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 程 分 包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提高工程分包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项目部经济利益,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规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项目部进行工程分包等关于活动及实行监督管理所有部门和人员,必要遵守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仅合用于项目部作为分发包人情形。 第三条 工程分包分类:依照交易对象不同建设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工程项目或某些工序,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毕,发包方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发包方提供重要设备和材料
2、,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协调。依照分包工程工序衔接管理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毕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所有施工任务,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工序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某些工序施工任务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毕,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工序间衔接。第四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第五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
3、当守约。工程分包应当符合项目部与甲方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如下简称主合同)关于规定。主合同规定不容许分包项目,不得分包;主合同规定须经甲方批准后才干分包项目,在获得批准前不得分包。对分包工程工期和进度规定、技术和质量原则等不得低于主合同相应规定和原则。第六条 工程分包必要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第七条 工程分包必要订立有效、规范书面形式工程分包合同。第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应对分包合同实行状况进行客观评价。涉及对分包规划合理性、分包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得失、对分包商综合评价等,以便及时总结工程分包管理经营教训,客观评
4、价分包商,完善分包商资源库。第九条 分包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订立之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分包工程应按内控规定进行前期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当前期策划重要内容。应依照工程项目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备状况,拟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分包规划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分包范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划在第一种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分包项目需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十条 必要对工程分包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进行严格控制。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引式管理,不得“以包代管”。第二章 工程分包审批第十一
5、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一)工程分包立项(允许与否);(二)拟定分包商;(三)订立工程分包合同。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事项,项目部才干正式办理。上述常规审查事项,除工程分包立项必要单独报批外,其她事项可归并报批,但必要分步办理。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常规审查和审批权限。一、工程分包立项审批按工程分包类别和分包合同金额大小,审批权限如下:(一)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如下,项目部审核批准,报公司备案;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如下工程项目,项目部自审通过后,报公司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2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通过以上程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二)立项审批时必要
6、明确分包商选取方式,原则上应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必要阐明理由。二、分包商资质审批项目部须对拟参加投标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分包商,项目部对其资格进行监督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批准权限同立项审批。三、合同审批工程项目合同审批权限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四、只有在工程分包立项、拟定分包商、分包合同草案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订立合同。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超过本规定限制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重要有(涉及但不但限于):(一)工程分包合同价格高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而浮现倒挂;(二)分包单价超过度包指引价5%;(三)工程施工的确急需引入分包商,
