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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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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加权资产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根据我国银监会监管要求和x银行有关规定,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加权资产(RWA)等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之和,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基础,反映了x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总量。第三条 风险加权资产是计量和管理资产风险的重要工具。及时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优化资产风险结构,降低资产整体风险,提高风险回报,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第四条 风险加权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真实、全面,

2、动态反映单笔资产和组合资产的风险水平。(二)统一性原则。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管理和披露要采用全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保证集团内部计算结果的一致性。(三)有效性原则。要及时发现风险总量、结构、收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资产风险回报。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风险加权资产管理在高级管理层的统一领导下,由客户部门以及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财务会计、信贷管理、运营管理、审计、科技等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实施。第六条 高级管理层是x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政策、制度、参数和规则。 (二)定期评估资产风险水平,确保全行承担的风

3、险与持有的资本相匹配。 (三)审定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以及风险资产总量、结构调整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是风险加权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全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以及全行风险加权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二)牵头组织集团层面风险加权资产的定量测算工作。(三)汇总分析资产风险总量和结构,提出风险结构优化计划和措施,报高管层审定后组织实施。(四)动态监控、分析、评价全行资产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化调整风险结构。第八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是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的重要参与部门,负责信用风险权重法以及内部评级法

4、下未覆盖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第九条 客户部门以及财务会计、信贷管理、运营管理等部门是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的基础和支持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部门职责,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审核有关数据,提供系统中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其中,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资产的有关数据,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按时提供法人和集团口径总收入的有关数据,金融市场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债券投资、存拆放同业等资金类业务的有关数据。 (二)结合部门业务管理职责,充分运用资产风险监控、分析结果,落实风险总量、结构调整计划,优化风险结构。(三)持续跟踪本条线资产风险变化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

5、高单位风险资产的收益水平。(四)研发资产类业务新产品或调整资产类业务统计口径前,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对计量规则进行调整。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相关的规则、过程和系统进行审计。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管理部和软件开发中心是风险加权资产管理的重要支持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数据集市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系统配套的数据技术规范,协助提供数据质量保障服务,确保数据的持续可获得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二)开发、优化数据集市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引擎,及时从相关业务系统中准确导入有关数据并进行计算,提高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并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三)持续跟

6、踪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引擎上游系统数据源及加工汇总逻辑的变化,及时调整与上游系统间的数据接口,确保系统计算的有效性。第三章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范围第十二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要分别从法人层面和集团层面汇总计算全行风险加权资产。第十三条 法人层面下,风险加权资产覆盖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集团层面下,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x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x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含)以下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

7、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他证据表明x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控制,是指x银行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第十四条 x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x银行将其纳入并表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

8、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x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x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x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第十六条 x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第十七条 计算法人口径风险加权资产时,

9、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不纳入计算范围。第四章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第十八条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包括初级方法和高级方法。初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市场风险标准法、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采用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风险计量模型及支持的政策、流程等体系能够满足验证要求。(二)获得银监会的监管批准。第十九条 各源系统、各相关参与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数据,系统采集数据须于季后3日内提供,非系统采集数据须按照数据补录模板格式,于季后5日内提供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导入数据后,于

10、季后18日内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第二十条 根据风险类型、资产类别、计算方法、资产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可采用单笔方式或组合方式计算每笔资产或每类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对风险特征差异明显的资产,要采用单笔方式分别计算;对风险特征基本相同的资产,可采用组合方式计算。第二十一条 根据每笔资产或每类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各级行可进行汇总,得到行业、机构等资产组合的风险加权资产。第二十二条 总行按季汇总计算全行法人层面风险加权资产,按半年汇总计算全行集团层面风险加权资产,并及时上报银监会。第二十三条 x银行将密切关注监管要求,根据监管规则的变化及时调整计算规则。第一节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二十四条 信用风险

11、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包括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对内部评级法覆盖的风险暴露,采用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并行计算;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采用权重法计算。第二十五条 权重法是指根据银监会给定的风险权重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内部评级法是指银行根据内部评级体系产生的风险参数,按照监管公式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第二十六条 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前,要按照x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办法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第二十七条 x银行按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附件4-1)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按照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2)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第二十

12、八条 实施内部评级法后,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权重法计量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不低于50,并在三年内达到80。第二节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二十九条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包括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第三十条 标准法是指根据银监会给定的风险权重和计算规则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内部模型法是指根据银行内部开发的风险价值(VaR)模型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包括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第三十一条 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要根据标准法提供的标准和程序对金融工具进行拆分,做到

13、期限确定合理、风险参数选择审慎,确保监管资本计量的准确性。第三十二条 对于内部模型法尚未完全覆盖的市场风险类别,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的混合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即,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分别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算各自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后进行简单相加汇总。第三十三条 采用混合法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要明确界定采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的计量范围,不得对同一风险类别使用两种方法计量。第三十四条 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要覆盖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以及期权风险等五类市场风险。第三十五条 x银行按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附件4-3)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第三

