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沪建管755 号上海市城镇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相关公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要求通知各相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要求给予公布,请 遵照实施。特此通知。二一四年九月十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监督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 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要求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 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 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 定。本要求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
2、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第三条上海市城镇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 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 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 械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 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工作。区(县)及相关专业建设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管。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自律组织,依法制订自律规程,积 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 养、
3、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监督管理,充足发挥协会在规范行 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 面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第五条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 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监管协同和信息公开。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六条注册在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立案。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立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产品合格证;(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协议、发票或对应有效凭证;(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对符合产权立案条件建筑
4、起重机械,统一发放IC卡和产权立案标志牌,并立即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注册在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需到外省市使用,应该凭该建筑起重机械IC卡及立案标志牌换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 案登记证(附件1),并加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 登记专用章”。第八条在本市单位之间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过户和产权 单位注册在外省市建筑起重机械进沪使用时,应立即报送相 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第三章 租赁管理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取得上海市建设机械行 业协会确定书,方可对外出租。第十条出租单位应和承租单位签署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 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晰各自安全责任,
5、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上 立即录入协议相关信息。出租前,出租单位应对出租建筑起重机械及配件安全 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实。第十一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购销协议、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 明书、立案证实等原始资料;(二)检验汇报、定时自行检验统计、定时维护保养统计、 维修和技术改造统计、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累计运转统计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四章安装及拆卸管理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核发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等级 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
6、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根 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相关标准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拆卸专题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责任人审核,并经施工总 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基础专题施工方案。 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非标基础、非标附墙、设备周围开挖深基坑等情形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需编制针 对性专题施工方案,并组织教授评审。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制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和委托其安装、拆卸施工总承包 单位签署安装、拆卸协议,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
7、 全生产职责。协议签署30日内,发包、委托单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工程内容、协议价款、计价方法、项目责任人等协议信息。协议信息发生变更,发包、委托单位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报送变更信息。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施工总承包单 位、监理单位应审查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管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并由施工总承包 单位经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安装、拆卸通知(附件2)。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技 术责任人应向安装、拆卸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严格 实施相关标准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技术责任人、
8、安管人员 应实施旁站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监控, 做好监控统计。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按技术 规范及说明书相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 运转。自检合格后应出具自检合格证实,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 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总承 包单位应该向符合对应资质检测机构申报安装质量检测(附 件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合格,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该办理使用
9、登记(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汇报;(二)使用验收资料;(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四)日常维护保养协议;(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对符合使用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应由原检测机构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附件3),并置于或附着于该 建筑起重机械显著位置。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 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置机械员实施专业管 理,并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组织出租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 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实施安全规 定。作业前,应对
10、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进行检验。作业中, 应对发觉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原因立即处理;情况紧急 时,应停止使用并立即向现场安管人员汇报。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组织技术责任人、安管人员、机械员定时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方面 检验,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协议对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维护、保养 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转场使用前,产权单位应进行 维修保养。第六章检测、评定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安装质 量检测和评定机构定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检测、评定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评定管理 制度、汇报审批制度和检测、评定统计报表制度。并依据委
11、托 要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及评定工作。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在接收安装质量检测委托后,严格 按摄影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力矩、重量 限制器等安全装置有效性进行复检。激励施工升降机及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定时进行安 装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中间检测):使用期限六个月以上, 在六个月时实施中间检测;使用期限1年以上,在1年后每六个月实施1次中间检测。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汇报。并立即将相关检测信息、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条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 进行安全评定: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
12、)、出厂年 限超出(不含);630KNm1250KNm(不含 1250KNm)、出厂年限超出(不含);1250KNm以 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出20年(不含20 年)。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出8年(不含8年)SC型施 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出5年(不含5年)SS型施工升降 机。第三十一条评定机构在接收评定申报后,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定技术规程进行安全评定,并立即将相关安全 评定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评定机构从业人员应 经过培训考评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评定工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 监督检验时,有权采取下列方法:(
13、一)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 要责任人和其它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二)进入被检验单位或施工现场进行检验;(三)发觉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要求行为,或在用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责令从危险区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临时停止施工。(四)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行为进 行处罚。第三十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起重机械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办事指南, 简化办事步骤。第三十五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
14、测等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建筑起重机械租 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 联络方法;对举报信息,应立即、完整地进行统计,并进行核 实、处理、回复。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30以后施行。使用期五年。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证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通知、检测申报、使用 登记办理系统步骤图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二一四年九月三日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证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通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步骤图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通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登录系统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