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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卷宗格式(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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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模拟法庭卷宗格式(刑) 卷 宗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卷 宗 正 卷 年 度 字 第 号 案 由 诉讼双方的称谓和姓名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收 案 日 期 年 月 日 结案 日期 年 月 日 原 审 法 院 有关 案号 一 审 结 果 二 审 结 果 再 审 结 果 归档 日期 年 月 日 保管 期限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卷 宗 目 录 序号 文 书 名 称 页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备 注 人民法院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 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 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情况 案号:( ) 字第 号 案由: 收到诉状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来源:新收( )指定管辖( )其他法院转来( ) 发回重审( ) 管辖依据: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协议管辖( )其他( )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诉讼地位 姓名或单位名称 自然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单位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审查人 意 见 审 查 人: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审批人 意 见 审 批 人: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对不予受理裁定上诉( ) 收到上诉状日期: 年 月 日 二审裁定日期: 年 月 日 二审裁定结果: 应 收 受理费 预交日期: 年 月 日 减交() 缓交() 免交() 减缓免 交金额 元 实 收 受理费 预交受理费: 元 司 法 救 助 对 象 法人或 组 织 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特困企业( )破产企业( )其它( ) 自然人 残疾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 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其它() 收案信息统计在 备注: 承办人: 审判长或庭长: 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移交审判庭日期: 年 月 日 审判庭或法庭名称: 接收人: 适用程序 简易( )普通( )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 承办人: 其它合议庭成员: 陪审员参加() 书记员: 参加诉讼的代理人 人,其中代理律师 人,法律援助律师 人 反诉( ) 回避申请人: 申请回避原因: 申请回避结果: 不公开审判( ) 不公开审判的法律依据: 排期 日程 庭次 开庭 时间 开庭地点 法 庭 记录员 扣除审 限期间 案件中止审理及其他 法定扣除审限原因 批准延长 审限时间 申请延长 审限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提出管辖异议人名称: 对管辖异议处理结果: 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 ) 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的的处理结果: 简易程序 转普通程 序 日 期 年 月 日 审批人: 法定审限:共 日,实际审理 日 超审限() 超审限原因: 承办人报批日期: 年 月 日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签日期: 年 月 日 庭长审签日期: 年 月 日 院长审签日期: 年 月 日 审委会讨论决定日期: 年 月 日 审委会讨论决定 后院长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 方式 判决( ),调解(),裁定:驳回起诉()撤诉()终结()其他(),移送() 裁判结果 当庭审判() 缺席判决() 宣判时间: 年 月 日 裁判文书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 结案案由: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标的金额: 万元 上诉人名称: 收到上诉状日期: 年 月 日 预交二审受理费日期: 年 月 日 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信息统计在 备注: 承办人: 审判长或庭长: 人 民 法 院 询 问 证 人 证 言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及职务或住址: 告知:本庭审理 一案,由你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注:1、本笔录应当场宣读或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在笔录 结尾处签名或盖章。法庭组成人员也应签名或盖章。 2、可用续页。 3、本笔录不得涂改。 预 备 庭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一案,经合议庭评议审查,事实情节清楚,证据充分,并经院长批准交付审判,现确定有关事宜。 1、开庭时间 : 年 月 日 2、开庭地点 : 3、是否公开审理: 4、应出庭的当事人: 5、是否传证人出庭: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法庭审理笔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地 点: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 记 员: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一案。 记录如下: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辩 护 人 代 理 词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公安分局   立案决定书   甘民刑立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 一案立案侦查。                 甘肃民院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公安分局 拘 传 证 甘政刑拘传字 [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兹派我局侦察人员 对 (性别: ,年龄: 岁,住址: )执行拘传。     局长  甘肃民院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本证已于 年 月 日 时向我宣布。 被拘传人 拘传到案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拘传人 被拘传人讯问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被拘传人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公安分局   传 唤 通 知 书 甘民刑拘传字 [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传唤你于 年 月 日到甘肃民院公安分局接受讯问。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传唤人需持此通知书到案,没有正当理由不到的,予以拘传。   甘肃民院公安分局   拘 留 证 甘民刑拘安 [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兹决定由我局侦察人员 对犯罪嫌疑人 (性别: ,年龄: 岁,住址: )执行拘留,送 看守所羁押。             局长                     甘肃民院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本证已于 年 月 日 时向我宣布。 被拘留人: (按指印)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 已由我所收押。   接收民警: 看守所 年 月 日 甘肃民院公安分局   逮 捕 证   甘民公刑逮字 [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经甘民院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兹派我局侦察人员 对涉嫌犯 的 ( 性别: ,年龄: 岁,住址 )执行逮捕,送 看守所羁押。   局长 甘肃民院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本证已于 年 月 日向我宣布。 逮捕人 (按手印)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逮捕人 已于 年 月 日由我所收押。   接收民警 合作市守所 年 月 日 甘肃民院人民检察院   逮 捕 通 知 书 甘检 逮通 [ ] 号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经本院决定,于 年月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甘肃民院人民检察院 委 托 辩 护 人 告 知 书   甘检刑委辩 [ ] 号       : 我院已收到甘肃民院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 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       年 月 日 甘肃民院人民检察院 (院印) 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填报单位: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公安分局 (公章)                   编号: 报案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单位 电话 案件来源 移送单位 — 承办人 — 电话 — 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接警单位 接警地点 接警人员 接警时间 甘肃民院甘肃民院 公 诉 意 见 书 局长 (印) 甘肃民院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注:1、犯罪嫌疑人 现押于合作市看守所。 2、犯罪嫌疑人 的预审卷宗8册。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 ]第 号 合作市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 律师拟前往你处会见 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请予支持。 特此函告。          格桑花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 年 月 日止)  甘肃民院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刑诉字[ ]第 号 此致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模拟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注:1、被告人 现羁押于合作市看守所。 2、随移送案件材料、证据。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模拟法院 开 庭 公 告   甘( )刑初诉字第 号   本院于 年 月 日 时 分 在我院刑庭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 一案。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模拟法院     注:本公告已于 年 月 日张贴。   书记员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模拟法院 出 庭 通 知 书 ( )刑通知字第 号 : 本院受理 一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院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证人准时出庭。           年 月 日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模拟法院     律师事务所函 [ ]第 号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模拟法院:   本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案件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律师。     特此函告       格桑花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模拟法院 刑事判决书   ( )甘刑初字第 号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民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书面上述的,应交上述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年 月 日 书记员: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模拟法院 宣 判 笔 录   案由: 审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审判地点: 审判长:     审判员: 记录员: 到庭当事人: 被告人: 公诉人: 本院受理 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在宣判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二份,上诉于甘肃民院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 宣判人: 书记员: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格桑花律师事务律师 为 案件的第一审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一审判决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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