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概述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局是依据标准法 82:03 节内容于 1974 年成立法律实体。其作用关键是促进标准维护、提升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使用和生产产品质量和性能,以确保工业效率、帮助工业发展、提升公众福利、安全和健康。标准局不处理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农业产品标准,这些标准由政府对应部门来处理。各项标准全部是在征求了相关方意见并考虑了公众评论后,按摄影应程序制订。标准局拥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标志。此标志用于识别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使用和生产高质量产品,和符合出口标准产品。此标志依据标准要求发放。标准局拥有一个参考图书馆,其中包含多个海外标准组织标准。这些标准可从标准局处参考或购置。另外,标准局还有一个试验室,能够对产品进行多种测试,并能提供惯常质量确保服务,或调查和食品质量和安全相关问题。依据质量控制程序,应对工业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对应培训。标准局是国际标准组织 (ISO)、泛美标准委员会 (COPANT) 和加勒比海共同市场标准委员会组员。
标准局定时公布新闻简报,汇报其最近活动。
本标准公布后进行修正
修正号
修正日期
更改文字
管道和排水系统规范委员会
组员
代表单位
C De Four 先生(主席)
A De B 顾问
G Balthazar 先生
土木工程部
P Bynoe 先生
个人身份
F La Caille 先生
管道和用钢承包
H Charles 博士
国家许可卫生设施承包商
F Chu Cheong 先生
给排水管理局
E Ferguson 先生
给排水管理局
L Mark 先生
土木工程部
P Padmore 先生
卫生部
S Soopaya 先生
给排水管理局
F Teelucksingh 先生
工程顾问
W Thomas 先生
公共卫生工程主管
R Thon先生
土木工程部
G Warden 先生
CFTC 顾问
B Bonterre 先生(秘书)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局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
建筑物设计规范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16 90 400 第 4 部分,1985 年
给排水系统
负责本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制订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建筑和土木工程分委员会
组员
代表单位
M Chin 博士 (主席)
西印度大学工程系
I DC Imbert 博士
西印度大学工程系
S Baboolal 先生
中央招标委员会
K Braveboy 先生
个人身份
B N Singh 博士
特立尼达工程研究
H Charles 先生
国家许可卫生设施承包商
O Lashley 先生
国家许可卫生设施承包商
G E Chow 先生
个人身份
F Chu Cheong 先生
给排水管理局
H St George 先生
给排水管理局
D M Commissiong 先生
国家财产保险发展
C Raeburn 先生
国家财产保险发展
K Evelyn 先生
土木工程部
M D Gibbs 先生
港口管理局
E Phipps 先生
港口管理局
I McLeod 先生
国家住房管理局
I A Mohammed 先生
土木工程部(排水局)
C Taylor 先生
土木工程部(排水局)
G Murray 先生
土木工程部(建筑局)
W Benjamin 先生
土木工程部(建筑局)
