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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湖及水利综合项目工程界桩标示牌关键技术统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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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 界桩、标示牌技术原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布置开展河湖管理范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畴划界工作,参照国家和行业关于界桩、标示牌设立及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原则。 1.0.2 本原则合用于我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设计、测绘、埋设和管理。 1.0.3 界桩是由河湖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埋设,用于批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畴边界标志物。 1.0.4 标示牌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设立,向社会公众告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畴及其划定根据、管理规定标志物。 1.0.5 界桩、标示牌埋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 1.0.6界桩、标示牌除应符合本原则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法律法规和原则规范规定。 2 设计 2.1 界桩 新设界桩应分为基本桩与加密桩。基本桩为控制性界桩,在管理范畴界线重要控制点埋设;对管理范畴边界拐点和复杂段可恰当增设加密桩。 2.1.1 构造 界桩可由桩体与基座构成,桩体应镶嵌于基座中;无法设立基座时,应恰当增长桩体长度和埋设深度。 2.1.2 材质 依照河湖及水利工程所在地建筑材料和管理需求不同,界桩桩体可分别采用钢筋混凝土或易于从本地获得青石、花岗岩、大理石等坚硬石材制作;也可在不可移动坚硬岩石表面制作雕刻界桩。 对界桩桩体,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 C25,石材强度应不低于 40MPa。界桩基座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界桩埋设点为岩石时,可直接开凿基坑,将界桩桩体镶嵌于岩石基坑内。 2.1.3 外形及尺寸 (1)基本桩 基本桩桩体外形宜采用棱柱体。地面以上桩体高度不不大于500mm。采用长方体(修边)外形时,有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200mm×200mm×1000mm(长×宽×高);无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200mm×200mm×1200mm(长×宽×高)。见图1。 图1 长方体(修边)基本桩断面图 采用六棱体外形时,桩体尺寸应为边长180mm,有基座桩体高应为1000mm;无基座桩体高应为 1200mm。见图2。 图2 六棱体基本桩断面图 (2)加密桩 加密桩桩体外形宜采用长方体。地面以上桩体高度应不不大于 400mm。有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150mm×150mm×900mm(长×宽×高);无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150mm×150mm×1000mm(长×宽×高)。见图3。 图3 加密桩断面图 (3)基座 基座外形应采用长方体,尺寸应为 600mm×600mm×500mm(长×宽×高)。预制混凝土基座及岩石基座坑应较桩体外形尺寸略大,便于桩体镶嵌和砂浆固定;界桩材料为钢筋混凝土,基座为现浇时,受力筋应在桩体下端外露,长度不不大于 100mm;基座顶面应低于地面 100mm。 2.1.4 界桩布设 (1)布设规定 1)布设界桩时应以能控制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畴边界基本走向为原则; 2)依照实际地形和周边环境拟定埋设位置,选取界桩外形和材质; (2)界桩密度 基本桩密度宜为 100m~200m,加密桩密度宜为20m~50m;相邻两界桩之间应互相通视。在河湖无生产、生活人类活动陡崖、荒山、森林等河段可依照实际状况加大间距。 在如下状况应增设界桩:1)重要下河湖通道(车行通道);2)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3)河湖拐弯(角度不大于120度)处;4)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2.1.5 标注 长方体(修边)界桩地面以上各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范畴内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范畴外立面为背面。正面、背面应采用阴文标注,左面、右面可采用喷涂方式标注。 长方体(修边)界桩正面、背面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标志图形 和“管理范畴界”5个中文;长方体(修边)桩左面标注河湖或水利工程名称;长方体(修边)桩右面标注界桩编号及设立日期。