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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执法制度汇编样本.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2744532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48.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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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依据市档案局相关实施大庆市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通知(庆档函2号)文件相关精神,结合大同区档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1、档案行政执法制度一、档案执法必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即不得越权,又不得推委和不作为。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推行执法职责时,必需持有黑龙江省政府统一印制,年检合格行政执法检验证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办案时不少于2人。三、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必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档案行政执法活动必需接收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实施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五、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应依法给予赔偿。2、档案行政处罚制度一、实施

2、档案行政处罚必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体、内容、必需正当;必需符正当定管辖范围和管辖权限,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后(简易程序),必需报所在行政机关立案。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力。四、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需充足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采纳。五、对重大档案违法行为或情节复杂应给较重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经行政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六、实施行政处罚使用

3、黑龙江省档案局下发档案行政执法文书、罚没款。七、实施行政处罚后,应按法律要求将查处材料整理立卷立案,重大处罚报区法制办及市档案局法制科立案。3、档案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特制订本制度。一、错案认定:本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经相关行政相对人提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撤销或部分撤销,依法改判(变)责成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被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致使本局成为赔偿义务机关,这类案件可认定为错案。二、错案追究:(一)成立错案追究小组,由相关科室人员参与;(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责任人不得参与错案追究小组,应该回避;(三)错案追究小

4、组在接到案件情况说明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1、因为承接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裁决案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错案责任由承接人负责,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2、符合正常工作程序发生错案,错案责任由承接责任人(或专门小组责任人)、直接承接人共同负担。三、错案处理:(一)因承接人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严重渎职造成错案,对责任人员给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因发生错案造成行政赔偿,依据责任大小追偿扣发相关人员奖金、工资;(三)对发生错案负关键责任人员或科室,年底不得评为优异。4、档案重大行政处罚立案制度

5、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报区法制办立案,同时应向市档案局法制科报送。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在7日内上报立案。1、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行政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在伍仟元以上;2、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收缴或征购所出卖和赠予档案;3、档案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组成犯罪。5、档案违法案件举报接待受理制度一、群众举报档案违法案件信件及电话必需由法制机构负责拆信、统计,并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送交主管领导审批。二、接待来访。属重大问题案件由主管局长接待,其它问题由内设法制机构接待、承接。三、举报信件处理。疑难案件由执法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专案检验组进行专

6、题查处。四、对举报者要保密,有功者要奖励。五、建立群众举报来信登记簿,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6、档案违法案件审理制度一、档案违法案件审理,必需按法定程序和案件审理工作相关要求严格实施。办案人必需两人以上(含有执法资格),凡不符正当定程序要求,应随时修改和纠正。二、案件审理必需严格推行多种手续。档案违法案件一经立案,必需做到有头有尾,善始善终。案件承接人不能随意中止办理。立案、调查、定案、审批、处理和送达要严格按要求步骤、程序和手续办理,材料要齐全。所需各项表格和文字、内容要具体,避免涂改,并签字盖章,做到手续完备。三、对案件关键事实,必需进行认真查对核实,如实正确进行调查。对档案违法案件时间

7、、地点、情况、数量、金额、后果及责任人要具体明了。四、案件承接人对包含案件客观存在材料要进行全方面调查,听取必需证据材料。在取得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勘验笔录、判定结论及当事人陈说材料中,要客观真实、完整正确,做到证据确凿。五、对已查证属实案件,由承接人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损害程度等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六、对报批案件,严格按处理审批权限办事,案件审批时,要查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等规范性文件,认真分析认定,经领导签发后,正式下达处罚决定书,做到定量罚正确。七、对符合案件处理终止案件,应立即结案,结案后要将案卷装订成卷,进行登记编号,由专员负责,认真保管。八、档案违法案件审批工作,

8、要预防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真正做到执法不阿,公开,公正。7、档案行政违法赔偿制度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受损害方有取得赔偿权利。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方有取得赔偿权力。(一) 违法实施罚款;(二)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前提下进行通报批评,给对方造成影响;(三) 造成财产损失其它违法行为。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负担赔偿责任。(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和行政职权无关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四、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递交申请书。

9、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负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有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应该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档案行政复议制度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能够依据相关要求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二、档案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三、档案行政复议实施一级复议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除外)。四、档案行政复议遵照正当、立即、便民标准。五、档案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六、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档案行政复议工作,法制科为档案行