M D Murrell 先生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承包商协会
R Osborne 先生
西印度大学工程系
C Imbert 先生
西印度大学工程系
B Bonterre (秘书)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局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16 90 400 第 4 部分,1985 年
目录
页码
0 序言
1
1.0 范围
2
2.0 定义
2
3.0 管理和同意
13
4.0 饮用水供给、分配和保护
26
5.0 特殊装置
32
6.0 饮用水供给和分配用材料
33
7.0 接头和连接件
35
8.0 沟渠用管道
36
0 序言
0.1 给排水系统法规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家建筑法规第 4 部分第 4 节。
0.2 这些要求终稿由建筑和土木工程委员会和建筑设计施工法规规范委员会完成,得到标准委员会同意,并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局宣告为标准。
0.3 标准全称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给排水系统法规”,在本文简称“法规”。
0.4 此标准参考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给排水管理局公布“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家管道法规”。
0.5 标准局感谢以下人员在准备本法规(即,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家建筑法规第 4 部分第 4 节)时,给标准委员会帮助和提议:
(1)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给排水管理局代表;
(2) 管道协会代表;
(3) 标准局国家建筑法规顾问 George A Warden 先生( 得到英联邦技术合作基金 (CFTC) 资助)
0.6 本标准应作为其它加勒比海国家制订其各自国家给排水系统法规时参考,以使地域制造商、工程顾问和承包商不会碰到各国家要求做法和材料不一致问题。
1.0 范围
1.1 本标准要求适适用于本处定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给排水系统,包含在安装、维修、扩展和更改下列设施时所采取做法、材料和装置:(1)卫生设施;(2)排气系统;(3)建筑物内部或紧邻建筑物公共或私人供水系统。
本标准还适适用于在安装、维修、扩展或更改任何房屋(及其地基)和公共处理设施或其它终端相连处排水系统时采取做法和材料。
2.0 定义
2.1 本要求中使用术语定义以下:
2.1.1 检修盖指管道或管件上可移动盖子,方便能进入管道工程内部,对其进行检验、测试和清洗。
2.1.2 空气间隙指管件承口或管道口和受水器之间垂直距离。
2.1.3 防洪闸指安装在室内底层排水管道或室外排水管道上阀门,预防污水流回建筑物。
2.1.4雨水排水口指搜集空地表面水地漏。
2.1.5 管理机构指给排水管理局。
2.1.6 回流指:(1)来自公共饮用水供给系统以外水源水;或(2)任何固体、液体和气体物质流体或它们之间任意组合,进入饮用水分配系统,造成饮用水不可用。
2.1.7 回流阻止器指安装在给水管道以预防回流装置。
2.1.8 背部排气管(参见 2.1.78 条 – 排气管)
2.1.9 支管指从水分配关或主粪便管或污水管延至一个或多个卫生器具管道,或指将一个或多个排气管和主立管或立管排气管相连管件。
2.1.10排水支管层距指粪便立管或污水立管(和建筑物楼层支管相连)长度,大于楼层高度。
2.1.11 排气支管(参见 2.1.78 条 – 排气管)
2.1.12 室内底层排水管道指位置较低水平管道部分,它接收建筑物内粪便管、污水管和其它卫生排水管道排放物,并将这些排放物运输至室外排水管道(约在建筑物墙外一米处开始)。
2.1.13 室外排水管道指排水系统一部分(约在建筑物墙外一米处开始),它将室内底层排水管道和街道排水系统或污水处理地点相连。
