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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打造特色信贷业务品牌,满足xx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资金需求,积极支持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活动,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是指贷款行社向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用于其创业就业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辖区内具有一定劳动技能,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
(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且有固定的住所;
(三)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父母、配偶、未婚子女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家庭资产负债比例不超过50%;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自筹资金不低于资金需求的30%;
(六)从事的创业项目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
(七)创业项目若需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必须办理合法的登记注册及年审手续;
(八)个体工商业主需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特殊行业的需持有特殊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九)在贷款行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借款人主要结算资金由该账户核算;
(十)贷款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用途为科技创新、农林牧渔、加工、商业、服务业等方面的创业资金需求。
第三章 贷款担保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 贷款额度由贷款行社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自行确定。其中采取小额信用方式最高授信额度为5万元;超过部分采取保证方式发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第七条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的授信期限根据用途及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授信期限内可分次用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
第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的利率由贷款行社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借款人综合情况、担保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第九条 还款方式原则上采取按季结息、按期还本的方法。
第四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已婚的需提供配偶的相应证件及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并由配偶出具同意借款意见书;
(二)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三)《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自有资金、经营场地、经营情况证明;
(六)贷款行社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后,贷款行社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调查,同时采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指纹、影像等信息。调查应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方式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家庭收支状况、创业项目、专业技能、生产经营状况、从业经验、资产负债情况、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等;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情况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担保情况。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内容完整的调查报告,就是否同意授信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授信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审查人在贷款资料及调查人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及授信的可行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分析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偿债能力、诚信状况及风险防控措施等。审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贷款申请资料及内部信贷资料是否齐全,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整;
(二)借款人和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效,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三)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
(四)授信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五)审查贷款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授信及授信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上报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授信的审批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xx联字[xx]26号)文件规定,由有权机构审批。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四条 授信审批同意后,由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的相关手续,与借款人面签借款合同,与担保人面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前台柜员根据放款通知书放款,并将资金转入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借款人符合相关自主支付要求的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使用贷款资金,具体参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支付实施细则(试行)》(xx联字〔xx〕98号)执行。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行社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系统内现金流情况、创业情况、信用状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定期撰写分析报告,发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具体贷后管理按xx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依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及采取必要的清收保全措施。
第八章 推进措施及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各级行社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和创业担保机构等沟通合作,帮助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创业贷款担保及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对于持有《就业创业证》符合相关优惠政策要求的借款人,要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开辟绿色通道,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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