防飞溅系统
91/226/EEC
45
M1类机动车辆质量及尺寸
92/21/EEC
46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安全玻璃及玻璃材料
92/22/EEC
47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轮胎及其安装
92/23/EEC
48
机动车辆限速装置或类似的车载限速系统
92/24/EEC
49
N类机动车辆驾驶室外部突出物
92/114/EEC
50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机械连接装置及其这些装置在车辆上的连接
94/20/EC
51
机动车辆内部结构所用材料的燃烧特性
95/28/EC
52
机动车辆在发生侧面碰撞时的乘员保护
96/27/EC
53
机动车辆在发生正面碰撞时的乘员保护
96/79/EC
54
M1类以外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质量及尺寸
97/27/EC
55
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机动车辆及其挂车
98/91/EC
56
机动车辆前下部防护装置
2000/40/EC
57
8座以上(驾驶员除外)车辆的结构安全
2001/85/EC
58
对行人及其它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的保护
2003/102/EC
59
机动车辆的再使用性、再利用性和回收利用性
2005/64/EC
60
车辆前保护系统
2005/66/EC
61
机动车辆空调系统排放
2006/40/EC
2.2.2 UN/ECE法规
序号
法规代号
法 规 名 称
1
ECE R1
关于批准发射不对称近光和/或远光并装有R2/或HS1类白炽灯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2
ECE R2
关于批准发射不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前照灯用白炽灯泡的统一规定
3
ECE R3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反射装置的统一规定
4
ECE R4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及其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统一规定
5
ECE R5
关于批准发射欧洲型不对称近光和/或远光机动车封闭式前照灯(SB)的统一规定
6
ECE R6
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转向指示器的统一规定
7
ECE R7
关于批准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及其挂车前后位置(侧边)灯、制动灯和示廓灯的统一规定
8
ECE R8
关于批准发射不对称近光和/或远光并装有卤素灯(H1、H2、H3、HB3、HB4、H7、H8、H9、HIR1、HIR2和/或H11)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9
ECE R9
关于就噪声方面批准L2、L4和L5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10
ECE R10
关于就电磁兼容性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1
ECE R11
关于就门锁和车门保持件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2
ECE R12
关于就碰撞中防止转向机构伤害驾驶员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3
ECE R13
关于就制动方面批准M类、N类和O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14
ECE R13--H
关于就制动方面批准乘用车的统一规定(欧美日协调版)
15
ECE R14
关于就安全带固定点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6
ECE R15
关于就发动机气体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装有点火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的统一规定--点火式发动机的功率测量方法--车辆的油耗测量方法
17
ECE R16
关于批准机动车成年乘客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统一规定
18
ECE R17
关于就座椅、座椅固定点和头枕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9
ECE R18
关于就防盗方面批准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20
ECE R19
关于批准机动车前雾灯的统一规定
21
ECE R20
关于批准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并装有卤素灯(H4)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22
ECE R21
关于就内饰件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23
ECE R22
关于批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用头盔和面罩的统一规定
24
ECE R23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倒车灯的统一规定
25
ECE R24
关于1.就可见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压燃式(C.I)发动机 2.就安装已批准型式的C.I.发动机方面批准机动车 3.C.I.发动机的功率测量的统一规定
26
ECE R25
关于批准与车辆座椅一体或非一体的头枕的统一规定
27
ECE R26
关于就外部突出物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28
ECE R27
关于批准提前警告三角板的统一规定
29
ECE R28
关于就声响信号方面批准声报警装置和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30
ECE R29
关于就商用车辆驾驶室乘员防护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1
ECE R30
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气压轮胎的统一规定
32
ECE R31
关于批准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卤素封闭式(HSB)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33
