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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保护指引思想、保护目的和原则 3
第三章 保护内容和重点 3
第四章 市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
第五章 历史城区保护和展示 5
第六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运用 9
第七章 文物古迹及其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运用 12
第八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4
第九章 规划分期和实行保障 14
第十章 附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的解决保护与发展关系,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江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江阴市都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是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
第三条 本次规划合用范畴是江阴市域辖区范畴,总面积988平方公里。重点针对江阴中心城区内历史城区制定保护规定和办法。市域历史村镇等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需单独编制。
第四条 规划重要根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行条例》()
(五) 《都市规划编制办法》()
(六) 《都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七) 《都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八)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九)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意见告知》(苏政办发〔〕86号)
(十)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
(十一) 《江阴市都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本次规划规划期限为至,近期为~,远期为~。
第六条 文本中字体加粗并带下划线某些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 保护指引思想、保护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江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指引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增进江阴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江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目的
(一) 继承和保护江阴市江防要塞之城、百越舟车之会、吴文化来源之地、名人荟萃之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乐之乡、江南近当代工商实业名区等历史文化特色。
(二) 保护历史城区整体格局和风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 合理运用文化遗产,使其历史文化内涵和价值得到充分展示。
第九条 江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
(一) 分类型、分层次、分级别保护原则。
(二) 真实性原则。注重保护承载历史信息真实载体。
(三) 完整性原则。注重文化遗产本体、历史环境、遗产文化内涵和形成要素整体保护。
(四) 合理运用、永续运用原则。
(五) 远近结合,循序渐进、逐渐实行原则。
第三章 保护内容和重点
第十条 江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
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地下文物埋藏区等,以及市域历史文化名村名镇、运河水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民俗精华、老式工艺和老式文化等(详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点
(一) 历史城区:整体格局和风貌。
(二) 历史文化街区:北大街、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
(三) 文物古迹:体现江阴军事要塞特色黄山炮台旧址、电雷学校山洞仓库和码头旧址、江阴要塞司令部旧址等。
第四章 市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市域山水环境和运河水网保护
保护山体完整性,禁止开山采石,对已破坏山体采用生态恢复办法。保护运河水网,改进河道水质,加强两侧景观绿化建设(保护山体详见附表1、保护运河水道详见附表6)。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
保护青阳、长泾和顾山镇3处名镇,徐霞客镇湖塘里村和北渚村2处名村。
第十四条 市域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保护江阴市域98处文物保护单位(详见附表9)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五条 市域历史建筑保护
全面调查市域历史建筑,对其实行紫线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市域古树名木保护
保护市域135棵古树名木(详见附表7)。
第十七条 市域文化线路保护
保护作为京杭大运河支线锡澄运河文化线路。
第十八条 近当代工业遗产保护
保护市域江阴蚕种场、青阳镇茧行、华西村创业窑等体现江阴近当代工业发展和1950年代以来乡镇工业发展工业遗产。
第十九条 市域历史名人纪念地保护
保护市域历史名人故居、牌坊、题记和墓葬等名人纪念地。
第二十条 市域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
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实行保护区划管理。位于城乡规划建设用地以外地下文物埋藏区,不应安排建设用地和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五章 历史城区保护和展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城区规划范畴
涉及古城墙以内城区、古城墙以外北大街、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和君山等地区。总面积372.12公顷,其中古城墙内面积约195公顷。
第二十二条 总体保护办法
(一) 历史城区保护与发展定位为具备山水都市特色,体现历史格局风貌和文化内涵高品质都市中心区。
