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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
第一条 总则
本企业职员退职时,依据其服务年资、劳绩等相关原因本规则要求,给付退职金。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适用于通常职员,但订有十二个月以内期间雇用协议者除外。
第三条 退职金基准月额
退职金以退职员最终6个月薪津,包含底薪及职务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总日数,再乘以30为一个基数。
第四条 退职金总额
退职金总额是将第三条所算得一个基数金额,乘以附表所列相当于服务年资基数所得金额,该表称为基数表。基数表共分A及B两种以下:
第五条 给付条件
1.退职原因属于下列原因之一,按基数表7.5.4计算退职金:
(1)非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
(2)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
(3)死亡。
(4)因智能丧失,身体病残或虚弱,由企业给予解聘。
(5)女职员服务年资满5年以上以下,于结婚2个月内退职。(有户籍誊本证实)。
(6)因企业业务紧缩或其它类似原因,由企业给予解聘。
2.退职原因属于下列之一,按基数表7.5.4计算退职金:
(1)服务5年以上自请辞职。
(2)服务以上企业给予解聘。
3.因受惩诫而由企业给予解聘,不予给付退职金。
第六条 退职金加发
退职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可经总经理室确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职金。
第七条 服务年资计算
1.服务年资是按进入企业月份起至退职之日止计算。退职之日以职员退职月份为准。未满十二个月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不计。
2.属于下列各项,不予计入服务年资:
(1)属于十二个月以内期间雇用契约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2个月以内,不受此限。
第八条 奖金给付
退职职员服务最终一日历年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六个月内退职,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百分比给付;如为下六个月内退职,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百分比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30天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和本企业在职职员相同。
第九条 晋升职员处理
由工友晋升职员,其在工友年资部分,先行办理资遣,不再并入职员年资。
工友年资部分资遣费计算,依据“工人受雇解聘措施”办理。
第十条 给付日期
退职金在职员经核准退职,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第十一条 分期给付
因为特殊原因,本企业无力一次给付退职金时,可予分期给付。
第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提经本企业董事会经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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