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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信托贷款抵押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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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编号:x6(or)- 号抵押合同 抵押人: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x法定代表人:x电话:x抵押权人:xx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 x电话:x鉴于:1.抵押权人接受xx信托xx租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中委托人【 】的委托,同意向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抵押人”)发放人民币资金信托贷款(以下称“信托贷款”)。2.为确保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x6(lr)- 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

2、一条 主债权的基本情况1.1 贷款金额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伍亿 元整,(小写)¥ 500,000,000.00 元,上述借款可分笔发放,具体数额以借款借据为准。1.2 贷款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各笔贷款期限分别自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放各笔贷款之日起至发放各笔贷款满1年之日止。1.3 贷款利率除非主合同另有约定,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利率按 固定利率 执行,该利率为6.55 %。第二条抵押财产2.1抵押财产:指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清单”所列的由抵押人依据与承租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对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车辆所享有的所有权。2.2抵押财产清单:指由抵押人准备的、在

3、抵押期限内每笔抵押财产相关信息的一览表(该等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应为抵押权人所接受,该一览表可以为计算机文档或缩影胶片)。2.3抵押财产要件:2.3.1指每项抵押财产的抵押财产权证、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相关的车辆合格证、商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钥匙、发票等);及2.3.2与抵押人获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所相关的租赁合同及其附属担保协议、租赁款发放以及租金收取的有关记录、凭证等以实物形式或者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件、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等。2.4抵押财产要件的保管与备查:上述抵押财产要件由抵押人指定的第三方负责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限内抵押权人、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4、分支机构可随时要求抽查上述抵押财产文件。2.5抵押财产清单的更新:在抵押期限内,抵押人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抵押财产清单进行更新(列入抵押财产清单的抵押财产需满足抵押权对应的基础资产合格标准),抵押人更新抵押财产清单的,新置入抵押财产价值不应低于置出抵押财产价值,且抵押人应以邮件形式提前1个工作日向抵押权人发送更新后的抵押财产清单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抵押权人在收到抵押人所发的更新抵押财产清单后【】个工作日未书面确认的视为同意;抵押人并应在抵押财产清单更新当日将更新后的抵押财产清单的计算机文档并附抵押财产要件电子格式文档邮件发送至抵押权人备案。更新后的抵押财产清单原件加盖抵押人公章后交至抵押权人。

5、本信托项下受益人代表电子邮箱:抵押权人电子邮箱:2.6抵押权对应的基础资产合格标准,是指在每一项抵押财产的抵押期限内(基础资产系指依据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赁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a) 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租赁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b) 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购买款项已经支付完毕;(c) 出租人对租赁物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租赁物件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d) 同一租赁合同项下的尚未支付的所有租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和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全部入池即全部排他性地用于清偿信托贷款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e) 基础资产项下各笔租赁债权

6、存在保证人的,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会因租赁债权转让而被全部或部分免除;(f) 基础资产清单列明的各笔租赁债权所对应的保证合同(如有)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g) 承租人、保证人(如有)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承租人、保证人(如有)如为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h)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租金的权利;(i) 基础资产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j) 基础资产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足额支付,无逾期支付情形(逾期未超过3个自然日除外);(k) 基础资产不涉及诉讼、

7、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l) 出租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m) 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n) 新入池基础资产,其租赁合同约定到期日不应晚于最后一笔信托贷款的预期到期日;(o) 基础资产为贷款“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5级分类体系中的正常类;(p) 单个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年利率不低于【9.6 】%;(q) 在任一收款期间内,单个承租人租赁款总金额占资产池比例不超过【3 】%;(r) 在任一收款期间内,占比前十的承租人租赁款合计总金额占资产池基础资产总规模比例不超过【20】%;(s) 根据车辆登记证记载的相关信息,除以出租

8、人为权利人设立的担保物权外,租赁物件上未被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它担保物权;(t) 根据租赁合同,相关租赁物件均已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给承租人且出租人已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包括预付租金);(u) 基础资产已通过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审核。2.7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与转移: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抵押财产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在此承诺:在抵押财产抵押期限内将妥善保管或督促受托方妥善保管抵押财产要件,若发生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要求立即办理所有抵押财产抵押给后者的登记手续,或抵押财产所有权立即按市场快速变现法估值并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并积极主动协助抵押权人办理

9、抵押财产要件的转移保管及处置变现相关的一切必要手续。2.8 抵押人以本合同 “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率不高于65%(抵押率=信托贷款余额/抵押财产评估价格)2.9 如果“抵押财产清单”的记载与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以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为准。2.10 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抵押权人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2.1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

10、、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抵押权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2.12 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抵押权人债权实现,抵押人应按照抵押权人要求提供新的令抵押权人满意的担保。第三条担保范围本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第四条 抵押合同的效力4.1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本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

11、的除外。本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抵押人、抵押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第五条主合同变更5.1 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利率、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抵押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5.2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示约定,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任何情形下不得减免,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下列

12、任一情况时:5.2.1抵押权人或债务人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5.2.2抵押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5.3 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5.4 本合同项下担保为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抵押人仍按照本合同对抵押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其他足额赔偿/补偿责任。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6.1 抵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