(二) 历史城区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展示相结合商业、文化、居住等功能。
(三) 完善都市新区都市功能,疏解历史城区功能,控制历史城区建设强度,缓和历史城区建设和交通压力。
第二十三条 历史城区保护内容
保护历史城区整体格局和风貌,详细涉及山水环境、城址轮廓、历史街巷、历史水系、天际轮廓和景观视廊,以及各风貌景观片区历史风貌等。
第二十四条 山水环保
保护君山、锡澄运河等山水环境,延续山、水、城形胜格局。
第二十五条 高度控制和景观视廊保护
(一) 按照12米如下、12-24米、24-36米、不不大于36米共4个级别,分区控制历史城区建筑高度。
(二) 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周边地块建筑高度控制为12米如下。历史文化街区内部高度控制详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三) 划定君山—锡澄运河、君山—黄山2条景观视廊。君山—锡澄运河景观视廊区域涉及:君山山体范畴和锡澄运河、环城北路、君山路、滨江路等道路围合区域,建筑控制高度为24米及如下。君山—黄山景观视廊区域涉及:君山主峰和黄山主峰之间连线两侧各外扩75米区域,建筑高度控制为30米及如下。
第二十六条 历史街巷保护
(一) 保护历史街巷名称和走向,建设风貌和谐街道景观(详见附表5)。
(二) 保护西大街、司马街、人民路步行街、青果路、南街、中街、西横街、县湾街等重要街巷格局。
第二十七条 历史水系保护和展示
(一) 保护历史城区内和周边东横河、东城河、东转河、运粮河、鲥鱼港、新河等护城河和古运河历史水系,加强河道蓝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历史景观展示
(三) 以护城河和环城绿带展示标记城址轮廓。以雕塑、景观建筑等标志物提示各城门位置。
(四) 以景观提示手法展示历史城区内已经消失某些河道。
(五) 展示北大街-君山、人民路-中山公园、文庙-兴国寺塔、黄山炮台、南菁中学、舜过井-适园、忠义街等7处风貌景观片区历史风貌。
第二十九条 历史城区用地功能调节
(一) 与中山公园、江阴要塞司令部旧址等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改进人民路和虹桥路商业环境。勉励人民路商业职能向西大街、中街等平行人民路历史街巷发展。
(二) 延续北大街、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老式商业、居住功能,增进历史文化街区发展都市特色商业;勉励小型老式文化表演、展览交易、老式技艺教诲传承和文化休闲等设施进入历史文化街区。
(三) 规划在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西北侧建设江阴民俗博物馆。
(四) 增长公共绿地。结合城址展示,沿锡澄运河、东横河、东城河和环城南路建设带状公共绿地;结合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周边环境改进,建设小型公共绿地。
(五) 公共绿地建设应注重延续历史特色。适园南侧公共绿地建设应延续江南私家园林艺术特点。
(六) 逐渐搬迁历史城区内部二、三类工业公司,改为居住等用地功能。
第三十条 历史城区人口容量
控制历史城区人口增长,增进人口向东部和西部都市新区组团疏解,规划期内,历史城区人口从4.5万人(古城墙内人口约3.6万人)降为3.6万人(古城墙内人口约3万人)。
第三十一条 历史城区道路交通规划
(一) 在历史城区内实行公交优先办法,创造优质慢行交通环境,限制供应停车设施,限制货运车辆行驶,在有条件状况下加密支路网。
(二) 加强环城路交通职能,避免过境交通穿越历史城区。
(三) 在历史文化街区中,除消防车道、街区内部货运和救护车辆通道外,历史街巷都作为非机动车道,结合锡澄运河、东横河、东城河、运粮河等滨水步行道,构建历史景观良好慢行交通系统。
(四) 历史城区中道路交通系统和设施严格执行《江阴市都市综合交通规划》。
(五) 历史城区内道路桥梁、公交停车场站、社会停车场、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保护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历史城区市政设施规划
(一) 给水工程规划:历史城区内给水管网成环状布置,水源为长江水,经江阴区域水厂采用。历史文化街区给水水源以周边道路市政干管为主,采用生活和消防用水共用管网,当管网无法满足消防规定期,应建设备用消防水源。
(二) 污水工程规划:主干管布置于环城北路、中山路、青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塘前路、澄江路等。历史城区污水经收集后进入城西污水解决厂解决。
(三) 雨水工程规划:雨水管道在红线宽度42米以上道路、36米以上三块板道路下两侧布置,别的道路下单侧布置。雨水经管道收集后,就近、分散、重力流入附近河流。
(四) 供电工程规划:历史城区内部110千伏和35千伏电力线路都采用埋地敷设。保存现状35千伏宝塔变,在环城南路和锡澄运河交汇处东北位置规划新建110千伏1#变。
(五) 电信工程规划:通信线路采用管道埋地方式敷设。保存现状历史城区内邮政君山支局、联通网络汇聚中心、江阴市电信局、邮政人民路支局、有线电视澄江前端等设施。
(六) 燃气工程规划:现状瓶装液化石油气所有搬迁出历史城区范畴,减少安全隐患。燃气管网采用中压-低压两级压力系统,实现100%覆盖。管网采用环状为主、环枝结合方式。历史街区运用周边楼栋调压箱或区域调压站降压使用。
(七) 供热工程规划:近期采用枝状管网,远期各热力网之间形成互联网。热力主干管道应尽量避开历史文化街区。
(八) 环境卫生工程规划:规划公共厕所为一、二类水冲式公共厕所。居住用地按照每平方公里3-5座设立,公共设施用地按每平方公里4-11处设立。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普通不应超过70米。历史文化街区污水管网尚不完善区域,需建设化粪池等粪便污水前端解决设施,随着市政污水管网完善,粪便纳入污水管网实行管道排放,污水厂集中解决。
(九) 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照常规设立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规定前提下采用工程技术办法加以解决。
第三十三条 防灾和环保
(一) 江阴市都市防洪原则为1一遇,河道排涝原则取一遇。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历史环境、自然环境协调,注重沿岸码头、古桥、纤路和驳岸等历史元素保护和展示运用。
(二) 历史城区内部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工厂和仓库,历史城区内部不得设立二、三类工业,治理并关闭历史城区内和周边水体污染源。
(三) 历史城区保存现状环城北路消防站,并按照一级普通消防站增长配备。
第六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运用
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畴
(一) 划定并保护北大街、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共2处历史文化街区。
(二) 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畴:东至同兴里,西至闸桥河,南至澄江路,北至光孝后巷,面积为3.69公顷(详见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图)。
