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标准规范.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767616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91.0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标准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标准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Q/SY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Y 1474- 物资到货质量检查管理规范 Administrative standard of quality inspection of arriving materials -04-28 发布 -07-01 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 布 目 次 前言…………………………………………………………………………………2 1 范畴………………………………………………………………………………3 2 规范性引用文献…………………………………………………………………3 3 术语和定义………………………………………………………………………3 4 质量检查普通规定………………………………………………………………4 5 入库物资质量检查………………………………………………………………6 6 直达现场物资质量检查…………………………………………………………6 7 进口物资质量检查………………………………………………………………7 8 应急物资质量检查………………………………………………………………7 9 检查机构…………………………………………………………………………7 10 质量问题处置……………………………………………………………………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必检物资目录……………………………………………9 参照文献………………………………………………………………………………10 前 言 本原则根据GB/T 1.1-《原则化工作导则 第1某些:原则构造和编写》给出规则起草。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提出。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专业原则化直属工作组归口。 本原则重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大庆油田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渤海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王战、姜妍、王凤文、钟辉、李勃、齐坚、邹晓钟、王庭建、王城、宫运兴、栾海峰、靳梅、刘海林、付丽飞、汪振武、于忠涛、王成。 物资到货质量检查管理规范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到货检查管理规定。 本规范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采购物资到货质量检查管理(不涉及境外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应用是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仅注日期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规定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查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献。 3.1 检查 inspection 依照原则和规定,对物资本体进行度量、测量、检查和实验分析,拟定其与否符合质量特性规定所进行技术性检查活动。 3.2 普通性检查 usual inspection 依照原则和规定,对到货品资资料、数量、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3.3 理化检查 physical and chemical inspection 依照原则和规定,应用物理或化学技术办法,采用理化检查设备或化学物质,按一定测量或实验规定对物资进行检查。 3.4 抽样检查 sampling inspection 从一批次物资中抽取某些个体进行检查,并依照检查成果判断整批物资与否合格活动。 3.5 检查批 lot 提交进行抽样检查一批物资。 3.6 复检 re-inspection 对物资质量特性进行再次确认检查行为。 3.7 必检物资 required inspection materials 质量检查中必要进行理化检查物资。 