7、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四)的确需要予以分包商工程预付款;(五)分包合同订立后由于种种因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节分包价格或更换分包队伍;(六)受条件和市场状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取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七)凡因市场因素而享有一定照顾分包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需按如下程序解决:1、在哺育市场过程中,有标前合伙合同分包商,其合同经主管经营和市场开发副经理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按合同原则执行;2、甲方指定分包商(甲方在标前或标后就某项专业性强单项工程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指定分包给某个专业施工队伍),合同价款原则上依照双方协商和市场价格拟定。第十四条 不容许为规避审批而
8、将分包工程肢解或分包给各种分包商;不容许对单价分包工程项目采用估小工程量或减少合同总金额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目。当实际发生工程分包结算金额合计超过合同总金额20 %时,发包方应按该项工程审批时高一档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批,并阐明超额理由。第十五条 就各事项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登记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文献资料。(上述表格见附件4)第三章 分包商选取及分包商资质管理第十六条 在选取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当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对其理由进行特别阐
9、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第十七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工程分包,其选取分包商工作应按一下程序进行:(一)发包方拟定选取方式;(二)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三)发包方选取参加竞标合格发包商;(四)分包商竞标;(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六)发包方定标;(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审,通过批准后正式拟定中标者。第十八条 参加竞标分包商必要具备承担分包工程任务能力,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良好信誉(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要对故意参加竞标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方可参加竞标。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证明文献应按国家法
10、规和勘探局有关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要具备如下证明文献:(一)年检合格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二)有效合格建筑业公司资质证书;(三)有效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四)有效税务登记证;(五)有效安全生产允许证;(六)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除上述证明以外,为掌握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能力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规定参加竞标分包商提出如下资料:(一)分包商公司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状况;(二)近三年已竣工程项目状况及重要业绩;(三)质量及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状况。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按本办法规定做好资格审查记录。分包商资格报审时附分包商资格证明材料并填报分包商资格评审登记表,所
11、附资质证明材料须满足如下几点:1、证件齐全,具备最新年检记录;2、各单位经办人员须核算各类证件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明“已核算,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字、盖各单位公章确认。第十九条 项目部合同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分包商资源库。分包商资源库是关于分包商信息内部资料库,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一)合格分包商名单;(二)分包商资质证明文献;(三)分包商资源配备状况、财务状况、抗风险能力,承担工程分包能力;(四)分包商在承建分包工程状况记录及重要业绩;(五)此前分包方甲方单位对分包商履约能力、信誉等方面评价;(六)被公司禁止进入分包市场分包商名单。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一方面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选取合格分包商参
12、加竞标。应对分包商在履约过程中浮现问题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交项目部关于领导,以便规范管理。不使用列入公司资源库中“黑名单”分包商。第四章 工程分包运作程序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实行单位在收到公司书面告知5天内,依照已明确承包工程任务及其考虑自身施工力量,抓紧内部资源平衡工作,拟定需要分包工程项目,在分包工程开工10天内向公司计财科上报分包工程筹划表,在此期间内未报分包工程项目,原则上公司不予审批。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收到公司经讨论后拟定需对外分包工程项目,必要在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取分包商,按分包招标管理手续上报公司审批批准后,再实行招标拟定施工单位。第五章 工程分包招标议标及结算管理第二十三条