各面标注推荐式样见图4。 图4 长方体(修边)界桩标注样式示意图 六棱体界桩地面以上正面、反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范畴内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范畴外立面为背面。正面、背面应采用阴文标注。 六棱体界桩正面标注界桩编号及设立日期;背面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标志图形 和“管理范畴界”5个中文;各面标注推荐式样见图5。 图5 六棱体界桩标注样式示意图 如堤防管理范畴无法埋设界桩,可在堤防边界埋设,标注为“堤防边界”。 界桩标注均应采用白色作为底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标志应采用蓝色,其她标注文字均应采用红色。 标注文字字体均采用宋体,字号大小可依照字数恰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 2.1.6 编号 (1)基本桩 1) 河道编号格式为“岸别—界桩序号”。其中,岸别用“左”或“右”标记,界桩序号建议采用3位阿拉伯数字(如001) (下同),从上游到下游依次增大。 2) 湖泊编号格式为“岸别—界桩序号”。其中,岸别用“东”、“西”、“南”或“北”标记,界桩序号按照管理需要排列。 3) 堤防编号格式为“岸别—临水侧/背水侧—界桩序号”。其中,岸别用“左”或“右”标记,临水侧/背水侧用“临”、“背”标记,界桩序号从上游到下游依次增大,特殊状况时可依照管理需要排列。 4) 对有堤防河道、湖泊,堤防临水侧依照需要可设立水利工程界桩,采用堤防界桩编号规则;堤防工程背水侧界桩与河道或湖泊管理范畴界桩重叠,应分别采用河道界桩编号规则或湖泊界桩编号规则。 5) 水库编号格式为“库区/坝区—界桩序号”。其中,库区/坝区用“库”、“坝”标记,库区界桩序号按照先左岸后右岸,左岸从下游至上游、右岸从上游至下游依次增大规则排列;坝区界桩序号按照管理需要排列。 6) 河湖整治工程、水闸、泵站和其她水利工程编号格式为“管理单位—界桩序号”。界桩序号按照管理需要排列。 (2)加密桩 加密桩编号通过在基本桩编号下方增添附加编号构成。其中,基本桩编号采用相邻两界桩中序号较小编号,附加编号由“加”和加密桩序号构成。序号从基本桩编号较小一侧向较大一侧依次增长。例如:加 1,加 2 等。 (3)增设界桩 增设界桩编号是在上一种原有界桩序号后加注括号数字,例如:8(1),8(2),9(1)等。 2.2 标示牌 2.2.1 构造 标示牌由面板与支架构成。 2.2.2 材质 标示牌可采用铝合金、钢筋混凝土、仿木等材料制作。 2.2.3 外形及尺寸 标示牌外形采用长方形,尺寸宜为mm×1500mm(宽×高)或1500mm×1000mm(宽×高)。标示牌尺寸可依照工程规模选取;对临近村镇工程,可选用较大尺寸标示牌。 标示牌正面和背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范畴外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范畴内立面为背面。 采用铝合金等金属材质时,面板底色为蓝色,标注文字颜色为白色;采用混凝土材质时,面板底色为白色,标注文字颜色为红色。 标注文字字体均采用宋体,字号大小可依照字数恰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 标示牌正面标注可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工程管理与保护范畴标示牌(序号) 1、广东省对水利工程实行保护。广东省内所有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我省关于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畴。 2、在水利工程保护范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3、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义务,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畴内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畴内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举报电话:××××××××。 管理单位 日期 标示牌背面标注文字可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工程管理与保护范畴标示牌 ××工程管理与保护范畴划界工作,已经××政府批准实行完毕,依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示如下: (论述工程管理与保护范畴) ××县(区、市)人民政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名称) 日期 2.2.4 密度 河湖及水利工程起点、终点各设一种标示牌,起点、终点之间设立标示牌间距应不大于3000m。 在下列状况应设立:1) 穿越城乡规划区上、下游;2) 重要下河湖通道(车行通道);3) 人口密集或人流汇集地点河湖岸;4)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5)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2.2.5 编号 标示牌编号书写于标题名称背面。格式为“(标示牌序号)”,序号依照管理需要排列。 