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评管理规则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升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适用于在中国国境内一切企、机关和个人。
1. 基础定义
1.1 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她人和周围设施安全有重大危害原因作业,称特种作业。
1.2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 特种作业范围
2.1 电工作业;
2.2 锅炉司炉;
2.3 压力容器操作;
2.4 起重机械作业;
2.5 爆破作业;
2.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 机动车辆驾驶;
2.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 符合本标准基础定义其它作业。
3. 特种作业人员应含有条件
3.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纪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点。
3.3 含有本种作业所需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 培训
4.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需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2 培训方法:
4.2.1 企、机关自行培训;
4.2.2 企、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2.3 考评、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培训。
4.3 培训时间和内容,依据现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评措施和相关要求而定。
4.4 专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已按现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评措施和相关要求进行教学、考评,可不再进行培训。
5. 考评和发证
5.1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需进行考评。经考评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 考评内容,由发证部门依据现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评措施和相关要求确定。
5.3 考评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全部必需达成合格要求。考评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 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相关部门负责:
5.4.1 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考评发证。
5.4.2 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评发证。
5.4.3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由煤炭部门考评发证。
5.4.4 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评发证。
5.4.5 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相关要求考评发证。
5.4.6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措施》和《中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评发证。
5.4.7 电业系统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评发证。
5.4.8 其它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评发证。
5.5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发证部门最高主管机关要求统一式样。
6. 复审
6.1 取得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定时进行复审。
6.2 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外,其它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
6.3 复审内容:
6.3.1 复试本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6.3.2 进行体格检验;
6.3.3 对事故责任者检验。
6.4 复审由考评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
6.5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6.6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同意后,能够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6.7 每次复审情况,负责复审部门(单位)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
7. 工作变迁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移地工作时,经所到地域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8. 奖惩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员奖惩条例》和相关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给奖励和处罚。
8.1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应给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8.2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企业安全机构和相关安全部门,依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相关部门)也可给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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