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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保证金模式操作细则pdf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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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保证金模式) 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公司业务客户需求,有效应对同业竞争, 规范我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保证金模式)操作,加强内部管理, 防范业务风险,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是指客户本 金部分作为存款存放于我行,提供 100%本金保障,衍生品部分由我 行通过掉期交易,投资或挂钩于本外币利率、汇率、商品、债券、 股票、基金、指数、信用资产等方面及其衍生品或其组合的结构性 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保证金模 式),是指客户在办理我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时,客户本金采用 保证金转入方式成立起息。该业务仅面向公司客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全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保 证金模式)的具体管理、系统优化,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第五条 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六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保证金 模式)运营作业流程并指导分支行操作。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 中心负责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保证金模式)在对公理财系统的方 案维护、清算处理。支行运营机构负责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保证 金模式)的认购操作。 第七条 总行财务企划部负责制定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保证金 - 2 - 模式)的会计核算规则。 第八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保证金模式) 合规性审查及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 第九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保证金 模式)FTP定价规则的制定,以及总体规模、成本、结构的管控。 第十条 分支行经营机构、行业事业部总分部负责对公结构性存 款业务(保证金模式)的营销推广、需求申报、业务办理、贷后管 理。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需求申报 (一)客户需求申报流程按照现有对公结构性存款需求申报流 程执行。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客户组织机构代码、 产品名称、业务模式(须标注“保证金模式”)、产品挂钩标的、金 额、起息日、到期日、期限、报价等。 (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与资产管理事业部根据市场情况进 行方案设计及收益测算,回复产品简码、报价等信息,提供《** 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 (三)分支行/行业事业部在财资管理平台录入需求信息时,产 品类型须选择“结构性存款(保证金模式)”。 第十二条 客户签约 (一)分支行/行业事业部根据总行提供的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 信息,制作全套协议文本,包括:《**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认 购确认书及合约(保证金模式)》(以下简称“《认购确认书及合约》”) (附件 1)、《**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附件 2,由资 产管理事业部提供)、《**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揭示书》 (附件 3)、《**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客户权益须知》(附件 4)、 - 3 - 《**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保证金模式)业务补充协议》(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附件 5)。 (二)经办客户经理将全套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文本打印给客 户。 (三)客户同意即可签署《认购确认书及合约》、《补充协议》 各一式两份,其中:在《认购确认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合约》 则无须盖章;《补充协议》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第十三条 认购交易手续 (一)客户应确保足额本金已存入其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并将《认购确认书及合约》《补充协议》及客户身份证明相关资料(如 为法人亲临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为非法 人代表办理,则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至结算账户开户行。 (二)支行运营人员审核客户身份证明相关资料的信息要素, 核验《认购确认书及合约》上的客户预留印鉴及《补充协议》上的 单位公章,核验无误后登录对公理财销售系统办理对公结构性存款 (保证金模式)认购交易。操作参考路径:AB终端→对公理财销售 →金融交易→新单买入(保证金)。认购交易完成后,支行在《认购 确认书及合约》上加盖经办人与复核人签章、业务公章,一份《认 购确认书及合约》及《补充协议》作为传票附件,另一份交予客户 经理办理质押融资。 (三)认购交易完成后,对公理财系统即自动处理如下步骤, 无需人工操作: 1.冻结止付客户结算账户的本金金额; 2.在“2512107对公授信担保保证金(结构性存款)”(以下简 称“2512107”)和“2512199其他对公授信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 “2512199”)科目下,以客户名称分别开立两个保证金分账户。 - 4 - 第十四条 产品成立清算 (一)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成立日当天,经公司网络金融事业 部发送邮件、资产管理事业部在理财资金管理系统授权,总行运营 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登录对公理财管理系统办理对公结构性存款 (保证金模式)成立清算。操作参考路径:AB终端→对公理财管理 →理财产品→业务管理→批量配置管理→新增/复核保证金结构型 产品成立清算。 (二)产品成立清算完成后,对公理财系统自动将本金从客户 结算账户转入 2512107科目保证金分账户。 第十五条 产品成立确认签报 (一)对公结构性存款(保证金模式)产品成立后,经办客户 经理发起“对公结构性存款(保证金模式)产品成立确认”EOA 签 报。 1.签报主题:对公结构性存款(保证金模式)产品成立确认 2.签报正文:须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全称、产品简码、户名全称、 认购结算账号、2512107 与 2512199 科目保证金主分账号、本金金 额、起息日、到期日、产品期限等内容。 3.签报附件:查询客户 2512107科目保证金分账户信息(含保 证金余额)截屏。 4.签报审批链:支行/行业事业部分部对公客户经理→团队长/ 支行行长→经办支行运营经理→分行/行业事业部负责产品经理→ 分行/行业事业部主管部门负责人→分行公司业务分管行长/行业事 业部分管总裁§(传阅)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财富管理团队室经理 与产品经理 5.签报审核要求:审批人员需严格审查签报正文及附件内容的 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经办支行运营经理需验证、确认客户 2512107 科目保证金分账户信息(含保证金余额)截屏真实无误、 - 5 - 该产品已完成认购并成功扣款。 6.不得在用于质押的对公结构性存款(保证金模式)产品尚未 完成认购及正式成立前完成审批。 第十六条 押品入库 (一)产品成立确认签报通过后,经办客户经理将签报打印件、 《认购确认书及合约》客户联原件、《补充协议》客户联原件,在办 理质押融资时一并交予押品保管人员入库保管。 (二)押品保管人员在收到上述押品时,应复核《抵/质押品入 库通知书》所填内容与押品所载事项无误,审核《认购确认书及合 约》及《补充协议》已核验印鉴后,再履行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登记押品台账,并纳入对公现金类押品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质押融资放款 (一)对公结构性存款(保证金模式)产品成立后,经办客户 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申请质押融资放款。其中,担保信息须选择押 品类型为“保证金”,并分别录入 2512107科目、2512199科目两个 保证金分账号信息。 (二)分行放款中心人员审批通过后,信贷管理系统自动处理 2512107科目、2512199科目两个保证金分账户的冻结止付。 (三)出账流程按照我行现行相关制度及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 产品存续计提 (一)对公结构性存款(保证金模式)产品成立后,经资产管 理事业部发送邮件授权,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登录对公理 财管理系统维护相关支出计提方案与销售费计提方案。操作参考路 径:AB终端→对公理财管理→理财产品→理财收益及销售费计提→ 计提收益分层优先表管理/计提销售费分层优先表管理。 (二)计提方案维护后,对公理财系统自动处理如下步骤,无 需人工操作: - 6 - 每月末按月计提对公结构性存款(保证金模式)相关支出及销 售费收入。其中,相关支出计提在经办支行,销售费收入计提在经 办支行归属的一级分行。 第十九条 产品到期清算 (一)对公结构性存款(保证金模式)产品到期日当天,经办 客户经理需确保在信贷管理系统完成 2512107 科目保证金分账户解 除止付,并联系经办支行柜面运营人员配合查询 2512107 科目保证 金分账户信息(参考交易码 188300),最迟于上午 11:00前将查询 结果截屏以工作邮件提交至分行/行业事业部负责公司理财产品经 理。 (二)对公结构性存款(保证金模式)产品到期日当天,分行/ 行业事业部负责公司理财产品经理汇总 2512107 科目保证金分账户 查询结果截屏,并最迟于中午 12:00前以工作邮件提交至公司网络 金融事业部财富管理团队。如未及时解除止付并按时提交查询结果 截屏,则相关经营单位承担到期清算延迟等不良后果。 (三)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日当天下午,经公司网络金融 事业部发送邮件、资产管理事业部在理财资金管理系统授权,总行 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登录对公理财管理系统完成结束销单和批 量清算。 (四)到期清算完成后,对公理财系统自动处理如下步骤,无 需人工操作: 1.计提最后一期的相关支出及销售费; 2.扣收应收未收销售费至分行“1390022应收对公理财业务手 续费收入”科目; 3.扣收“相关支出减去销售费”至资产管理事业部“5200291 衍生金融工具损益-其他互换”科目; 4.客户本金从 2512107科目保证金分账户转至 2512199科目保 - 7 - 证金分账户; 5.客户收益转至 2512199科目保证金分账户。 第二十条 融资到期还款 经营单位办理 2512199 科目保证金分账户内本金及收益的转出, 应执行现行保证金转出审批相关规定,确保在融资最后还款日完成 上述资金的转出和还款手续的办理,避免因我行原因出现还款延迟 造成融资逾期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解除质押 当客户已偿还融资本息并结清相关费用后,我行解除质押并释 放质物。 (一)经办客户经理提交《保证金转出审批表》至经办支行柜 面,由支行运营人员将剩余保证金返还至客户结算账户。 (二)押品出库:参照对公现金类押品的出库方式处理。经办 客户经理需在融资结清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押品保管人员提供《抵 /质押品出库通知书》和相关审核审批资料,办理押品出库手续。押 品保管人员留存《抵/质押品出库通知书》和相关审批资料复印件, 并登记押品台账。 (三)经办客户经理应将《认购确认书及合约》及《补充协议》 客户联原件交还出质人,并做签收记录。 第四章 质押融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适用的融资种类和风险类型 融资种类包括银行各类授信品种,符合本操作细则的对公结构 性存款(保证金模式)质押融资业务,按照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授信 授权政策和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保证金模式)下,适用于质 押的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类型及要求: - 8 - (一)本金保证的简单结构及复杂结构产品; 1.简单结构类: **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产品 2.