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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通风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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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第一篇 通风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2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3第三节 瓦斯管理4第四节 防灭火管理6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6第六节 综合防尘8第二篇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制度9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9第二章 “一通三防”会议制度10第三章 “一通三防”检验制度10第四章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1第五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2第六章 反风设施管理制度13第七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4第八章 通风管理人员“一通三防”巡回检验制度16第九章 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验制度17第十章 瓦检员巡回检验及请示汇报制度18第十一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20第十二章 光学瓦检仪维修保养制

2、度21第十三章 矿井测尘制度21第十四章 矿井综合防尘制度22第十五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24第十六章 “一炮三检”制度25第十七章 矿井测风管理制度25第十八章 预防矿井自然发怒管理制度27第一篇 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第1条 改变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或掘进巷道贯通无方法,罚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500元。第2条 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罚通风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各2001000元。第3条 巷道失修率超出规程要求,罚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500元;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三分之二,罚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500元。第4条 主扇停风后,不立即打开防爆门,给责任单位500元罚款,给责任者200500元罚款,

3、不听从检身人员命令,私自入井人员罚款200500元。第5条 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以上关键责任者罚2001000元。第6条 主扇房工业卫生差,多种统计不立即填写,罚责任人200元。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第1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发生循环风,罚责任单位1000元;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不加胶垫,罚责任单位200元;局部通风机设备附件配置不全,每项罚责任单位100元。第2条 随意停开局扇,无计划停风,罚款1000元/次。第3条 局扇无人兼管,局扇及其开关因故障停风不立即处理,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第4条 无“三专两闭锁”或使用不正常,对责任人罚款200

4、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元/次。第5条 不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罚责任单位500元/次,不能自动切换罚2001000元/次,天天不进行试验罚200元/次,不填写统计罚200元/次。第6条 风筒接口不严密或双反边使用不规范,风筒有破口,破口大于10mm,不立即粘补,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第7条 风筒吊挂不平直,有环不挂,不进行编号,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第8条 风筒拐死弯,不使用骨架风筒,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第9条 风筒距工作面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要求,对班组长罚款100元/次,每超1米加罚200元,瓦检员不汇报罚200元/次。第10条 井下风筒乱堆乱放,罚款100元

5、/处。第11条 私自断风筒或把备用风筒作其它使用,罚款200元/次。第12条 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罚当班班长500元/次,罚瓦检员200元/次。第三节 瓦斯管理第1条 瓦斯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罚通风队队长、技术责任人各100500元。第2条 瓦斯超限作业,对责任单位罚1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给500-元/次罚款;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罚当班班长5001000元/次。第3条 瓦斯检验不坚持制度,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验仪不完好、光路不清楚、气路漏气、药品失效,对瓦检员罚款200元/次;出现“漏检、假检、空班、虚报瓦斯或委托她人填写牌板”时,罚瓦检员500元/次。第4条 瓦检员

6、不实施井下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交接班统计或交接不清楚,罚款500元/次。第5条 瓦检员入井必需携带:瓦斯检验证、瓦斯检验统计手册、巡回图表、光学瓦检仪、温度计、瓦斯检验杖、笔及其它检验仪器、仪表及工具。携带不齐罚款200元/项。第6条 对矿井“一通三防”存在隐患不立即处理或汇报不立即,对当班瓦检员罚款200元。第7条 井下统计牌、检验手册、瓦斯台帐不对口,对瓦检员罚款200元/次。第8条 瓦检员岗上睡觉,罚款500元/次,因睡觉造成事故者,按事故情节追究责任。第9条 临时停风后,瓦检员和班长不立即断电、撤人,不设置栅栏和揭示警标,对带班责任人和瓦检员各罚款200元/次。第10条 瓦检牌填写不

