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平顶山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第二标段招标文件
污水处理厂二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招 标 文 件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第二章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开标与评标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七、合同签订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九、其他规定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一、 总则
二、 评标程序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六章 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
第二部分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被邀请投标人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参加平顶山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第二标段 (采购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投标。
1、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本投标邀请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 800 元,售后不退。若投标人欲邮购招标文件,我们将以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邮寄费国内另收 50 元人民币。
3、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顶山市新城区行政综合办公楼7楼)。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仪式。
4、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5、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招标人:平顶山市新城清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代理人: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育英路交叉口蓝湾国际公寓东一单元7楼
联系人:常女士
电话及传真:0375-3890368 13781804242
年 月 日
—8—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招标文件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说明
第一章 第1.1款
采购项目
平顶山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第一章第2.1款
采购人
名称:平顶山市新城清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地址: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院内(乌江河与平郏路交叉口)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 0375-6188155
第一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育英路交叉口蓝湾国际公寓东一单元7楼
联系人:常女士
电话:0375-3890368
第一章第3.1款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及以上,具备环保设备生产制造或供货能力;
(2)持有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有效营业执照(必须有污水处理设备制造范围)、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符合本采购项目需求的制造商或有制造厂商授权的代理商,代理商应提供所投报主要设备生产厂商授权书和加盖生产厂商公章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2011年1月以来有类似设备供应业绩;
(6)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投标人应提交企业注册地县、市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符合平预防办[2010]1号文件规定)。
第一章第6.1款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第一章第7.1款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二、招标文件
第一章第8.3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第9.1款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第一章第9.2款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法定代表人购买招标文件时: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
委托代理人购买招标文件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一章第11.1款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第一章第16.3款
备选方案
不接受
第一章第16.4款
采购项目预算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于开标前3天公布。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视为废标。
第一章第18.3款
非制造商参加投标的规定
提供所投报主要设备生产厂商授权书和加盖生产厂商公章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一章第19.4款
样品提供的规定
不要求提供
第一章第20.1款
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万元整人民币(100000.00元)。
(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下列保证金专用账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6000 2231 9611 088
开 户 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3)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汇兑、网银。
(4) 项目编码编号为“ ”
(5) 投标人少交或多标段错交、合交保证金均属无效缴纳。
(6) 规定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日24点(超时到账视同未交保证金处理,取消投标资格)
(7) 因投标人未能准确填写银行汇兑凭证附言栏项目编码编号而造成银行系统无法识别的,视同未缴纳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
(8)投标保证金收到的具体时间以保证金到达交易中心保证金银行账户时间为准。在开标现场,银行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项目的交易保证金缴纳明细清单,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时间截止不予接收。未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按废标处理。招标人开标现场对投标人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核,投标人当场核对签字认可,该明细清单作为投标人的交易保证金缴纳凭证。
第一章第21.1款
投标有效期
60日(日历日)
第一章第22.1款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4 份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一章第23.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第 标段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
第一章第24.1款
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顶山市新城区行政综合办公楼7楼)
七、合同签订
第一章第33.1款
履约担保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价的10%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前附表)
第三章第1.2.2款
评标因素和标准
第三章第1.2.3款
权值
评审因素
权值
商务
20%
技术
30%
价格
45%
其他
5%
第三章第2.1.2款
无效投标的规定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第三章第2.1.3款
废标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控制价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章第2.4.2款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3名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
第三章第1.1条
甲方名称、地址
甲方名称:平顶山市新城清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地址:位于平顶山市新城清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院内(乌江河与平郏路交叉口)
第三章第1.2(6)款
项目现场
平顶山市新城清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院内
第三章第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
交货地点:平顶山市新城清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院内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第三章第9.2(1) 款
质量保证期
12个月(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第三章第9.2(3) 款
响应时间
72个小时内
第三章第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在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并经甲乙双方依据规定进行相关检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场设备合同价款的60%,乙方设备全部到场安装完毕联动试车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90%,剩余合同总价的10%做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联动试车通过后无质量问题15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
第三章第14.2(6) 款
伴随服务
技术培训至少2人,或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第三章第21.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
第三章第24.1条
合同未尽事项
在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一部分第一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
6.2本章第6.1款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2款、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7.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的。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8.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供应商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9.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11.1款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2.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语言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技术文件