13、工程分包招标、议标:一、分包工程招标范畴:1、参加投标单位必须是经公司审核合格分包商。2、招标工作程序如下: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招标,并领取招标文献和施工图。招标文献重要内容:招标须知;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对合同条件修改和补充:评标计分原则;施工图;技术规定;投标文献重要内容;其她需要阐明事项等。4、现场交底和招标答疑:各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献拟定期间、地点准时进行。5、投标和验收投标文献在招标文献拟定期间、地点进行。并专人负责检查投标文献密封状况,现场登记投标单位、投标人姓名、投标时间(时、分),逾期投标不予受理。6、开标、评标、定标投标结束后,在招标文献拟定期间、地点进行开标。按合理最低标
14、价拟定中标单位,综合得分第一名为中标单位,如果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名中标。7、中标告知书中标单位持工程建设中标告知书在规定期间及时订立施工合同;如果无端迟延订立时间,取消中标资格。同步,定标后一周内,在公司网站发布,并订立廉洁从业责任书。二、工程对外分包议标紧急状态下原油及天然气生产项目,如管线、电力线路及设备抢修更换等;抢险救灾、紧急防洪排涝项目;施工重要技术采用特定专有技术;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单位仍具备承包能力项目,可按照议标程序办理,程序如下:1、推荐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议标,议标申请经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2、组织由预算、合同、技术人员参加议标小组,对
15、上报各分包商资质、报价进行评比,并在纪检部门监督下,按合理最低标价拟定中标单位,综合得分第一名为中标单位,如果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名中标。第二十四条 工程分包价款拟定与结算一、分包价格拟定1、固定总价方式:由项目部采用招标或议标形式,选取分包商。分包工程价格原则上实行总价包干方式,对于变更、签证计取办法可在招标文献和合同中商定计取比例。2、单价方式:对于管线、管线补口补伤、试压、土方、穿越等可采用单价方式计价,但是对总工作量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便于预付工程款和总分包方核算。3、计提管理费方式:费率投标和施工图预(结)算作为工程总价时,安装工程原则上总价减少不低于8 % 10 %;刷油、防腐
16、、电气自控工程原则上总价上减少10 % 20 %;建筑原则上总价减少5 %10 %。4、总包合同及甲方工程结算未计取费用,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结算中均不得计取。5、执行工程量清单分包工程,工程量变化时,价格调节应注意: (1)某清单项目实际完毕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差额在20 %以内,此综合单价不做调节,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毕合格工程量及原综合单价结算。 (2)某清单项目实际完毕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差额在+20%以上时,分包商应恰当减少该综合单价3 % 8 %;工程量清单差在20 %以上时,执行第(1)条规定,单价不作调节。6、分包商施工中石化、中石油工程并执行相应定额时,按照中石化、中石油关于
17、规定,人工费按照原费用定额执行。二、分包工程结算1、分包商施工营业税工程时,营业税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分包商结算时不计营业税。总包方施工增值税工程时,分包商在承揽工程时,应充分考虑承受能力,分包商结算时不计营业税,但这某些税费由分包商在施工地开具发票时自行缴纳。2、分包工程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分包商应提供与工程关于合同、经总包方签字交工资料、结算书报总包方审核。逾期不报者,总包方有权单方结算挂帐。3、工程工程结算书需由各总包单位业务主管审核,由经营副经理复审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第二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主体:(一)发包主体:项目部代表总公司履行工程分包发包主体职责,在实行管理办法中统称发包
18、方。(二)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公司法人。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应成立发包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献,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接受投标文献、进行合同谈判。第二十七条 发包方应在办理完项目分包方案(或规划)及招标申请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有关程序)程序后,方可实行招标、开标、合同谈判和订立有关活动。第二十八条 其他(一)分包工程招标全过程,应根据分级管理原则,需有公司纪检人员在场。(二)禁止将工程整体分包给一家分包商。第六章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必要订立合同。除通过特别审批可恰当延后补签合同外,必要先订立合同才干容许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
19、行分包项目施工。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订立,必要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订立合同。第三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普通应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合同文本或公司制定工程分包合同(参照文本),在执行过程中可依照详细状况和工程特点增减某些内容,但必要保证重要条款完整性。第三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要明确规定禁止再分包,对再分包者项目部有权对分包商收回工程并采用严肃惩罚办法。第三十三条 工程分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商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及安全风险抵押金。履约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金额应不低于主合同规定比例。履约保证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2 % -5 %