7、清,罚责任者100元/次。第11条 掘进工作面停风必需立即撤人,违者罚款200元/次。第12条 扩散通风不实施要求,盲巷没有按要求期限立即封闭,罚通风责任人5001000元。第14条 无排放瓦斯方法罚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200500元/次,未按方法实施或审批罚责任人500元/次。第四节 防灭火管理第1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不在1个月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进行永久封闭,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责任人500元。第2条 井下皮带、电器设备等防火方法不齐全、不到位,消防器材配置不足,灭火器不定时检验维修,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第3条 电气焊作业无方法或不按方法实施,罚责任单位500元。第

8、4条 严格控制井下明火作业,对因工作需要,必需进行电焊、气焊等,要实施作业一次,审批一次安全技术方法,不准代用或通用安全方法,不然罚2001000元。第5条 应设灭火器材地点,每缺一项或失效,数量不足,罚该管理单位200500元。第6条 井下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输送机头,不按要求配置足够数量、合格灭火器,罚款200500元。第7条 不按要求对火区进行检验、管理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8条 不按要求进行佩戴自救器,损坏或随意启封自救器,不按要求使用,下班后不交者,罚使用者200500元。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第1条 随意在通风设施前乱堆浮煤或其它物品,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对责任

9、单位罚款1000元/次。第2条 通风设施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需按通风部下达施工设计施工,不然不予验收,不支付工程款。第3条 施工单位未按通风部指定位置施工,必需重新施工,并给1000元罚款;假如延误时间,给元罚款。第4条 密闭掏槽、砌墙、抹面必需严格按要求实施,并经通风部门现场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不然必需返工,并罚款元。第5条 对密闭掏槽深度不够,水泥标号、灰沙百分比、混凝土标号不符合要求,沙浆搅拌不均匀,污水搅拌沙浆,干砖砌墙,沙浆不饱满、不均匀,墙体有重缝、裂缝、空缝,裙边厚度、宽度不符合要求,墙面不平整(1m2范围内凸凹度超出1cm),抹面厚度不符合要求,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元。所施

10、工工程必需推倒重砌,不然不予验收,不支付工程款。第6条 施工单位如偷工减料,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取消其施工资格。第7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觉不用沙浆砌墙,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取消其施工资格。第8条 风门门框要包边缘口,有衬垫,四面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和门框不歪扭。每一项不合格,罚款500元。第9条 调整风窗要设在设施(风门)指定位置,并设有可调整调整板,不然罚款500元。第10条 施工地点材料必需码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施工完成后必需要做到工完料净。不然,每发觉一次罚款1000元/处。第11条 未经通风部门许可随意打开挡风墙

11、穿电缆或水管,发觉一次罚款1000元,并负责修复好。第12条 看风门工没有实施现场交接班、脱岗、睡觉,发觉一次罚款300元/次。第13条 随意损坏通风设施,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次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通风设施原状。第14条 人员或车辆经过风门时,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每次罚款1000元/次。第15条 随意打开风门、板壁造成风流短路者,随意打开栅栏者,罚款5001000元/次。第16条 随意开、关调整风窗者,罚款1000元/次。第17条 用车撞击风门者,罚责任者1000元/次。第18条 通风设施5米范围内杂物、积水、淤泥,不立即处理,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1000元。第六节

12、 综合防尘第1条 井下所属施工范围内巷道煤尘堆积,不立即进行处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2条 运输机开启后,不开启水幕及转载点喷雾,不连接管路,不能正常使用,喷头堵塞,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第3条 矿井防尘系统不全、不到位,矿井关键进、回风大巷不安装净化水幕,井下全部转载点没有上齐喷雾装置,安设不符合要求,采掘机无内外喷雾,放炮作业采掘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方法,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喷雾装置损坏后不处理,罚使用单位200500元第4条 各巷道、转载点、设备上、设施处浮煤和煤尘堆积超出要求,每