ECE R32
关于就追尾碰撞中被撞车辆的结构特性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4
ECE R33
关于就正面冲撞中被撞的结构特性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5
ECE R34
关于就火灾预防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6
ECE R35
关于就脚控制件的布置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37
ECE R36
关于就一般结构方面批准大型客车的统一规定
38
ECE R37
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白炽灯的统一规定
39
ECE R38
关于批准机动车和挂车后雾灯的统一规定
40
ECE R39
关于就车速表及其安装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41
ECE R40
关于就发动机气体污染物的排放方面批准装有点火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42
ECE R41
关于就噪声方面批准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43
ECE R42
关于就车辆前、后保护装置(保险杠等)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44
ECE R43
关于批准安全玻璃和玻璃材料的统一规定
45
ECE R44
关于批准机动车儿童乘客约束装置(儿童约束系统)的统一规定
46
ECE R45
关于就前照灯清洗器方面批准机动车辆和批准前照灯清洗器的统一规定
47
ECE R46
关于批准后视镜和就后视镜的安装方面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48
ECE R47
关于就发动机的气体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装有点火发动机的轻便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49
ECE R48
关于就灯光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50
ECE R49
关于就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压燃式发动机和装有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的统一规定
51
ECE R50
关于批准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及其类似车辆前后位置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统一规定
52
ECE R51
关于就噪声排放方面批准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53
ECE R52
关于小型公共运输车辆的结构的统一规定
54
ECE R53
关于就灯光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L3类车辆(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55
ECE R54
关于批准商用车辆及其气压轮胎的统一规定
56
ECE R55
关于批准汽车列车机械联结件的统一规定
57
ECE R56
关于批准轻便摩托车以及类似车辆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58
ECE R57
关于批准摩托车以及类似车辆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59
ECE R58
关于1.批准后下部防护装置 2.就已批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 3.就后下部防护装置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60
ECE R59
关于批准备用消声系统的统一规定
61
ECE R60
关于就驾驶员操纵的控制件,包括控制件的识别,信号装置和指示器方面批准两轮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62
ECE R61
关于就驾驶室后挡板的前向外部突出物方面批准商用车的统一规定
63
ECE R62
关于就防盗方面批准带有操纵把的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64
ECE R63
关于就噪声方面批准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65
ECE R64
关于批准装有应急备用车轮/轮胎的车辆的统一规定
66
ECE R65
关于批准机动车特别警告灯的统一规定
67
ECE R66
关于就上部结构强度方面批准大型乘客车的统一规定
68
ECE R67
关于批准在其驱动系统中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特殊装置的统一规定
69
ECE R68
关于就最大车速的测量方面批准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70
ECE R69
关于批准低速车辆及其挂车后标志牌的统一规定
71
ECE R70
关于批准重,长型车辆后标志牌的统一规定
72
ECE R71
关于就驾驶员视野方面批准农用拖拉机的统一规定
73
ECE R72
关于批准发射非对称近光和远光并装有卤素灯(HS1灯)的摩托车前大灯统一规定
74
ECE R73
关于就侧碰撞方面批准货车、挂车和半挂车的统一规定
75
ECE R74
关于就灯光和光信号装置方面批准轻便摩托车的统一规定
76
ECE R75
关于批准摩托车气压轮胎的统一规定
77
ECE R76
关于批准发射远光和近光的轻便摩托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78
ECE R77
关于批准机动车驻车灯的统一规定
79
ECE R78
关于就制动方面批准L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80
ECE R79
关于就转向装置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81
ECE R80
关于就座椅及其固定点方面批准大型客车座椅和车辆的统一规定
82
ECE R81
关于就车把上后视镜的安装方面批准后视镜及带与不带边斗的二轮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83
ECE R82
关于批准装有白炽卤素灯(HS2)的轻便摩托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84
ECE R83
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油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车的统一规定