2.1.14 地下室排水管道指排水系统一部分,它不能靠重力将污水运输至室外排水管道。
2.1.15 建筑物水封指安装在建筑物内水封,预防空气在室内和室外排水管道之间流动。
2.1.16 建筑物排气管(参见 2.1.78 条 – 排气管)
2.1.17 清扫口指安装在管道上带有可移动盖子装置,方便能够将管道清扫设备放入管道。
2.1.18 法规指本标准和任何修正。
2.1.19 污水搜集管,是一个一般管道,不是街道污水管。它搜集来自一个或多个房屋(及其地基)污水,并将污水运输至街道污水管。同时,还指其全部设备和附件。
2.1.20 连续排气管(参见 2.1.78 – 排气管)
2.1.21 存水弯堰口指存水弯出口内部底层表面最高部分。
2.1.22 死水端指排水管道在封盖或其它封闭装置结束部分。
2.1.23 展开长度指管道和管件中心线长度。
2.1.24 排水系统指房屋(及其地基)中运输污水、工业废水或其它液体物质至污水处理地点管道,但不包含以下设施:(1)主污水管;(2)私人或公共污水处理厂。
2.1.25 双排气管(参见 2.1.78 – 排气管)
2.1.26 最小横断面积指任何水龙头、管件或管道排水口内部横断面积。
2.1.27 第一,当用于同水平支管相连装置时,指和污水立管或粪便立管最近部分。
2.1.28 卫生器具指受水器,包含浮动排气管,它接收水、液体、水生废物或污水,并将它们排放至排水系统。
2.1.29 卫生器具排水管指从装置存水弯连接至粪便管或污水管排水管。
2.1.30 卫生器具供给管指连接至装置水供给管。
2.1.31 卫生器具当量指一个设计系数。卫生器具对排水管道水力负荷可表示为该系数倍数。设备额定排放能力取决于其速率、排放时间和所选服务标准。
2.1.32 溢水线,当用于卫生器具时,指水开始从卫生器具溢出时水平。
2.1.33 溢水线边缘指卫生器具顶部边缘。
2.1.34 楼层指建筑物内同一水平线上一个或多个房间。
2.1.35 地漏指搜集建筑物内水排水管。
2.1.36 冲洗式虹吸指一个靠虹吸作用开启手动或自动装置。
2.1.37 冲洗阀指在水池底部一个装置,用于冲洗马桶或类似卫生器具。
2.1.38 坡度,当用于管道时,指其和水平线倾斜度。
2.1.39 隔油器指预防油体进入排水管道装置。
2.1.40 水平指和水平线角度不超出 45 度。
2.1.41 水平支管指污水管一部分,它是水平,且用于排放来自多个卫生器具污水。
2.1.42 间接污水指不是直接排放到排水系统污水。
2.1.43 间接污水管指不是直接和排水管相连,但经过存水弯装置将水排放到其中污水管。
2.1.44 单独排气管(参见 2.1.78 条 – 排气管)
2.1.45 工业废水指在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无用液体,但不含人粪尿。
2.1.46 前,当用于水平支管和卫生器具连接点时,指排放方向。
2.1.47 拦截器指从一般污水中分离并保留有害物质装置,同时能够使正常污水或液体废物靠重力排放到污水处理终端。
2.1.48 最终,当用于水平支管时,指它和污水立管或粪便立管最远距离。
2.1.49 负荷系数指完全连接卫生器具额定流量百分比,可在排水系统任何部位检验到。它取决于检验点类型、检验点前面总流量和同时使用时可能系数。
2.1.50 环形排气管(参见 2.1.78 条 – 排气管)
2.1.51 主排气管(参见 2.1.78 条 – 排气管)
2.1.52 出入孔指一个地下结构,带有可移动盖子,方便进入其内部进行检验和清洗工作等。
2.1.53 多单元建筑物指能够为多个家庭提供住宅建筑物。
2.1.54 乙字管,当用于管道时,指管道、管道弯曲部分或二者,它们忽然将管道一部分改变立起,然后再接着和管道其它部分平行。
2.1.55 管道检验员指给排水局任命实施本法规人。
2.1.56 管道系统指排水管、管道、卫生器具和其它隶属设备(包含排气设备)安排,以运输水、污水或其它液体废物至建筑物或其隶属房屋(包含地基),或从相关建筑物或其隶属房屋(包含地基)运输水、污水或其它液体废物。但此系统并不指对建筑物以外管道系统安排。
2.1.57 饮用水指能供人类消费并能满足卫生管理部门要求水。
2.1.58 饮用水系统指运输饮用水管道系统。
2.1.59 私人污水处理系统指私人拥有和操作污水处理系统,并得到相关机构同意。
2.1.60 公共建筑物指公众有权进入建筑物。
2.1.61 减压排气管(参见 2.1.78 条 – 排气管)