13、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责任人100元。第5条 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工作时不按要求使用内外喷雾,罚司机200元,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第6条 隔爆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不挂设管理牌板、牌板内容填写数据虚假、脱钩及挂钩角度不对、长度不够、间距不合要求、总水量不足罚责任单位100500元;距工作面超出要求(60-200m)每超1m罚20元。第二篇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机构设置要求,建立专门“一通三防”队伍。第二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第三条 矿每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专题“一通三防”会议,落实处理矿井

14、存在多种“一通三防”问题。第四条 按时报送年度、月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总结。第五条 每十二个月要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方法计划,按计划进行,已装备安全方法设备应正常发挥效益。第六条 有“图、板、统计、台帐”,并和现场实际相符。第七条 多种图纸、报表正确,数据齐全,上报立即。第八条 通风部要有一套符合要求完整管理制度,各工种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特殊工种全部要制订计划,定时培训,每次培训全部要考评,有统计可查,并做到持证上岗。第九条 多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要有保管、维修、保养制度,定时校正,定时进行计量检定,确保完好。第十条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检验制

15、度,并严格实施。第二章“一通三防”会议制度第一条 矿每个月最少组织召开一次全矿性“一通三防”会议。第二条 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矿长不在时,可委托总工程师主持。第三条 会议由矿总工程师、安全通风副总、技术责任人、通风部、调度室、安全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通风队和其它相关基层单位责任人参与。第四条 会议由通风科汇报目前矿井存在“一通三防”问题,并由会议统一落实处理。第五条 会议应学习、落实上级相关“一通三防”工作政策、指示和方针。第六条 由通风部负责统计、立案。第三章 “一通三防”检验制度第一条 矿通风部及相关单位必需认真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严格实施“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作好单位自查工作,

16、发觉问题立即处理。第二条 矿安全部、通风部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检验。第三条 检验内容: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瓦斯管理、井下爆破管理、通风安全监控、瓦斯抽放、防治自燃发怒、通风设施、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四条 每次检验问题必需立即通报,落实责任人。第五条 每个月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并将排查问题立即通知相关单位,限定处理日期并报安检科立案。第四章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井要建立健全完整独立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必需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通风系统努力争取简单、合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性、可靠性。第二条 关键通风机每个月由机电科检验一次,改变关

17、键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需制订方法,报矿总工程师同意。第三条 改变全矿井一翼和一个水平通风必需报上级部门同意,采区及采区内通风系统调整由矿总工程师同意,系统和风量调整由通风科具体负责操作,按同意方法实施。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必需串联通风时,应符合规程第114条要求,由通风科制订方法,经矿总工程师同意,方可实施。第五条 矿井回采工作面、掘进巷道、独立通风硐室及巷道配风量按风量分配细则进行计算分配;矿井实施以风定产、以风定掘,通风科每十二个月年初进行一次矿井风量核定,通风队按月制订风量分配计划,系统调整时随时做出风量分配计划。第六条 为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完整、稳定、可靠、经济,矿井和周围煤矿贯通时,

18、要立即封闭。第七条 依据测风制度和巷道贯通管理制度,加强通风系统日常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立即调整,安全可靠。第八条 每十二个月由通风科组织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判定,并依据瓦斯判定结果对矿井各用风点进行风量分配;每十二个月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练;每三个月由通风科、机电科组织对矿井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验,通风队按要求完善井下反风风门,确保反风通风系统完整可靠。第九条 矿井投产前或关键通风机改造必需进行关键通风机性能判定,生产期间每五年对主扇进行一次测定,每三年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测定,通风、机电、生产部门依据主扇运行情况及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方法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经济。第十条

19、矿井在开拓期间及通风系统发生较大改变时,应立即测定矿井通风阻力。第十一条 严禁在关键进回风巷道内堆积杂物和设备等,影响矿井通风。第五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生产技术部在进行生产设计时,必需全盘考虑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置位置和数量,符合通风系统要求。第二条 通风设施质量严格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中相关通风设施要求。由通风部提报工程计划,并出具施工派遣单,通风队负责现场监督工作。第三条 通风设施由通风队负责日常管理,采、掘队及其它生产、施工单位必需管好、用好所辖作业区域内通风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密闭墙前米,风门、风桥、测风站前后米范围内堆积物料或杂物。管线穿通风设施墙体时,必需预先打管线

