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条
依据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
会开展工作经费由全体由全体业主负担”要求,其经费筹集、管理、使用措施由花
园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
财务管理关键任务: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
管理。
(二)合理配置小区资源,努力节省开支,加强核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
预防业主共有资产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三)建立健全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应业委会财务情况。
(四)依法对物业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维护业主正当正当权益。
(五)接收业主监督,每六个月在小区范围内公告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
经费筹集方法
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经费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筹集:
(一)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如停车费、广告费等)收入;
(二)业主或其它方面自愿捐赠收入;
(三)经业主大会表决经过其它方法。
第四条
业委会经费不足或碰到特殊情况时,
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一致经过并经小区内公告
7
天无
30%
以上业主反正确,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筹集使用。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业委会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省标准按需使用,
严禁铺张浪费。
为提升经费使用效率,
业委会经费实施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业委会经费使用范围关键包含专题维修资金
和工作经费二大类。
第六条
专题维修资金使用,详见《花园专题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第七条
业委会工作经费开支包含以下几类:
(一)办公设备类:包含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开支。
(二)办公经费类:包含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业务招
待费等。
(三)会议经费类:关键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用开支等。
(四)人员津贴类:包含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补助等,关键采取包干制。
(五)咨询人员类:包含聘专职秘书、会计和中介咨询费。
(六)组织活动类:包含为丰富广大业主业余精神文化生活,在小区内组织相关文体活
动经费。
(七)其它类别: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使用其它费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业委会经费实施主任审批负责制,
全部经费使用必需经主任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公
章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账户管理:
业委会设会计一名,
负责管理业委会日常账务登记和财务会计报表;
账
户开设人一名(出纳)
,负责在业委会指定银行开设业委会专用账户。
现金管理:日常
库存现金限额为
5000
元,
现金必需存放在保险柜内,
超额部分立即存入银行;
建立现金账
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严禁截留、私分、公款私存,不得挪作她用,不
准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款项(即坐支)。
第十条
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正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全部经费使用凭单收支,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每三个月向业委会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每六个月度向业主大会书面报
告,在小区内公告。
第十三条
依据小区发展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坚持
“
统筹兼顾、确保关键、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
标准。
第十四条
业委会委托物业企业对小区物业共用部位、
公共设施设备开展经营管理。
物业管
理企业对外签署经济协议时需经业委会审核立案,
双方应依据约定分配百分比分享经营收入。
第十五条
业委会经费审批权限:
(一)当一次性支出在人民币
500
元以下时,由业委会主任审批签字、经办人署名、财务
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
(二)
当一次性支出超出人民币
500
元以上时,
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讨论经过并在
《经费会审单》署名,由业委会主任签字、经办人署名、财务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
支出或报销。
《经费会审单》作为账户凭证附件。
第十六条
专题维修资金使用要求:
(一)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动用专题维修资金时,业委会应会同物业管理企业对维修项目进
行现场察看,确定属于维修资金动用范围,根据要求格式对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
管区域醒目位置及关键出入口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一周。
(二)物业管理企业选择施工单位时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
选择,业委会应参与全过程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和施工单位签署维修工程协议书时需经
业委会审核立案,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标准编制规范工程预、结算书。
(三)对维修工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按要求委托有资质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
行项目审价:
维修项目包含整个物管区域;
单项维修费用超出
5000
元;
一次性使用维
修资金总额超出
15000
元项目。
四)维修工程施工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应会同业委会共同参与完工验收工作,必需时
能够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和业主、使用人代
表列席验收会议,并认真听取她们意见。对未经业委会验收签证维修工程不予拨付工
程款。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量入为出财务标准,
尽可能避免发生财务超支现象发生。
如
果在财务结算年度内,业主委员会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累积到下十二个月度;假如当业
委会资金发生不足时,能够使用业主委员会财务帐上往年节余资金,但不能透支下一
年度经费。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每三年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上一届业委会财务情况进行
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布,公布应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公告
位置公告,接收业主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条
当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
上届业主委员会应该将财务帐户和公章立即移交给
新当选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在在小区内公告7天,无
30%
业主反正确,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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