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原则与规范2.02-05-*
建筑、都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国标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原则和规范
建筑物和设施防火安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原则与规范2.02-0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筑与住房公用事业委员会
阿斯塔纳市
前 言
1、制定: “民用住宅设计”设计生产局,以执行97年1月14日 № 64 《关于进一步完善合法法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令
2、商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状况署国家消防勤务司、共和国国营公司“国家鉴定”、KAZGOR设计研究院、EMK 有限公司、“基准-A” 集团公司
3、提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设委员会工程技术原则与新工艺局
4、通过并生效: 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设委员会6月15日№ 288 号命令
生效: 自8月1日起
5、代替: 建筑原则与规范2.01.02-8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原则与规范 2.02.01-
6、起草: KAZGOR设计院依照俄文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原则与规范》1.01-01-规定。
本定额原则有效期于国语版再版前拟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设与住房公用事业委员会10月30日 № 368号命令批准修订。
修订项标记*。
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筑、都市建设与施工事务国家主管机关容许,不得复制、发行和传播本国标所有或某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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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合用范畴
2、重要条款
3、消防技术分类
4、人员安全保障
5、火灾蔓延防止
6、灭火与急救工作
7、多功能建筑物防火安全规定
附件1 重要术语定义
附件2 建筑构造火焰蔓延实验办法
附件3 根据建筑物耐火度建筑物示范构造特性
附件4 消防分队电梯规定
附件5 防烟保护系统规定
附件6 消防控制点规定
附件7 对内部消防管道和自动灭火系统规定
附件8 对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规定
附件9 对火灾警报和人员撤离管理系统规定
附件10 对个人和集体防护器材与人员救援器材规定
附件11 对消防系统中央控制室规定
附件12 人员安全保障条件计算办法
附件13 对门廊设计规定
附件13-1* (强制) 对个人救生设备规定
附件14 本建筑原则与规范中引用建筑、都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国标清单
建筑原则与规范
建筑物和设施防火安全
FIRE SAFETY OF BUILDINGS AND CONSTRUCTIONS
生效日期:8月1日
1. 合用范畴
1.1. 防火安全保障是国家保护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国家财富和环境活动不可分割一某些。
1.2. 本原则与规范规定了建筑物、场合和其他建筑设施(如下简称“建筑物”)建立和运营各个阶段消防办法共同规定,以及建筑物及其构件和某些、建筑构造和材料消防技术分类。
1.3. 工程建设领域原则文献体系消防原则和规定应当基于本原则规定。
依照建筑原则与规范关于建筑物与设施《消防规定》某些以及由建筑、都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原则文献中阐述消防规定,对本原则进行补充和进一步明确。
除本原则和规范外,应当遵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制定法规和国家定额原则:
-包括任何产权形式经济项目运营消防规定《消防安全法》;
-国标 GOST 12.1.004 《消防安全》;
-ППБС-01《建筑安装和动火作业施工消防安全条例》规定新建工程消防安全保护;
-ППБ РК 0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 基本规定》;
-行业和专项消防安全条例《电气装置安装规范》、《防爆电气设备制造规范》、《苏联国标》等调控消防安全问题其他规范文献。
撤离居民安顿区防火安全保障应当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ППБ РК 08规定。
如果本原则引用现行规范文献废止,则应当遵循生效原则,代替被废止原则。
1.4. 对于没有消防原则建筑物,以及高度超过75m*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 Ф1.3 (3.38项)建筑物、高度超过10m其他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建筑物、地下建筑物数量不不大于1建筑物,以及特别复杂和新颖建筑物,除遵守建筑原则与规范消防规定外,还应当制定反映其消防保护特色,涉及新增工程技术和组织办法专门技术规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这里和如下,除专门规定场合之外,建筑物高度依照顶层位置高度拟定,不计算顶层技术层,而楼层位置高度依照消防车通路表面标高与外墙可启动窗洞下边之差拟定。
