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第一条 总则本企业职员退职时,依据其服务年资、劳绩等相关原因本规则要求,给付退职金。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适用于通常职员,但订有十二个月以内期间雇用协议者除外。第三条 退职金基准月额退职金以退职员最终6个月薪津,包含底薪及职务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总日数,再乘以30为一个基数。 第四条 退职金总额退职金总额是将第三条所算得一个基数金额,乘以附表所列相当于服务年资基数所得金额,该表称为基数表。基数表共分A及B两种以下:第五条 给付条件1.退职原因属于下列原因之一,按基数表7.5.4计算退职金:(1)非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2)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3
2、)死亡。(4)因智能丧失,身体病残或虚弱,由企业给予解聘。(5)女职员服务年资满5年以上以下,于结婚2个月内退职。(有户籍誊本证实)。(6)因企业业务紧缩或其它类似原因,由企业给予解聘。2.退职原因属于下列之一,按基数表7.5.4计算退职金:(1)服务5年以上自请辞职。(2)服务以上企业给予解聘。3.因受惩诫而由企业给予解聘,不予给付退职金。第六条 退职金加发退职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可经总经理室确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职金。第七条 服务年资计算1.服务年资是按进入企业月份起至退职之日止计算。退职之日以职员退职月份为准。未满十二个月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以1
3、年计算,不满6个月不计。2.属于下列各项,不予计入服务年资:(1)属于十二个月以内期间雇用契约期间。(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2个月以内,不受此限。第八条 奖金给付退职职员服务最终一日历年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六个月内退职,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百分比给付;如为下六个月内退职,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百分比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30天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和本企业在职职员相同。第九条 晋升职员处理由工友晋升职员,其在工友年资部分,先行办理资遣,不再并入职员年资。工友年资部分资遣费计算,依据“工人受雇解聘措施”办理。第十条 给付日期退职金在职员经核准退职,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第十一条 分期给付因为特殊原因,本企业无力一次给付退职金时,可予分期给付。第十二条 附则本规则提经本企业董事会经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