(7)货物说明一览表
(8)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的结构。
15.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6.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6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7.备选方案
17.1 除本章第16.3款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8.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所投报主要设备生产厂商授权书和加盖生产厂商公章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 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19.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9.4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20.投标保证金
20.1投标人须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0.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4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情形之一。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3.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小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4.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5.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5.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6.串通投标行为
26.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27.1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4.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7.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7.3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7.4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7.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8.评标委员会
28.1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1人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共5人组成。
28.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9.评标
29.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30.中标信息公布
30.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1.投标人质疑
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1.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1.3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1.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1.5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1.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31.7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七、合同签订
32.中标结果通知
32.1 在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履约担保
33.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2 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3.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4.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的除外)。
35.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5.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其他规定
36.招标代理服务费
36.1根据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代理公司和招标人协商约定,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改办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五日内递交至招标代理公司。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一、总则
1.评标委员会
1.1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方法
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前附表,不得对投标文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因素给予加分。
评标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权值的取值
1
商务
20
2
技术
45
3
价格
30
4
其他
5
∑(1+2+3+4)=100
100
二、评标程序
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的情况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控制价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4.澄清有关问题
4.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
4.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4.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4.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比较与评价
5.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2投标报价部分评分标准(30分)
评标基准值价计算方法:符合招标要求的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及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值(有效投标人不足5 个时,评标基准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比较,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的,得基本分25分;与评标基准值相比,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则在基本分25分的基础上扣0.5分,扣完为止;与评标基准值相比,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则在基本分25分的基础上加0.5分,最多加5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值10%以下的,按每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的比例在满分30分上扣分,扣完为止。
5.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0分)
序号
项 目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备注
1
企业实力(3分)
3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的得1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的得1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的得1分,共3分。
提供证明文件(原件)
2
类似业绩
(5分)
5
有2011年1月以来有类似设备供应业绩合同至少一份的得基本分3分,每增加一份的加1分,最高加2分。
提供合同原件
3
企业安装调试指导能力(2分)
2
企业调试指导能力:企业拥有国家环保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甲级的得1分,拥有省级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甲级的得0.5分
提供证明文件
(原件)
企业安装指导能力: 投标人具备环境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同时拥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得2分,只具备其中一项资质的的1分。
4
商务承诺
(10分)
3
质保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多半年加0.5分,最高加1分。不足半年不加分。
根据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
2
供货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付款方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
1
质保期外的服务承诺 , 根据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受益程度打分(0-1分)
1
人员培训计划及承诺书,根据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受益程度打分(0-1分)。
1
根据自身能力,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承诺的内容,根据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受益程度打分(0-1)。
5.4技术部分评分标准(45分)
序号
项目
标准分
内容
备注
1
曝气设备(12分)
8
投标产品性能: 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品牌、产地明确,性能结构及材质说明真实、详尽、合理,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得0-8分。
根据投标文件的有关描述及证明材料
2
减速机的选型:减速机做到选型合理、性能优良、完全满足转碟曝气机整体配备要求 0-2分。
根据投标文件的有关描述证明材料
1
投标产品质量: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被国家质量部门鉴定为: “全国质量优秀诚信企业”的得2分,被省级质量部门鉴定为: “省质量优秀诚信企业”的得1分
提供证明文件
(原件)
1
投标产品市场情况: :投标产品被国家质量部门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的得2分,被省级质量部门授予“省名牌产品”的得1分
提供证明文件
(原件)
2
周边转动刮吸泥机(12分)
8
投标产品性能: 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品牌、产地明确,性能结构及材质说明真实、详尽、合理,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得0-8分。
根据投标文件的有关描述证明材料
2
减速机的选型:减速机做到选型合理、性能优良、完全满足刮吸泥机整体配备要求得2分.
根据投标文件的有关描述证明材料
1
投标产品质量: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被国家质量部门鉴定为: “全国质量优秀诚信企业”的得1分
提供证明文件
(原件)
1
投标产品市场情况: :投标产品被国家质量部门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的得1分
提供证明文件
(原件)
3
污泥浓缩脱水设备(10分)
7
投标产品性能: 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品牌、产地明确,性能结构及材质说明真实、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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