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xx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由国家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银行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高等学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具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
2、通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中通过普通高考计划招生入学的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四)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其家庭不足以支付该生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五)严格遵守国家、贷款人有关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三部分,三部分贷款可一并申请,亦可只申请其中一项。(一)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其所在学校的总贷款额度、学制、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其中:1、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2、用于住宿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住宿费收取标准;3、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二)借款人可贷款额度=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
4、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三)借款人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所在学校向贷款人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仅指在校期间欠交的利息)。第四章 贷款申请、发放与偿还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一)xx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以及是否在原籍有生源地贷款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借款人身份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原
5、件及复印件;(三)借款人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四)见证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见证人必须是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任课教师或同学,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和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见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五)本人学习成绩册原件及复印件;(六)完成学业所需费用的有效证明;(七)贷款人要求的其它资料。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业务操作流程:(一)借款人于每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助学贷款);(二)学校助
6、学贷款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向贷款人提交编制好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申请材料;(三)贷款人根据学校提交的送审表和申请材料,约请借款学生进行面谈,并通过现场核实、电话查问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开展调查;(四)贷款人进行贷款的审查审批,并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送交学校;(五)学校根据贷款人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组织借款人、见证人等到贷款人处签署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六)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学费及住宿费贷款分年发放、生活费贷款分月发放的办法;生活费贷款一学年按10个月发放
7、,每年二月和八月不发放;(七)根据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放款审核人员应按照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的提款申请进行审核;(八)放款审核通过后,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下柜处理,制作借款凭证,并在放款通知书上签署明确意见后,提交会计核算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九)学费及住宿费贷款的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指定提款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指定账户;生活费贷款的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即贷款人于每月十日前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提款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第十一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后即自付贷款利息和罚息。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
8、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人按照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离校)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离校)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在毕业(离校)前60日内,通过所在学校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并与贷款人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第十四条 还本付息方式的选择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财政贴息阶段(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可选择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因财政贴息款到账时间滞后于我行结息日而
9、产生的应收利息暂做挂账处理,利息逾期信息不生成、不上传,借款人个人征信不产生逾期记录;(二)自付利息阶段(学生毕业后的次月1日还款协议约定的开始还本日的前日),可选择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利息按时计收,借款人迟还利息将生成并上传利息逾期信息,个人征信将产生利息逾期记录;(三)自还本息阶段(还款协议约定的开始还本日贷款到期日),管户客户经理根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约定在信贷系统中及时变更还本付息方式,并通知综合业务系统同步变更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迟还本息将生成并上传本息逾期信息,个人征信将产生本息逾期记录。第十五条 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
10、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应按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指借款人自付利息和自还本息期间欠交的利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后若继续攻读学位,或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因继续攻读学位而展期,展期期间的利息,经原就读学校审核通过后,按原就读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第五章 贷款管理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按照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对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全流程管理。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加强财政贴息的管理,应于每个季度
11、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按高校行政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财政贴息款到账后,应及时冲销原挂账的应收利息。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与学校和见证人的沟通,主动了解并及时掌握借款人的动态情况。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借款人在毕业(离校)手续办妥后30日内将xx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联系方式确认函寄送回贷款人。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个人信息台账、个人信用档案和贷款台账,保证借款人信息准确翔实,保证贷款的发放、支付、计息、归还等各项工作顺利
12、进行,条件成熟时,应将其纳入我行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按时向总行报送相关报表,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如果发现故意漏报、瞒报、虚报、迟报等现象,总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贷款人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科目归属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归属于我行个人类贷款五大品种之“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项下。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会计核算通过“12208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下辖明细科目核算。第七章 专项统计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专项统计制度,具体按照xx市商业银行助学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商行(计)发200623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违约统计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银
13、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要求,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违约统计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填报机构:所有发生助学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二)统计内容:政策性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连续违约90天以上(含90天)的客户情况。(三)报送频率:按季报送。(四)报送时间:贷款人应于每季后3日内(逢节日按法定节日天数顺延,周六、日不顺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报送,个人业务部汇总后于每季后8日内(逢节假日不顺延)向xx银监局统一报送。(五)报送方式:贷款人将所有符合填报要求的助学贷款违约记录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填制表格,要求纸质报表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条件成熟时,将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报送)。(六)报表格式见附件1,填报说明见附件2,电子文件接口规则及电子文件传输方式见附件3。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银行个人业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商行(个)发2005106号)即行废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