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致:董事长
XX有限公司
委任XX国际联资有限公司及/或其联系公司
就XX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珉公司主板上市
担任独家保荐人、独家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
联席牵头经办人的委任协议
鉴于XX有限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简称“XX视讯”或*^公司。拟进行企业重组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申请上市以进行股份发售(“股份发售”)以及拟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上市计划*^)。根据本协议,XX视讯将委任XX国际融资有限公司及/或其联系公司(以下简称“XX国际”)就股份发售及上市计划担任独家保荐人、独家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并以本委聘书的条款及条件履行股份发售事宜。
1、委任
自XX视讯确认并签署本协议开始,XX视讯同意并承诺正式委任XX国际为XX视讯是次上市计划及股份发售的独家保荐人、独家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2.XX国际的工作范围
XX国际将在是次上市计划工作中充分利用XX国际的资源和优势,协助XX视讯完成是次上市计划程序。XX国际的工作范围包括:
■与XX视讯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上市时间表,统筹本次上市的协调工作,以确保所有中介机构能按时完成所需工作;
■联同XX及/或其他中介机构,参照XX的企业架构、财务状况及实际情况,拟定上市方案和其它与是次企业境外上市有关的安排;
■为XX是次上市项目进行所需尽职调查及与其它中介机构协调;
■联同其它中介机构,协助XX视讯实施进行有关上市的企业重组方案;
■协助准备上市的申请文件及招股章程等文件,并积极参与XX筹备是次上市申请的工作;
■与有关专业人士进行并完成所有首次上市必须的尽职调查;
■经XX视讯授权,代表XX视讯向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报送是次上市之申请文件,并负责就XX视讯是次上市的一切事宜与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进行联络及沟通,以及就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的提问进行统筹工作,包括审阅及提交有关回复事项;
■联同其它中介机构,协助XX视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申报是次上市之申报文件,并联同其它中介机构协助XX视讯回复中国证监会的提问;
■联同其他中介机构,协助从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获取是次上市计划所需的批准、同意及/或豁免;
■联同其他中介机构,协助从中国证监会获取是次上市计划所需的批准、同意及/或豁免;
■向XX视讯提出有关未来发展计划和塑造公司形象的建议;
■经XX视讯授权,与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紧密合作,统筹是次上市前的推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推介策划、订定路演时间表、协助审阅路演材料及提供意见、确定推介对象及预备新闻发布等;
■协助XX视讯挑选有关中介、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印刷公司、收款银行和其他专业人士及协调有关股份发售的整体执行工作;
■视情况而定,确定并接洽首次发售的基站投资者,确定潜在投资者;
■担任联席账簿管理人,并就首次发售的结构、规模、定价及分配提供推荐意见以供考虑;
■与XX视讯在友好协商下,确定承销团(若有)结构,就承销团费用结构提供推荐意见以供考虑,并承担与承销团成员的全部沟通工作,包括组织公关;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通过行使超额配售期权(若有)向XX视讯提供穩市服务;及
■在XX视讯是次上市后,协助XX视讯接触机构投资者。
公司理解及确认XX国际与XX视讯签订本委聘函并不构成上市计划的审批保证,而XX国际亦没有就上市计划成功与否作出任何陈述或声明。
3.承销