1.5. 建筑物、建筑构造、产品和材料技术原则文献,应当包括本原则规定消防技术特性。
1.6. 某些有依照地偏离本原则规定,如果有弥补这些偏差办法,并且这些办法获得了国家消防部门、在建筑、都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规定清单上其他关于机关批准,则建筑、都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依照详细项目予以准许。
在设计文献内容中应当规定明确公司、建筑物和设施运营消防规定满足(遵守)状况章节(或者公司、建筑物和设施合格证)。
如果订货方为消防分队配备可以提供计算水流量、人员从建筑物与设施顶层撤离机械爬梯或者分节升降机,则设计和建设超过9层建筑物。新增消防技术种类和数量应当获得国家消防勤务机关批准。
1.7. 如果变更既有建筑物或者其中个别房间功能用途,以及如果变更构造、立体与平面规划方案,则应当按照该建筑物或房间新用途采用规范性文献。
1.8. 第4、5、6、7 章不合用于专门用途建筑物(用于生产和存储炸药和爆破器材、军用,以及地铁、矿山坑道地下设施)。
2. 重要条款
2.1. 在建筑物中应当规定构造、立体与平面规划、工程技术方案,保证一旦发生火灾:
-可以在火灾危险因素威胁到人员生命和健康之前将其撤离,不论其年龄和身体状态,向外撤离到建筑物毗连地区(如下简称“向外”) ;
-可以急救人员;
-消防分队人员可以进入并向火灾源运送灭火器材,以及实行人员和财物急救办法;
-火灾不蔓延到邻近建筑物;
-在通过经济论证损失与消防办法费用比例前提下,控制直接和间接物质损失,涉及建筑物存物和建筑物自身。
2.2. 在建设过程中必要保证:
-优先实行按照原则制定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计书所规定消防办法;
-遵守消防规定,按照消防安全条例保护在建和辅助设施避免火灾,土建和安装工程实行火灾安全;
-拥有抗灾器材并且保养完好;
-在建项目和建筑工地发生火灾时,可以安全撤离和急救人员,以及保护财物。
2.3. 运营过程中应当:
-按照建筑物设计和技术文献规定,保证建筑物养护及其消防保护器材工作能力;
-保证执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消防安全条例,其中涉及《建筑安装和动火作业施工消防安全条例》ППБС-01;
-没有按照现行原则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计书,则不容许变化构造、立体与平面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
-在实行安装工程时,不容许采用不符合现行原则规定构造和材料。
-如果建筑物或者其任何某些人员数量,或者消防负荷受到限制,虽然获得了建筑物建设允许证,在建筑物内部明显部位应当布置上述限制告示,建筑物管理机关应当制定火灾防止和火灾时人员撤离专门组织办法。
3. 消防技术分类
总述
3.1 建筑材料、构造、房间、建筑物、构件和建筑物各某些消防技术分类根据应当是按照助长危险因素产生及其发展属性, 即火灾危险性,并且按照抵抗火灾影响及其危险因素扩散属性,即耐火性对其进行划分。
3.2. 消防技术分类用途是对构造、房间、建筑物、构件和建筑物各某些依照其耐火性和(或者)火灾危险性规定必要规定。
建筑材料
3.3. 建筑材料只具备火灾危险性特性。
3.4. 建材火灾危险性依照下列消防技术特性来拟定:可燃性、易燃性、表面火焰蔓延、发烟能力和毒性。
3.5. 建材可分为不可燃和可燃。可燃建材分为四类:
-Г1(弱可燃);
-Г2(中档可燃);
-Г3(正常可燃);
-Г4(激烈可燃)。
建材可燃性和类别按照国标 GOST 30244 规定。
对于不可燃建材,其他火灾危险性指标都没有拟定,并且不作原则规定。
可燃建材按照易燃性可分为三类:
-В1(难燃);
-В2(中档易燃);
-В3(易燃)。
建材易燃性类别按照国标 GOST 30402 规定。
3.6. 可燃建材按照表面火焰蔓延率分为四类:
-РП1(不蔓延);
-РП2(弱蔓延);
-РП3(中档蔓延);
-РП4(强蔓延)。
建材火焰蔓延率类别,按照国标 GOST 30444,规定合用于屋面和地面表层(其中涉及毡层)。
对于其他建材,表面火焰蔓延率类别没有明确并且没有原则规定。
3.7.可燃建材按照发烟性能分为三类:
-Д1(小发烟性能);
-Д2(中档发烟性能);
-Д3(高发烟性能)。
建材发烟性能类别按照家原则 GOST 12.1.044 规定。
3.8.可燃建材按照燃烧产物毒性分为四类:
-Т1(低危);
-Т2(中档危险);
-Т3(高危);
-Т4(异常危险)。
建材燃烧产物毒性类别按照家原则 GOST 12.1.044 规定。
建筑构造
3.9. 建筑构造具备耐火性和火灾危险性特性。
耐火性指标是耐火极限,构造火灾危险性按照构造火灾危险级别评估。
最小耐火极限和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类型应当按表采用。1.
对于多功能建筑物,在承载能力损失特性方面最小耐火极限应当按照第7章表4取值。
表 1
防火隔墙
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类型
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最小耐火极限,小时
防火墙
1
2
2.5.
0.75
防火隔壁
1
2
0.75
0.25
防火楼板
1
2
3
2.5.
1
0.75
防火门窗
1
2
3
1.2
0.6
0.25
防火大门、孔、阀门
1
2
1.2
0.6
门斗气闸
门斗气闸构件:
防火隔壁
防火楼板
防火门
1
3
2
0.75
0.75
0.6
防火区(参阅 3.23项)
防火区构件:
将防火区与防火间隔房间隔开防火墙
区内防火隔壁
柱子
防火楼板
屋面构件
外墙
2
2
-
3
-
-
-
0.75
0.25
2.5.