2.1.62 边缘指卫生器具开放边缘。
2.1.63 立管指垂直延伸一层或多层楼高水供给管,将水运输到支管和卫生器具。
2.1.64 管座指一个定制管件,其形状可适应污水管或排水管孔槽,起到连接作用。
2.1.65 卫生单元指接收体内废物卫生器具,比如马桶、坐浴盆、污水池、小便池等。
2.1.66 分割器(参见 2.1.47 条 – 拦截器)
2.1.67 污水指含有动物、蔬菜、矿物质等液体废物,还包含来自家庭、商业单位或工厂废水。
2.1.68 污水系统包含:(1)排水管;(2)主污水管;(3)私人或公共污水处理厂和水泵站。
2.1.69 粪便管指马桶和室内污水管之间连接管。
2.1.70 溢水接管指马桶、小便池或入口和马桶陶瓷盆之间螺纹出口连接管。
2.1.71 污水立管指污水管系统或排气管系统垂直关键管道。
2.1.72 地下室排水管道指室内底层排水管道和室外排水管道下方排水管道。
2.1.73 集水井指不透水池子或坑:(1)接收来自地下室排水管道水;(2)其中水在水泵作用下流至排水管道。
2.1.74 存水弯指一个管件或设备零件,它能存住水或液体,以预防浊气经过。
2.1.75 存水弯底指存水弯内部表面位置最低部分。
2.1.76 存水弯水封指存水弯堰口和底之间深度。
2.1.77 存水弯支管指一个服务水槽。
2.1.78 排气管
2.1.78.1 背部排气管指为存水弯、粪便管或污水管排气管,将自己背部和主排气管相连。相连位置高于这些管道所服务卫生器具。
2.1.78.2 排气支管指将一个或多个单独排气管和主排气管或排气立管相连排气管。
2.1.78.3 循环排气管指服务于两个或以上存水弯,并从离排气立管最远卫生器具前面水平支管某点延长至主排气管支排气管。
2.1.78.4 一般排气管指连接至两个或多个卫生器具排水管或污水管排气管,同时也是每个卫生器具排气管。
2.1.78.5 连续排气管指污水关键连接点上方垂直污水管连续。
2.1.78.6 单独排气管(参见背部排气管)
2.1.78.7 环式排气管是一个循环排气管。不过和循环排气管不一样是,当排气管折回到卫生器具流动线上时,它和立管排气管连接,而不是重新和干管连接。
2.1.78.8 干管指一个垂直排气管,用于提供气体流动通道或形成排水系统。
2.1.78.9 减压排气管是排气管一个,它在粪便立管和最近卫生器具结合点同水平污水管或粪便管相连。同时将最高卫生器具流动线放到干管或立管之上。
2.1.78.10 粪便立管指连接至立管最高水平排水管上方垂直粪便管延伸管。
2.1.78.11 立管排气管指连接至立管最高水平排水管上方粪便管或污水管延伸管,用于立管排气。
2.1.78.12 排气管指为管道系统提供空气流动管,以排出浊气并预防存水弯道水封受到虹吸和回流压力。
2.1.78.13 排气管系统指对一个或多个排气管安排。
2.1.78.14 污水立管排气管指连接至立管最高水平排水管上方污水立管延伸管。
2.1.78.15 湿排气管指作为排气管粪便管或污水管。
2.1.78.16 轭型排气管指从粪便管或污水管向上连接至立管排气管管,目标是为了预防这些立管排气管中气压更改。
2.1.79 垂直指和垂线角度不超出 45 度。
2.1.80 污水管指从卫生器具以外装置接收排水管,而且能够将污水运输至室内底层排水管、粪便立管或私人污水处理系统。
2.1.81 水分配管,当用于房屋(包含地基)时,指将水从给水管运输至装置或出水口管,包含控制阀和管件,但不包含水供给商拥有水表、控制阀或其它装置。
2.1.82 水干管指向公众提供饮用水主干管。
2.1.83 出水口,当用于给水管时,指使水流到以下装置开口:(1)水龙头;(2)锅炉或暖气系统;(3)水操作设施,或不属于水分配系统设备;(4)气压,除非流进开放池子,成为水供给系统一部分。
2.1.84 水封指存水弯中水,目标是阻止空气经过存水弯。
2.1.85 水供给系统,当用于建筑物时,指给水管、水分配管和全部连接管、管件、控制阀和靠近建筑物装置。
2.1.86 给水管是一个带有必需控制装置管,从水干管或其它供给源延伸至所服务建筑物。
2.1.87 废水单元指仅用于清洗目标受水器,比如浴盆、洗面盆和污水池。
2.1.88 管道(或管件)大小。除非另有说明,不然,管道(或管件)大小指管道(或管件)在行业中通用大小。
3.0 管理和同意
3.1 同意实施卫生管道工程
(1)除了在 3.1 (c) 条要求情况之外,污水管不得连接任何东西。在得到给排水管理局同意之前,不得对管道系统进行建造、替换、重建、更改、扩展或断开连接等施工。
