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桩基工程)
第一部分
总承包人 :
分承包人: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在 同意下,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购置工程桩、压桩施工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购置工程桩、工程桩施工(场地平整、道路施工由总承包人完成)。
三、 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211月20 日
完工日期: 212月20日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优良标准)
材料质量要求: 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现行要求 。
五、 协议价款
工程造价:暂估协议总造价1511626元(此款项是按总造价下浮5.5%后暂估工程价),主材以业主核定单价1128.65元/m3及工程造价以93定额为依据,同时分承包人向总承包人缴纳结算总价8%总包管理费、配合费,分承包人营业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人民币大写): 壹佰伍拾壹万壹仟陆佰贰拾陆元整
六、组成本协议文件
组成本协议文件包含:
1、 本协议协议书
2、 本协议专用条款
3、 本协议通用条款(按国家工商局GF-1999-0201建设
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4、 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5、 图纸
6、 工程量清单
7、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双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基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和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八、分承包人向总承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总承包人向分承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期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它应该支付款项。
十、协议生效
协议签订时间: 200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本协议双方约定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桩基工程经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及工程款支付完成后终止。
总承包人:(公章) 分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协议文件
1.1 总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2分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总承包人接收,含有承建该工程对应专业资质当事人。
1. 3发包人(业主):上海市 企业
2.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标准规范
2.1 语言文字: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2 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适用标准、规范:国家及上海市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和协议所附施工技术要求,和上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措施。
3.图纸
3.1 总承包人在开工日期七天之前向分承包人提供完整施工图纸五套。工程完工后分承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完工图三套(图纸另行提供)。
4.工程师
4.1 发包人(业主)委托 为本工程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实施监理。
4.2 总承包人委派 为驻施工场地项目经理,行使协议约定权力,推行协议约定职责。总承包人委派 为驻施工场地工程师,负责技术工作。
5、项目经理
5.1 分承包人任命 为驻工地责任人,行使协议约定权力,推行协议约定职责。
5.2 项目部人员组成网络图作为协议附件,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6.总承包人工作
6.1 总承包人在开工前七天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区域周围,确保施工期限间需要。
(3) 向分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确保资料数据正确有效。
(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止道路交通申请同意手续。
(5) 组织分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2负责帮助分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和周围协调。
6.3 负责现场协调,提供水、电接口,场地部署配合。
6.4 负责轴线放样工作。
6.5 负责对计划红线、水准点保护工作。
7.分承包人工作
7.1分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进度统计报表及日报表。
(2) 依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 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总承包人之前,分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总承包人要求分承包人采取特殊方法保护工程部位和对应追加协议价款,双方再另行约定。
(5) 做好施工场地已交清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如有损失,产生经济损失由分承包人负责赔偿。
(6) 确保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总承包人要求,负担因本身原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损失和罚款。
(7) 分承包人因为工程桩施工不妥或施工质量问题引发周围房屋开裂、位移及管线变形等不良情况均由分承包人负责赔偿。
(8)分承包人做好桩基最终报验及完工资料整理,总承包人配合。
7.2文明施工:
(1) 分承包人在夜间施工时应尽可能预防人为噪音产生,并在22:00时后停止空压机、鸣笛声,如因上述原因引发周围居民意见,由分承包人负担责任。
(2) 确保工地洁净整齐,无泥浆泄漏现象。
(3) 施工人员着装整齐,在施工现场不得出现多种不文明现象,对进场参观小业关键礼貌对待。
(4) 符合上海市文明工地要求。
(5) 注意现场施工安全。
8.进度计划
8.1 分承包人在开工前7天,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三天给予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同意。
8.2 凭总承包人书面开工令开始施工,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8.3 因为政府原因及自然灾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暂停施工,工期对应顺延。因分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协议金额 5‰ 扣罚。
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1施工含有隐蔽和中间验收部位时,分承包人进行自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含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分承包人准备验收统计,验收合格,总承包人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分承包人可进行下道工序。验收不合格,分承包人在总承包人指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造成工期延误及总承包方对业主违约损失由分承包方完全负担。
10.协议价款及调整
10.1 协议价款确定依据:
(1)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颁布“93”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对应估价表。
(2)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制订相关取费标准要求。
(3)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总站公布上海工程造价信息。
(4) 工程设计图纸。
10.2 协议价款: 暂估协议总造价1511626元(此款项是按业关键求总造价下浮5.5%后暂估工程价),主材以业主核定单价1128.65元/m3及工程造价以93定额为依据,同时分承包人向总承包人缴纳总承包人桩基决算总价8%总包管理费、配合费, 分承包人营业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10.3 协议价款调整:
(1) 总承包人审核并经确定工程量增减。
(2) 发包人确定设计变更。
(3) 经发包人确定签字现场相关签证单。
11.工程量确实定
11.1 分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15日内,向总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总承包人接到汇报后7天内按设计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分承包人,分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分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以总承包人计量结果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12.工程款支付
12.1 工程款支付方法: 支票
12.2 协议签署后待业主支付工程款到帐后七天内支付协议价款 30 % 。
12.3 打桩工程全部完工检测验收合格后,在上海市邮政局支付给总承包人桩基工程款伍天后,支付分承包人完成部分73.6%(92%×80%)。桩基工程经上海市邮政局审核结算后,在上海市邮政局支付总承包人桩基工程款伍天后,由总承包人支付给分承包人协议总价87.4%(92%×95%)。桩基工程完工结束后6个月总承包人向分承包人付至工程款总价89.7%(97.5%×92%)。
12.4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上海市 企业支付总承包人本工程桩基余款五天后,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结清余款。
13.完工验收,
13.1 工程完工后15天内,由总承包人组织相关部门按国家、上海市现行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15天内向总承包人提交完工平面图和完工汇报各五份。分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30天内向总承包人提交完整完工资料五套。
13.2如发生桩基工程完工验收不合格,由此产生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分承包人负担。
14.完工结算
14.1 工程完工后28天内,分承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完工结算汇报及完整结算资料,双方根据协议书约定协议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协议价款确定及调整内容,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15.争议
15.1总承包人、分承包人在推行协议时发生争议,能够和解或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双方能够按以下方法处理争议: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15.2 对协议价款确定、计量结果争议,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总站裁定。
16.协议份数
16.1 本协议正本贰份,含有相同效力,由总承包人、分承包人分别保留壹份。
16.2 本协议副本肆份,由总承包人、分承包人分别保留贰份。
17. 补充条款
17.1分承包人在施工区域,施工期限内必需遵守国家、上海市、上海市 企业,总包人及其它各级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如承包人违反上述各级部门及单位管理要求,造成安全、文明施工和场区内外设施损坏、治安案件等。一切罚款及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负担。
17.2 分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发生施工用水、用电、生活用水,用电及借用总承包人提供食宿等条件,由总承包人收取相关费用。
17.3如总承包人为分承包人提供施工便利条件而产生费用,如属于定额要求范围之类,总承包人扣除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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