0.75
0.75
0.75
3.10. 建筑构造耐火极限,按照一种或者持续若干对于该构造规定下列极限状态特性发生时间(小时)拟定。
-承重能力损失;
-完整性损失;
-隔热能力损失。
建筑构造耐火极限及其代号按照国标 GOST 30247规定。同步,窗户耐火极限只按照完整性损失发生时间拟定。
建筑构造火焰蔓延率实验办法应当按照国标 GOST 30444 和本文献附件2实行。
3.11. 按照火灾危险性,建筑构造分为四个级别:
-К0(无火灾危险);
-К1(小火灾危险);
-К2(中档火灾危险);
-К3(火灾危险)。
建筑构造火灾危险级别按照国标 GOST 30403拟定。
防火隔墙
3.12. 防火隔墙用于防止火灾和燃烧产物从一种火灾源房间或防火间隔蔓延到其他房间。
属于防火隔墙有防火墙、隔壁、楼板、区、门斗气闸、门、窗、孔和阀门。
3.13. 防火隔墙具备耐火性和火灾危险性特性。
防火隔墙耐火极限取决于其下列构件耐火极限:
-围护某些;
-保证隔墙稳定性构造;
-支撑隔墙构造;
-构造之间紧固部件。
保证隔墙稳定性构造、支撑隔墙构造、构造之间紧固部件在承载能力损失特性方面耐火极限,应当不不大于防火隔墙围护某些规定耐火极限。
3.14. 防火墙、隔壁、楼板、防火区构造和和门斗气闸,以及填充防火隔墙上采光洞(防火门、大门、人孔、阀门、窗户、门帘)应当采用不可燃材质。
最小耐火极限和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类型应当按表采用。1.
作为防火隔墙容许采用石膏硬纸板、不可燃材质骨架,对于第1型隔墙,耐火极限不不大于1.25 小时,对于第2型,则 0.75 小时。这些隔墙与其他构造接合部件应当具备耐火极限分别不不大于1.25 小时和0.75小时。
3.15. 在第1和第2型防火墙内,应当规定相应第1和第2型防火门、大门、窗户和阀门。
在第1型防火隔壁里,应当规定第2型防火门、大门、窗户和阀门,而在第2型防火隔壁里则第3型防火门和窗户。
在第1型防火楼板内,应当采用第1型防火孔和阀门,而在第2和第3型防火楼板内则第2型防火孔和阀门。
3.16. 防火墙应当支撑在基本或基本梁上,按建筑物全高度建筑,穿过所有构造和楼层。
采用不可燃材料制作防火墙容许直接建在建筑物或构筑物骨架构造上。同步,骨架及其填充物和紧固件耐火极限应当不不大于相应类型防火墙规定耐火极限。
3.17. 防火墙应当建筑在屋面上方:不不大于60cm,哪怕只有一种阁楼或无阁楼屋顶构件,但可燃材质屋面除外。
在屋面上方可以不建防火墙,只要所有阁楼或无阁楼屋顶构件(屋面除外)都是不可燃材料做成。
3.18. 在外墙材质为可燃材质建筑物内,防火墙应当截断这些墙,并且突出墙外平面至少30cm。
3.19. 如果外墙由不可燃材料建造并安装带状玻璃窗,则防火墙应当将玻璃窗分隔开。同步,容许防火墙不突出墙外平面。
3.20. 如果将建筑物分隔成若干防火间隔,则较高和较宽一面墙应当是防火墙。容许在防火墙外部,在毗连防火间隔屋面上方不不大于8m垂直距离上,并且离墙不不大于4m水平距离上布置具备原则规定耐火极限窗户、门和大门。
如果在建筑物一某些成角度与另一某些毗连地方布置防火墙或者防火隔壁,则外墙洞孔近来洞边之间水平距离应当不不大于4m,而成角度毗连防火墙或防火隔壁墙、房檐和屋檐段在不不大于4m长度上应当用不可燃材料做成。如果上述洞孔之间距离不大于4m,则它们应当用第2型防火门或窗户填满。
3.21. 有吊顶房间内防火隔壁应当将吊顶上方空间隔开。
3.22. 防火楼板应当无间隙地衔接由不可燃材料做成外墙。在外墙为非阻燃墙,或者有安装在楼板高度上玻璃窗建筑物内,防火楼板应当截断这些墙壁和玻璃窗。
3.23. 在关于建筑物与设施建筑原则与规范第3章中规定情形下,容许规定第1型防火区取代防火墙,用于将建筑物分隔成若干防火间隔。
第1型防火区做成嵌入形,在整个宽度(长度)和高度上将建筑物分隔开。嵌入物是建筑物一某些,是由第2型防火墙形成,该防火墙将嵌入物与防火间隔隔开。防火区宽度应当不不大于12m。
位于防火区范畴内房间内,不容许采用或者存储可燃气体、液体、爆炸物和材料,以及预定与可燃灰尘形成关于过程。
在该区防火墙内容许构造洞孔,条件是它们按照3.26项填满。
