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鱼酱酸调味料生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立项背景及任务来源(一) 立项背景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鱼酱酸调味料是我省具有地方少数民族特色的食品,自舌尖上的中国节目播出鱼酱酸调味料以来,深受消费者青睐,目前省内有多家食品生产企业及以小作坊进行生产,至今尚无该类产品的国家、行业生产技术规范标准和地方生产技术规范标准。因此在鱼酱酸的生产中没有统一的指导规范标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涉及鱼酱酸类食品时也常常没有规范标准可依,制约了鱼酱酸产业的生产经营发展,为了保证这一类地方特色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亟需建立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鱼酱酸调味料
2、生产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完善贵州省地方少数民族特色食品的生产要求,经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批准立项而开展鱼酱酸调味料生产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该项地方标准的制定,不但可以规范我省的鱼酱酸调味料产品的生产加工,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增强鱼酱酸调味料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提供技术依据,指导企业生产,稳步提高产品质量,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二) 任务来源根据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贵州苕丝糖等四项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通知要求,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牵头成立鱼酱酸调味料生产技术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
3、制小组开展标准编制工作。二、标准编制过程本标准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牵头,联合麻江明洋食品有限公司共同组成标准编制小组。标准编制工作组成员:邹大维、张建炀、熊建军、刘桂琼、吴凯仪、顾阳、钟定江等。本标准的编制历时两年。 2017年6月8月编制小组首先制定了编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人员分工,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及主要技术内容等,并对标准起草的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2017年8月10月编制小组前往黔东南的雷山、麻江的鱼酱酸调味料生产企业及流通经营市场等进行摸底调查。2017年9月12月编制小组查询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结合鱼酱酸调味料生产企
4、业生产实际情况,初步制定了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鱼酱酸调味料生产技术规范(讨论稿)。2018年1月4月,编制组召开专题会广泛征求了同行和专家的意见,对本标准的不完全确定、不完善的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2018年5月提交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三、标准制定原则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及主要技术指标情况(一)、标准制定原则标准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标准中涉及的条款均参照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
5、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当中的相关条款,并结合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鱼酱酸调味料产品的食品安全而制定。(三)主要技术指标情况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酱酸调味料生产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关键过程控制、生产工艺、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鱼酱酸调味料的生产。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2.1调味料在饮食、烹饪和食品加工中广泛应用的,用于调和滋味和气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2.2鱼酱酸调味料以鲜红辣椒、淡水鱼为
6、主要原料,食用盐、生姜、白酒、大米、香辛料等为辅料,按特定的生产工艺处理后,于密闭容器中发酵而成的半固态调味料制品。3基本要求3.1 原辅材料要求3.1.1采购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不得添加或使用非食品原料,具有转基因成分的原辅料应明确标注。3.1.2 应制定原辅料的采购验收制度,并对所采购的原辅料进行验收,建立原辅料验收记录,以确保原辅料是来自合格供方的合格产品。3.2 工厂设计与设施3.2.1生产厂区3.2.1.1厂区周围应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会产生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的工厂等);厂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交通便利,水源
7、充足;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3.2.1.2厂区排水系统应畅通;厂区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厂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或砖石等硬质材料铺成,空地应绿化。3.2.1.3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至少100米以上,不得互相污染;生产区内不得饲养与生产无关的动物(家禽、家畜等);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50米以外。3.2.1.4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50米以上;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3.2.1.5 厂区的锅炉房、储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加工车间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烟囱高度要达到环保部门要求并设有消烟除尘设
8、施。3.2.1.6 原料进厂、人员进出、成品出厂相互之间应避免发生交叉污染。3.2.2厂房与设施3.2.2.1生产厂房与生产设施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3.2.2.2厂房与设施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扫、消毒。3.2.2.3厂房与设施必须结构合理、坚固、完好;经常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况。3.2.2.4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并应有防烟雾、防灰尘的有效措施。3.2.2.5 鱼酱酸调味料的原料和成品仓库应分别设置,防止交叉污染。3.2.3生产车间3.2.3.1生产车间结构布局合理,生产场地应当清洁卫生;应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设施,即
9、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的窗应安装纱窗,门应封闭或安装防鼠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或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3.2.3.2厂房、生产车间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厂房和车间地面不得有积水;墙壁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位于洗手、更衣外的厕所应为水冲式。3.2.3.3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能满足鱼酱酸调味料的生产加工要求。3.2.3.4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加工设备的安装应按工艺流程图合理排布,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3.2.3.5生
10、产车间内光线充足,照度应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即照明设备外加装防护罩。3.2.4库房3.2.4.1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它物品的存放要求。3.2.4.2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地至少10cm、离墙至少30cm存放,堆码高度适宜,分垛存放,标识清楚,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3.3 人员3.3.1人员配置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管理者,质量管理者,技术