是次承销份额及佣金的最终分配方式及比例,将由XX视讯及XX国际共同商定,并另行签署书面承销协议,但其中有关的承销费用条款将按照本协议第4条”费用”中“承销佣金”一节中所述的有关约定执行。
4.费用
保荐人费用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XX同意并承诺就XX国际提供本委聘函中所列的香港上市的相关服务费用为八十万美元(US$800,000),并承诺该等费用将按照以下时间表支付:
请留意XX国际对上列保荐人费用的收取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为无条件、不能退款、不能互相抵销及被扣除。上列保荐人费用将会在上述相关的项目及支付方式生效后的七天内实时到期并由公司支付给XX国际。
上述保荐人费用乃参考以下因素厘定:XX国际仅担任股份发售的独家保荐人的服务范围,股份发售的复杂程度,XX国际根据截至本委任协议日期所获悉的XX资料而预估XX国际所需的人手,以及委聘期限。倘若于上市计划的工作开始后,公司因任何原因决定中途放弃及永久终止此上市计划,公司需承担按照上述收费阶段到期的费用,或就已履行的工作及工作进度向公司按实际消耗工时及已产生之该等杂费收取费用,而没有达到阶段的付费计划将被取消。
承销佣金
公司同意,XX国际将以公司和XX国际两方确认后的发售价格,发售股份总数对外进行上市发行。
公司同意本次上市发行将按照上市集资总额的3.5%作为基本承销佣金,另外,公司同意支付0.5%作为奖励佣金,共计4%的承销佣金。公司承诺XX国际作为独家保荐人及独家全球协调人共将获得上市集资总额的2.5%的固定承销佣金(含上述保荐人费用);其余1.5%承销佣金(含0.5%奖励佣金)按照承销团中各承销商的承销股票比例进行分配,XX国际的承销额度不低60%。为避免疑问,上市集资总额按以下方式计算:®最终发售价格乘以(ii)上市时的发售股份总数,并加入之后因行使超额配售权而发行的任何股份的数量(若有)。
在任何情况下,XX国际的最终承销佣金收入不能低于450万美元。
为免生疑问,本委聘函的签署并不构成XX国际承销或购买是次股份发售的任何股票的承诺(不论是明示或暗示的承诺)。任何承销或购买承诺均应受一个或多个最终承销或购买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均能接受的最终关于承销或购买的条款及条件约束。此外,任何承销或购买承诺还应受限于尽职调查的圆满完成、XX国际内部批准程序、市场状况、相关监管机关的批准或确认。
5.垫付费用
倘若(i)因没有披露的主要资料及/或XX国际不可预计的情况使实际上市较现时设想更为复杂;及/或(ii)上市之时间表在非XX国际之错失下被延迟而上市不能于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实现(此日期可在双方同意下延长);及/或(iii)出现了XX国际可能控制以外的情况而导致额外的工作,XX国际将会与公司商讨修订费用。
除上述费用外,XX还须支付XX国际就股份发售及上市计划合理招致的杂项实付费用,机票、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用、印刷及所有文件制作费用、加班费及餐补费,须付还实际开支,该等费用必须经公司合理确认后,将会以实报实销形式由XX支付。
另外,有关XX视讯聘请的律师费(包括保荐人律师)、会计师费、评估师费及其它顾问费将由XX视讯自行支付。
6.XX国际的服务团队成员
XX国际将配备最强的服务团队来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积极协调和与公司及其它参与中介方面进行配合。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张绮雯女士、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张伟力先生及卜毅先生将会为XX视讯是次上市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
7.保密
XX视讯及XX国际应对此协议的内容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公开予第三者,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而披露的除外,在可行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应在该披露前先通知合同另外一方。
8.变更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更改或修订本协议。
9.委牌期
本委任的有效期由本委任协议签订日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除非获得XX视讯和XX国际双方书面同意延续或任何一方提前终止(见委聘条款)。如上市时间表有重大延迟或因须扩大工作范围,经XX国际与XX视讯书面同意后可另行签订有关额外费用之补充协议。