3.8 验收入库 materials receipt 依照物资到货有关资料,按合同及关于原则,验证到库物资与否符合规定原则并办理入库手续活动。 3.9 入库物资 storage materials 经验收入库存储和保管物资。 3.10 直达现场物资 direct field materials 直接到达生产现场进行验收物资。 3.11 应急物资 emergency materials 尚未实行理化检查,或检查成果未出,生产急需使用物资。 3.12 驻厂监造 mill supervision 按照合同商定和原则,对物资制造过程质量实行监督。 3.13 不合格物资 nonconforming materials 经检查,质量特性不满足合同及原则规定物资。 3.14 质量问题 quality matters 在物资到货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物资事件。 4 质量检查普通规定 4.1 质量检查根据 4.1.1 物资使用单位对物资质量特性规定是物资质量检查主线根据。 4.1.2 质量特性规定应转化为明确合同商定条款、技术合同和图纸,或明确为国际、国家、行业、公司原则,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强制性规定。 4.2 全数检查及抽样检查 4.2.1 全数检查物资规定:核心性能规定高且非破坏性检查物资。 4.2.2 抽样检查物资规定:物资到货批量很大、破坏性检查、散料、流程性材料,以及其她不适于使用全数检查或全数检查不经济物资。 4.3 检查批 4.3.1 应由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型号、同级别、同一供方、同毕生产批次物资构成。 4.3.2 对于到货同种物资应区别供方及批次,并进行明确标记。 4.3.3 鉴定合格应整批接受,但应剔除不合格物资。 4.3.4 对抽样检查成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直至全检,当全检得到批质量水平低于抽检时拟定质量水平时,判该批不合格。 4.4 必检物资品种及检查项目 4.4.1 附录A必检物资目录规定物资。 4.4.2 附录A必检物资目录之外,各公司可依实际状况,对涉及安全、健康、生产及工程建设中重要物资及有特殊规定物资实行理化检查。 4.4.3检查项目可依照使用单位对物资质量特性规定拟定。 4.5 入库及直达现场物资品种 4.5.1 应尽量采用入库方式验收物资。 4.5.2 必检物资原则上不容许作为直达现场物资管理。 4.5.3 液态灌装化工原料、避免二次倒运大型设备、转运倒运风险高或不经济物资、须直达现场基建物资等,可视实际作为直达现场验收管理。 4.6 质量检查内容 4.6.1 资料检查 4.6.1.1 对到货品资供货单位、收货单位、发站、到站、名称、规格、型号进行认真核查,并核对合同或合同。 4.6.1.2 对随物资料,涉及物资标牌、标志、出厂合格证、生产允许证、生产日期、使用(安装、操作)阐明书、检查报告(证书)、材质单、化验单、配件明细、及合同、合同规定其她证件,进行认真查验。 成套设备应查验供货清单与装箱单内容与否符合合同商定,并查验质量证明文献、压力实验报告、气密性实验报告、材质证书、防爆证书、计量证书等,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4.6.1.3 驻厂监造物资到货验收时,应查验监造报告,必要时应根据监造合同和有关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献。 4.6.1.4 实物标记与资料应一致齐全,完整清晰,并随货同行。 4.6.1.5 对查验成果做好记录。 4.6.1.6 随物资料必要随物保管。 4.6.2 数量检查 4.6.2.1 物资数量检查方式、办法必要符合采购合同、合同及有关原则规定。 4.6.2.2 检查人员依照物资物理、化学特性、计量方式和包装特点等,采用检斤称重(衡器计重)、检尺求积、理论换算称量、计件方式,进行全检或抽检。 4.6.2.3 单台(件)、计件交货品资: ——逐台(件)进行数量清点,相加求和; ——带有附件成套设备,应逐件清点主件、附件、零配件和随机工具与否配套齐全; ——数量大、定量装箱物资,在包装完整无损状况下,可抽样检查,抽样比例普通为20%,至少不得低于5%(合同有商定,按合同商定执行)。发现数量不符,可扩大抽检比例,直至所有检查。 4.6.2.4 计重交货品资: ——不带包装检斤率为100%; ——带包装物资毛重检斤率为100%,清点件数为100%; ——有标量(标量误差在原则规定范畴之内)或原则定量包装物资,按标量计算,并按物资属性参照有关原则规定抽检。抽检无问题,对包装完好所有清点件数;抽检有差别时,应扩大抽检直至所有检查; ——理论换算计重物资,定尺检尺率为10%-20%,非定尺检尺率为100%; ——贵重金属材料和剧毒物资100%称重。 4.6.2.5 以体积为计量单位交货品资检尺计算求得体积。 4.6.2.6 对开箱或开包装后影响存贮和质量性状、合同中未进行规定物资,应与供应商、用料单位、检查机构协商抽检率。 4.6.2.7 对查验成果做好记录。 4.6.3 外观质量检查 4.6.3.1 物资外观质量检查必要符合采购合同、合同、到货告知单及有关原则规定。 4.6.3.2 检查人员要通过目测、手摸、耳听、鼻嗅等感官检查手段,以及借助简便器具,凭借专业经验,对物资色、味、形、声响、手感等项进行检查和质量判断。 