(三) 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畴:北至环城南路,南至方家弄南12米位置,东至河东街,西至忠义街西侧院落西边界,面积为3.0公顷(详见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图)。
第三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特色
(一) 北大街、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体现了典型江南水乡商业街区特色。北大街街区与黄田港,是江阴历史上区域水陆交通枢纽和海内外贸易集散地;忠义街街区和运粮河,是江阴古城与太湖北部各乡镇土布、粮食等农副产品和手工艺品交易集散地。街区建筑具备明清江南老式民居特色。
第三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功能发展定位
北大街和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重要以居住、特色商业和文化休闲功能为主。勉励北大街、忠义街等老式商业街恢复两侧店铺,支持老字号发展和传承创新,保持街区活力。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内容
(一) 保护街区内迎驾码头旧址、吴莲洁贞节牌坊等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二) 保护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内10处、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内16处历史建筑(详见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图、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图)。
(三)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老式街巷空间格局,涉及北大街街区内北大街、光孝坊巷、缪家场和同兴里等历史街巷,忠义街街区内忠义街和河东街等历史街巷。
(四) 保护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内普通老式建筑明清江南民居老式风貌和街区内河流、码头、纤路、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五) 延续历史文化街区良好邻里氛围。
(六) 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街区内民俗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口述历史。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一) 对历史建筑和普通老式建筑及时实行保护急救工作,保证无险情。加强外观维修和构造加固,容许内部依照使用规定进行改进。街区内历史建筑不得拆除重建。普通老式建筑可以落架翻修,翻修时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变化原有风貌。
(二) 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改造、修缮、整治等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历史街区江南民居老式风貌,不得大面积更新改造,破坏历史街区完整性。
(三)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逐渐整修、改造,甚至拆除。
(四) 严格控制街区内建筑高度为2层及如下。历史建筑和普通老式建筑按照原貌高度控制。
(五) 历史文化街区内除规划打通和拓宽街巷外,保持历史街巷原有断面宽度和走向,保持老式街景和空间尺度轮廓。
(六) 加强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交通组织
(一) 恰当打通拓宽北大街街区章家场和后街,忠义街街区薛家弄等街巷,改进街区可达性。拓宽街巷应保存原有街巷走向和名称。
(二) 历史文化街区内部重要以步行及非机动车交通为主,在街区外围合理设立公交站点,以以便居民出行。在接近街区入口外围地块建设小型社会停车场,满足停车需求。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基本设施
为优化历史文化街区居住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应逐渐完善市政基本设施。市政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或沿墙敷设方式,积极摸索在不拓宽街巷状况下引入市政管线技术方案。
第四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消防防灾
历史文化街区应配备小型、合用消防设施和装备。建立社区消防组织,实行责任制度,加强街区防火防灾应急管理和寻常巡逻。历史文化街区内北大街、忠义街、河东街等有条件街巷应设立消火栓。
第七章 文物古迹及其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运用
第四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管理
(一) 加强历史城区内和周边31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4处,详见附表2)。
(二) 保护历史城区内和周边电雷学校山洞仓库和码头旧址、吴莲洁贞节牌坊等10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详见附表3)。
(三) 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控制在4层及如下,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建设控制地带内都市建设活动不得对文物保护单位导致景观风貌影响和噪声、空气、水体等环境污染。
第四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展示和运用
(一) 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等文物古迹展示应全面对的揭示文物价值和历史内涵。
(二) 江阴要塞司令部旧址、刘氏兄弟故居等文物古迹继续作为博物馆和纪念馆等文化设施使用,适园、楚春申君黄歇墓等文物古迹修缮后应对公众开放。
(三) 勉励武庙、钱土纱业公所旧址等文物古迹由居住转变为博物馆、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设施用途。
第四十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内容和管理规定
(一) 保护历史城区内北大街和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内26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外雷祖殿、十方庵及其碑刻、君山炮台旧址3处历史建筑(详见附表4)。
(二) 以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基底或所在院落为保护范畴,保护范畴内其他建筑应在高度、立面形式、屋顶轮廓等方面与历史建筑协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采光等功能需要。