20、,安全风险抵押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1%。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订立之前提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施工之前提交。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要商定民工工资保证办法,如采用支付本期工程款时规定分包商提交前期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分包商提供民工工资清单由发包方代发;规定分包商缴纳一定额度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第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要明确规定分包商必要为其所有进场人员和设备保险,并有相应约束机制。分包商提供特种设备、起重设备必要纳入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体系。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分包商,项目部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恰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比例
21、至多不得超过主合同规定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草拟、谈判、上报审批、订立由发包方负责:(一)发包方负责与选定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拟定分包商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献和分包商投标文献实质性内容。(二)合同谈判必要由项目部负责人和主管经营、技术、质量、安全、物资部门以及纪检人员参加。对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设备数量和工程物资供应应不低于主合同相应规定,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三)合同谈判结束后,项目部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做好评审记录,填写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上报。第三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订
22、立同步双方应订立安全合同书(见附件5)和廉政从业责任书(见附件6),作为分包合同构成某些。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对外发包合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号章)”,使用单位行政章或其他印章订立工程分包合同,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由此引起责任及后果由合同签字者自行承担。订立分包合同条件:1、项目部办理完公司及勘探局分包工程关于审批手续后10天内与分包方订立合同;合同部门交公司公司管理科审视。4、分包工程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如需支付对方预付款,应规定对方提供有效、同等比例银行预付款保函。5、必要时,依照主合同规定、对方履约能力及信誉、工程难度等方面状况可规定对方提供5 %至10 %银行履约保函。6、分包合同
23、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有抵触。7、分包合同普通应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合同文本或公司制定工程分包合同(参照文本)。8、分包合同订立必要严肃、规范。项目部合同文本所规定合同条款必要明确填写,并做到笔迹工整,用语规范。9、分包合同必要明确规定委托施工详细内容,如一次不能所有明确,分包实行过程中可以在合同以外以“分包工程委托单”形式补充明确。分包工程委托单作为合同附件,必要经关于责任部门人员及该分包合同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号章)后方能生效,每份分包合同合同附件要依次编号后按原合同发放范畴进行发放。分包工程委托单增补分包内容合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额20。超过某些按合同变更解决,另行办
24、理分包审批手续并订立补充合同。10、分包合同签字者,必要持有总公司法人委托代理证书,并严格按照委托权限签约,禁止无证签约或越权签约,否则所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总公司不予承认,所导致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签字者本人自负。同步,发包合同签字者负责核查承包方签约者资格,避免无效合同。11、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材料管理等责任,满足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管理规定。12、分包合同订立后,项目部经营部门负责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并由其签收。13、项目部向公司送审合同稿如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形式,须先将单价或总价计算根据,报送公司预算部门审核,经审核承认后才干订立合同。第四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备案。
25、工程分包合同正式订立后,项目部应从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无论是哪一级审查批准,都必要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七章 工程分包施工管理第四十一条 工程分包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重要构成某些。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主合同规定承包人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违约或过错导致后果,也不能免除项目部监督管理责任,项目部各部门应认真抓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应加强分包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环保控制和费用控制,加强对分包工程合同管理、资源管理、现场管理和信息管理,加强对各方面协调。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分包商施工资源实际投入与否与
26、其资质级别相称,与否与签约承诺相符;(二)分包商与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与否进行分包工程再分包。应通过理解资金流向、观测现场动态、恰当形式交流等方式掌握必要分包商信息,一旦发现再分包,必要及时采用坚决办法加以杜绝;(三)分包商持有资质证明文献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与否按期通过审查;(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备与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需要。分包商派驻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应检查其与否有与岗位工作相符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与否有分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分包商办理结算、领款、领料人员与否有授权委托书;(五)安全办法、设施与否