14、十六条 实施内部模型法后,x银行集团层面内部模型法的资产覆盖率(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标准法计算的内部模型法未覆盖部分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50,实施本办法3年内要达到80。第三节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三十七条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x银行现阶段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管理条件和计量模型的成熟,将逐步过渡至高级计量法。第三十八条 计量所需的总收入数据要符合新会计准则,明细程度要能够支持业务条线的划分。第三十九条 x银行按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附件4-4)计算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第五章 风险加

15、权资产监控与管理第一节 资产组合的监控与管理第四十条 风险加权资产管理要以控制风险总量、优化风险结构为目标,降低单位资产的资本消耗,提高承担风险后的资本回报。第四十一条 各行要结合业务规模和经济资本计划,以风险收益均衡为目标,合理制订风险加权资产总量控制计划和结构调整计划,避免因为业务发展过度承担风险。第四十二条 各行要根据风险收益情况,对资产进行分级管理,并建立高风险投放的控制机制。对高风险、低回报行业和区域,要适当上收其信贷审批权限,减少信贷投放。第四十三条 要建立风险回报监控考核机制。各级行要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资产风险管理定期进行监测、通报、检查和考核。第四十四条 风险资产质量、结构和资产

16、风险管理工作是总行对分行风险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评价结果纳入风险管理水平评价。第二节 单笔资产的监控与管理第四十五条 x银行进行单笔业务决策前,要综合考虑承担的风险和承担风险后的综合回报。第四十六条 原则上不开展收益不能覆盖风险的业务,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的,须对其规模进行严格控制。第四十七条 单笔资产的风险和资产组合的风险要按季进行监测。对于风险权重超过100%的资产,要加大监测密度,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持续放大。第四十八条 各行要严格控制新发放贷款中风险权重大于100%的贷款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存量贷款的平均水平。第四十九条 资产整体风险权重超过150%的客户视同高风险客户,须加大监控频

17、率,并采取措施不断压缩规模。第五十条 要加强对高风险资产的全过程风险控制,定期分析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五十一条 各行要优先选择金融机构和一般公司作为保证人,尽量采用监管认可的合格押品,并定期对押品价值进行重估,以充分发挥合格保证人、合格押品的缓释作用,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外机构。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所有其他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附件:4-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4-2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4-3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18、规则4-4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附件4-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一、权重法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一)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资产账面价值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当存在合格缓释工具时,要考虑合格缓释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

19、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2)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对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与对所

20、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相同。对境外商业银行债权,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A-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对境外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3)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4)对我

21、国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5)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包括: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以外,其他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前款所列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不适用20%的风险权重。(6)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其中,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7)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8)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22、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含)以内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9)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10)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11)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12)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以再评估后的

23、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对个人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13)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的风险权重为100%。(14)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250%。(15)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其中,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100%。(16)

24、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2.合格抵质押品。合格抵质押品包括:(1)现金类资产:包括黄金、银行存单以及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2)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3)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4)我国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而定向发行的债券;(6)评级为BBB-(含)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6)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7)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3.合格保证。合格保证包括以下主体提供

25、的保证:(1)我国中央政府、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和商业银行;(2)评级为BBB-(含)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3)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4)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4. 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对因证券、商品、外汇清算形成的风险暴露,按以下规定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货款对付模式下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货款对付模式指在结算日,证券和资金、资金和资金进行实时同步、最终一致、不可撤销的交收。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其中,RWA为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

26、加权资产;E为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合约结算价格与当期市场价格差异而产生的风险暴露;R为与延迟交易时间相关的资本计提比例,具体下表:货款对付模式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提比例自合约结算日起延迟交易的交易日数资本计提比例4(含)个交易日以内0%5至15(含)个交易日之间8%16至30(含)个交易日之间50%31至45(含)个交易日之间75%46(含)个交易日以上100%(2)非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非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商业银行已执行支付,而交易对手未在约定日期支付而产生的风险暴露:自商业银行执行支付之日起,交易对手未支付部分视同对该交易对手的债权进行处理;自交易对手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

27、,5个交易日后,交易对手仍未支付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250%。(二)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如下: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主要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信用转换系数为100%。2.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信用转换系数为50%。3.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主要包括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转换系数为20%。4.承诺。可随时无条件撤销

28、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不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5.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主要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未使用的额度,信用转换系数为50%。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授信对象为自然人,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对同一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银行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持卡人的信用程度,按季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6.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7.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

29、。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信用转换系数为100%。8.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信用转换系数为100%。9. 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信用转换系数为100%。其他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0%。二、内部评级法(一)主权、金融机构、公司、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未违约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未违约主权、金融机构、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主要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相关性(R)以及有效期限(M)进行计算,未违约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基于单个

30、资产池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相关性进行计算。当风险暴露存在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见附件4-1-1)时,可采取保证人的风险权重替代债务人进行计算。未违约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为:(1)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对主权、一般公司风险暴露,R = 0.121EXP(50PD)/1EXP(50)+0.2411EXP(50PD)/1EXP(50);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R =1.25 0.121EXP(50PD)/1EXP(50)+1.250.2411EXP(50PD)/1EXP(50);对中小企业风险暴露,R = 0.121EXP(50PD)/1EXP(50)+0.