11、负责人,生产操作员,质量控制检验人员等。并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3.3.2人员的健康与卫生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3.4 生产设备3.4.1 应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必备的生产设备,其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鱼酱酸调味料生产加工的要求。3.4.2 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需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与食品的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3.4.3 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3.5检验3.5.1 检验能力 鱼酱酸调味料生产企业应建立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具备满足要求的检验能力,其人员、环境和设施、使
12、用的检验设备极其校准等方面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3.5.2检验要求 鱼酱酸调味料生产企业应规定产品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分析方法,并按照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及相关的产品标准规定对产品检验进行控制,严格做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能出厂销售。3.6 产品追溯与召回3.6.1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可追溯性系统,确保能够识别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直接供方及终产品初次分销的途径。3.6.2 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程序,规定召回的方法、范围,并进行演练。3.6.3 对反应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指定其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质量
13、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要求。3.7 文件和记录3.7.1 生产企业应保留有关加工、生产和销售过程的记录,保留时间一般要超过产品保质期,便于进行追溯和查阅。3.7.2 文件和记录应及时收集归档,有专人和场所保管,其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以便于检索、保存。记录至少包括:原料验收、加工用料配比、加工各个环节关键点控制、人员健康检查、生产过程清洗消毒、产品检测、有害生物控制、销售记录、体系文件等。3.7.3 应制定记录的标记、填写、更改、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的程序文件。3.7.4 记录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有可追溯性。3.7.5 记录需要更改时,应能识别原记录的内容。
14、3.7.6 记录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注明审核人员和日期。4 关键过程控制4.1 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点 鱼酱酸调味料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实现关键过程的操作和监控程序,并形成文件,明确规定操作要求监视项目及限值、监视频率、监视人员、纠正和纠正措施等。关键过程的操作和监视程序的实施应形成记录,并由具备能力的人员定期验证。对于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要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员适时进行监测、验证,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4.2 原辅材料控制4.2.1 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规定采购。4.2.2 原辅材料验证采购的原辅材料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原辅材料验证程序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方能使用。4.3
15、 原辅料调配 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配方及工艺进行配比和添加。4.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4.4.1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严禁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4.4.2 食品添加剂要专人保管,单独存放,并有购买、领用、使用记录。5 生产工艺 5.1 工艺流程 原料鱼处理清洗腌制拌匀发酵调配灌装检验成品糯米浸泡蒸煮加曲发酵辣椒、生姜等原料清洗剁碎拌匀辅料发酵5.2 操作要点 5.2.1 腌制鱼的制作 将采购的淡水鱼进行处理,清洗去杂,沥干水分,个体较小的鱼可整条加工,个体较大的鱼应去头、鳞片、鱼鳍和大骨,并切成适当大小的条状或块状鱼肉,然后用盐腌制,并使鱼肉变硬,发酵时不
16、易变烂,保持鱼的肉感。经过这样处理的鱼肉,可贮藏于坛中长期保存,贮藏期可达一年以上不坏,10天后用于制作鱼酱酸原料。5.2.2 腌制辣椒(糟辣椒)的制作将采购的辣椒经过挑选去炳,清洗干净,沥干水分,使发酵后鱼酱酸色暗。生姜以新鲜的姜块最好,选好的生姜用清水洗涤,晾干。晾干的生姜与沥干水分的红辣椒一起放入剁椒机中进行剁碎,生姜用量为辣椒总量3。粉碎后的物料,立即加入食盐7和白酒3(乙醇含量约为45vol),充分拌匀,装入坛中自然发酵,20天后用于制做鱼酱酸原料。5.2.3 糯米甜酒的制作将采购的糯米清洗干净,清水浸泡6-8小时,沥干水分,蒸熟,摊凉40左右,加入甜酒曲。自然发酵3d,得到糯米甜酒
17、(加入少量食盐,防止蒸熟糯米进一步发酵,出现酒味),用于制做鱼酱酸原料。5.2.4入缸拌匀发酵 将腌制鱼、糟辣椒、糯米甜酒等配料按一定比例进行混合拌匀,然后装坛,沿坛水封口,于自然状态发酵,发酵时间60天,即得成品。5.2.5调配鱼酱酸发酵过程中,通过观颜色、闻气味、品口感,及时发现坛子是否漏气,发酵是否正常,通过及时换坛和调试配料,使发酵正常,做好每一坛鱼酱酸。5.2.6包装清洗消毒鱼酱酸容器,避免微生物污染。从坛子取出鱼酱酸半成品,进行灌装称量封盖。随机取样观颜色和闻气味以及检测鱼酱酸盐度、酸度、微生物等,符合要求包装入库。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应符合GB 7718、G
18、B 28050及产品标准的规定。6.2 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3 包装6.3.1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3.2内外包装材料应分开存放,包装场地环境与包装间温度应符合产品要求,包装过程中应防止不清洁的操作和外包装污染产品。6.4 运输 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散装运输要有专门的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保持清洁卫生。6.5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本标准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19、,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原则中的要求进行编写,编写原则是充分注重完整性、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协调统一性;有利于促进加工和消费,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标准注意与国家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它相关标准相协调。本标准格式、技术要求以及所涉及的卫生等重要项目均符合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充分协调性一致。五、专利及涉及知识产权本标准内容不涉及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六、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本标准在标准的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生产企业、政府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和建议,通过共同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没有重大分歧意见。七、
20、标准作为强制性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建议本标准为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议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本标准发布后,相关单位应及时积极组织做好执行标准的各项工作,标准实施后应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检验、销售、监督管理。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本标准为首次制定,无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推广应用的预期效果通过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鱼酱酸调味料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发布实施、推广应用,不但可以规范我省的鱼酱酸调味料产品加工技术,提升技术水平,增强我省鱼酱酸调味料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提供技术依据,指导企业生产,稳步提高产品质量,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鱼酱酸调味料生产技术规范编制组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