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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
无形资产和长久待摊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她人,或为管理目标而持有、没有实物形态非货币性长久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识别无形资产和不可识别无形资产。可识别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识别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二条 长久待摊费用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四年)各项费用,包含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其它待摊费用。
第二章 无形资产计价
第三条 资产按下列标准计价:
1、购入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2、经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要求确定。
3、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定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收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经过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要求确定。
5、接收捐赠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6、捐赠方提供了相关凭据,按凭据上标明金额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确定 ;
7、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按以下次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 跃市场,应参考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市场价格估量金额,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按该接收捐赠无形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8、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研究和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定为当期费用。
第四条 无形资产在确定后发生支出,应在发生时确定为当期费用。
第三章 无形资产摊销
第五条 无形资产成本,应自取适当月起在估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六条 在中国相关法律、规章中要求期限,按要求期限摊销。
假如估计使用年限超出了相关协议要求受益年限或法律要求有效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以下标正确定:
1、协议要求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要求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出受益年 限;
2、协议没有要求受益年限但法律要求了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出有效年 限;
3、协议要求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要求了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出受益年 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假如协议没有要求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要求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出。
第四章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确实定
第七条 企业应定时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检验,最少于每十二个月年末检验一次。如发觉以下一个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进行估量,并将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超出可收回金额部分确定为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所替换,使其为企业发明经济利益能力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下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已超出可收回金额情形。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项金额中较大者:
(1)无形资产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 生律师费和其它相关税费后余额;
(2)预期从无形资产连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处理中产生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第八条 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定减值损失给予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金额不得超出已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余额。
第五章 无形资产处理和报废
第九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事先对无形资产进行评定,以协议或招标方法进行,出售后应将所得价款和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要求给予确定;同时,还应确定相关费用。租金收入计入“其它业务收入”科目,每期结转出租无形资产成本计入“其它业务支出”科目。
第十一条 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给予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情形关键包含: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所替换,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土地使用权给予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第六章 无形资产转让、投资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转让无形资产全部权而取得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帐面余额。按支付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第十四条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收入比照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处理。转让使用权后无形资产仍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管理,保留其账面价值,并继续进行无形资产摊销。
第十五条 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定确定或双方协商价值作为长久投资入账价值,其和无形资产账面净值比较为评定增值情况,应计算“递延税款”,增值扣除递延税款后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评定减值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收支”处理。
第七章 长久待摊费用确实定和核实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取待摊方法,实际发生大修理支出应该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该在租赁期限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二者孰短期限内平均摊销;其它长久待摊费用应该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委托其它单位发行股票支付手续费或佣金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利息收入后相关费用,从发行股票溢价中不够抵消,或无溢价,作为长久待摊费用,在不超出2年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费用,包含人职员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和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借款费用等,应该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长久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实,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根据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法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经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企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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