31、241(1EXP(50PD)/1EXP(50)0.041(S3)/27,其中S为中小企业在报告期的年营业收入(单位为千万元人民币),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的按照3千万元人民币来处理;对零售风险暴露,个人住房抵押贷款R=0.15,合格循环零售贷款R0.04,其他零售贷款R0.031EXP(35PD)/1EXP(35)+0.161(1EXP(35PD) )/1EXP(-35)。(2)计算期限调整因子(B)。B = 0.118520.05478ln(PD)2(3)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对主权、金融机构、公司风险暴露,K = LGDN(1R)(0.5)G(PD)+(R/(1R)0.5G(0.9

32、99)PDLGD(11.5b)(1)1+(M2.5)b。对零售风险暴露,K = 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4)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RWA)。RWA = K12.5EAD 2.违约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Kmax0,(LGDBEEL)RWA = K12.5EAD其中,BEEL是指考虑经济环境、法律地位等条件下对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率的最大估计值。(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等于资本要求乘以12.5,其中资

33、本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9的规则计算。 附件4-1-1: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认定规则及缓释作用附件4-1-1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认定规则及缓释作用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时,按照本附件第三部分认定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同时应满足相关的认定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时,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与初级内部评级法相同;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自行认定合格保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一、合格保证最低要求(一)保证人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具备代为清偿贷款本息能力。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时,对合格保证人的类别没有限制,应书面规定保证人类型的认定标准和流程。(二

34、)保证应为书面形式,且保证数额在保证期限内有效。(三)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时,保证必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时,允许有条件的保证,应充分考虑潜在信用风险缓释减少的影响。(四)要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批评估,确保保证的可靠性。保证人所在国或注册国不应设有外汇管制;如果有外汇管制,要确保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可以获得资金汇出汇入的批准。(五)要加强对保证人的档案信息管理,在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要定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及保证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六)对关联公司或集团内部的互保及交叉保证要从严掌握,具有实质风险相关性的保证不作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35、(七)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后的资本要求不小于对保证人直接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最低要求当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提供的信用保护与保证相同时,可以作为合格信用衍生工具。采用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缓释信用风险要同时满足合格保证的最低要求及下列要求:(一)信用衍生工具提供的信用保护必须是信用保护提供方的直接负债。(二)除非由于信用保护购买方的原因,否则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不可撤销。(三)信用衍生工具合约规定的信用事件至少应包括:1.未按约定在基础债项的最终支付日足额履行支付义务,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2.债务人破产、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书面承认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以及其他类似

36、事件。3.因本金、利息、费用的下调或推迟支付等对基础债项的重组而导致的信用损失事件。当债项重组不作为信用事件时,按照本部分第(九)的规定认定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四)在违约所规定的宽限期之前,基础债项不能支付并不导致信用衍生工具终止。(五)允许现金结算的信用衍生工具,要具备严格的评估程序,以便准确估计损失。评估程序应明确信用事件发生后获取基础债项价值所需时间。(六)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结算要求信用保护购买者将基础债项转移给信用保护提供方,基础债项的合同条款中要明确此类转移可不可被无理由撤销。(七)要明确负责确定信用事件是否发生的主体。信用保护购买者必须有权力和能力通知信用保护提供方信用事件的发生。

37、(八)信用衍生工具基础债项与用于确定信用事件的参照债项之间的错配在以下条件下是被接受的:参照债项在级别上与基础债项相似或比其等级更低,同时参照债项与基础债项的债务人相同,而且必须要有依法可强制执行的交叉违约或交叉加速还款条款。(九)信用衍生工具并未覆盖债务重组的情况,但满足(三)至(八)的要求,可部分认可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如信用衍生工具的金额不超过基础债项的金额,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部分为信用衍生工具金额的60%。如信用衍生工具的金额大于基础债项的金额,信用衍生工具覆盖部分的上限为基础债项金额的60%。三、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认定范围(一)合格保证。合格保证认定范围如下:1.风险权