(2)给排水局只能给符合要求人对应同意。
(3)只要不更改装置管道,只是维修水龙头或阀门工作区、清除堵塞、维修泄露处或替换有缺点水龙头或阀门,就不需要得到给排水局同意。
3.1.1 许可卫生设施施工方应依据给排水管理局要求,向管理局申请同意,以实施管道工程。
3.1.2 同意使用期。同意使用期自同意日起 12 个月,或给排水管理局要求时间。
3.1.3 施工图和规范。申请批按时,应提供一式三份工程规范、摘要和计划、向视图和等角图。向视图和等角图百分比尺不应小于 1:100,且应清楚地显示出全部相关管件、装置和隶属设备大小、类型和位置。得到同意后,非经给排水管理局许可,不得对提交计划和工程描述进行更改。
3.3 责任。即使给排水管理局盖章同意了施工工程计划和规范,但许可施工方仍有责任严格根据本法规施工。
3.4 标准应用。全部管道安装,包含更改和添加管道,全部应遵守本标准要求。
3.4.1 米制度量衡单位。本标准中全部管件测量单位、管件维度或其它测量值全部采取米制(国际单位制)单位。对于采取米制单位管道和管件现有建筑物和安装设施更改,应采取相同米制单位大小管道和管件,除非给排水管理局要求使用其它单位制。
3.5 施工工艺
3.5.1 全部管道系统安装全部应熟练进行,且符合本标准要求。全部工程全部要经过给排水管理局检验、测试和同意。
3.5.2 全部饮用水管道、污水管和排水管应放置在专为它们建造导管或空心墙中。或可将它们固定到墙或支柱表面。不过,在建筑物结构墙完成后,不得切割这些管槽。
3.6 现有建筑物。如要更改或延长现有建筑物管道系统,使其符合本法规要求,应参考 3.2 条说明(即,应将施工图和规范提交给给排水管理局),而且现有建筑物和新工程全部要经给排水管理局检验、测试和同意。
3.7 污水系统连接。建筑物中管道装置应和公共或私人污水处理系统相连接。
3.8 粪便管及废水管
3.8.1 若要更改水平粪便管或废水管方向,应使用 Y 型弯头、T 型弯头、Y 型弯头和 T 型弯头,或使用经给排水管理局书面同意检验井。
3.8.2 较短直角弯管和卫生 T 型弯头,可用于改变从水平到垂直(而非垂直到水平)流动方向。
3.8.3 若房屋排水管转向幅度超出 45 度,则应安装清扫口。
3.8.4 排气管和输水管 — 若更改排气管和水分配管方向,应采取合适 Y 型弯头、T 型弯头、四通管或弯管。
3.9 禁用管件和连接件
3.9.1 带有两承口双 T 管件不应用于粪便管及废水管。
3.9.2 严禁对房屋排水管、粪便管或排气管钻孔、加工或焊接;严禁在上述管件中使用管座节,除非这些管件是 PVC 管件。
3.9.3 管件、连接件和接头应符合给排水管理局同意设计,且其安装后,管道中液体流动速度降低幅度应该小于 10%。
3.9.4 任何水平管上全部不应使用不带检修盖双 Y 管件。
3.9.5 和浴盆或其它装置连接废水管不应使用 200 mm 以下抽水马桶弯头。
3.9.6 嵌缝铸铁管件只能用于废水管。
3.10 死水端
3.10.1 死水端倾斜度应该使其不会积水。
3.10.2 对于排水管和排气管上全部未连接孔口(不包含暴露在空气中孔口),应该用气密式盖将其封住。
3.11 支撑件和吊架(用于支持垂直管道)
3.11.1 应用挂钩、锚链夹和给排水管理局同意其它部件,支撑和固定垂直管道。
3.11.2 依据 3.11.3、3.11.4、3.11.5 和 3.11.6 条要求,固件分布距离应该在 2 米以上。
3.11.3 管道出现支管地方,支撑件分布距离应足够小,以使管道在满载时也不会歪斜。
3.11.4 铸铁粪便管支撑件分布距离不应小于 2 米。
3.11.5 对于直径大于 45 毫米铜管,其支撑件分布距离应该为 2 米,对于直径小于 45 毫米,其支撑件分布距离不应超出 1.2 米。
3.11.6 铅管支撑件分布距离不应超出 1.2 米。
3.11.7 硬质塑料管支撑件分布距离不应超出 1.2 米。
3.12 支撑件和吊架(用于支持水平管道)
3.12.1 依据 3.13 要求,全部水平管道支撑件间距应符合表 1 要求,或3.12.1.1、3.12.1.2、3.12.1.3 或3.12.1.4 中相关多种类型管道要求,以预防水平管道在满载时下垂。
3.12.1.1 水平方向铸铁管道,其每个管座上应该又最少一个支撑件。
3.12.1.2 对于铅管,应在其整个长度上提供支撑件。
3.12.1.3 铜管支撑件分布间隔如表 1 所表示。