4.6.3.3 外观质量检查必要在自然光线或规定照度下进行,同步排除噪声、异味、温度、湿度等干扰因素。 4.6.3.4 外观质量检查普通采用抽检方式进行,抽检比例按照有关原则执行,或依照物资质量特性及有关原则制定。 大型(成套)设备、仪器仪表及有特殊规定物资应所有检查。 4.6.3.5 检查内容按照有关原则执行,或由各公司依照物资质量特性及有关原则制定。 4.6.3.6 非标件由专业检查人员按图纸、设计及专业技术规定检测。 4.6.3.7 对检查成果做好记录。 4.6.4 理化检查 4.6.4.1 物资理化检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各公司内部检查机构及实验室,或委托其她外部检查机构实行检查。 4.6.4.2 理化检查必要符合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及有关原则。 4.6.4.3 对于仅进行普通性检查物资,数量及外观质量检查浮现疑问,无法鉴定质量特性时,应进一步进行理化检查。 4.6.4.4 委托单位在符合检查周期前提下,应明确理化检查时限。 4.6.4.4 检查机构应符合第9章规定。 4.7 记录及报告留存 4.7.1 检查和验收记录、报告等资料应按月分类留存。 4.7.2 按年度分类存档。 4.7.3 记录及报告(涉及电子文档)普通保存期限为3~5年,重点工程重要物资可依照实际需要恰当延长;国家、集团公司有有关原则、规定,按有关原则及规定执行。 4.7.4 在库未发出或积压物资记录及报告应随实物留存期限一并保存。 5 入库物资质量检查 5.1 普通性质量检查由仓储部门验收人员完毕,规定如下: a)检查前准备: --掌握到货品资物理特性、化学属性及有关合同规定; --组织好相应卸货人力和卸货工具,避免在接卸过程损坏或对物资质量性状产生影响; --准备合理检查(计量、测量)工(器)具,并保证精准度;准备合理堆码、苫垫材料,并保证适当检查环境条件; --按有关规定准备防护用品及防护办法。 b)检查时限: --零星物资3d以内检查完毕,批量物资5d以内检查完毕,整车物资7d以内检查完毕,整列物资10d以内检查完毕,贵重物资和危险品应随到随检; --在规定期限完毕确有困难,应报告主管部门拟定检查时限。 5.2 需进行理化检查物资,仓储部门验收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符合4.6.4.1规定检查机构报检,特殊状况可以延迟到3个工作日内报检。 5.3 检查机构在规定期间内完毕检查,向委托单位出具检查报告。 5.4 检查合格物资,仓储部门应对该批次物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5.5 需在工程试运营或投产后方可拟定质量,应在检查项目所有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有关手续。 5.6 应依照入库物资品种保存期及质量特性周期拟定复检期限。 6 直达现场物资质量检查 6.1 普通性质量检查由用料单位现场验收人员完毕,对检查成果签字确认,规定如下: a)检查前准备: --内容同5.1a); --基建用料及一次到货批量大物资,应准备合理存储保管空间,分类分区存储保管。 b)检查时限: --随到随检,当天完毕; --当天完毕确有困难,应报告主管部门拟定检查时限。 c)当检查遇到技术问题时,应由有关技术人员协助检查,并对检查成果签字确认。 d)重要、特殊物资,大型(成套)设备等,必要时由采购单位、供应商、设计部门、技术部门及施工单位联合检查。 6.2 需进行理化检查物资,由用料单位验收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符合4.6.4.1规定检查机构报验,特殊状况可以恰当延迟。 6.3 检查机构在规定期间内完毕检查,向委托单位出具检查报告。 6.4 检查合格物资,用料单位验收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成果交由采购单位进行账务解决。 6.5 基建物资由施工单位按工程设计规定、有关原则、规范等,对进场物资进行二次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6.6 待工程试运营或投产后方可拟定质量,应在检查项目所有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有关手续。 7 进口物资质量检查 7.1 法律规定必要经商检机构检查及进口实行验证管理进口物资,采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限规定报检,并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内,接受检查,仓储部门及使用单位配合完毕。 7.2 法律规定必要经商检机构检查之外进口物资,仓储部门或用料单位按4.5规定实行质量检查。 进口物资资料、数量、外观质量检查应由采购单位、仓储部门、使用单位、代理商联合检查。 数量检查可参照《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查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3号)执行。 