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 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
保 证 合 同
(保证人为融资性担保公司)
保证人:********担保有限公司
贷款人:XX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贷款人):XX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保证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为确保借款人 履行其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经贷款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
第二条 担保的范围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 万元 (大写) 万元,借款期限 个月,具体以《借款凭证》所载明的时间、借款期限等为准。
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 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贷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 相应减少。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不论借款人是否为主合同提供物保,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债务,贷款人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后2日内代位清偿借款人下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
第五条 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
(一)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
(二)保证人不存在任何将影响其财务状况和正常业务经营的诉讼或仲裁;
(三)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最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且自最近的报告日以来,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未出现恶化的迹象;
(四)保证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五)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六)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交借款人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由保证人审核无误的,该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第六条 保证人的义务
(一)保证人应于每年5月1 0日前向贷款人提交上一会计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保证人应及时提交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如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四)保证人转让其经营资产的行为涉及到其总资产30%
(含)以上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五)保证人如进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产权结构变动的,保证人应提前 30 天将有关变动方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上述变动方案不得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
(六)保证人如变更企业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 10 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将有关资料报贷款人备案;
(七)保证人不得签署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利益的文件,或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行为。
(八)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核实借款人提交所有资料,并由保证人对借款人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2日内未代位清偿,贷款人可以从托管资金(或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保证人并承担借款人未归还贷款本息总额的2%的违约责任。
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八项约定,未核实提供借款人虚假资料,视为根本性违约,尚未发放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该笔贷款总额1%的违约责任;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人有权立即收回贷款,保证人应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并承担该笔贷款1.5%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第五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证人应予赔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保证人和贷款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贷款人依法转让主合同项下债权的,保证人在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贷款人许可借款人转让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贷款人应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保证人同意转让的,保证人对新的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明示不同意转让的,保证人对新的债务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收到贷款人书面通知7日内未作出意思表示,视为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保证人对新的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贷款人和借款人对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借款利率作了变动(主合同借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进行调整者除外),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人与借款人对主合同约定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做了变动,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
期间。
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
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五)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所约定提款计划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一) 保证人和贷款人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如债务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借款凭证》为本《保证合同》附件;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本合同一式陆份,保证人、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二份。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贷款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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