3.24. 设施内防火区构造方案应当按照建筑原则与规范 2.09.03-85采用。
3.25. 防火墙和防火区在与其衔接构造单向崩塌时保持自己功能。
3.26. 在防火隔墙内容许预定洞孔,条件是它们用防火门、窗户、大门、孔和阀门填满,或者在其中构建门斗气闸。防火隔墙内(电梯竖井围墙除外) 洞孔总面积不应当超过其面积 25%。防火隔墙内防火门和大门应当具备碰头缝密封和看自动关闭装置。防火窗户应当是打不开。
3.27. 在门斗气闸内应当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原则与规范4.02-42-规定空气正压。
3.28. 防火墙、防火区以及1型防火楼板不容许被用于输送可燃气体和灰尘空气混合物、可燃液体、爆炸物和材料阀门、竖井和管道穿过。
3.29. 在防火墙、防火区,以及1型防火楼板被用于输送不同于3.28项规定介质通道、竖井和管道(供水、排水工程、汽暖和水暖管道除外)穿过部位,应当安装自动装置,防止火灾时燃烧产物沿通道、竖井和管道蔓延。
如果电缆和管道穿过具备原则规定耐火极限和火焰蔓延率极限围护构造铺设,则它们之间间隙整个厚度应当用建筑砂浆填满。
楼梯和楼梯间
3.30. 用于撤离楼梯和楼梯间分为如下类型:
-第1型:室内、布置在楼梯间内;
-第2型:室内开放式;
-第3型:室外露天式;
常规楼梯间类型:
-Л1:每层楼外墙窗洞内镶玻璃或者敞口;
-Л2:通过屋顶上镶玻璃或者敞开洞孔自然采光;
不冒烟楼梯间类型:
-Н1:带有从楼层沿露天过道通过室外空域进入楼梯间入口,同步,应当保证通过空域过道不含烟;
-Н2:火灾时楼梯间空气增压;
-Н3:带有从楼层通过空气增压(固定不变或者火灾时)门斗气闸进入楼梯间入口。
3.31. 为保证灭火和救援工作,规定下列类型室外消防梯:
П1:垂直钢梯,宽度0.7m,从 2.5m高度开始,带通向屋面出口平台。从高度10m开始,楼梯应当具备每隔0.7m弧形,弧形转弯半径0.35m,中心离开楼梯0.45m。通向屋面出口平台则应当具备高度不不大于0.6m围栏;
П2:阶式钢梯,倾斜度不不不大于6:1,宽度0.7m,从距离地面标高高度2.5m开始,带平台,每8m不少于1个,带扶手。要升到10至20m高度以及在屋面高度落差1至20m地方,应当采用П1型消防梯,要升到不不大于20m高度以及在高度落差更大地方,则采用П2型消防梯。
建筑物、防火间隔、房间
3.32. 用防火墙分隔出来建筑物,以及某些建筑物,即防火间隔(如下简称“建筑物”,按照耐火级别、构造和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区别。 按照共和国工艺设计原则РНТП-01规定爆炸火灾和火灾危险性。
防火间隔采用1和2型防火墙进行划分。
建筑物耐火级别由其建筑构造耐火性和这些构造火焰蔓延最大极限拟定。
建筑物及其各某些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Ф)由它们用途和其中工艺过程特点拟定。
在耐火级别 II 级生产和仓库用途建筑物内,容许采用柱子,耐火极限0.75小时。
在各种耐火级别建筑物内,在房间范畴内划分工位容许采用隔壁(镶玻璃或者带栅格且封死某些高度不不不大于1.2m,装卸式和推拉式),具备符合原则耐火极限和火焰蔓延极限。
3.33. 建筑物和防火间隔按照耐火级别区别。
建筑物耐火级别由建筑构造最小耐火极限和这些构造火焰蔓延最小极限,按照表2拟定。
表 2
建筑物耐火级别
建筑构造最小耐火极限,小时(在界线上方),和沿这些构造火焰蔓延最大极限,cm(界线下方)
墙
柱子
楼梯平台、楼梯梁、台阶、楼梯间大梁和梯阶
平板、地面板(其中涉及带保温层层)等其他楼板承重构造
屋面构件
承重和楼梯间
自承重
外部非承重(其中涉及采用悬挂式墙板做成)
内部非承重(隔壁)
平板、地面板(其中涉及带保温层层)和檩条
桁梁、桁架、拱形支架、框架
I
II
III
;
IIIа
IIIб
;
;
IV
IVа
V
没有规定
注:
1. 括号中列出适于垂直和倾斜段构造火焰蔓延率。
2. 缩略语“н.н.”表达指标没有原则规定。
根据建筑物耐火度建筑物示范构造特性,参阅附件3.