20、孔,严禁随意穿过风门墙体或调整风窗。第四条 井下作业人员、车辆经过风门时,严禁用车辆、重物撞开风门;人员、车辆经过后,必需将风门全部关闭好,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在两道风门中间停放车辆时,不得支顶风门,从而造成风门启闭困难或漏风。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永久密闭、临时密闭、盲巷前栅栏内,因为工作需要必需进入时,要制订完善可靠安全技术方法,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在通风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作业。第六条 通风队要加强通风设施检验、维修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必需珍惜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损坏、改动通风设施,凡因生产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改动通风设施时,生产单位必需提前三天提出书面汇报,取得通

21、风科同意并采取必需方法后方可拆除或改动。需要在通风设施墙体上穿孔(洞)时,必需和通风科取得联络,得到许可后方可作业,作业后由使用方将设施恢复标准。第六章 反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反风设施检验,由矿组织通风、机电部进行检验。第二条 检验内容:主扇运转情况,主扇电器开关等完好情况,轴流式主扇风硐闸门等完好情况;防爆门、井下反向风门完好情况;回风巷支护情况。第三条 每次检验关键通风机情况,机电部门要有统计,对检验出问题要立即进行处理;防爆门、反向风门、巷道支护情况由通风部统计。第七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 机电部负责局部通风机到货验收和地面库存风机保养检修工作;负责局部通风机供电图

22、设计和电气设备日常管理,必需确保局部通风机实施“两闭锁”杜绝电气失爆和无计划停电停风。第二条 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负责风机及风筒安装、运输、维护及拆除回收工作,负责运行期间管理,确保局部通风机正常连续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作业规程中要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第三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和使用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第129条要求,使用单位在运输及安设局部通风机时必需确保局部通风机完好。第四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要合理,确保不发生循环风。发觉循环风必需快速采取方法处理,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作业人员撤出, 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矿调度室、通风科,组织处理。第五条 局部通风机实施

23、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写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长度、包机人、风机入口风量及风筒出口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时间及安设地点、百米漏风率、瓦斯浓度等内容。第六条 施工队负责局部通风机定时检修。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转时间累计不能超出六个月,必需按时升井检修。运转中局部通风机每个月要安排检验时间(没有条件时可外观检验)。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每个月中旬对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设备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通风、机电、安检人员参与,机电科应有检验统计。第七条 因检修、检验等原因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据实际情况,机电科制订对应停电方法,通风科制订对应停风、排放瓦斯方法,报矿总工程师同意。第八条

24、 已停工进行回撤设备及材料局部通风巷道要立即回撤,回撤完成后在二十四小时内巷道封闭完成。第九条 坚持掘进工作面投产前局部通风机及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凡发觉局部通风机安全装备不齐全(监测断电装置、“两闭锁”、消音器等),有一处不符合要求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开工。第十条 节假日期间停工不得停止局扇运转。若因衔接及工程安排较长时间停掘、停采工作面确需停风时,必需进行“三断”(断水管、断道、断电缆),即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并依据停工时间长短确定在盲巷口做临时或永久密闭。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风筒管理,发觉破口要立即更换或补修,吊挂要平直,风筒严密不漏风。第十二条 风筒出口风量,依据作业规程确定,确保

25、无瓦斯超限或积聚,并确保巷道风速不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最低风速。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实施。第十三条 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通常不得停风,停风时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成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出要求时,必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在距盲巷巷口不超出米地方进行临时封闭,并设点检验。第十四条 进行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需有矿总工程师同意专题方法,被串联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方米处必需安设甲烷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0.5% 时,立即切断被串联工作面内全部电气设备电源。第十五条 对于临时停风掘进工作面,需要进入盲巷进行

