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评管理规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升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适用于在中国国境内一切企、机关和个人。1 基础定义11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她人和周围设施安全有重大危害原因作业,称特种作业。12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2 特种作业范围21 电工作业;22 锅炉司炉;23 压力容器操作;24 起重机械作业;25 爆破作业;2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 机动车辆驾驶;2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 符合本标准基础定义其它作业。3 特种作业人员
2、应含有条件3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纪不得低于二十周岁。32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点。33 含有本种作业所需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4 培训4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需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42 培训方法:421 企、机关自行培训;422 企、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 考评、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培训。43 培训时间和内容,依据现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评措施和相关要求而定。44 专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已按现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评措施和相关要求进行教学、考评,可不再进行培训。5 考评和发证51 特种作
3、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需进行考评。经考评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52 考评内容,由发证部门依据现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评措施和相关要求确定。53 考评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全部必需达成合格要求。考评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54 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相关部门负责:541 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考评发证。542 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评发证。543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由煤炭部门考评发证。54
4、4 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评发证。545 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相关要求考评发证。546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措施和中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评发证。547 电业系统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评发证。548 其它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评发证。55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发证部门最高主管机关要求统一式样。6 复审61 取得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定时进行复审。62 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外,其它特种作业人
5、员两年进行一次。63 复审内容:631 复试本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632 进行体格检验;633 对事故责任者检验。64 复审由考评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65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66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同意后,能够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67 每次复审情况,负责复审部门(单位)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7 工作变迁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移地工作时,经所到地域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8 奖惩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员奖惩条例和相关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给奖励和处罚。81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应给奖励,并记入操作证。82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企业安全机构和相关安全部门,依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相关部门)也可给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