38、重低于交易对手的主权、金融机构、一般公司等实体;2.如果信用保护专门提供给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该实体当前外部信用评级在BBB-(含)以上,且在提供信用保护时外部信用评级在A-(含)以上。(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合格信用衍生工具包括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四、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缓释作用(一)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时,可以通过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的估计值来反映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对不符合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要求的,只能通过调整违约概率反映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无论选择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都要确保一定时期内不同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之间方法的一致性。(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时

39、,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部分采用替代法处理:1采用保证提供方所适用的风险权重函数。2采用保证人评级结果对应的违约概率。如认为不能采用完全替代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评级与保证人评级之间的某一个评级的违约概率。3将风险暴露视作保证人的暴露,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如保证人为该笔保证采用了其他风险缓释工具,可继续对标准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4如果信用保护与风险暴露的币种不同,即存在币种错配,则认定已保护部分的风险暴露将通过折扣系数予以降低。其中:为经币种错配调整后信用保护覆盖的风险暴露;为保护部分的名义价值;为适用于信用保护和对应负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三)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时, 对保

40、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部分可以采用替代法;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自身的违约概率和银行内部估计的该类保证人提供保证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在两种方法中,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均不得反映“双重违约”的效果。采用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方法得到的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对保证人直接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四)同一风险暴露由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保证,且不划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初级内部评级法不同时考虑多个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可以选择信用等级最好、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最优的保证人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处理。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时,如果历史数据能够证明,同一风险暴露由多个保证人同时保证时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大于单个保证,则可以考虑每个保证人

41、缓释风险的作用,表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附件4-2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一、总体要求针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的交易对手形成的信用风险暴露,须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包括:1.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2. 证券融资交易(包括回购交易、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交易等)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3.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信用风险。二、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之和。(一)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1.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可采用权重法或

42、内部评级法计量。2. 采用权重法计量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乘以风险权重,风险权重按本办法附件4-1权重法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3. 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时,按照本办法附件4-1内部评级法部分的规定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4.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计算规则如下: EAD = MTM + Add-on其中:(1)MTM为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与0之间的较大者。(2)Add-on为反映剩余期限内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3)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Add-on)等于衍生工具的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5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

43、数见表1。表1 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类型参照资产信用保护买方()信用保护卖方()总收益互换合格参照资产55不合格参照资产1010信用违约互换合格参照资产55不合格参照资产1010(1)合格参照资产包括我国中央政府、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及本办法附件4-3所规定的政府证券和合格证券。(2)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保护卖方只有在参照资产的发行人尚能履约但信用保护买方破产的情况下才需计算附加因子,且以信用保护买方尚未支付的费用为上限。(3)在信用衍生工具的参照资产由多项资产构成的情况下,如果参照资产组中第一项参照资产违约即算作整体违约,附加系数由参照资产组中信用质量最低的参照资产决定;如果参

44、照资产组中第二项参照资产违约才算整体违约,则附加系数由信用质量次低的参照资产决定,依此类推。6除信用衍生工具外,其他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见表2。表2 各类其他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剩余期限利率()汇率和黄金()股权()黄金以外的贵金属()其它商品()不超过1年0.01.06.07.010.01年以上,不超过5年0.55.08.07.012.05年以上1.57.510.08.015.07. 为对冲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而购买的信用衍生工具,若在计量资本要求时考虑了该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则在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该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为0。8. 若将销售的信用违约互换放在银

45、行账户,并且将其当作保证来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时该信用违约互换的违约风险暴露为0。9.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符合x银行内部评级风险参数量化管理办法附件2-3中关于合格净额结算的要求的,可按照该部分的规定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二)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1x银行采用以下公式计算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加权资产: CVA风险加权资产 其中:(1)h为1年期的风险持有期(单位:年),h=1。(2)wi为交易对手i所适用的风险权重。交易对手i的风险权重应根据

46、交易对手i的外部评级确定,表3列示了外部评级与风险权重的对应关系。如交易对手i无外部评级,应将该交易对手的内部评级结果映射到外部评级,且此映射关系应得到银监会的认可。如交易对手i无外部评级也无内部评级,则wi=1%。(3)EADitotal为交易对手i的EAD。估计EAD时可考虑净额结算及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效果,且应使用(1-exp(-0.05* Mi)/(0.05* Mi)的折现系数进行折现。(4)Bi为银行购买的、标的为交易对手i且用于对冲CVA风险的单名信用违约互换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如有多个头寸,则应进行加总),该名义金额应使用(1-exp(-0.05* Mihedge)/(0.05* Mihedge)的折扣系数进行扣减。(5)Bind为用于对冲CVA风险的一个或多个指数信用违约互换的名义总金额,该名义金额应使用(1-exp(-0.05* Mind)/(0.05* Mind) 的折扣系数进行扣减。(6)wind为指数套期工具的风险权重。x银行基于指数ind的平均利差、对照表3以确定该指数套期工具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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