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特种设备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生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包含范围只包含企业所属各单位运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第三条 企业所属各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全员、全过程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充足发挥设备效能,以达成特种设备使用寿命长、维修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目标。第四条 各部门应主动采取中国外优异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停提升特种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关键步骤,企业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必需加强
2、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在企业主管设备副经理领导下,依据总部、企业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特种设备管理网络和管理责任制,全方面推行管理职责,不停提升特种设备运行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是电梯、起重机械主管部门,企业综合管理部是厂(场)内机动车辆主管部门,关键职责为:(一) 落实实施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订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二) 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签署,和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审查。(四)组
3、织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台帐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六)帮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保单位及其操作人员资质审查。第七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关键职责:应严格实施总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相关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负责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八条 物资装备部关键职责:应做好严格实施总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相关要求,做好新购
4、特种设备及附件采购工作,并立即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关键职责:应严格实施总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相关要求,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第十条 使用单位职责(一)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集团企业、股份企业相关政策、法规、条例,和企业相关要求制订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二)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技术档案。(三)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修理、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申报,经企业设备管理部审批同意后负责组
5、织实施。(四)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制订并监督实施。(五) 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工作。(六) 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审查和使用监督。(七) 负责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调查。第三章 相关定义第十一条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箱体或沿固定线路运行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平行运输人、货物机电设备,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感人行道等。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机电设备,其范围要求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
6、于0.5t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电动葫芦等。第十三条 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用于特殊作业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和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第十四条 大修是指需要经过拆卸或更换关键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修理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第十五条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升原设计性能)为目标作
7、业。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施安全技术性能定时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时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定时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企业设备管理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依据检验计划提前书面通知生产部门,做好生产准备,并会同市、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觉有异常情况时,必需立即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若不能按期进行检验,应填报延期检验汇报书。第十七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需在显著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出使用期严禁使用。第十八条 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
8、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需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能够投入正式使用。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需含有对应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标业务,而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二十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必需经专业培训和考评,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对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该按要求审验,通常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人员,应该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
9、评,经确定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需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通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第二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需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对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汇报,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单位。第二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需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第二十四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变更使用
10、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技术文件、检验汇报、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方面检验并经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第二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立即申请给予报废,按企业相关要求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 在防爆区域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显著防爆标志。第二十八条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设备,在没有
11、根本消除设备缺点前,严禁使用。第二十九条 长久停用或到期未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立即汇报企业设备管理部,经同意立案后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对应安全方法。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需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立案后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实、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时检验和定时自行检验统计。(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
12、)内机动车辆日常使用情况统计。(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隶属仪器仪表日常维护保养统计。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统计等。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企业将定时进行特种设备管理情况检验,对检验中发觉问题将限期进行整改。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如和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相关要求相抵触时,以国家要求为准。附录引用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要求国质总局令第13 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57号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1号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津质技监局锅333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