复杂结构类: (1)**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汇率)产品 (2)**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债券)产品 (3)**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黄金)产品 (4)**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指数)产品 (5)挂钩其它标的**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 (二)如将预期收益纳入质押范围,则产品类型仅限于简单结 构产品。 (三)起息日、到期日及其他要求 1.产品起息日不得晚于我行融资起息日; 2.产品到期日不得晚于我行融资到期日的前一工作日; 3.产品存续期不允许客户提前赎回。 第二十四条 质押率要求 (一)当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保证金模式)与授信额度为相 同币种时,需满足: 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保证金模式)本金+对公结构性存款产 品(保证金模式)预期收益≥融资本金+到期利息 (二)当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保证金模式)与授信额度为不 同币种但办理外汇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权等)规避汇 率风险时,需满足: 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保证金模式)本金+对公结构性存款产 品(保证金模式)预期收益≥(融资本金+到期利息)×远期锁定 汇率 (三)仅限于简单结构对公结构性存款的预期收益纳入分行/ - 9 - 行业事业部低风险授信审批权限内的质押范围。若客户以对公结构 性存款(保证金模式)质押办理表外授信业务(不含融资性保函和 备用信用证业务)期限超过一年,则预期收益不得纳入质押范围。 若客户以对公结构性存款(保证金模式)质押办理融资性保函和备 用信用证业务,则预期收益不得纳入质押范围。 (四)当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保证金模式)与授信额度为不 同币种且不锁定远期汇率时,需满足: 1.以美元币种质押,授信币种为非美元币种时,授信金额一般 不超过质押金额×即期汇率×92% (授信期限增加一年,质押率扣减 8%,如超过一年且在两年内则为 84%);以非美元币种质押,授信金 额一般不超过质押金额×即期汇率×92% (授信期限增加一年,质押 率扣减 8%,如超过一年且在两年内则为 84%);如果授信期限在三个 月(含)以内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授信金额不超过质押金额×即 期汇率×95%。最新审批授权手册相关条款如有更新,折扣率以最新 版执行。 2.不锁定远期汇率的业务需要报送上一级审批单位审批(仅限 于借款人收入币种和授信币种一致的情况,且需要按不锁汇时保证 金或存单质押率的要求打折)。 3.授信币种与质押币种不一致时,经办行应充分考虑汇率风险, 并采取如下措施: (1)双方在签订授信合同中约定:“授信期间,如因汇率变化 出现授信外币升值达到或超过 2%时,甲方(我行)有权要求乙方(客 户)在两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保证金应满足:对公结构性存款 产品(保证金模式)本金+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保证金模式)预 期收益+保证金≥(融资本金+融资到期利息)×即期售汇汇率× 109%,否则视同乙方违约”。 (2)贷后须监控外币汇率变化,如出现外币升值达到或超过 - 10 - 2%,要求授信客户在两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以确保:对公结构 性存款产品(保证金模式)本金+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保证金模 式)预期收益+保证金≥(融资本金+融资到期利息)×即期售汇 汇率×109%。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署 (一)《质押担保合同》 1.客户需与我行签署两份样式的《质押担保合同》。 (1)第一份样式需在“保证金专用账户”列明客户在我行的 2512107对公授信担保保证金(结构性存款)账号,并勾选“3、保 证金按以下方式计息”,补充约定样本如下:按照乙方与甲方签订的 产品简码为 XXX 的《**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确认书及合 约》中的约定计息; (2)第二份样式需在“保证金专用账户”列明客户在我行的 2512199 其他对公授信担保保证金账号,计息方式按照我行与客户 的约定写明。 2.《质押担保合同》的附件《质押标的清单》中需列明上述对 应的保证金专用账户相关要素。 (二)授信及其它有关合同 1.客户与我行签署相应的授信业务合同,具体执行各有关授信 产品管理制度的要求。 2.如需办理远期结售汇,还需签署相应远期结售汇协议。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 (一)经办行应按本行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要求对授信客户进行 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按终审意见落实各项贷后管理要求;贷后管 理应密切关注汇率风险;贷后管理应关注授信客户出现的风险事项, 防范保证金账户被查封、冻结的风险;授信客户出现风险预警事项, 应按本行对公信贷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发起预警,并采取相应风险控 - 11 - 制措施。 (二)对认定为低风险的授信业务,经办行按照我行低风险授 信业务的贷后管理要求对授信客户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及运营人员违反本规程办理业务的,按照 《**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等制度追究责任 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银行对公结构性 存款业务(保证金模式)操作细则(1.0版,2015年)》同时废止。 附件:1.**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确认书及合约(保 证金模式) 2.**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 3.**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揭示书 4.**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5.**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保证金模式)业务补 充协议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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