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第二条 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上级精神和学校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申请贷款的条件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三、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四、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
2、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五、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六、符合提供助学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 贷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院学生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院学生事务办公室对学生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公示后报送学校贫困生救助中心。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二、本人家庭所在地乡(镇)一级(或县民政局)及以上的政府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3、 三、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四、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第四章 助学贷款的管理第六条 助学贷款发放时,直接由经办银行将贷款学生的学费或住宿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财务部门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第七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学校将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助学贷款,并要求借款学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二、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三、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转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四、学习不刻苦,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第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
4、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者,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办理贷款展期的,应在毕业前持本人贷款展期申请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证件向院学生事务办公室申请,院学生事务办公室统一报送校贫困生救助中心,经审核后报经办银行审批。第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应主动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计划。未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学院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第十条 贷款学生在离校前应向院学生事务办公室、贫困生救助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其家庭详细住址、本人首次毕业去向等有效联系方式。离校后如本人就业单位、居住地址、家庭详细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学校和经办银行提供最新的通信、联络方式。第十一条 对不恪守信用的贷款学生,学院将利用校园网予以公布。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