3.12.1.4 对于水平方向上硬质塑料管,每个支撑件之间最小距离如表 2 所表示。
3.13 支撑管道吊件
3.13.1 假如管道长度达成 1.1 米,能够使用带钩吊件。
3.13.2 环式吊件可用于任何大小管道。
3.13.3 使用吊件地方,吊件应为金属制,且其设计和强度应该能够支持满载时管道,并能够牢靠连接到建筑物上。
表 1 (3.12 条)
水平安装间距 – 小型量规铜管
外部直径(毫米)
15,18
22,28
35,42
34,76
108,133,159
间距(米)
1.0
2.0
2.5
3.0
3.5
表 2 (3.12.1.4 条)
推荐悬浮水平 PVC 管支撑件间距
(1) PVC 给水管
名义管道大小(毫米)
20,25
32
40,50,63
90
110
160
支撑件间距(米)
0.76
0.91
1.37
1.52
2.3
4.1
(2) PVC 污水管
名义管道大小(毫米)
110
160
支撑件间距(米)
2.3
3.0
3.13.4 不管何种类型吊件,当其连接至石头、砖头、水泥、混凝土或其它类似材料时,应该经过将金属制或其它扩展型插头插到材料中,进行连接。
3.13.5 任何类型支撑黄铜管吊件,其材料应该时黄铜制。不过,假如使用不一样材料吊件,应使用经同意非导体材料使吊件绝缘,以预防管道和吊件之间产生电触作用。
3.14 对排水管支持
3.14.1 在不稳定土壤上排水管和污水管,应有混凝土支撑。混凝土应符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相关标准,假如没有该标准,应符合其它经同意标准。
3.14.2 使用混凝土层,其厚度不应少于 100 毫米,且应比管道名义直径宽 150 毫米。
3.14.3 使用地桩,其和管道相接点处横断面面积应大于 650 平方厘米,并应向下延伸至牢靠地基。
3.14.4 当污水管或排水管放置在连续混凝土基座(3.14.1 要求)上时,应在基座和管道之间加上最小 100 毫米厚减震垫(用可接收垫底材料)。污水管或排水管方向和角度要适宜,且在其整个长度上全部应有支撑件。
3.15 检验和测试
3.15.1 检验和测试通知。工程立即完工时,管道施工方应通知对应管理部门准备进行检验和测试。给排水管理局应监督全部检验和测试。
3.15.1.1 全部新管道工程,和受到新工程影响现有管道系统部分,或进行了更改部分, 全部应经相关部门检验、测试和同意。
3.15.2 现有管道工程
3.15.2.1 给排水管理局可随时对任何建筑物现有管道系统进行检验和测试。
3.15.2.2 假如发觉现有管道系统任何部分可能危害民众身体健康,那么健康部门医疗官员可经过书面命令方法,要求该系统全部些人进行必需更改或替换。
3.15.2.3 假如有理由认为建筑物管道系统变得有缺点,那么给排水管理局应对该系统进行测试和检验。
3.15.3 重新测试。假如经给排水管理局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那么管道系统全部些人、代理人或施工方应进行必需更改,并重新申请对管道系统进行测试和检验。
3.15.4 测试— 进行测试时,应有给排水管理局代表在场。
3.15.5 违反要求--- 相关违反要求通知需要必需写成书面材料,并由挂号寄出, 或由管理局送至房屋(包含地基)全部者或代理人和卫生设施施工方。
3.15.6 测试时所需劳动力。测试或检验所需设备、材料和劳动力全部必需由负责工程卫生设施施工方提供。
3.15.7 工程掩埋。全部给水和排水系统和相关部分全部要在掩埋之前得到检验并同意。 若未经检验或同意就掩埋,要在管理局指示下,重新挖出进行测试。
3.15.8 若管理局要求,每一个排水管道全部必需得到测试。测试方法是:使用材质坚硬、重量达成能够预防漂浮小球经过排水管道。 小球尺寸要求是:对于 75 毫米或以上管道, 小球尺寸为 50 毫米,对于 75 毫米以下管道,小球尺寸为 25 毫米。
3.15.8.1 全部要被掩埋粗制工程或管道全部需要用水来测试。 卫生器具安装完成以后,还要依据法规对整个系统进行深入烟雾、空气、水和化学方面测试。能够对给排水系统整体测试,也可对各个部分进行测试。
3.15.9 对整个系统进行水测试时,除了最高高于屋顶孔口,全部孔口全部要用测试塞子或螺丝帽紧紧塞住。系统里注入水要达成溢出屋顶程度。
3.15.9.1 若对各个部分进行测试,除了这个部分最高处孔口,每一个测试孔口全部要先紧紧塞住。每一部分全部需要注入水,而且测试水位不得少于3米高。对于相继部分测试,最少要从高于前一部分1.5米处重新测试。
