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前言
本原则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别的为推荐性条款。
本原则与欧洲水泥原则ENV197-1:《通用波特兰水泥》一致性限度为非等效。
本原则自实行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原则。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原则重要变化如下: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增长了通用硅酸盐水泥定义;将各品种水泥定义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容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且≤20%,其中容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原则第5.2.4条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原则第5.2.5条窑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
——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且≤70%”,并分为A型和B型。A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P.S.A;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条,本版第5.1条);
——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
——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不不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条);
——材料中增长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5.2.3、5.2.4条);
——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容许掺加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条和附录A);
——增长了M类混合石膏,取消了A类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条);
——助磨剂容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条,本版第5.2.6条);
——普通水泥强度级别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
——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中氧化镁含量”改为“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其中规定P.S.A型、P.P型、P.F型、P.C型水泥中氧化镁含量不不不大于6.0%,并加注b阐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不不大于6.0%时,应进行水泥压蒸实验并合格’;P.S.B型无规定。(原版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6.1条,本版第7.1条);
——增长了氯离子限量规定,即水泥中氯离子含量不不不大于0.06%(本版第7.1条);
——将各强度级别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指标改为和硅酸盐水泥一致,将各强度级别复合硅酸盐水泥强度指标改为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一致(原版GB12958-1999中第6.6条,本版第7.3.3条);
——增长了45μm方孔筛筛余不不不大于30%作为选取性指标(本版第7.3.4条);
——增长了选取水泥组分实验办法原则和定期校核规定(本版第8.1条);
——将“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不大于180mm来拟定用水量”规定合用水泥品种扩大为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和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普通硅酸盐水泥(原版GB1344-1999第7.5条,本版第8.5条);
——编号与取样中增长了年生产能力“200×104t以上”级别,即: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种编号;将“120万吨以上,不超过1200吨为一种编号”改为“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种编号”(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1条,本版第9.1条);
——将“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强度级别,别的技术规定应符合本原则关于规定”改为“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规定期方可出厂”(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2条,本版第9.2条);
——增长了出厂检查项目(本版第9.3条);
——取消了废品鉴定(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3条);
——不合格品鉴定中取消了细度和混合材料掺加量规定,将鉴定规则改为“检查成果符合本原则7.1、7.3.1、7.3.2、7.3.3条技术规定为合格品。检查成果不符合本原则7.1、7.3.1、7.3.2、7.3.3条中任何一项技术规定为不合格品。(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3.2条,本版第9.4.1、9.4.2条);
——检查报告中增长了“合同商定其她技术规定”(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4条,本版第9.5条);
——交货与验收中增长了“安定性仲裁检查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毕”(本版第9.6.2条);
——包装标志中将“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98%”改为“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99%”(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1条,本版第10.1条);
——包装标志中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包装袋两侧印刷采用黑色”改为“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包装袋两侧印刷采用黑色或蓝色”(原版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2条,本版第10.2条)。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原则由全国水泥原则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原则重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本原则参加起草单位: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丛林集团、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云南国资水泥红河有限公司、云南国资水泥昆明有限公司、合肥水泥设计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查站、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冠鲁集团山东万利水泥有限公司、唐山隆丰水泥有限公司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颜碧兰、江丽珍、肖忠明、刘晨、张秋英、陈萍、霍春明、席劲松、宋立春、王昕、郭俊萍
本原则所代替原则历次版本状况为
-GB175-1956、GB175-1962、GB175-1977、GB175-1985、GB175-1992、GB175-1999;