27、到位。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整治,整治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应视其为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规定补偿损失。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实行工程分包项目如下工作(涉及但不限于)进行必要介入:(一)施工进度筹划编制和执行;(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办法;(三)重要施工安全技术办法编制和实行;(四)工程分包项目与其他有关项目配合与协调。第四十五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地控制。对下述工作,必要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监督:(一)核心部位施工;(二)基本部位施工;(三)需要覆盖隐蔽工程施工;(四)重要工序作业;(五)重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检
28、查实验;(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施工。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要明确对分包商甲供材料管控办法,对甲供材料,合同中必要明确超用某些价格或定价原则,必要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应定期核算其领用量、库存量,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同步,只有通过度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现场负责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人员才干办理领料手续。第八章 工程分包现场签证管理第四十七条 现场签证管理1、 管理职责项目部技术质量、工程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负责对项目某些包工程签证进行培训、指引、监督检查,协助其开展工作,项目部预算管理部门对以上工作予以协助实行。项目某些包工程签证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项目部经营部
29、门应在现场对分包工程签证工作进行协助、指引和督促,使分包工程签证管理各项规定能在项目部认真地得以实行。项目部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分包工程签证真实性及费用结算合理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包签证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实际工作中浮现较大过错或查实有违纪行为签证人员,向人事等部门提出解决意见。分包工程签证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签证,对签证工程量精确性、及时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将办理完签证送交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必要时送关于部门会签,并在完毕所有程序后送交技术部门。2、签证程序签证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员依照现场实际状况办理签证,经预算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送主管领导审核。项目部主管领导负责对签证
30、进行审核,并签字。涉及到有关部门内容,必要时由关于部门进行会签。审核、会签过程中,如对签证内容有疑问,应及时去现场核算清晰,存在问题签证单退回经办人员重新办理。3、签证规定分包工程签证必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手续不全均为无效签证。现场签证只对分包方实际完毕工程量和实际施工办法进行确认,涉及增长内容和减少内容。因分包方自身因素而引起工程量增长不得予以签证。签证中不得浮现与施工图内容相重复工程量,对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变更,须注明施工图号及变更部位、变更前工程内容或工程量以及变更后工程内容或工程量。甲方对我方签证不能当作分包签证使用,分包签证应在甲方对我方签证基本上重新核定实际工程变更量后按规定程
31、序另行办理。对于因我方因素而导致分包单位确已施工而业主不予承认工程量,应在签证中予以明确阐明。除这种状况外,分包签证工程量不得不不大于相应项目甲方对我方签证工程量。分包签证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三日内办理完,不得采用事后回忆方式。签证单必要使用专用表格书写。书写时应注意笔迹清晰,表达精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签证中涉及到数据均应大写;签证事项要阐明发生因素。签证单中间不要留有空行,尾部如有空行时,应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注“如下空白”字样。签证单必要要注明签证日期,并由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签证单在办理及传递等过程中禁止由分包方人员转送。所有涉及到费用下调签证,如工程
32、量下调、分包方租(借)用我方人员、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分包范畴内分包方未施工工作内容等,必要要让分包方现场代表及时签字承认。委托分包方采购主材或小型设备,应在采购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注明采购数量和限价,采购时不得突破。所有办理完签证单均交由技术部门统一编号发放,其中发给经营部门用于结算签证单必要是编号持续原件,复印件无效。技术部门应另保存一份原件存档备查。所有签证单上应有分包商公章和分包单位人员签字。 签证必要要由分包商详细负责现场技术、施工生产及材料供应部门人员办理,不得由其她人代办。必要严格限定签证办理人员范畴,并按程序进行会签。办好签证要技术部门由统一编号发放,结算用签证以技术部门发放
33、原件为准。因签证失误而导致项目部损失,由负责人员全额补偿,并对负责人处以10 %惩罚。第九章 工程分包财务管理第四十八条 分包合同订立后,分包商在施工前凭合同到项目部财务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对分包商建立管理档案,各分包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允许证、公章、财务专用章、材料领用委托人、法人代表印鉴要留存备案。第五十条 分包商依照当月施工进度填报付款审批单,经生产、技术、预算等部门审核汇签后,交项目经理签字。分包付款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部与甲方订立合同中商定工程进度款比例。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依照项目部资金预算,安排付款筹划,填写对外付款审批单,按内控审批程序经关于部门审批,项目经理