26、检验时,由班组长或安检员和瓦斯检验员按“盲巷检验瓦斯措施”实施:进入前先检验自救器是否完好,瓦检员和班组长(安检员)前后保持35米距离,后者负责监护;前行时瓦斯检验员要不停检验呼吸水平瓦斯浓度,当发觉瓦斯浓度达成3% 或其它有害气体超出规程时,应立即返回,停止观察。进入停风巷道时要时刻注意巷道帮、顶及支护状态,而且要避免引发一切坚硬物体撞击。第八章 通风管理人员“一通三防”巡回检验制度第一条 建立通风管理人员“一通三防”巡回检验制度,其检验人员、次数要求:1、由通风部、通风队人员组成。2、每15天对矿井“一通三防”进行巡回检验。第二条 依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巡回检验区域,确定检验人员,要求巡回

27、路线、内容。第三条 检验人员巡回检验必需携带光学瓦检仪、便携瓦检仪、风表。第四条 检验人员对检验区域内通风设施、综合防尘设施、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情况,巷道有没有微风、无风现象进行统计;并提出整改意见。第五条 检验人员必需检验瓦检员工作情况,发觉隐患应帮助瓦检员处理完隐患,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矿调度室后,才准离开现场。第六条 检验内容必需填表存档。第九章 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验制度第一条 矿长、矿技术责任人、爆破员、采掘班队长、组长、通风部门管理层、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安检员等下井,必需佩带瓦斯便携仪;瓦检员必需佩带光学甲烷检测仪。第二条 全部采掘工作面、峒室、有些人作业地点全部必需

28、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检验。第三条 按要求设置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监测、断电装置。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检验每班最少三次,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瓦斯喷出危险和瓦斯涌出量较大,改变异常采掘面,必需有专员常常检验。第五条 封闭墙、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高冒点等地点最少每七天必需进行一次一氧化碳、气体温度检验,检验气体异常必需立即取样化验,汇报相关领导。第六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天天最少检验一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七天最少检验一次。第七条 气体检验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各自检验制度,每次检验结果必需记入检验手册,并认真填写统计牌板。第八条 通风队值班人员必需认真审阅瓦

29、斯报表,气体分析报表,掌握瓦斯、一氧化碳改变情况,发觉问题立即处理。第九条 通风瓦斯日报表、气体分析报表必需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批。第十章 瓦检员巡回检验及请示汇报制度第一条 瓦检员入井必需携带:瓦斯检验证、瓦斯检验统计手册、巡回图表、光学瓦检仪(长度不少于2m胶管)便携瓦检仪、温度计、瓦斯检验杖、笔及其它检验仪器、仪表、工具。第二条 瓦检员配置:1、综采工作面:必需设一名专职瓦检员检验。2、掘进工作面:超出500m单巷掘进工作面必需设一名专职瓦检员检验;超出500m双巷掘进,两巷之间有联巷工作面可设一名瓦检员检验;炮掘工作面瓦检员在不影响“一炮三检”情况下可兼其它检验点。3、瓦斯涌出异常工

30、作面、井下电氧焊、喷灯热塑必需安排专职瓦检员检验。4、其它检验地点:依据矿实际情况,各采区设瓦检员检验。第三条 巡回路线:每个月月初由通风队负责制订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验巡回路线计划表,而且要依据采掘队组生产改变立即更改,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瓦检员必需按要求检验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验,不得逆着检验路线检验。第四条 检验次数:工作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检验次数每班最少二次;矿井总回风、采区回风巷、全部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高顶区、煤仓、本班未进行工作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地面原煤仓(上、下)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检验次数每班最少一次;挡风墙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天