对同步履行围护构造功能建筑物承重构件,例如承重墙耐火极限,在规范文献中应当提出关于完整性和隔热性能方面补充规定,并考虑到建筑物和房间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
保证建筑物总体稳定和火灾时几何不变性构造属于建筑物承重构件:承重墙、框架、柱子、横撑、弓架构造、屋架和楼板横梁、系梁、刚性横隔梁等等。
原则没有规定洞孔填充物(门、大门、窗户和人孔,以及气楼,其中涉及天窗,等其他屋顶板透光段)耐火极限,但专门规定情形和防火隔墙洞孔填充物除外。
在规定了最小规定构造耐火极限0.25小时场合,容许采用无保护钢构造,无论其实际耐火极限。
如果采用用于提高楼板和屋顶耐火极限吊顶,带吊顶楼板或屋顶耐火极限应当作为单一构造来拟定,而对于楼板或屋顶以及吊顶,火焰蔓延率则单独拟定。同步,沿该吊顶火焰蔓延极限应当不不不大于对于被保护楼板或屋顶所规定。吊顶不应当有洞孔,且位于吊顶上方管路应当为不可燃材质。
3.34. 在耐火级别I和II级建筑物内,容许采用石膏硬纸板制成、带不可燃材质骨架、耐火极限不不大于1和0.5小时隔壁。同步,在公用走廊、楼梯间、前厅、大厅、休息室内,石膏硬纸板容许涂上可燃涂料。
内装式消防栓柜小门,容许用可燃材料制成。
3.35. 在所有耐火级别建筑物内,屋面、阁楼屋顶桁架和檩条、地面、门、大门、窗户和看窗窗扇,以及墙和天花板饰品(其中涉及覆面层),不论原则规定其火焰蔓延极限,容许采用可燃材料。同步,阁楼屋顶桁架和檩条(耐火级别V级建筑物除外)应当进行耐火解决。
耐火解决质量应当这样:实验时耐火木质质量损失应当不超过25 %。
在生产、使用或者存储可燃液体房间内,地面应当采用不可燃材料制作。
在所有耐火级别( V级除外)建筑物内,公用走廊、楼梯间、前厅、大厅和休息室内墙和天花板不容许采用可燃材质饰面和使用可燃薄膜材料粘贴,以及采用可燃材料构建前厅、楼梯间和电梯大厅地面。
在耐火级别I-III级建筑物内,外墙外表面饰面不容许采用可燃材料。经建筑事业委员会和监督机关批准,容许采用(Г1类)可燃材料用于通风遮檐正面。
3.36. 在建筑物墙、隔壁、楼板和屋顶内,不容许规定受可燃材料限制板边离缝,但下列空隙除外:
-用无孔隔板分隔成面积不不不大于54m2若干段楼板和屋顶木质构造,以及沿内墙周边;
-钢制或铝制异型板和隔汽层之间,只要在隔汽层背面布置不可燃材质保温层。如果是可燃材质保温层(其中涉及无隔汽层),则异型板端面这些空隙应当用不可燃材料填充,填充长度不不大于25cm;
-在阻燃构造与其房间侧可燃材质饰面层之间,只要这些空隙用无孔隔板分隔成面积不不不大于3m2若干段;
-从地面标高至房檐高度不不不大于6m和建筑面积不不不大于300m2 单层建筑物墙外表面与可燃材质饰面层之间,只要些空隙用无孔隔板分隔成面积不不不大于7.2m2若干段。
3.37. 建筑物和防火间隔按照构造性火灾危险性提成若干级别, 参阅表。3.