-GB1344-1956、GB1344-1962、GB1344-1977、GB1344-1985、GB1344-1992、GB1344-1999;
-GB12958-1981、GB12958-1991、GB12958-1999。
通用硅酸盐水泥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定义与分类、组分与材料、强度级别、技术规定、实验办法、检查规则和包装、标志、运送与贮存等。
本原则合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T176 水泥化学分析办法(GB/T176-1996,eqv ISO680:1990)
GB/T203 用于水泥中粒化高炉矿渣
GB/T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实验办法
GB/T1345 水泥细度检查办法(筛析法)
GB/T1346 水泥原则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查办法(GB/T1346-,eqv ISO9597:1989)
GB/T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粉煤灰
GB/T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办法
GB/T2847 用于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GB/T5483 石膏和硬石膏
GB/T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办法(勃氏法)
GB9774 水泥包装袋
GB12573 水泥取样办法
GB/T12960 水泥组分定量测定
GB/T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查办法(ISO法)(GB/T17671-1999,idt ISO679:1989)
GB/T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
JC/T420 水泥原料中氯离子化学分析办法
JC/T667 水泥助磨剂
JC/T742 掺入水泥中回转窑窑灰
3 定义与分类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
通用硅酸盐水泥 Common Portland Cement
以硅酸盐水泥熟料和适量石膏、及规定混合材料制成水硬性胶凝材料。
4 4 分类
本原则规定通用硅酸盐水泥按混合材料品种和掺量分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各品种组分和代号应符合5.1规定。
5 组分与材料
5.1 组分
通用硅酸盐水泥组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
品种 代号
组 分
熟料+石膏 粒化高炉
矿渣 火山灰质
混合材料 粉煤灰 石灰石
硅酸盐水泥 P·I 100 - - - -
P·Ⅱ ≥95 ≤5 - - -
≥95 - - - ≤5
普通硅酸盐水泥 P·O ≥80且<95 >5且≤20a -
矿渣硅酸盐水泥 P·S·A ≥50且<80 >20且≤50b - - -
P·S·B ≥30且<50 >50且≤70b - - -
火山灰质硅酸盐
水泥 P·P ≥60且<80 - >20且≤40c - -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P·F ≥60且<80 - - >20且≤40d -
复合硅酸盐水泥 P·C ≥50且<80 >20且≤50e
a本组分材料为符合本原则5.2.3活性混合材料,其中容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原则5.2.4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原则5.2.5窑灰代替。
b本组分材料为符合GB/T203或GB/T18046活性混合材料,其中容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原则第5.2.3条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原则第5.2.4条非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原则第5.2.5条窑灰中任一种材料代替。
c本组分材料为符合GB/T2847活性混合材料。
d本组分材料为符合GB/T1596活性混合材料。
e本组分材料为由两种(含)以上符合本原则第5.2.3条活性混合材料或/和符合本原则第5.2.4条非活性混合材料构成,其中容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原则第5.2.5条窑灰代替。掺矿渣时混合材料掺量不得与矿渣硅酸盐水泥重复。
5.2 材料
5.2.1 硅酸盐水泥熟料
由重要含CaO、SiO2、Al2O3、Fe2O3原料,按恰当比例磨成细粉烧至某些熔融所得以硅酸钙为重要矿物成分水硬性胶凝物质。其中硅酸钙矿物不不大于66%,氧化钙和氧化硅质量比不不大于2.0。
5.2.2 石膏
5.2.1.1 天然石膏:应符合GB/T 5483中规定G类或M类二级(含)以上石膏或混合石膏。
5.2.1.2 工业副产石膏:以硫酸钙为重要成分工业副产物。采用前应通过实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无害。
5.2.3 活性混合材料
符合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原则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粒化高炉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5.2.4 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标分别低于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原则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粒化高炉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石灰石和砂岩,其中石灰石中三氧化二铝含量应不不不大于2.5%。
5.2.5窑灰
符合JC/T742规定。
5.2.6 助磨剂
水泥粉磨时容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应不不不大于水泥质量0.5%,助磨剂应符合JC/T667规定。
6 强度级别
6.1 硅酸盐水泥强度级别分为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级别。
6.2 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级别分为42.5、42.5R、52.5、52.5R四个级别。
6.3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强度级别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级别。
7 技术规定
7.1 化学指标
化学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
品种 代号
不溶物
(质量分数) 烧失量
(质量分数) 三氧化硫
(质量分数) 氧化镁
(质量分数) 氯离子
(质量分数)
硅酸盐水泥 P·I ≤0.75 ≤3.0
≤3.5
≤5.0a
≤0.06c
P·Ⅱ ≤1.50 ≤3.5
普通硅酸盐水泥 P·O - ≤5.0
矿渣硅酸盐水泥 P·S·A - - ≤4.0 ≤6.0b
P·S·B - -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P·P - - ≤3.5
≤6.0b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P·F - -
复合硅酸盐水泥 P·C - -
a如果水泥压蒸实验合格,则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容许放宽至6.0%。
b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不不大于6.0%时,需进行水泥压蒸安定性实验并合格。
c当有更低规定期,该指标由买卖双方协商拟定。
7.2 碱含量(选取性指标)
水泥中碱含量按Na2O+0.658K2O计算值表达。若使用活性骨料,顾客规定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碱含量应不不不大于0.60%或由买卖双方协商拟定。
7.3 物理指标
7.3.1 凝结时间
硅酸盐水泥初凝不不大于45min,终凝不不不大于390min;
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初凝不不大于45min,终凝不不不大于600min。