13、好、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抵押人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6.2 抵押财产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权人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6.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抵押财产或抵押财产价值由于抵押人或第三方的行为减少(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抵押未办理登记而被善意第三人针对抵押财产主张权利的情形),抵押人应于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损失的情况,且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增加抵押财产或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权人认可

14、的担保。否则,抵押权人有权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抵押人主张担保责任。第七条 对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7.1 非经抵押权人事先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销(预)售、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和抵押、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如经抵押权人同意可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人应在处分行为发生日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置入新的抵押财产并更新抵押财产清单,并应在处分行为发生日之前取得抵押权人对更新后抵押财产清单的书面认可确认。第八条 第三方妨碍8.1 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

15、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抵押权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8.2 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抵押权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抵押权人有权选择本合同下述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8.2.1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8.2.2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8.2.3

16、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8.2.4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抵押人自由处分。第九条 抵押权实现9.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2)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抵押财产减少或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照抵押权人要求增加抵押财产、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令抵押权人满意的担保的;(3)抵押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抵押人义务的情形;(4)抵押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5)法律法规规

17、定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9.2 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若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偿抵押权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抵押权人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市场快速变现法公平评估确定。9.3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8、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抵押人。9.4 抵押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9.5 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9.6 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抵押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均

19、不因前述事项减免,抵押权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9.7 如果抵押人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则抵押人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抵押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抵押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9.8 如果抵押人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抵押人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抵押权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抵押人代位权或

20、追偿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在抵押权人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1)抵押人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抵押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抵押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其他物权的担保,抵押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权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抵押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抵押人提供了反担保,则抵押人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抵押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9.9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

21、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9.10 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第十条 抵押人的声明与承诺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作出如下的声明与承诺:10.1 抵押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法人,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人均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现有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可能导致抵押人在担保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10.2 抵押人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抵押人

22、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抵押人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及授权。因抵押人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0.3 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设立本抵押担保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10.4 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10.5 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

23、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10.6 抵押人提供给抵押权人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10.7 抵押人提供本抵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抵押人的法定与约定的义务。10.8 不论抵押人已经或将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如有)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10.9 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

24、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抵押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后,抵押权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抵押人信息。10.10 对抵押人发生违约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10.11 抵押人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按本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10.12 抵押人将加强对督促委托的第三方加强对抵押财产的巡检,通过远程系统监控等方式监控抵押财产的情况,防止抵押财产出现被隐匿、盗抢、毁坏等情况。第十一条 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1

25、1.1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抵押人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的声明与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抵押权人可书面通知抵押人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果抵押人于抵押权人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且达到令抵押权人满意的程度,则抵押权人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1.1.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11.1.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11.1.3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11.1.4处分抵押财产;11.1.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因抵押人违约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抵押人应就超过部

26、分向抵押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11.2 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以下三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11.2.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11.2.2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11.2.3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抵押人自由处分。11.3 如果因抵押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抵押权人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抵押权,且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11.4 如果抵押权人因过错遗失抵押人交付的抵押财产权利证书;

27、或者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人不及时返还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在抵押人提出申请后不依法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1.4.1要求抵押权人承担抵押财产权利证书的补办费用;11.4.2要求抵押权人限期返还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或协助抵押人注销抵押财产登记。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 本合同签署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13.1 权利保留13.1.1抵押

28、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承担义务和责任。13.1.2即使抵押权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抵押权人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13.2 义务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抵押人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

29、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13.3 债务人解散或破产(本条款仅在债务人与抵押人并非同一人时适用)13.3.1抵押人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可以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抵押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且未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

30、,其损失由抵押人自行承担。13.3.2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抵押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抵押人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抵押权人的权利主张。抵押权人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抵押人继续予以清偿。13.4 抵押人解散或破产抵押人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抵押权人也有权参加抵押人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13.5 通知事项13.5.1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

31、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如下:抵押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x抵押权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x13.5.2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13.5.3本合同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邮递、快递,或各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13.5.4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本合同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通知在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地址发出通知后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双方一

32、致同意因邮件被他人代为签收或无人签收被退回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己方承担。13.5.5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本合同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双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33、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13.6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3.7 抵押期限本合同项下抵押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每项抵押财产的抵押期限以抵押财产清单列示为准,贷款期限如遇调整的,则抵押期限作相应调整。关于抵押期限的约定仅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构成对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13.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9 双方一致同意,

34、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人、抵押权人于公证处办理本合同公证。为办理本合同公证所交纳的公证费用由抵押人承担。13.10 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13.11 抵押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抵押人要求,抵押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抵押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第十四条 抵押财产清单本合同项下的初始抵押财产清单如下,抵押人在抵押期限内更新抵押财产清单的,参照如下格式: 抵 押 财 产 清 单(第 期) 更新日期: 年 月 日序号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编号承租人名称融资车辆购买时间融资到期日车辆类别及型号车架号车架号评估机构及价格(元)抵押期限抵押财产文件2.3.1保管人及保管场所抵押财产文件2.3.2保管人及保管场所(以下无正文)1抵押合同签署页(本页无正文)抵押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抵押权人:xx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信托受益人代表:【】(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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