表3
建筑物构造性火灾危险级别
建筑构造火灾危险级别,不低于
承重条形构件(柱子、横撑条、桁架等)
外侧外墙
墙、隔壁、楼板和无阁楼屋顶
楼梯间墙和防火隔墙
楼梯间梯段和楼梯平台
С0
К0
К0
К0
К0
К0
С1
К1
К2
К1
К0
К0
С2
КЗ
КЗ
К2
К1
К1
СЗ
没有规定
К1
КЗ
建筑物围护构造洞孔填充物(门、大门、窗户和人孔)火灾危险性没有规定原则(专门规定情形除外)。
3.38. 建筑物和某些建筑物,即房间或功能上彼此有关若干组房间,按照功能性火灾危险性 (Ф)分为若干级别,这取决于依照它们使用方式和发生火灾时多大限度上其中人员安全受到威胁,并考虑到她们年龄、身体条件、处在睡眠状态也许性、重要职能人员种类及其数量:
Ф1 人员常住和暂时居住(其中涉及逗留)(这些建筑物内房间昼夜使用,其中人员可以具备各种年龄和身体状况,有寝室是这些建筑物所特有):
Ф1.1 学龄前小朋友机构、专门老人和残疾人住所(非住宅)、医院、寄宿学校和小朋友机构寝室楼;
Ф1.2 宾馆、宿舍,疗养院和公共休养所、汽车宿营地、汽车旅馆和公寓寝室楼;
Ф1.3 公寓住宅和多功能建筑物;
Ф1.4 单户住宅,其中涉及封闭居民楼;
Ф2 表演和文化教诲机构(这些建筑物内重要房间特点是在某个时间段内大量客人逗留):
Ф2.1 剧院、电影院、音乐厅、俱乐部、马戏团、带观礼台体育设施、图书馆等其他在封闭房间内有计算座位数机构;
Ф2.2 博物馆、展览馆、舞厅等其他在封闭房间内类似机构;
Ф2.3 在Ф2.1中列举、露天机构;
Ф2.4 在Ф2.2中列举、露天机构;
Ф3 居民服务公司(这些公司房间特点是客人数量多于服务人员):,
Ф 3.1 贸易公司;
Ф 3.2 公共饮食公司;
Ф 3.3 车站;
Ф 3.4 门诊部和医务室;
Ф 3.5 用于寻常生活和公共服务公司(邮局、储蓄所、运送办事处、法律征询处、公证处、洗衣店、裁缝和鞋子修理店、化学洗衣店、美容院等其他类似房间,其中涉及礼仪和文化机构),具备非计算座位数量;
Ф 3.6 没有观众看台体育保健综合设施和体育锻炼机构,寻常生活房间、浴池;
Ф 4 院校、学术和设计机构、管理机构(这些建筑物内房间白天使用几种小时,其中人员都是习惯本地环境、特定年龄和身体状况固定人员):
Ф4.1 学校、校外教诲机构、中档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校:
Ф 4.2 高等院校、提高技能水平机构;
Ф 4.3 管理机构、设计机构、信息与编辑出版、科研机构、银行、办事处、写字间;
Ф 4.4 消防车库;
Ф 5 生产和仓库建筑物、设施和房间(该级别房间特点是有固定工作人员名额,其中涉及昼夜工作):
Ф 5.1 生产厂房和设施、生产和实验室房间、修配厂;
Ф 5.2 仓库建筑物和设施、非技术维护和修理车辆停车场、藏书室、档案库、库房;
Ф 5.3 农业建筑物;
生产和仓库建筑物和房间,按照爆炸火灾和火灾危险性,依照其中存储(流转)物质和材料数量和爆炸火灾危险属性,并考虑到其中制造业工艺过程特点,分为若干级别(按照共和国工艺设计原则 РНТП-01)。
在Ф1、Ф2、Ф3和Ф4级建筑物内,生产和仓库房间,其中涉及实验室和修配厂房间,属于Ф5级。
4. 人员安全保障
总述
4.1. 关于安全保障此项规定旨在:
-及时和无障碍地撤离人员;
-救援火灾受到危险因素影响人员;
-保护撤离途径上人员避免火灾危险因素影响。
4.2. 撤离就是人员从有也许受到火灾危险因素影响房间有组织地独自向外移动过程。以及由服务人员实行、行动不便人群非独立移动也应当视为撤离。撤离按照撤离途径通过疏散出口实行。
4.3. 救援是人员受到火灾危险因素影响时或者该因素产生直接威胁时人员被迫向外移动。救援可以自主地、借助于消防分队或者专门受过培训人员,其中涉及使用救生器材,通过疏散和紧急出口实行。
4.4. 通过立体与平面规划、构造、工程技术和组织综合办法为撤离途径上人员保护提供保障。
房间范畴内撤离途径应当保证人员通过疏散出口从该房间安全撤离,不必考虑房间中采用灭火和防烟保护器材。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应当规定保护房间范畴外撤离途径,并考虑到面向撤离途径房间功能性火灾危险,撤离人数、耐火级别和建筑物构造性火灾危险级别、楼层和建筑物整体疏散出口数量。
房间内和房间范畴外撤离途径上构造表层建筑材料(装饰品、饰面层)火灾危险性,应当依照建筑物和房间功能性火灾危险性进行限制,并考虑到其他撤离途径保护办法。
4.5. 用于人员救援办法和器材,以及出口,凡是不符合4.9项,在组织和设计从所有房间和建筑物撤离过程时不予考虑。
4.6. 不容许将А和Б级Ф5级房间布置在同步超过50人逗留房间下方,以及地下层和勒脚层内。
在地下层和勒脚层内不容许布置Ф1.1、Ф1.2、Ф1.3级房间。
4.7.建筑物防烟保护应当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原则与规范》4.02-42-规定实行。
建筑物应当配备火灾警报系统。警报方式(技术手段或者组织办法)依照建筑物用途,及其立体与平面规划方案,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原则 2.02-11-规定拟定。
4.8. 火灾时人员安全保障办法效能可以采用计算途径进行评估,参照附件 12.