85
ECE R84
关于就油耗测量方面批准装有内燃机的轿车的统一规定
86
ECE R85
关于就净功率测量方面批准用于驱动M类机动车辆的内燃机的统一规定
87
ECE R86
关于就灯光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农林拖拉机的统一规定
88
ECE R87
换向批准机动车白天行车灯的统一规定
89
ECE R88
关于批准摩托车反光轮胎的统一规定
90
ECE R89
关于1.就最高车速限制方面批准车辆 2.就已批准型式的最高车速限制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 3.批准车速限制装置的统一规定
91
ECE R90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用可更替制动衬片总成的统一规定
92
ECE R91
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侧标志灯的统一规定
93
ECE R92
关于批准摩托车可更换排气消声系统的统一规定
94
ECE R93
关于1.批准前下部防护装置 2.就已批准型式的前下部防护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 3.就前下部防护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95
ECE R94
关于就前碰撞中乘员防护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96
ECE R95
关于就侧碰撞中乘员防护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97
ECE R96
关于就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拖拉机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的统一规定
98
ECE R97
关于就其报警系统方面批准车辆报警系统和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99
ECE R98
关于批准装用气体放电光源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100
ECE R99
关于批准用于已通过认证的机动车的气体放电灯具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
101
ECE R100
关于就结构和功能安全性的特殊要求方面批准蓄电池电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102
ECE R101
关于就CO2和油耗的测量方面批准装用内燃机的乘用车和就电消耗量和电压范围的测量方面批准装用电传动系的M1和N1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103
ECE R102
关于1.批准紧耦合装置2.就已批准的紧耦合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04
ECE R103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可更换催化转化器的统一规定
105
ECE R104
关于批准重、长型机动车及其挂车后反射标志的统一规定
106
ECE R105
关于就特殊结构特征方面批准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107
ECE R106
关于批准农用机动车及其挂车用充气轮胎的统一规定
108
ECE R107
关于就一般结构方面批准大型双层乘用车的的统一规定
109
ECE R108
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用翻新轮胎的生产的统一规定
110
ECE R109
关于批准商用车及其挂车用翻新轮胎的生产的统一规定
111
ECE R110
关于:I.批准在其驱动系统使用压缩天然气(CNG)的机动车的特殊部件II.就已批准的特殊部件的安装方面批准在其驱动系统使用压缩天然气(CNG)的机动
112
ECE R111
关于就倾翻稳定性方面批准N类和O类罐式机动车的统一规定
113
ECE R112
关于批准发射不对称远光和/或近光和装有白炽灯泡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114
ECE R113
关于批准发射对称远光和/或近光和装有白炽灯泡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115
ECE R114
关于批准: 1.更换性气囊系统用气囊组件;2.装有已经批准的气囊组件的更换性转向轮;3.安装在转向轮以外部位的更换性气囊系统的统一规定。
116
ECE R115
关于批准:1.在其驱动系统中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上安装的特殊液化石油气加注系统; 2. .在其驱动系统中使用压缩天然气的机动车辆上安装的特殊压缩天然气加注系统的统一规定”
117
ECE R116
关于机动车辆防盗保护的统一技术规定
118
ECE R117
在滚动噪声方面批准轮胎的统一规定
119
ECE R118
用于某些类型机动车辆内部结构的材料的燃烧特性的统一技术规定
120
ECE R119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转弯灯(弯道照明灯)的统一规定
121
ECE R120
关于就净功率的测量批准农林拖拉机和非道路机动机械装用的内燃机的统一规定
122
ECE R121
就手操纵件、信号装置、指示器的位置和识别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123
ECE R122
关于就加热系统批准M、N和O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124
ECE R123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适应性前照灯(AFS)的统一规定
125
ECE R124
关于批准轿车车轮的统一规定
126
ECE R125
关于就驾驶员前视野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127
ECE R126
关于批准用于保护乘员免受移位行李伤害、作为非原始车辆装备供应的隔离系统的统一规定
2.2.3 GTR法规
1998年6月25日,WP29在日内瓦制订《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简称《1998年协定书》,世界各国以此协定书为法律框架,共同制修订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到目前为止已制定出3个。27个国家加入,我国已经加入。
3 日本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和法规体系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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