10、政复议办事机构。七、档案行政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在复议机关领导下工作,推行下列职责:(一) 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正当定条件;(二)向争议双方、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四)拟订复议决定;(五)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出席应诉;(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八、档案行政复议实施书面复议制,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需时,能够采取其它方法审理复议案件。九、档案行政复议人员渎职、徇私舞弊,复议机关或相关部门应该批评教育或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人职员作制度一、持有效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验证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推行行政执

11、法监督职责。二、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监督检验职权时,应该主动向被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验证件。三、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熟练掌握所监督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基础内容。四、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依法实施监督,严禁干涉行政执法机关正常行政执法行为。五、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发觉行政违法问题,应该提出口头或书面执法监督检验提议,并做好统计以备查考。六、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发觉有严重和重大行政违法问题时,应立即向本级或上级机关汇报。七、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验证件应该年检。10、调查取证和审核决定分开制度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通常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机构和审核决定机构分开。二、区档案局做

12、出行政处罚决定,由内设法制机构(或指定机构)进行审核,然后报单位领导签批。三、法制机构(或指定机构)要对审核案件逐一进行登记,并设置登记簿。11、规范性文件立案制度一、通常设定权利义务规范性文件全部实施立案制度。二、区档案局公布规范性文件应报区法制办立案。三、规范性文件立案,应于文件公布后15日内进行,并同时提交立案汇报和起草说明、文件原件5份。四、区法制办对上报立案文件进行审查,对发觉问题按相关要求处理。12、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一、凡有行政处罚权单位全部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统计、汇总上报本部门饿行政处罚情况。二、区档案局按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要求,逐项填写,按时上报区法制办和市档案局。1

13、3、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制度 为全方面规范我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立即传送和反馈执法信息,制订本制度。一、每十二个月定时进行执法工作情况统计及分析。二、执法工作情况统计具体内容:(一)执法检验情况统计;(二)行政处罚基础情况统计;(三)重大违法案件情况统计;(四)档案行政执法员及档案执法联络员情况统计。三、每十二个月按要求将执法工作情况统计分析材料立即向区法制办和市档案局汇报。14、大同区档案局法制宣传工作制度一、法制宣传工作是宣传落实档案法关键组成部份,是档案局关键工作之一。二、法制宣传内容为中国档案法、中国档案法实施措施、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中国行政许可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三、

14、在常常性地开展含有特色、丰富多彩、参与人员广泛档案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基础上,每十二个月最少开展一次较大规模宣传活动。四、要利用电视、广播、知识竞赛、板报、上街宣传和下基层宣讲等形式进行宣传。15、档案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为方便群众监督,增加执法力度,实施依法行政,本局对档案行政执法活动全方面实施公开制度,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档案行政处罚执法依据、处罚标准和尺度、执法程序,预防执法人员乱查扣、乱罚款等现象发生,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促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措施、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一、档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一)负责全区范围内档案行政违法案件受理、立

15、案、调查、处罚、结案归档工作。(二)负责对机关、企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检验、管理。二、档案行政执法依据中国档案法、中国档案法实施措施、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要求、中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三、档案行政处罚标准及尺度1、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元至10000元以下罚款:(1)未按要求立卷归档;(2)未按要求移交档案;(3)私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4)未按要求开放档案;(5)未按要求办理档案管理登记;(6)明知所保留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方法;(7)档案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取得资格证书上岗。2、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罚

16、款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登记立案,私自从事档案判定、评定、咨询等中介服务。3、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1)将国家全部档案据为己有;(2)损毁、丢失国家全部或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3)私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国家全部或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4)涂改、伪造档案;(5)私自出卖或转让国家全部档案;(6)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予给外国人;(7)档案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四、档案行政执法程序(一)档案行政执法实施机关和管辖实施档案行政处罚机关,必需是县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档案行

17、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组织。其它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档案主管部门管辖。(二)执法人员资格档案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必需持有档案行政执法证,而且办案时不少于二人。(三)给档案行政处罚条件1、有明确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应该给档案行政处罚;4、属于查处机关管辖。(四)档案行政处罚当事人权利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档案主管部门所给档案行政处罚,享受陈说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受到损害,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五)办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期限1、受理后,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2、立

18、案后,30天内办理完成,经行政责任人同意能够延长,但不得超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成,报经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能够延长。(六)办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步骤1、简易程序受理认定违法事实并搜集证据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2、通常程序下达限期更正责令通知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决定给或不予档案行政处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送达实施3、听证程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19、前,应该通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听证,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负担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费用。听证结束后,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通常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实施。 16、中国行政许可法 (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设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审查和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和延续 第六节 尤其要求 第五章 行政许可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相关行政机关对其它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审批,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该依据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标准。 相关行政许可要求应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除