疏散出口
4.9. 撤离途径应当保证建筑物房间内所有人员通过疏散出口安全撤离。下列出口视为疏散出口,如果它们通向:
а) 从第一层房间向外面:
-直接:
-通过走廊;
-通过门厅(休息室);
-通过楼梯间;
-通过走廊和门厅(休息室);
-通过走廊和楼梯间;
б)从任何楼层,除第一层外:
-直接进入楼梯间或者3型楼梯;
-进入直接通向楼梯间或者3型楼梯走廊;
-进入出口直接通向楼梯间或者3型楼梯大厅(门廊);
в)进入有“а”和“б”分项所列出口同一层相邻房间(А或Б级Ф5级房间除外),(通向А或Б级房间出口容许视为疏散出口,只要它从没有固定工位、用于上述А或Б级房间维护技术间通向上述房间。
视为疏散出口地下层和勒脚层出口,应当规定直接向外,与建筑物公用楼梯间独立。
容许:
-规定地下室疏散出口通过具备向外独立出口公用楼梯间,且该出口在一种楼层高度上用第1型密闭防火隔壁与楼梯间别的某些隔开。
-规定带В、Г和Д级房间地下层和勒脚层疏散出口通向Г、Д级房间和位于Ф5级建筑物第一层前厅,同步遵守5.24项规定。
-规定位于Ф2、Ф3和Ф4级建筑物地下层和勒脚层休息室、衣帽间、吸烟室和盥洗室出口沿单独第2型楼梯通向第一层大厅;
-在规范文献规定条件下,规定房间疏散出口直接通向第2型楼梯、进入通向该楼梯走廊或者前厅(休息室、大厅);
-直接从建筑物向外出口设立门斗,其中涉及双重门斗。
4.10. 如果在其洞孔内安装了用于铁路列车推拉和升降门和大门,旋转门和旋转栅门,则譔出口不视为疏散出口,
对开大门内便门视为疏散出口。
4.11. 房间、楼层和建筑物疏散出口数量和宽度,依照通过这些出口撤离人员最大也许数量,以及从人员也许逗留最远地点(工位)至近来疏散出口极限容许距离拟定。
具备各种功能性火灾危险、用防火隔墙分开建筑物各某些,应当保证有独立疏散出口。
4.12. 下列房间应当具备不不大于二个疏散出口:
-用于同步超过10人逗留Ф1.1级房间;
-用于同步超过15人逗留地下室和勒脚房间;
-在同步6至 15人逗留地下室和勒脚房间内,容许按照4.21 г项规定二个出口中一种为疏散出口。
-同步超过50人逗留Ф50级房间;
-人数最多工作班当值工作人数超过5人А和Б级 Ф5级房间、人数超过25人В级房间,或者面积不不大于1000m2;
-用于设备维护、格层地面面积不不大于100m2 А和Б级Ф5级房间内敞开式格架和平台,而对于其他级别房间,则为 400m2。
-位于二个楼层(高度上)Ф1.3级房间(住房),如果顶层位置高度超过 18m,则应当每个楼层均有疏散出口。
疏散出口应当分散布置。最远 l 彼此之间最小距离,应当按照公式拟定
,
式中 П -房间周长。
4.13. 对于面积300m2位于地下层或勒脚层房间,容许规定一种疏散出口,如果其中固定逗留人数不超过5人。如果人数6至15人,则容许规定设第二个通过面积不不大于0.6x0.8m带垂直楼梯,或者通过面积不不大于0.75x1.5m、有出口设备出口。
4.14. 对于如下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建筑物,建筑物、每个楼层和房间都应当规定设不不大于二个疏散出口:
- Ф1.1;Ф1.2;Ф2.1;Ф2.2;Ф3;Ф4;
-Ф1.3,如果一种楼层各住宅总面积, 以及如果分段型建筑物一种楼层各住宅总面积不不大于 500m2;如果面积较小(如果楼层只有一种疏散出口),则位于超过 15m高度上每套住宅,除第一种疏散出口之外,应当具备第二个出口;
-Ф5,人数最多工作班当值工作人数超过5人А和Б级 Ф5级房间,人数超过25人В级房间。
如果地下层和勒脚层面积不不大于300m2 或者用于 15人同步逗留,则它们应当具备不不大于二个疏散出口。
在高度不不不大于15m建筑物内,对于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Ф1.2、Ф3、Ф4.3、面积不不不大于300m2、人数不超过20人楼层,且通向楼梯间出口装有第2型门(表1),则容许规定一种楼层设1个疏散出口(或者楼层一某些出口,该出口与该楼层其他某些被防火隔墙隔开)。