3 测绘 3.1 坐标和高程基准 区域内原则上应采用北京54坐标系或西安80坐标系,的确无法采用以上坐标系也可采用流域内乡镇规划独立坐标系,但一条河流划界坐标系应统一。 高程原则上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珠江基面高程基准。的确无法采用以上高程基准时也可以采用流域内乡镇规划高程系统,但一条河流高程系统应统一。 3.2 测绘范畴 除河湖及水利工程占压地外,测量范畴应向河湖管理范畴边界外侧延伸10m~50m(平面);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畴边界外侧延伸50m(平面) 3.3 地形图绘制 3.3.1河湖管理范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畴地形图测图比例1:,等高距为1m。 3.3.2 测绘范畴内建、构筑物应在地形图上标记清晰。堤防护岸、拦河坝、水闸、沿河提引水建筑物等水利工程应注明名称及核心特性参数。 3.4 界桩点放样原则 3.4.1 普通状况下规定采用CORS、RTK或全站仪进行界桩点放样,也可采用J2经纬仪配合测距仪或交汇法放样。 3.4.2 放样测站(RTK固定站点)宜选取基本控制网及以上级别控制点,当采用全站仪或经纬仪在基本控制点上不能放样时,也可采用图根点或增设支线点。 3.4.3 界桩点放样时,平面位置与设计位置容许差值为5cm;高程实测值与设计高程值容许差值为±5cm。 3.5 测绘成果 测绘工作应提交完整测绘技术资料,重要涉及: (1) 外业观测、记录手簿; (2) 平、高控制平差计算资料与成果; (3) 界桩、标示牌坐标测绘成果; (4) 界桩、标示牌埋设点位置应展绘到相应河湖管理范畴或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畴平面图上; (5) 界桩、标示牌埋设后数码相片; (6) 测量检查报告、测量技术报告等; 以上成果相应电子版资料。 4 埋设 4.1 埋设流程 (1)测绘河湖管理范畴或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畴1:地形图; (2)依照实际地形,在图上画出河湖管理范畴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畴边界,标出界桩、标示牌埋设点; (3)界桩、标示牌埋设点定点放样; (4)开挖基坑并夯实; (5)现场浇筑基座,或在基坑内安装预制混凝土基座; (6)安装界桩、标示牌并保证与基座牢固结合; (7)拍摄照片。 4.2 埋设位置 界桩、标示牌均应埋设在管理和保护范畴界线内侧(近河湖、水利工程一侧)。所有已埋设界桩、标示牌均应在河湖管理范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畴平面图上标注,并将埋设点坐标、高程和界桩、标示牌照片整顿入数据库。 当选定埋设点在湿地、水塘等不适于埋设区域时,可先将界桩、标示牌埋设于岸边恰当位置并在管理范畴平面图上详细标注,待有条件时再按选定位置埋设。 少数民族地区应尊重本地习俗,避开敏感区域。 4.3 埋设深度 无基座基本桩埋设深度不不大于700mm;无基座加密桩埋设深度不不大于600mm;有基座界桩,涉及基座在内桩体埋设深度为600mm。不具备深埋条件地区在保证埋设牢固前提下可恰当减少界桩埋深。 标示牌宜安装在保护范畴内明显位置。标示牌可采用柱式和附着式两种安装方式。柱式安装时,支撑件应美观、统一、牢固稳定,采用与标示牌相似材质;附着式安装时,标示牌应固定在表面平整硬质底板或墙面等不可移动物体上。 5 管理 5.1 管理单位 界桩、标示牌管理和寻常维护工作由河湖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详细承担。 5.2 管理内容 5.2.1 检查 管理单位应按相应水利工程养护修理规程规定进行经常检查和养护修理。重点检查与否松动、移动、损坏或丢失;寻常维护工作涉及清除界桩、标示牌周边杂草、淤泥和遮挡物,刷新注记,清洁桩体、牌面,保证界桩标示牌明显易见,做好检查记录,制止损坏界桩、标示牌行为。 5.2.2 移动 因建设项目确需移动界桩、标示牌,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河湖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批准。界桩、标示牌移动后,应及时更新相应管理范畴平面图和数据库。 移动界桩、标示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2.3 增设 需要增设界桩、标示牌时,河湖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拟定增设界桩、标示牌数量和埋设位置,明确界桩、标示牌管理责任方,提出增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5.2.4 修复 对主体完整、边角轻微损坏界桩、标示牌应当修复;对基座松动但桩体完整界桩应当在原地加固扶正。 5.2.5 更换 对丢失或者严重损坏、修复困难界桩、标示牌,应当重新制作并在原地恢复埋设,无法在原地恢复,应就近选取恰当位置移位埋设。 重新制作、埋设界桩和标示牌,其标注年份为重新埋设时年份。 5.2.6 档案管理 河湖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界桩、标示牌寻常管理档案,每年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界桩、标示牌管理状况。 附图: 长方形(修边)无基座基本桩效果图 长方形(修边)有基座基本桩效果图 六棱体有基座基本桩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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