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
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以下简称集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焊工准入管理行为,提升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集团企业及其全资子企业、直属企机关(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从事钢结构、金属管道、设备焊接作业焊工准入管理工作。
集团企业投资建设可研估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一、二、三类建设项目标焊工准入管理应实施本要求。四类建设项目及投资1亿元以下一、二、三类项目中,焊接工作量大、焊接技术复杂项目标准上应实施本要求,其它项目是否按本要求实施由所属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以下简称焊工准入管理),是指所属企业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焊接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焊工)资格查验确定、焊接作业能力验证性考评、焊工入场证件发放和焊工退出管理等行为总称。
第四条 焊工准入管理标准上按项目进行管理,也可由所属企业对各个项目标焊工准入进行统一管理。由所属企业对各个项目标焊工准入进行统一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五条 申请准入焊工应持有对应标准规范要求焊工资格证,准入焊工应参与并经过焊接作业能力验证性考评(以下简称焊工准入考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集团企业质量和标准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综合管理和监督,其焊工准入管理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订集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规章制度;
(三)指导、监督和检验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业分企业负责本专业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工作,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集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要求;
(二)监督检验所属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负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责任主体,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集团企业总部、专业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要求;
(二)负责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标项目管理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根据本要求和建设单位要求落实焊工准入管理要求。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其它各参建方负责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要求,推行焊工准入管理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成立焊工准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准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焊工准入管理工作。准入管理机构应由建设、项目管理、监理等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准入管理机构应最少配置一名焊接专业工程师。准入管理机构可自行组织焊工准入考试,或委托含有对应资质专业机构进行准入考试。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承包商应在焊工准入考试10日前,按准入管理机构要求,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拟入场焊工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焊工准入考试开始前,监理机构应负责对承包商上报焊工(包含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其中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统称为焊机操作工)执业资格情况进行审核。从事钢结构、金属管道、设备等工程焊接施工焊工必需持有对应标准规范要求焊工资格证,不然,执业资格审核不予经过。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执业资格审核合格焊工,由承包单位向准入管理机构提交考试申请。
第十五条 执业资格审核及资格查验确定经过焊工,准入考试标准上只进行焊接作业能力验证性考评,该考试不能替换相关标准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焊工必需进行其它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焊工准入考试具体内容及要求,实施集团企业企业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负担焊工准入考试试件检测检测机构必需由建设单位确定,该检测机构不得和参与考试焊工所在承包商存在影响检测结果客观公正利益关系。
第十七条 经考试合格焊工,准入管理机构应颁发《进场施焊准入证》。
第十八条 每名焊工最多许可进行两次焊工准入考试。如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许可其进行一次补考,经过补考合格焊工,视为其经过焊工准入考试;补考不合格,则视为没有经过焊工准入考试。经过补考合格焊工进入现场正式施焊前两道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检测。如所检测两道焊缝没有全部合格,则应停止该名焊工焊接作业,由承包商重新进行培训,经准入管理机构同意后重新进行焊工准入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用场地、设备、试件、焊接材料标准上由承包商负责提供(也可依靠集团企业内部专业培训机构),试件、焊接材料、无损检测、准入证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不合格焊工及补考焊工全部考试费用由承包商负担。上述费用也可按协议约定实施。
第二十条 承包商应定时或按工作量(依据焊接工作量,按周或按月统计)统计每名焊工或长输管道每个机组焊接一次合格率,并由监理单位审核确定。对于一次合格率低于协议或招标文件约定焊接一次合格率最低值焊工(或机组),应暂停其从事工程项目标焊接工作。承包商组织分析原因,制订方法。准入管理机构视情况注销其《进场施焊准入证》或恢复其焊接施工。注销《进场施焊准入证》焊工经重新培训后,推行申报手续并经准入机构考试合格再次发证后方可上岗施焊。重新考试所需费用由承包商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 焊工需要在集团企业内部跨项目施工时,承包商应在焊工撤场前办理转场所需证实。原发证焊工准入管理机构应出具该焊工转场证实。
第二十二条 焊工准入证使用期及转场焊工准入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准入证使用期应在焊工所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超出使用期后,则准入证自动作废。
2. 焊工在集团企业内部跨项目施工时,其《进场施焊准入证》在其使用期内,且原准入考试项目和新入场建设单位要求准入考试项目相同,则该名焊工可不重新进行准入考试,但须经新入场建设单位焊工准入管理机构对该名焊工准入考试相关资料核实后发放新《进场施焊准入证》。
3. 转场焊工施焊和原考试项目相同第一道焊缝 (设备取其最初施焊600mm焊缝)应由准入管理机构委托进行无损检测。如不合格,则需重新进行准入考试。
第二十三条 焊工准入管理相关资料应存档。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 准入管理机构人员在准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批评教育并责令更正;应该负担纪律责任,依据集团企业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要求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准入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监理机构、承包商等各相关单位应对焊工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集团企业、专业分企业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不定时组织对焊工准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准入管理机构颁发《进场施焊准入证》焊工,不得进入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标施工现场进行焊接施工作业。
第二十八条 在焊工准入考试中经过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进场施焊准入证》,一经查实应立即收回《进场施焊准入证》,并从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清除,且以后不得负担集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焊工本人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以后不得负担集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并应负担对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要求由集团企业质量和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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