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xxxxx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2016年6月 天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合伙人第三章 合伙企业第四章 出资第五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第六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第七章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第八章 经理第九章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第十章 财务会计第十一章 特别约定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第十三章 解散和清算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第十六章 附则(合同正文) 第一章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xxxx、yyy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即天津xxxxx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
2、称“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二章 合伙人2.01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天津正式签署:(1) 合伙人:xxxx,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甲方”)(2) 合伙人:yyy,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单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2.02 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方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2.03 甲方不执行事务,乙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第三章 合伙企业3.01 企业名称:天津xxxxx中心有限合伙企业。3.02 经营场所:xxxxxxxxxxxx市场。3.03 组织形式
3、:有限合伙。3.04 合伙目的:实现合伙人投资的保值增值。3.05 经营范围:xxxxx3.06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第四章 出资4.01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 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为xxxx元人民币(¥xxx,000);(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货币和实物出资xxxx万元人民币(¥xxxx),占出资总额的xxx(xxx%)。甲方应于xxxx年6月x日前,缴付出资完毕;(3) 乙方以第4.03条所列劳务出资xxx元人民币(¥xx,000),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xxx(xxx%)。乙方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4.02 甲方缴付出资时,应将货
4、币划入企业的帐户,将实物资产交付乙方,乙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向甲方出具收据,作为出资证明文件。4.03 乙方以其在企业的三年劳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作为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乙方在企业的一年劳务作价为xx元人民币(¥xxx),三年劳务作价为xxx元人民币(¥xxx)。4.04 合伙人的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4.05 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出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4.06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
5、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4.07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第五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5.01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1) 利润全部分配给甲方,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2) 如企业分配给甲方的利润累计达到xxxx元人民币(¥xxx,000),则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应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5.02 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6、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第六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6.0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和程序:(1) 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 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由该普通合伙人担任;(3) 企业有数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担任。6.0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1)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 制订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案;(3) 制订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方案;(4) 决定企业员工的奖金发放方案
7、;(5)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6) 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7) 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8) 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6.04 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6.05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 超越职权执行事务;(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3)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4)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5)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6)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7) 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8)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9)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章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7.01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7.02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2) 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 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4) 按照第7.03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7.03 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员工的工资标准;(3)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
9、损的方案;(4) 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5) 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财务负责人;(6) 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7) 借款、担保、设立分支机构;(8) 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处置;(9)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章 经理8.01 企业设经理,经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 组织实施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3)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拟订企业的奖金发放方案;(7)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10、(8) 决定录用或辞退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员工; (9) 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8.02 经理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条、第9.01条、第9.02条约定的相关规则。第九章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9.01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9.02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易。第十章 财务会计10.01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10.02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10.03 企业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应及时送交合伙人。第十一章 特别约定11.01
11、甲方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对使用期限在7日以内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对使用期限超过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11.02 乙方提请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应由甲方推荐,此项不视为甲方执行事务。11.03 如企业当月有纯利润,可以发放奖金,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1) 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15%);(2) 企业进入执行第5.01(2)条的阶段,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10%)。11.04 根据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乙方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方案从企业取得报酬。企业筹备期间的乙方报酬,甲乙双方另行协商。11.05 乙方应当促使企业在每月最后一日上报给甲
12、方一份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销售、本月库存、占压资金、费用支出、本月毛利润、本月纯利润、奖金方法情况。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12.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12.02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4) 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违反第6.05条约定的义务。12.0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13、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12.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12.05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13.01 合伙期限:15年,自企业成立之日
14、起计算。13.02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 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5)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13.03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14.0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14.02 合伙人、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企业
15、所有,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15.01 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第十六章 附则16.01 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16.02 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1) 附件一:甲方的出资清单;(2) 附件二: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16.03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16.04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16.05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16.06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后,于2016年6月1日正式生效。(合同签字页)本协议于2016年 月 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甲方:xxxx(签字)签署:乙方:yyy(签字)签署:附件一各方的出资明细-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