31、天最少检验一次。第五条 瓦斯检验员每检验完一次,全部要立即在循环图表、手册上填写检验地点、检验时间和对应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巷道支护情况,同时向矿调度汇报,并在指定“瓦斯统计牌板”上填写检验时间、各检验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值,做到检验手册、牌板、调度台帐、监测探头数值“四对口” 并通知在场工作人员,数据要正确、齐全,字迹要清楚工整,并让带班班、组长签字。当光学瓦斯检验仪和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读数误差超出相关要求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立即向矿调度、通风部、通风队汇报。第六条 严格实施规程中相关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涌出量增大、瓦斯

32、积聚或其它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通知班组长立即组织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汇报矿调度室。“一炮三检”瓦检员要严格根据“一炮三检”要求时间进行检验,同时要做好“三人联锁放炮制”,瓦检员要将当班瓦斯检验结果统计在手册上。第七条 凡发觉瓦斯超限时,必需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并查找原因立即处理;出现供风巷道停风后应立即撤出人员,设置栅栏、警标,向矿调度及通风科、通风队汇报。瓦斯超限时,按三级瓦斯排放管理要求实施瓦斯排放工作。第八条 凡瓦检员发觉“一通三防”隐患时,对能立即处理必需立即采取方法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汇报,对不能立即处理,必需向矿调度、通风部、通风队请示汇报。第九条 瓦检员必需在指定位置交接班。交接

33、班时必需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注意事项,并在对方检验手册上签字交接;发觉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局扇或瓦斯排放没有结束时,必需在工作地点交接班。第十条 严格实施瓦斯巡回检验结果审查制,全部瓦检员在班后必需将检验手册交回通风队,由通风队值班人员进行审查并署名,发觉问题立即处理,汇报矿调度。第十一条 通风队要每日填报“矿井瓦斯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报表中注明当日存在关键“一通三防”隐患及处理情况。第十二条 安全部、通风部、通风队严格按“瓦检员巡回检验及请示汇报制度”监督考评,凡发觉瓦检员脱岗、“空、假、漏”检等问题,给罚款、停岗培训直至开除矿籍处分。第十一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第一条

34、仪器、仪表必需按要求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建立台帐,做好检定统计,并做好立案。第二条 仪器、仪表检验必需由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有检验资质单位进行检验。第三条 到期未进行校准和检定或校准、检定不合格仪器、仪表不准使用。第四条 经检验合格仪器、仪表,贴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五条 对检定不合格仪器、仪表必需作封存和报废处理,并报矿通风科立案。第十二章 光学瓦检仪维修保养制度第一条 光学瓦检仪完好率要达成95%以上,待修率不超出5%,消亡失修现象。第二条 瓦检仪每六个月送有资质单位进行检验一次,每个月对仪器进行全方面检验,清理校正一次,并作好统计。第三条 天天对全部在用瓦检仪自测检验一次,仪器要做到“一准

35、、二亮、三不漏”,不合格立即维修。第四条 瓦检仪维修,严格遵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凡动过平面镜、反射镜必需进行校验,不合格不准使用,并做好统计。第五条 修理仪器时要精力集中,用心致志,凡在修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损坏零部件要按价赔偿。第六条 凡发觉不合格仪器使用,按要求给于标校员处罚。第十三章 矿井测尘制度第一条 测尘工必需熟练掌握采样器及测定仪操作技能。第二条 熟悉井下各产尘点,最少每15天对各产尘点测尘一次,每次测定结果必需立即填入测尘台帐。第三条 采样地点设在回风侧,采取高度在1.5m左右。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采样时,应在巷道未安装风筒一侧距装岩(煤),打眼或喷浆等地点45m处采样。第五条 综

36、采工作面采样时,应在采煤机回风侧,距采煤机1015m处采样,多工序同时作业时,应在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采样。第六条 在转载点采样时,应在其回风侧距转载点3m处进行。第七条 检测发觉粉尘浓度异常地点,必需认真查找原因,汇报矿总工程师。第八条 按时填写报送半月、月测尘汇报表。第十四章 矿井综合防尘制度第一条 矿井必需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关键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和平巷、上山和下山、采区运输巷和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和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全部必需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在掘进面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