10.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所管辖。
本委任协议所含的条款与条件包括双方就本委任协议所达成的全部协议与共识及XX国际的标准委聘条款(见附件)。
烦请贵公司签署并交回本委任协议,以确认贵公司接受本委任协议及所附的对XX国际的聘用条款。谨此盼望能与贵公司合作,早日马到功成。
XX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XX股份有限公司
委聘条款
1.XX国际之角色
XX国际将为XX视讯有限公司(「客户」或「该公司」)执行委聘书订明的全球服务,除非明文同意,否則无须提供任何其他意见或服务。XX国际不负责提供专业意见(例如法律、监管、会计及税务事宜)或客户同意提供或通常提供的服务,亦不负责进行尽职调查(委聘书中同意者除外)。
XX国际提供的任何意见,除非经XX国际及客户另行同意,否則仅供客户使用及必须保密。除作本委聘的用途外(见委聘书),客户不应倚赖该等意见作任何其他用途;除非属法律或监管规定必须披露或公布或XX国际另行同意,否則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公开宣布。未经XX国际事先书面同意,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使用或倚赖该等意见。
XX国际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列》(香港法例第571章)持牌的法团,获准从事「证券交易」及「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2.授权及资料
XX国际有权假设,与本委聘有关的指示,若是由客户之董事、高级行政人员或委聘书中指明的任何人士发出,均已获得妥当授权。客户承诺,确保保存所有授权书及遵守所有有关本委聘及/或股份发售的法律及监管规定。XX国际获客户授权采取XX国际认为合宜或必要之行动,包括透过代理人行事或使用该集团(定义见下文)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以完成本委聘事宜。
为使上述人士能够执行本委聘事宜,XX国际可能会向客户索取若干资料。客户同意以完全透明及积极的方式,提供XX国际索取与XX国际执行本委聘事宜有关的所有资料。客户亦同意向XX国际提供客户所知、而客户可合理预期与XX国际执行本委聘事宜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客户亦可能须就本委聘及/或股份发售向第三方提供资料,或以公告或文件形式发布资料,客户须检查所提供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中肯、完整、准确及不具误导成份;如客户或XX国际发现并非如此,則须立即通知对方。此外,XX国际及客户承诺,如在本委聘条款及/或随附的委聘书中提供的资料有任何重大变更,将立即通知对方。
3.公司之责任及承诺
3.1公司必须:
(a)保证所有协议事项的合法性,并且保证本聘用函不构成对第三方的违约或侵权;
(b)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則,并确认其聘任之中国、香港及海外法律顾问为向其提供法律及法规意见之主要负责单位;
(c)确保XX国际可以全面及妥善地就上市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上市规則《第21项应用指引》、《上市规則》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則》(「操守准則」)的规定)对公司、其控股公司及/或其主要股东、其附属公司机构以及其股东、董事、雇员及联系人士、集团之顾客、银行及供货商等进行XX国际认为必须之尽职审查及调查,而为此公司须适当地提供XX国际要求之档案及数据并提供所有协助让XX国际得以进行该等尽职审查及调查及促使公司之董事、雇员及代理亦就上市计划提供该等协助,使XX国际能履行其职责并遵守操守准則及上市规則下的责任;
(d)协助及促使其董事协助XX国际履行其在委聘函项下之职责(包括保荐人职责),及必须确保其主要股东及联系人向XX国际提供协助;所提供的协助应包括但不限于:
(i)全面协助XX国际进行尽职审查;
(ii)督促并保证就上市计划委聘的所有相关人士(包括财务顾问、专业顾问及其他第三方)与XX国际全面合作,利便XX国际履行其职责;
(iii)给予XX国际各种协助,以使XX国际履行上市规則及操守准則中规定的有关责任及职责,向联交所提供资讯;包括但不限于XX国际一旦停职时须通知联交所其停职的原因;
(iv)使XX国际可就上市申请取得所有相关记录。让XX国际就履行其责任及职责而可随时全面接洽所有有关人士、进入所有有关处所及查阅所有关文件;特别是,为提供有关上市申请服务而委聘专业顾问(不论其聘任是否就专业顾问部分而作出)所订定的聘用条款,应载条文,赋予XX国际以下权利,即有权:
-接洽任何该等专业顾问;
-查阅专业顾问#■告、报告草拟本(书面及口头)及聘用条款;
-查阅专业顾问获提供或所倚赖的数据;
-查阅专业顾问提供予联交所或证监会的数据;及-查阅®公司或其代理与专业顾问,及(ii)专业顾问与联交所或证监会之间的所有通信;
(v)让XX国际知悉有关数据或资料的任何重大变动;及
(vi)向XX国际提供或为XX国际取得向其提供上文第(i)至(v)项所述资料的所有必需之同意。
(e)促使与上市规則第3A.05(4)条所述专业顾问签订所必须的委聘书补充协议以符合上市规則第3A.05(4)条规定;
(f)按XX国际提供的时间表递交一切所需最新的、准确无误的及完整的资料及有关文件和完成公司所负责的工作,并为XX国际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协助XX国际完成协议及上市申请有关事项;并不时就向XX国际已提供的资料的变更作出及时更正;
(g)对XX国际提出的查询作出解答和说明;
(h)确保(i)所有公司董事、雇员及代理向XX国际提供之所有数据及陈述均于作出时及持续地属真确无误(前述人士应各自对其提供之数据及陈述负全责);及(ii)所有公司董事、雇员及代理向XX国际提供经过审慎查询及周详考虑始行合理作出之看法、意见、期望及意向,均属公平合理,并应代表基于公司或公司董事、雇员及代理之诚实预期;
(i)当有可能发生导致公司已向XX国际提供之资料及陈述变更之事件时,尽快通知XX国际;
①及时告知XX国际有关协议事项的进展及讨论情况;
(k)于公司采取有关或涉及协议事项的重大步骤前及时告知XX国际;
®确保将来任命之董事将有适当个性、经验及品格以履行上市规則第3.08条所列之责任;及
(m)于上市前后,设立符合上市规则或相关法规要求并足以令公司董事就集团之财务状况及展望作出适当评估之程序、制度及管制(包括会计及管理制度)。
3.2公司承诺不存在任何其他重大事实或情况而须作出披露,或如不作披露将导致有关资料令人误导。
3.3公司确认本聘用函已获得其董事局审批及通过而签署代表亦为董事局指定的授权代表。
3.4公贵司确认XX国际是必须履行并应获得各种协助以履行其于操守准則及上市规則下的责任及职责,向监管机构提供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联交所XX国际终止行事的理由。
3.5本规定于本聘用函期满或终止后依然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4.披露其他权益
XX国际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之全资附属公司,故招商银行及/或其附属公司或联系公司(包括XX国际)(统称「该集团」)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级人员、雇员、代表、代理人或该集团任何成员的另一客户,可能会有利益、关系及/或安排,从而在本委聘中有冲突或在股份发售或有关投资中有重大关系(「其他利益)。
被安排负责本委聘的XX国际雇员未必知道其他利益(例如由于职能分隔制度),而且无论如何亦必须不理会其他利益。客户同意,即使有其他利益,XX国际仍可为客户行事,而该集团則可保留来自该等利益的任何利润或酬。
除各自司法管辖区的国家的有关法律或监管机构有所规定外,客户同意,假如XX国际披露其于业务过程中所知(或该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所知)的任何事宜会构成违反对其他人士的责任,仅在此情况下,XX国际无须披露有关事宜。
5.保密
除下文订明外,XX国际及客户各自承诺,把在本委聘期间接触到关于对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事务、董事或雇员的任何机密资料保密,不会将该等资料用作其提供目的以外的任何用途。客户承认及接受,XX国际可能须(a)按法律或规例的要求,或(b)向政府或监管机构及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及证监会),披露及交付关于客户、股份发售及本委聘相关事宜的资料及文件,而客户授权作出上述披露,但在可行的情况下,XX国际应在该披露前先通知客户。客户进一步承认及接受,上述披露可在本委聘终止后持续,而客户授权作出上述披露。
6•申索
于本委聘期间或之后,向XX国际及/或该集团成员可能会因关于本委聘及/或股份发售而被第三方提出申索、诉讼、索求或法律程序,或XX国际及/或该集团另一成员可能会直接或间接由于或关于本委聘及/或股份发售而招致损失、责任、费用、开支或蒙受损害(「申索」)。客户同意,就任何申索向XX国际及该集团各成员及彼等各自的高级人员及雇员作出十足弥偿保证,包括就申索作出调查、准备及抗辩的任何费用,但经香港法院最终判定为由于XX国际或该集团成员(包括彼等各自的高级人员及雇员)严重疏忽、欺作或蓄意违约而引起者除外。如客户应按照此项弥偿保证支付任何金额,客户须支付所须的额外金额(如有),以确保在作出须从该付款作出的所有扣减及预扣及就所收款项支付所有税项后的净额,相等于在没有该等扣减、预扣及税项的情况下本应收到的十足金额。