21、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该公开。 符正当定条件、标准,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该遵照便民标准,提升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正当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私自改变已经生效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行政

22、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该依法给赔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能够转让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验。 行政机关应该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该遵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主动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能够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包含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

23、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根据法定条件给予同意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等,需要给予特定权利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而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含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键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法进行审定事项; (五)企业或其它组织设置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经过下列方法能够给予规范,

24、能够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整; (三)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 (四)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法能够处理。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能够设定行政许可。还未制订法律,行政法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 必需时,国务院能够采取公布决定方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该立即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法律,或自行制订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还未制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还未制订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

25、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能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十二个月需要继续实施,应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该由国家统一确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资质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其它组织设置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它地域个人或企业到当地域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它地域商品进入当地域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能够在法律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要求。 地方性法规能够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要求。 规

26、章能够在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要求。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要求,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要求,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外,其它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该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起草单位应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订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必需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影响和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应该定时对其设定行

27、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行政许可,认为经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法能够处理,应该对设定该行政许可要求立即给予修改或废止。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能够对已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及存在必需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汇报该行政许可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向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提议。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相关经济事务行政许可,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经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法能够处理,报国务院同意后,能够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含有行政许可权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28、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含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组织适用本法相关行政机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能够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该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内容给予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该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负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精简、统一、效能标准,能够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

29、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该行政机关应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本级人民政府能够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置指定商品、接收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行政机关实施外,应该

30、逐步由符正当定条件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对所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结论负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取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应该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和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内容。 申请人能够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不过,依法应该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能够经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法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该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相

31、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告。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告内容给予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应该说明、解释,提供正确、可靠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该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和其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该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该即时通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应该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2、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应该许可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应该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或申请人根据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该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该和其它行政机关共享受

33、关行政许可信息,提升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应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行政机关应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该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定时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觉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她人重大利益,应该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

34、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该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该在法定时限内根据要求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符正当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应该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该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该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其它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其它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同意文

35、件或证实文件; (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能够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该给予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 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责任人同意,能够延长十日,并应该将延长久限理由通知申请人。不过,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 依据本法

36、第二十六条要求,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办理时间不得超出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经本级人民政府责任人同意,能够延长十五日,并应该将延长久限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该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该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成。不过,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判定和教授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

37、节要求期限内。行政机关应该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 听证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应该听证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其它包含公共利益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该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包含申请人和她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该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受要求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通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该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负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该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

38、人,必需时给予公告; (二)听证应该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该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以外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和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应该提供审查意见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能够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该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该交听证参与人确定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行政机关应该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节 变更和延续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应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正当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被许可

39、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使用期,应该在该行政许可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 行政机关应该依据被许可人申请,在该行政许可使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节 尤其要求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本节有要求,适用本节要求;本节没有要求,适用本章其它相关要求。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该经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法作出决定。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 行政机关经过招标、拍卖

40、等方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行政机关根据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要求,不采取招标、拍卖方法,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正当权益,申请人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行政许可,给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该举行国家考试,行政机关依据考试成绩和其它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给予法人或其它组织特定资格、资质,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专业人员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考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

41、,依据其要求。 公民特定资格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该事先公布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报考措施、考试科目和考试纲领。不过,不得组织强制性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其它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行政许可,应该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依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深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行政机关

42、应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依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该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行政机关应该当场给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行政机关依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要求办理。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均符正当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应该依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前后次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 第五章 行政许可费用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验,不得收取任

43、何费用。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该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给予保障,根据同意预算给予核拨。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应该根据公布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费用必需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验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验,立即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监督制

44、度,经过核查反应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相关材料,推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验时,应该将监督检验情况和处理结果给予统计,由监督检验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验统计。 行政机关应该发明条件,实现和被许可人、其它相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能够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验。检验时,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查阅或要求被许可人报送相关材料;被许可人应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45、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键设备、设施进行定时检验。对检验合格,行政机关应该发给对应证实文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验,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将被许可人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觉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该立即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被许可人未依法推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未依法推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行政机关应该责令限期更正;被许可人在要求期限内不更正,行政机关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给予处理。 第六十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应该根据国家要求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要求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服务,并推行普遍服务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同意,不得私自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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