34、签字。第五十二条 分包商同步提供收款收据,财务人员核对收据印章与备案印鉴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第五十三条 在预付分包工程款上必要严格按照项目部资金管理办法和内控授权权限规定,本着“以收定支”原则安排资金支付筹划。由经办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字后,经项目经理审批支付。第五十四条 年末工程未竣工结算,项目部要与分包商做好账务往来核对工作。第五十五条 分包商必要提供有效发票,财务人员根据预算部门审定结算书、履约、反馈、等合法、合规手续,按内控规定审批完备后分析预付进度款及领料状况后,进行分包结算账务解决。第五十六条 应付款付款手续必要由项目部财务人员办理,逐级审批,不容许越级上报,对违背规定越级申请付款指
35、标分包商,项目部列入黑名单,在此后经济活动中不予合伙。第五十七条 分包付款严格按照总公司内控资金管理规定,所有工程款杜绝大额付现。第五十八条 分包商领料实行技术员、预算员双配料制,配料单经主管生产领导签字后,由分包商预留印鉴材料领用委托人到材料库领料。第五十九条 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不得随意变更收款账号。确因原单位注销、或三方抵账等因素,变更收款银行账号,需提交有效委托证明及变更后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允许证。其中委托第三方收付款,需提交甲乙丙三方共同盖章付款委托证明。第十章 工程分包安全环保管理第六十条 参照项目部HSE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章 工程分包质量管理第六十一条 参照项目
36、部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章 工程分包商物资管理第六十二条 普通规定(一)要建立分包商信誉档案,并对其资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施工进入手续并办理物资供应有关手续。(二)分包商领用工程材料,必要有筹划部门订立施工合同书和资质手续,否则不予供应任何材料。(三)上报工程材料需求筹划,必要注明工程项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筹划价格(或中标价格)、技术原则、供货时间,经项目部筹划部门、预算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上报物资筹划。(四)分包商领用材料时,必要由分包商单位书面委托专人负责材料领用,领料人员实行材料领用章备案制度;如有变动,分包商必要有单位更改证明报项目
37、部采办部存档备案,附有印章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五)建立健全分包商领料台帐,并及时精确进行登记,杜绝乱领料、乱进料、先用料后结算等现象。第六十三条 对分包商规定(一)单项工程需要分包时,50万元以上要实行招标,招标时要按招标程序招标,必要是有资质分包商参加,要三家以上。50万元如下可采用议标标形式。(二)上报材料筹划,项目部不直接对分包商施工队,材料筹划上报及领用由项目部材料人员领取,不容许项目部材料人员委托分包商领取,否则,不予发料。 (三)材料款结算,由项目部材料根据施工合同,按实际用料数量进行结算。(四)甲方供材料,分包商按正常程序上报筹划,到项目部材料组,由项目部材料人员办理手续后,分
38、包商自己提取,对质量要负全责。(五)需分包商购买急用零星材料,分包商要报急用零星材料申请筹划,由项目部重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购,并报材料组一份备案,不容许分包商擅自采购,分包商在采购工程用料时,必要在有入网范畴内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必要保证质量,否则导致损失由分包商负责。(六)单项工程施工中和竣工后,要积极收取核销资料,结算时,一起上交核销资料,不交核销资料者,一律不予结算。第十三章 工程分包人力资源管理第六十四条 分包商人力资源资格审查一、项目部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分包商前,要对分包商所雇佣员工实行资格审查。(一)用工条件审查。审查分包商雇佣员工,与否年满18周岁,与否通过
39、有资质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对年龄不满18周岁、经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疾病人员,分包商不得雇佣。(二)资质审查。对从事电气、起重、气焊作业人员要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工要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没有获得有关证件人员,分包商不得雇佣。(三)上岗资格考试。分包商雇佣员工,在上岗前要按照甲方监理或发包方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通过甲方监理或发包方上岗资格考试,没有获得上岗资格人员不得上岗。二、分包商作为用人单位,要在一种月之内与所雇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发包方提供用工花名册、员工数据库。三、作为工程发包方不与分包商雇佣员工发生劳动关系,但要监督分包商对所雇佣员工加
40、强安全管理,为员工提供必要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四、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分包商雇佣员工要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险种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并准时为员工缴纳单位应承担社会保险费。五、在工程开工,分包商员工进入工地一种月之内,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分包方商与所雇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费缴纳状况。分包商要向发包方提供加盖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六、分包商没有及时与所雇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或员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包方有权责令分包商延期开工或停工。待分包商整治合格后,再由发包方向分包商下达开工令或复工令。第六十五条 分包商员工