7.3.2 安定性
沸煮法合格。
7.3.3 强度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级别通用硅酸盐水泥,其不同各龄期强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单位为兆帕
品 种 强度级别 抗 压 强 度 抗 折 强 度
3d 28d 3d 28d
硅酸盐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62.5 ≥28.0 ≥62.5 ≥5.0 ≥8.0
62.5R ≥32.0 ≥5.5
普通硅酸盐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矿渣硅酸盐水泥
火山灰硅酸盐水泥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复合硅酸盐水泥 32.5 ≥10.0 ≥32.5 ≥2.5 ≥5.5
32.5R ≥15.0 ≥3.5
42.5 ≥15.0 ≥42.5 ≥3.5 ≥6.5
42.5R ≥19.0 ≥4.0
52.5 ≥21.0 ≥52.5 ≥4.0 ≥7.0
7.3.4 细度(选取性指标)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以比表面积表达,不不大于300m2/kg;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以筛余表达,80μm方孔筛筛余不不不大于10%或45μm方孔筛筛余不不不大于30%。
8 实验办法
8.1组分
由生产者按GB/T12960或选取精确度更高办法进行。在正常生产状况下,生产者应至少每月对水泥组分进行校核,年平均值应符合本原则第5.1条规定,单次检查值应不超过本原则规定最大限量2%。
为保证组分测定成果精确性,生产者应采用恰当生产程序和适当办法对所选办法可靠性进行验证,并将经验证办法形成文献。
8.2不溶物、烧失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和碱含量
按GB/T176进行实验。
8.3 压蒸安定性
按GB/T750进行实验。
8.4 氯离子
按JC/T420进行实验。
8.5 原则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按GB/T 1346进行实验。
8.6 强度
按GB/T17671进行实验。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和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普通硅酸盐水泥在进行胶砂强度检查时,其用水量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不大于180mm来拟定。当流动度不大于180mm时,须以0.01整倍数递增办法将水灰比调节至胶砂流动度不不大于180mm。
胶砂流动度实验按GB/T2419进行,其中胶砂制备按GB/T17671进行。
8.7 比表面积
按GB/T8074进行实验。
8.8 80μm和45μm筛余
按GB/T1345进行实验。
9 检查规则
9.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级别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104t如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办法按GB12573进行。可持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当散装水泥运送工具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容许该编号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9.2 水泥出厂
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规定期方可出厂。
9.3 出厂检查
出厂检查项目为7.1、7.3.1、7.3.2、7.3.3条。
9.4 鉴定规则
9.4.1 检查成果符合本原则7.1、7.3.1、7.3.2、7.3.3条为合格品。
9.4.2 检查成果不符合本原则7.1、7.3.1、7.3.2、7.3.3条中任何一项技术规定为不合格品。9.5 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内容应涉及出厂检查项目、细度、混合材料品种和掺加量、石膏和助磨剂品种及掺加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及合同商定其她技术规定。当顾客需要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d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各项检查成果,32d内补报28d强度检查成果。
9.6 交货与验收
9.6.1 交货时水泥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查成果为根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检查报告为根据。采用何种办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合同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办法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或未在合同、合同中注明验收办法,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编号水泥检查报告为验收根据”字样。
9.6.2 以抽取实物试样检查成果为验收根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办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原则规定项目和办法进行检查。
在40d以内,买方检查以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原则规定,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承认水泥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进行仲裁检查。水泥安定性仲裁检查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毕。
9.6.3 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检查报告为验收根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承认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同编号水泥封存样。在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承认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承认水泥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进行仲裁检查。
10. 包装、标志、运送与贮存
10.1 包装
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拟定,但关于袋装质量规定,应符合上述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规定。
10.2 标志
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晰标明:执行原则、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级别、生产者名称、生产允许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包装袋两侧应依照水泥品种采用不同颜色印刷水泥名称和强度级别,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采用红色,矿渣硅酸盐水泥采用绿色;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采用黑色或蓝色。
散装发运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似内容卡片。
10.3 运送与贮存
水泥在运送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级别水泥在贮运中避免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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