7.3 符合国家规定免于检查进口物资,仓储部门或物资采购部门应向国家商检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以免于检查。 7.4 对于重要进口物资或大型成套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外贸合同商定,在出口国装运迈进行预检查、监造或者监装。 7.5 法律规定必要经商检机构检查进口物资质量问题,按商检机构规定处置;法定检查之外进口物资质量问题,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应向商检机构申请检查出证。 7.6 对商检机构检查成果有异议,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作出复验结论。 8 应急物资质量检查 8.1 应急物资应通过供应商出厂检查合格,运送到库房或现场后,通过外观检查符合使用规定方可放行。 8.2 应急物资放行前应进行标记,作为质量问题和事故追溯根据。 8.3 入库应急物资,可由使用单位负责8.1之外其她项目质量检查,也可委托仓储方加急检查。 由使用单位负责质量检查,使用单位必要在仓储方规定验收期限内,将质量确认成果交由仓储方,确认质量合格,由仓储方补办验罢手续;不能确认质量合格,由使用单位负责协同采购单位进行处置。 使用单位未按期限进行质量确认,仓储部门视作质量检查合格,办理验罢手续。 使用单位不能做到质量检查,需由使用单位技术质量部门或工程(项目)设计部门出具可以使用技术质量意见后方可使用。 8.4 直达现场应急物资,物资质量由使用单位负责。 9 检查机构 9.1 内部检查机构、委托外部检查机构: a)应具备《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3号)中规定基本条件和能力,并通过相应资质认定。 b)应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3号)中规定行为规范。 c)应符合GB/T 27025规定。 9.2 内部检查机构(实验室、化验室),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加强人员、设施、检测办法、设备、原则、成果质量控制、报告等功能开发,按照公司需求开展物资质量检查工作。 10 质量问题解决 10.1 物资到货资料检查过程中,发现到货品资与合同(合同)不符、随物资料不全等状况,验收人员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按相应制度、规定及规程解决。 10.2 物资到货数量检查过程中,浮现重量、尺寸、数量等方面溢余或缺少时,要界定与否由于质量特性变异导致。属于质量特性变异,验收人员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按相应制度、规定及规程有效解决;不属于质量特性变异,经审定后,进行账务解决。 10.3 物资到货外观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物资,应及时进行标记、隔离存储,并反馈有关部门,按相应制度、规定及规程解决。 10.4 物资到货理化检查不合格,应及时反馈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及验收部门,按相应制度、规定及规程解决。 10.5 供需双方、理化检查委受双方对质量检查成果存在异议,应及时反馈管理部门,按相应规程组织复检。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必检物资目录 表A.1列出了必检物资目录。 表A.1 必检物资目录 序号 大类 分类编码及名称 备注 1 02石油专用管材 0204套管及接箍、短接   0205油管及接箍 02050502接箍料除外 2 03普通钢材 0301钢轨   0302普通型钢   0303盘条   0306优质型钢 0307钢板、钢带   0309无缝钢管   0310焊接钢管   3 04金属丝、金属绳 04金属丝、金属绳   4 07石油及产品 柴机油CD、CF   0714石油沥青 5 08煤炭 0801原煤   0802筛选煤   0803洗煤   0805褐煤   6 09非金属建筑材料 09010101红砖   7 10水泥及制品 1001水泥   8 12石油专用化工产品 12石油专用化工产品   9 13催化剂、助剂、添加剂 13催化剂、助剂、添加剂   10 17通用化工产品 17通用化工产品 非原料用除外 11 21劳动防护用品 210104专业服装 制服、服饰及服务员服装除外 2108安全帽 21020313防静电袜   21020316隔热鞋   21020319阻燃靴   2104绝缘作业防护用品 2105高空作业防护用品   2106耐油、耐酸作业防护用品   2108放射性防护用品   12 44阀门 4401高压阀门   4402中压阀门   13 49炼化专用设备配件 4404非金属阀门   参照文献 [1] Q/SY 1281 物资仓储管理规范 [2] SY/T 5497 石油工业物资分类与代码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