41、工资发放一、将工程分包后,要按照订立工程承包合同,依照工程进度、工期和质量原则向分包商核拨工程进度款,为分包商向雇佣员工按月发放工资提供条件。对不准时向员工支付工资分包商,要查明因素督促分包商向员工足额支付工资。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督促,分包商仍不向员工准时支付工资,发包方有权扣除工程项目工程款,由发包方为分包商员工代发工资,并在工程结算时扣减相应工程款。二、对因发包方因素导致分包商不能准时向员工支付工资而受到劳动行政部门惩罚,发包方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第十四章 工程分包廉政管理第六十六条 在工程分包项目建设中,凡与分包商订立分包合同,必要同步订立廉政从业责任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经发、分包双方纪检
42、部门盖章后生效。违者按廉政从业责任书关于条款予以惩罚。第六十七条 发包方有责任向分包方简介本单位关于廉政管理和各项制度规定;有权对分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廉政状况实行监督。第六十八条 发包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廉政教诲,发包方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禁止收受对方贿赂,不准收受对方各种有价证券、礼物、礼金等物品。不准接受对方提供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合活动。违者,视情节按国家及公司关于规定予以经济惩罚或党政纪处分。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有关人员在与分包方有关人员业务交往中,应严格按照公司分包管理关于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不准运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
43、或故意刁难对方,以达到个人收受好处、谋取私利目。第七十条 发包方在分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应自觉抵制各种不廉洁行为,发现贿赂问题应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报告第七十一条 分包方有权理解发包方廉政管理方面制度和规定,并参照执行。分包方有责任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廉政教诲。第七十二条 分包方不准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礼金礼物,否则视为采用不合法手段拉拢甲方人员。第七十三条 分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发包方人员有不廉洁行为,应予以抵制,并积极及时把状况反映给发包方主管领导或纪检部门。第七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部纪检部门有权对发、分包双方有关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用不定期检查、
44、廉政谈话等形式,并受理双方对违背上述规定检举、控告及申诉。第十五章 考核第七十五条 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并对分包方及分包工程(产品)实行状况进行检查。第七十六条 工程(产品)竣工30天内,项目部关于部门共同对分包方行为及分包工程(产品)实行状况进行全方位评价,评审内容涉及:一、分包方项目经理施工经验、施工组织管理能力、个人信誉;二、分包方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独立组织工程施工能力;三、分包方施工技术工人专业施工技能、持证状况、到现场合格施工人员数量满足施工规定限度;四、施工工期:月度施工进度筹划、控制点筹划、现场管理及合同工期完毕状况;五、施工质量:质量
45、评估级别,质量事故状况、质量问题整治及时性;六、施工安全:施工安全办法及贯彻状况,安全管理网络,安全事故状况,HSE合同条款执行状况;七、文明施工:施工设备、材料摆放,各种标志、标记状况,现场施工环境状况;八、廉政合同条款执行状况。第十六章 归口、监督、评价第七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按职能划分由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工程项目分包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需输如下资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附件。第七十八条 项目部纪检部门应对工程分包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终结后,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履约过程进行详细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
46、全、文明施工、财务、结算等),并将评价报告归入合格分包商业绩档案。第十七章 责任追究第八十条 为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切实加大在源头和关口前沿反腐力度,在订立工程分包合同步,必要订立工程分包廉洁从业责任书。廉洁从业责任书主体和签字人应与相应工程分包合同主体和签字人一致。第八十一条 对在工程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给项目部导致经济损失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将予以相应惩罚:(一)工程不该分包而自主分包;(二)工程分包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分包;(三)工程分包浮现特别事项却未按规定报批;(四)采用不合法行为规避报批;(五)选取不具备资质条件分包商;(六)对分包商资质审查失职;(七)工程分包不订立合同或合同
47、订立不规范或合同管理不严;(八)将工程整体分包给一家分包商;(九)浮现工程再分包或转包而未及时纠正;(十)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或多结算工程款或超额支付工程款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十一)由于内部管理漏洞导致工程材料通过度包商流失;(十二)虚增工程价款,通过度包商套现拿回扣;(十三)给分包商预借工程款无法追回;(十四)运用职务之便,通过工程分包为自己亲属谋取好处获取间接或直接经济利益;(十五)亲属借壳分包工程;(十六)违背廉洁从业责任书条款以权谋私;(十七)其他有损项目部利益行为。对有以上违纪行为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如下解决:(一)在项目部范畴内进行通报,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二)对有关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内经济罚款;(三)给项目部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10%进行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其全年工资水平60 %,并予以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