3.15.9.2 测试之前,注入水必需要在系统里保持最少15分钟;系统要在各点保持平稳不晃。
3.15.10 烟雾测试首先要将存水弯出注入水,然后将烟雾机制造刺鼻、浓厚烟雾导入整个系统里。烟雾出现在屋面立管孔口处时,关掉烟雾机,此时应产生压力相当于25毫米水柱,且要保持最少15分钟时间。
3.15.11 最终测试排水系统和排气系统能够采取烟雾测试或化学测试。采取烟雾测试时,先要把存水弯处注入水,然后将一个或多个烟雾机制造刺鼻、浓厚烟雾导入整个系统里。烟雾出现在屋面立管孔口处时,关掉烟雾机,此时应产生压力相当于25毫米水柱,在检验开始之前,水柱需要保持最少15分钟时间。采取化学测试时,对每一条管道使用60毫升薄荷油或其它许可使用化学物质。
3.15.12 卫生器具已经安装并连接完成以后,系统能够进行再一次空气烟雾测试,产生最少25毫米水柱压力。
3.15.13 管理局可采取任一一个或全部上面提到测试,也可采取管理局认为是必需任何其它测试。
3.15.4 室外污水管道测试。室外污水管道也要得到管理局测试。测试包含堵住和公共污水管道相连接室外污水管道末端,然后将建筑物污水管道注入水,产生最少1.6米水压。若管理局要求,也可用流量测试替换以上测试方法。
3.15.15 测试给水系统
3.15.15.1管道检验员要监督整个给水系统测试。测试步骤以下:
(a) 全部管道和管件必需有正确支撑件和锚件。
(b) 关闭尾阀。测试连续时间里,中间控制阀门只要转到“开” 处。
对系统各个部分进行测试是,末尾处应该使用适宜装置。
(c)全部管道全部要进行合适冲洗和排水。
(d)当将系统全部气体排出时,需要缓慢注入水流,最好流速在每秒0.3米。
(e) 要求测试压力达成每平方米900KN,此时能够将泵连接到管道上进行测试。
(f) 测试压力要连续最少要求2个小时,但不多于24个小时。在此期间,系统、爆裂管道、配件、器具、阀门和水龙头全部要做渗漏测试。有缺点部件要求修补或更换。
(g) 系统要和测试泵体隔离一个小时时间,若不需要无多出水来保持测试压力每平方达成900KN,此时能够认为测试成功。
(h)经过测试发觉任何缺点全部要得到纠正,同时需要深入测试直至取得满意结果。
(i) 测试时只能采取饮用水。
3.15.15.2 若整个系统和各个部分在大于1小时时间内全部能承受前面3.13.15.1所描述压力,检验员在经过计量测试以后,能够看到除排水口之外,全部管道、连接处、装置全部没有水渗漏或渗出。
3.15.15.3 用于测试水必需来自饮用水源。
3.15.15.4 有以下情况,不得进行测试或检验:
(a) 修理或更换任何装置、龙头和阀门;
(b) 修补渗漏处;
(c) 清除排水管道或污水管道堵塞物。
3.15.16 同意/完工证书。在卫生管道系统完工并经过测试后,给排水管理局应授予施工方同意/完工证书。
4.0 饮用水供给、分配和保护
4.1 总则
4.1.1 饮用水系统不得安装有任何连接件,以防任何异物或非饮用水进入饮用水系统。
4.1.2 不得干扰饮用水系统,以免造成饮用水不可用。
4.1.3 非用于饮用水分配目标管件,不得安装在饮用水系统。
4.1.4 饮用水系统应和非饮用水系统严格分开。
4.1.5 安装非饮用水或废水管件地方,应能确保不会污染:饮用水池或食品处理设备。
4.1.6 严禁将废水喷射器任何部分连接至饮用水系统。
4.1.7 连接至饮用水系统任何井、泵、过滤器、沉淀器、设备和装置,应含有盖、墙、盖梁、套管,以预防地下水、地表水或其它污染源进入饮用水系统。
4.1.8 没有完全封住饮用水供水池,应拥有紧合封盖(该要求在标准中已要求)。
4.2 回流
4.2.1 水分配系统应预防回流。每个出水口全部应预防回流,推荐方法为:使出水口端和如水池溢流边缘垂直距离达成“最小”空气间隙(参见 4.3 和 4.4 条)
4.3 预防回流。对于将饮用水运输到某固定装置阀门、水落管或分配管,其孔口和固定装置溢流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4.3.2 条要求最小空气间隙。
4.3.1 假如离墙最近孔口(1)离墙距离大于孔口有效开口直径 3 倍;(2)离 2 个交叉墙之一最近距离大于孔口有效开口直径 4 倍,那么最小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表 3 所表示数字。
