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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及《****农村合作银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 入股条件
第五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向本行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
1.自然人(农户、农村工商户)。户籍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企业法人。企业工商注册在**市;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对外累计权益性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其他经济组织。经工商登记的村经济合作社;在支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年可用资金在1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持有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入股的证明。
第六条 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七条 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向本行入股。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九条 本行采取股份合作制产权形式。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两种股权。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本行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第十条 本行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个自然人认购资格股最低限额为1000股,每个法人认购资格股最低限额为10000股。超过资格股起点金额为投资股,投资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本行股东以所持股份参与本行的管理,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000股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000股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二条 本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需报当地银行业监督机构审批。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三条 本行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金证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十四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并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和份额,获得股金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和优先认购股份;
7.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⑴可免费索取本行章程;⑵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①本人持股材料;②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③年度财务报告;④管理制度。
8.本行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
3.按规定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4.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6.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提前三十天通知本行。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本行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本行当年亏损不对股东分配红利。
第十七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金,经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十八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1.本行当年亏损;
2.本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要求。
第十九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办理退股:
1.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况;
3.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4.投资股持满3年;
5.经董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第二十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金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行签发的股金证,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须知包括以下内容:
1.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本行章程,知晓股东的权利、义务;
2.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本行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
4.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享受当年红利分配。
5.股东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金证列明以下事项:
1.自然人股东列明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2.法人股股东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股金证中对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列示。
第二十三条 股金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法人股东持介绍信、自然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行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六章 相关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行实行统一核算的管理方法。股金在本行营业部统一核算,对扩股、分红、转让、继承等事项详细记载,按股东分户设立明细账。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募集股金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建立增资扩股领导小组,拟定《增资扩股方案(草案)》;
2.召开本行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拟定的《增资扩股方案(草案)》;
3.请示银行业监督机构批准《增资扩股方案》;
4.宣传发动并公布募股说明书;
5.预约入股工作;
6.审查拟入股股东资格是否符合本行章程,审查通过后拟入股股东填写股金认购单,缴存认购资金;
7.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将认购资金进行入账处理;
8.签发股金证给入股股东,同时向入股股东收回股金认购单回单;
9.申请修改本行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六条 本行股东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办理股权转让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1.持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同时受让人按转让价款将资金存入营业网点其他应付款专户。经本行董事会审核同意后,变更股权登记,签发股金证,由营业网点向出让人支付转让款;
2.股权转让价格由出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并在转让协议中注明;
3.营业网点负责收回出让人的股金证;如为部分股权转让需在其股金证上作转让登记;收回的股金证应及时交营业部做销账处理;
4.法人股转让时,如其法人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其董事会决议;
5.办理股权转让时,须填写《****农村合作银行股权转让申请书》,营业网点审查后签署意见报总行审批。股权转让审请书一式两份,营业网点与营业部各执一份;
6.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须填写《****农村合作银行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出让人、受让人、营业网点、营业部各执一份,营业部凭此核算股金分户账。
第二十七条 本行股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申请股金证挂失时,手续如下:
1.申请股金证挂失的股东应提供有效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提供单位介绍信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填写《****农村合作银行股金证挂失申请书》,仔细填列股东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有关情况,向其募股营业网点申请挂失。
2.营业网点负责审核申请人身份及填写资料的真实性,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
3、《****农村合作银行股金证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挂失营业网点在第一联上加盖业务章和经办人名章后交挂失申请人收执;第二联由营业网点作为股金档案专夹保管;第三联交营业部,登记挂失登记簿;并补发股金证。
4.挂失补发的股金证应重新编号,并注明“挂失补发”字样及原股金证编号;同时在计算机系统明细账中修改股金证信息。
5.为了保证股东股金的安全,营业网点补发股金证的期限约定在书面挂失申请书填列7天后。
6.股东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向营业网点领取新股金证,并在营业网点保管的挂失申请书上签注领取日期与姓名。
第二十八条 本行向股东分配股金红利时的核算要求:
1.本行根据年度会计决算盈利情况,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与股金分红标准,及时对入股股金进行分红。
2.为了确保股金红利及时分配到股东手中,本行与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分配的红利以转账方式转存至其在营业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法人股东分配的红利转入其存款账户。
3.自然人股东分配的红利,按规定由本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制定,解释权属**农村合作银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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