37、阀门,其它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并确保管路及阀门可靠,有效。第二条 井下全部转载点必需有完善喷雾装置,采区进、回风巷,关键进、回风大巷及进风斜巷全部必需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采掘机内、外喷雾装置必需确保使用正常,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第四条 实施放炮作业采掘面,必需采取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洒水和冲洗巷帮。第五条 掘进面迎头设置最少一道放炮喷雾,煤巷距迎头小于30m,岩巷距迎头小于50m。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每个支架设置一道前梁喷雾,回风巷距上出口30m范围内设置最少一道净化水幕,并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关键大巷每十二个

38、月最少刷白一次。第七条 定时冲刷积尘。矿井关键进风巷、回风巷,每个月最少一次(有胶带输送机巷道每个月最少二次);关键回风巷、回风巷每个月最少二次;采煤工作面、运输和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巷道天天一次;煤仓上、下口周围20m内,不定时进行洒水。第八条 公用巷道洒水冲刷工作由通风队、机运队进行,其它巷道,由相关使用单位进行。第九条 大巷刷白,冲刷积尘要有统计可查。第十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安装隔爆设施,并确保其质量。1、矿井关键进、回风系统及采掘面必需设置隔爆设施。2、相邻采区及相邻煤层间运输巷及回风巷道必需设置隔爆设施。3、关键进、回风巷必需设置关键隔爆设施,采掘工作面安设辅助隔爆设施。4、隔爆

39、水袋排间距1.23.0m,关键隔爆水袋区长度大于30m,用水量不得小于400L/m2。辅助隔爆水袋区长度不少于20m,用水量不得小于200 L/m2。5、辅助隔爆水袋区首排隔爆水袋距掘进工作面必需保持在60-200m范围,水袋距顶、帮不得小于100mm,和巷道交岔口、转弯处、变坡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m。6、每七天最少一次隔爆设施检验,确保其安装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一条 每个月定时,由矿通风部、队对井下各地点防尘情况及设施进行检验,并立即通报,落实整改。第十二条 按要求进行矿井粉尘分析、化验、测尘工作。多种统计、图纸、台帐齐全,统计正确。第十五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第一条 任何局部排放瓦斯全部应坚

40、持低浓度排放标准,使排出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得超出1.5%。严禁采取“一风吹”方法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内必需停电撤人。第二条 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前,应根据以下标准采取方法进行瓦斯排放:1停风时间不长,经瓦斯检验员检验瓦斯浓度不超出2.0%时,由瓦斯检验员组织进行排放;2停风时间较长,经瓦斯检验员检验瓦斯浓度不超出3.0%时,瓦检员帮助施工单位现场领导,根据施工单位编制作业规程排放程序实施排放;3停风时间长,且瓦斯检验员检验瓦斯浓度大于3.0%时,瓦检员汇报矿调度及通风科、通风队,由通风科编制排放瓦斯专门技术方法,报矿总工程师同意后,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第三条 启封密闭排

41、放瓦斯,必需预先由救护部门编制启封密闭专门技术方法,报矿总工程师同意。第四条 排放封闭瓦斯尾巷、情况不明巷道和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巷道处瓦斯时,由矿通风科编制专门技术方法,并由总工程师同意,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组织人员进行排放。第五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要严格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依次进行排放。第六条 排放存在串联通风区域瓦斯时,必需严格遵照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风机方准送电。排放瓦斯所流经区域内必需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或栅栏,揭示警标,停止其它工作。瓦斯进入采区回风或总回风混合均匀后,浓度

42、分别不得超出1.0%和0.75%。第七条 任何排放瓦斯过程中,回风流流经路线、区域,全部必需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第十六章 “一炮三检”制度第一条 瓦检员在井下爆破工艺过程中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需分别检验放炮地点周围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只有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方可许可放炮员装药、放炮。第二条 每放一炮放炮前、放炮后全部要分别进行检验,不准检验一次而放多个炮。第三条 放炮员、瓦检员必需分别将检验结果填写在各自作业统计手册上,做到检验一次填写一次,并分别立即汇报矿调度。第十七章 矿井测风管理制度第一条 测风员应按要求对矿井通风系统各配风点,各分风点风量、温度、