* 注:在 4.3.1 条,“墙”意思包含任何房间和建筑物墙,或有管道经过房间中任何装置、管件和结构表面。
表 3
(第 4.3.1 节)
最小空气间隙
喷口直径(毫米)
最小空气间隙(毫米)
15
30
20
40
25
50
4.3.2 喷口距墙最近点在:
(a) 等于或小于喷口有效开口直径和墙间距三倍处;或
(b) 等于或小于喷口有效开口直径和各相交墙间距四倍处
最小空气间隙不得低于表四所列要求。
表 4
(第 4.3.2 节)
最小空气间隙
喷口直径(毫米)
最小空气间隙(毫米)
15
45
20
60
25
75
4.3.3 若供水系统未采取回路装置,建筑物内则不得安装浴盆。另外,回路装置须在浴盆接口上方两米以上位置,以防地下水回流。
4.4 储水池 — 排水线
4.4.1 连接饮用水系统储水池或供水池应在其池身最低处安装一个排水阀。
4.5 回流预防器
4.5.1 “关键水位”指回流预防器发生作用水平位置
4.5.2 依据 4.5.4 子节所表示,无需留置4.3.1 和 4.3.2所要求空气间隙,可在配水管最终一个阀门和出口之间易于操作部位安装一个回流预防器。
4.5.3 回流预防器应采取合适方法安装,以确保其关键水位在下列项之上:
(a) 装置溢流线;或
(b) 水池最高水位,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调整阀入口直径四倍,或100 毫米(以较高水位为准)。
4.5.4 非压力水池储水池应采取合适方法安装于特定位置,以确保在溢流水位下,无需留置 4.3.1 或 4.3.2 节要求最低空气间隙,或安装回流预防器:
(a) 储水池应在溢流水位以下或全部供水管道以下安装一个溢流出水管;
(b) 溢流出水口有效开口应符合以下要求:流入储水池流速达成最高时,且入口全部打开,出口全部关闭(除溢流出口)情况下,水位不高于溢流出水口最高处(大于上述最低空气间隙1.5 倍距离);
(c) 供水管和溢流出水口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4.3.1 和 4.3.2 节要求最小空气间隙 1.5 倍;
(d) 溢流出水口应确保水流能够通畅流出,且直径不得小于 25 毫米;
(e) 水管全身应设有一处顺畅横截交叉位,该位不得小于出口有效开口;
(f) 溢流管出水终端应安装一个依据对应许可设计而成后备拉盖,以防其它杂物侵入。
4.5.5 接通饮用水系统储水池均应安装一个球阀,确保符合 4.3.1 或 4.3.2 节所表示最小空气间隙需求。
4.5.6 供水系统可采取水平或垂直球阀(须获管理局同意)。不得安装须将整个阀身浸入水槽水面以下球阀。若球阀连以对应水管,用以确保进水量不超出水槽额定水位时,应同时设置通气孔或其它回流预防虹吸设施。
4.6 清洁和消毒 — 依据管理局要求,饮用水系统全部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部件均应采取氯溶液进行全方面清洁和消毒,以确保系统投入使用前免遭污染。
4.7 非饮用水供给
4.7.1 以防非饮用水误饮,全部非饮用水管道系统应:
(a) 依据 21 10 506(管道标志规范)规范要求,注以显著、易于识别且持久留存标志;
(b) 置于不易拿取处,以免和饮用或食用用水相混淆。
非饮用水严禁用于食物加工步骤。
5.0 特殊装置
5.1 依据5.2 节所表示要求,冷却包、冷凝器、工业或专用设备应采取适宜方法安装于特定位置,以确保:
(a) 无需留置所要求最小空气间隙;
(b) 无需安装回流预防器。
冷却包、冷凝器、工业或专用设备不得和饮用水系统直接相连。
5.2 以下两种情况饮用水可用于冷却包、冷凝器、工业或专用设备:
(a) 该饮用水依据 4.5 节要求,首先注入储水池;
(b) 非从冷却包、冷凝器、工业或专用设备重新流回饮用水设备水。
5.3 热水水管不得采取聚乙烯设备或含有相同软化特征塑料材料设备,除非该热水管安有止回阀,且最终0.6 米(连接热水池 0.6 米处)管为金属管。
5.4 欲经过安有止回阀冷水管为热水池供水,该热水池应安以减压阀,以确保水池压力达成极限时,自动减压。另外,还应于水池上方 150 毫米内安装一个感应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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