XX国际及该集团任何成员均无须向客户负责,亦不成为客户任何申索的对象,但在本委聘范围以外引起的,或香港法院最终判定为由于XX国际或该集团成员(包括彼等各自的高级人员及雇员)严重疏忽、欺诈或蓄意违约而引起者除外。
第6条所述的利益,由XX国际以信托形式为该集团的其他成员持有。在时间许可下,按XX国际单独酌情决定,XX国际同意保持客户获告知任何申索的进展、与客户商量如何处理该等申索,及考虑客户就该等申索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
7.终止
XX国际之服务由接获XX视讯正式加签署本函件之副本后开始,直至以下日期(以较早者为准)(「终止日期」)届满:
〇〕完成上市计划;或
〔b〕倘若公司违反本委聘函的任何重大条款,或XX国际获悉任何事件而认为不宜继续为公司提供顾问服务,或公司并不采纳XX国际对上市计划事宜提供的意见,而如果该等违反或重大事件不能在一个月内修补或修正,或公司与XX国际不能就该等事项达成共识,則XX国际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终止本聘用函而毋须向公司负责或继续承担任何责任;或
〔(〇于聘用期间,公司有权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解除委聘函终止对XX国际的聘用。若因XX国际原因导致终止聘用,相关费用结算仅限于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若因公司原因导致终止聘用,相关费用结算将按XX国际的实际工作量及委聘函的未付金额予以确定。
倘若XX国际终止本聘用函或公司终止本聘用函,則XX国际仍可按委聘函规定保留及收取在终止日期前已履行服务的费用及开支。有关本项收取的款项、费用及开支,公司须于XX国际书面要求支付该等费用及开支之日起七日内经公司审核确认无误后向XX国际支付。
倘若公司违反本聘用函的重大条款,公司须补偿XX国际就上市计划所导致的直接损失及损害。
本委聘终止时,XX国际将立即向客户交还与本委聘及/或股份发售有关或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或材料的所有副本。本委聘终止后,委聘书中的保密条款及报酬条款仍然有效,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若该公司向XX国际表示已无意继续本委聘,该公司則被视为发出了实时终止本委聘的书面通知。
8.开支及付款
不论股份发售是否完成,该公司将不时应要求向XX国际付还XX国际就本委聘及股份发售合理招致的所有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及会计报告、提供释疑函件及编制文件的费用、邮费、电讯费、交通费、实付开支,以及XX国际的律师及其他顾问的垫付费用)。为免疑问,不论股份发售是否完成,该公司均须负责其本身的法律费用、会计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及会计报告费用)及其他顾问的费用。所有费用、垫付开支及其他应向XX国际支付的款项,均须以港币支付,另加所有适用税项(按照适用的法律,属于XX国际应缴的税项除外)。若该公司须因任何性质的税项作出任何扣减或预扣,所支付的金额則须相应增加,以确保在作出上述扣减或预扣后,维持本应支付的金额。
XX国际有权在股份发售结算时,从应向该公司支付的所得款项中,扣减所有应向XX国际支付的费用、垫付支及其他款项。
9.管限法律
委聘书及此等条款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限,并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XX国际及客户不可撤销地就委聘书及/或此等条款引起或相关的任何事宜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
10.定义
在本委聘条款中,提及「委聘书」之处,指连同此等条款附上的函件;「客户」指委聘书中指明的客户;「股份发售」指客户提议的股份发售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事宜;「本委聘」指委聘书订明对XX国际的委聘。在委聘书中界定的词汇,在此等条款中具有相同涵义。如「客户」指两名以上的人士,该等人士须共同及各别地承担责任及作出弥偿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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