43、瓦斯和局部通风工作进行测定,测定数据要求正确,统计清楚、齐全,立即填送报表,为指挥生产提供可靠依据。第二条 每旬对矿井全方面进行一次测风。第三条 测风员在下井测风前必需检验所带工具(包含风表、秒表、测风统计本、粉笔、记号笔)是否齐全,是否能用。第四条 矿井关键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内悬挂测风统计板。第五条 测风员抵达工作场所过程中,对所经过路线,通风设施负全方面责任。第六条 测风员在抵达井下测点后,应先观察测点支护及顶板情况,严禁进入通风不良巷道或盲巷内。假如在运输巷测风时应注意往来车辆情况,如碰到影响测风结果和人身安全情况时应先处理后方可测风。第七条 测风员应对自己所测数据负责。要求

44、每一测风点风量必需测定三次且每次误差全部不应超出5%,然后取平均值,测风后必需将当日所测风量立即填写在井下牌板、测风统计本、测风风量汇总本上,三本风量必需一致。要求填写牌板字迹必需工整、清楚。第八条 测风员应常常检验矿井通风网路和通风设施情况,熟悉采掘现实状况及各地点分配要求,发觉问题立即汇报、处理。在测风点测风时如碰到因通风设施破坏造成风流短路或风量发生改变时,应在井下立即查找原因所在,立即处理并向矿调度、通风科、通风队汇报,以使井下风量恢复正常,杜绝无风区存在。风量严重不足时要立即停止工作面工作,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九条 测风员在测定局扇时,测定风量前应先观察风机是否全风压通风,假如风机发

45、生循环风应立即处理后再测定。测定完成后应将风筒出口风量和日期及测定人写在局扇管理牌上。第十条 测风员必需认真做好井下风量统计、工作统计,并将相关问题向领导汇报。第十一条 测风员应按时填写月报、旬报,并做到上报立即,填写多种牌板,做到填写统计正确无误。第十二条 测风员要正确使用、保养自己仪表、仪器。第十三条 测风员在主扇倒运行测风时,要检验负压传压管及“U”型压差计完好情况,汇报内容包含风量、负压、电压、电流情况。第十四条 立即更换工作地点牌板内容,牌板不能有污迹。第十五条 井下所以测风站必需编号管理。第十八章 预防矿井自然发怒管理制度第一条 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需对全部煤层自燃倾

46、向性进行判定。第二条 开采轻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需有预防煤层自燃发怒方法。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需在自燃发怒期内进行永久性封闭,不自燃矿井煤层也必需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废弃巷道必需永久封闭。第四条 开采轻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必需每七天对采、掘回风道、采区上隅角、矿井总回风道、采空区密闭进行一次CO检验;如发觉有CO,必需班班检验,采取方法,并立即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第五条 出现自然发怒现象必需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火区和曾经发怒地点。每一处火区全部要按形成前后次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需永久保留。第六条 永久性防火墙管理应遵守下列要求:1、

47、防火墙周围必需设置栅栏、警标,严禁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2、定时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气体成份和空气温度。 3、必需定时检验防火墙外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和防火墙墙体。发觉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点或火区有异常改变时,必需采取方法立即处理。4、全部测定和检验结果,必需记入防火统计簿。 5、矿井作大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气体成份和空气温度。 6、井下全部永久性防火墙全部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第七条 防火墙质量标准根据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 第八条 封闭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含有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1、火区内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和火灾发生前该区日常空气温度相同。2、火区内空气中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步下降,并稳定在0.001%(10PPm)以下。 4、火区出水温度低于25,或和火灾发生前该区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5、上述4项指标连续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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