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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编制审查措施(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编制、审查和报批,提升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国森林法》和《中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编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担。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级林地保护利用计划,审查下级林地保护利用计划,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林地保护利用计划是指导林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纲领性文件,是落实林地用途管制,优化林地结构、布局,统筹各项林地利用活动关键依据。
城建、工业、交通、水利、能源、工矿、旅游、农业、环境保护等各类建设项目,凡包含使用林地,应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计划要求。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林地保护利用计划,应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主动发展、科学经营、连续利用方针。把林地放在和耕地相同关键位置,坚持最严格保护制度和最严格节省集约用地制度,重视保护林农及其它森林经营者正当权益,统筹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使用林地需求,充足发挥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可连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计划,应该遵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六条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计划,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广泛参与、科学决议、依法依规、重视实施工作方针。
第七条 林地保护利用计划分为国家、省、县三级。下一级计划应依据上一级计划编制,并和同级主体功效区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相衔接。
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计划,要科学合理地界定林地范围,对林地进行分区、分类、分级、分等,并落实到山头地块,建立档案。
第八条 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编制前,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原已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计划单位,还应对上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定。
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为总控、以森林资源计划设计调查结果等为依据确定省级计划基数,编制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纲领(以下简称“计划纲领”)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计划框架(以下简称“计划框架”)。
计划纲领(框架)必需明确计划指导思想、基础标准,确立计划期林地保护利用基础战略、关键目标和对应调控指标,明确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区域统筹、差异管理林地保护利用方向及政策方法。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以计划纲领(框架)为依据,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计划。
县级计划应该依据省级计划纲领分解下达计划目标和任务,和省级计划同时编制。
第十一条 在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编制过程中,对包含区域协调、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土地整改和生态建设等重大问题要征求相关部门和教授意见。
第十二条 对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编制中重大问题,能够向社会公众咨询处理方案。对直接包含林农和其它森林经营者正当利益计划内容,应该充足听取利益相关人意见。必需时能够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建立教授咨询机制,对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结果进行教授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该作为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 省级计划由含有甲级林业调查计划设计资质单位(或省级林业调查计划设计单位)编制,县级计划由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计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
第三章 计划内容
第十五条 林地保护利用计划,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林地基础情况和上轮林地保护利用计划实施情况。
(二)林地保护利用形势分析。
(三)林地保护利用战略、目标和关键任务。
(四)林地保护计划和方法。
(五)林地利用计划和方法。
(六)林地结构、区域布局优化方案。
(七)林地差异化管理政策方法。
(八)计划实施保障方法。
第十六条 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计划关键内容:
(一)国家林地保护利用计划任务和指标落实情况。
(二)林地保护和利用重大问题处理方案。
(三)林地保护分级、布局和方法。
(四)林地利用关键方向和区域布局。
(五)林地结构优化和国家、省级林业关键工程安排。
(六)对县级计划调控。
(七)林地用途管制关键方法,占用征收林地规模测算。
(八)林地分区、分类、分级、分等保护和管理政策方法。
(九)计划实施机制创新。
第十七条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计划关键内容:
(一)省级计划任务和指标落实情况。
(二)林地规模、保护分级、利用方向、结构、区域布局具体安排。
(三)公益林地域划布局和管护方法。
(四)功效分区、结构布局和差异化管理政策方法。
(五)补充林地、退化林地修复、宜林地造林计划具体安排。
(六)林地边界划定,衔接核定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对林地进行分区、分类、分级、分等,落实到山头地块,制订保护和管理方法。
(七)落实国家、省级林业关键工程规模、分布和实施方法。
第十八条 林地保护利用计划包含以下图件:
(一)林地现实状况图件,包含林地利用现实状况图、林地质量等级分布图、林地结构现实状况图(反应林地权属、森林起源、森林类别、林种等)。
(二)林地计划图件,包含林地保护利用等级计划图、分区布局图等。
第十九条 林地保护利用计划附表包含现实状况表和计划表,反应林地权属、地类、质量、结构,森林类别、起源等现实状况和计划指标内容。
省级计划附表要分解到县级单位。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条 林地保护利用计划审查报批,分为计划纲领(框架)审查和计划结果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结果(计划纲领)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结果(计划框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纲领或框架)审查和报批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附表和图件。
(三)专题研究汇报。
(四)县级计划提交林地档案和林地计划数据库(含矢量和属性数据)及数据库说明。
(五)征求意见、教授论证意见、计划纲领(框架)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等。
(六)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10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结果过程中,应该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于有较大意见分歧,林业主管部门应该组织相关方面进行协调。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法律、法规、技术要求和相关结果对林地保护利用计划进行审查:
(一)国家和地方颁布相关林地和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和法规。
(二)国家和地方相关林地和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规程规范。
(四)上级林地保护利用计划。
(五)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体功效区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计划、林业发展计划等。
(六)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总体计划,和其它林业专题计划。
(七)森林资源计划设计调查、林业专题调查、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对下一级林地保护利用计划进行全方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含:
(一)计划基数确实定方法和具体数据正确性。
(二)上轮计划实施评价。
(三)计划编制标准和指导思想。
(四)战略定位和计划目标。
(五)林地保护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六)林地保护利用关键指标分解情况。
(七)计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
(八)计划实施保障方法。
(九)县级林地计划数据库矢量数据和属性数据。
(十)其它需要审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计划纲领(框架)审查经过后,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审查经过计划纲领(框架),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计划。
计划纲领(框架)审查未经过,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审查意见修改计划纲领(框架),重新申报审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计划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县级计划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
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企业及其所属林业局单独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计划结果汇交到其所在地同级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所属团场单独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计划,由兵团审批,计划结果汇交到其所在地同级计划。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区)直属国有林场等确需单独编制计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计划结果纳入其所在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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