(三) 不得拆除历史建筑,加强修缮,改进内部采光、通风等物理环境。应建立保护标志和保护档案,明保证护责任主体。
(四) 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控制在4层及如下,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建设控制地带内都市建设活动不得对历史建筑导致景观风貌影响和噪声、空气、水体等环境污染。
第四十五条 历史建筑运用
(一) 勉励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作为特色商业和文化休闲等公共设施,勉励在历史建筑内开展老式手工艺制作等非物质文化表演活动。
(二) 延续雷祖殿和十方庵历史建筑宗教功能;君山炮台旧址修缮后应作为君山公园重要历史景点开放,并增长标牌等展陈设施。
第四十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和展示
保护历史城区内23棵古树名木,以古树名木树干以外10-15米为古树名木保护范畴。将古树名木作为绿化景观重点进行展示。
第四十七条 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
(一) 划定白屈港地下文物埋藏区,其范畴北至澄江东路,东至白屈港河,南至澄张汽车专用公路,西至萧山路,面积14.39公顷;
(二) 划定北护城河地下文物埋藏区,其范畴北至丰产巷,东至高巷路,南至东横河,西至虹桥北路,面积4.82公顷。
(三) 加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管理。
第八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十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
(一) 保护58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详见附表10)。
(二) 对手工艺品、特色食品、老式习俗和庙会等地方文化元素进行更进一步发掘,并进行保护和展示。
(三) 加强对徐霞客、刘氏兄弟等历史人物在国内文化、科学发现等方面贡献研究与宣传。
(四) 对改革开放以来江阴创业历程及人文精神进行发掘和总结。
第四十九条 江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一) 在北大街西北侧规划民俗博物馆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和陈列展室。
(二) 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中注重营造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表达文化空间场合。
第九章 规划分期和实行保障
第五十条 历史城区保护分期实行
(一) 建立一类保护历史街巷标志阐明,进行街道景观整治。治理锡澄运河历史城区段、东横河、东城河和运粮河等护城河水体污染;近期向南打通君山路和虹桥路,为历史城区功能复兴提供基本条件,初步建立历史文化街区步行系统。
(二) 远期建立重要街巷格局所有标志阐明,形成特色历史景观风貌;实现山水格局、景观视廊和城址轮廓完整展示;呈现各风貌景观片区文化和景观特色,使得历史和当代都市景观交融;建设历史文化展示有关公共设施;建立完善步行风貌展示系统。
第五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分期实行
(一) 近期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界标、在重要出入口设立标志牌,建立历史街巷标志阐明。
(二) 近期整治沿街立面,恢复老式街道景观。
(三) 近期进行管线入地改造,完善燃气、排水等基本设施管线。
(四) 近期进行路面铺装改造,重要历史街巷应恢复或新铺设老式形式石板路面,并增长路灯和路名牌等设施。
(五) 近期加强居民休闲活动场合建设,加强滨水空间和小广场绿化和休闲设施建设。
(六) 远期恢复街区老式商业功能,逐渐开展建筑分类保护,实现历史文化街区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二条 历史建筑保护分期实行
(一) 近期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制定保护勉励政策,实行挂牌保护。
(二) 远期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主体负责修复和维护工作,对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负责人予以资金补贴。
第五十三条 文物古迹保护分期实行
(一) 近期对破坏黄山炮台旧址中小石湾古炮堤植物进行清理,并实行急救性保护办法;近期保护武庙等文物古迹,整治武庙、适园等文物周边环境。
(二) 有筹划提高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为文物保护单位。
(三) 远期实现文物本体和环境良好保存状态,形成保护和运用良性循环。
第五十四条 规划实行保障
(一) 完善立法,制定《江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规范都市建设和保护行为。
(二) 明确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责任主体,加强寻常保护管理。
(三) 贯彻资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江阴市财政预算,勉励社会力量捐助或通过其她各种形式筹集资金。
(四) 深化规划,将名城保护规定贯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便于寻常管理。并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指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实行。
(五)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保证足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六) 加强宣教,强化各级领导和群众名城保护意识。
(七) 勉励在规划编制、实行监督等各个环节下公众参加,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居民和工商户参加,培养公众保护热情。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在本次保护规划范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法律、法规关于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划未涉及文化遗产保护其她内容,应遵循国家、江苏省及江阴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划由江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遇重大调节,必要经有关法规所规定审批程序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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