4.15. 如果一种楼层上布置房间应当具备至少二个疏散出口,则该楼层疏散出口数量不不大于二个,
建筑物疏散出口数量应当不少于该建筑物任何楼层疏散出口数量。
4.16. 如果有二个以上疏散出口,则它们应当分散布置。
如果设立二个疏散出口,则每个都应当保证一种房间、一种楼层或者建筑物房间内所有人员安全撤离。如果有超过二个疏散出口,则所有疏散出口(其中一种除外)都应当保证位于一种房间、一种楼层或者建筑物房间内所有人员安全撤离。
4.17. 撤离途径上门净空高度应当不不大于2m。
通向无人员固定逗留房间,以及通向地下层、勒脚层和技术层门和通路高度容许减小到1.8m,而通向阁楼或者无阁楼屋顶门,则到1.5m。
4.18. 建筑物室外疏散门不应当设立没有钥匙就无法从里面打开门闩。
4.19. 通向公共走廊楼梯间门、电梯间和门斗气闸门都应当具备自动关闭装置和碰头缝密封装置,并且不应设立没有钥匙就无法打开门闩。
在高度超过4层建筑物内,上述门,除房门之外,都应当严密,或者装夹丝安全玻璃。楼梯间外门和大厅门宽度应当不不大于楼梯梯段计算宽度。
处在打开位置楼梯间门不应当减小楼梯平台和梯段计算宽度。
在任何场合下,疏散出口宽度都应当这样:考虑到通过洞孔或门撤离途径几何形状,应当可以搬运躺着人员担架通过。
4.20. 疏散出口门和撤离途径上其他门都应当顺着建筑物出口方向启动。
原则没有规定门启动方向有:
а) Ф1.3和Ф1.4级房间;
б) 同步逗留人员不不不大于15人房间,但А和Б级房间除外;
В) 面积不不不大于 200m2、没有固定工位仓库房间;
г)卫生间;
д)通向第3型楼梯平台出口。
通向公用走廊、电梯间楼梯间门,以及固定空气增压门斗气闸门都应当有自动关闭装置和碰头缝密封装置,而火灾时空气增压门斗气闸门和有强制防烟保护门则应当具备火灾自动关门装置和碰头缝密封装置。
4.21. 属于应急出口有:
а)通向阳台或凉廊出口,并且凉廊窗间壁封死,从阳台(凉廊)端面至窗洞(玻璃门)不不大于1.2m或者通向阳台(凉廊)镶玻璃洞口之间不不大于 1.6m;
б)宽度不不大于 0.6m、通向Ф1.3级建筑物相邻段或者相邻防火间隔过道出口;
в)配备室外楼梯且楼梯连接阳台或者凉廊阳台或者凉廊出口。
г)从净地面标高不不大于-4,5m和不超过+5m房间、通过尺寸不不大于0.75 х1.5m窗户或门,以及尺寸不不大于0.6 х0.8m人孔直接向外出口,同步通过地坑出口应当配备梯子,而通过人孔出口,则梯子在房间内,这些梯子倾斜度原则没有规定;
д)通过窗户、门或者尺寸按г)项规定并带梯子人孔、通向С0和С1级耐火级别I、II、III 级建筑物屋面出口。
4.22. 用于铺设工程管网地下技术层应当具备通过尺寸不不大于0.75 x 1.5m门或尺寸不不大于0.6 x 0.8m人孔、配备垂直梯子、独立向外出口。
如果地下技术层面积约300m2,则容许安装一种门或者人孔,而随后 m2,无论足数或局限性,都应当规定再安装一种门或人孔。
撤离途径
4.23. 撤离途径应当具备自然或者事故照明,电源引自独立事故照明电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原则与规范2.04-05-*。
4.24. 沿撤离途径轴线测量从房间最远点,对于Ф5级建筑物,则从最远工位至近来疏散出口极限容许距离,应当依照建筑物房间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和爆炸火灾危险级别、撤离人数、房间和撤离途径几何参数、构造性火灾危险级别和建筑物耐火级别进行限制。
沿第2型楼梯撤离途径长度应当取值等于其高度三倍。
4.25. 撤离途径应当按照4.9项规定设计;它们不应当涉及电梯和自动梯,以及下列各段途径:
-通过有电梯竖井出口走廊,通过电梯间和电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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