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企业法及相关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企业依法成立后即在为独立负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企业住所: 第五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第二章 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1、 企业需要降低注册资本时,必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应缴新增资本出资,根据本单程要求实施。3、 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应该依法向企业
2、登记机关输变更登记。第七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东第八条 股东名称(姓名)及企业法定代表人:1、 姓名: 身份证号: 2、 姓名: 身份证号: 3、 姓名: 身份证号: 第九条 股东出资方法和出资额1、 股东,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 ;已于 年 月 日在 银行缴足2、 股东,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 ;已于 年 月 日在 银行缴足。3、 股东,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 ;已于 年 月 日在 银行缴足。企业登记注册后,应该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出资书。出资证实书应该说明下列事项:(1) 企业名称;(2)企业登记日期;(3)企业注册登记;(4)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
3、日期;(5)出资书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条 股东权利1、 参与或委派代表参与股东会并依据出资额享受表决权;2、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统计,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3、 根据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4、 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出资;5、 选举和被选举为企业实施董事、监事;6、 监督企业经营,提出提议或质询意见;7、 企业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8、 参与制订企业章程。第十一条 股东义务1、 遵守企业章程;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额度;3、 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置企业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应该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4、
4、 不根据前土法,应该向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5、 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7、 有义务为企业多种经营提供必需方便。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1、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2、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转让出资,假如不购置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 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名称或姓名;依据和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立即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会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利机
5、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十四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并决定其酬劳事项;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4、 审议同意实施董事工作汇报;5、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6、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8、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 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 修改企业章程。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
6、事方法和表决程序:1、 股东会会议分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时会议标准上定为每十二个月2月份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企业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能够提议召开临时会议;2、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3、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主持召开,实施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屈行职务时,由实施董事指定其它股东代表主持;4、 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企业形式作了决议时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组过;5、 修改企业章程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第五章 实施
7、董事第十七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实施董事,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董事能够兼任企业经理。第十八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2、 实施股东会决议;3、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6、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7、 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8、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9、 聘用或解聘企业企业部门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10、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11、 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实施董事任期每届三年。实施董
8、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第六章 经理第二十条 企业设置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股东会聘用或解聘;第二十一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企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5、 制订企业具体规章。第七章 监事第二十二条企业设1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验企业财务;2、 对实施董事、
9、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进行监督;3、 当实施董事或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可要求实施董事或经理给予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 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八章 企业对实施董事、经理、监事要求第二十四条实施董事、监事、经理应该遵守企业章程,忠实推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企业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实施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第二十五条实施董事、经理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实施董事、经理不得将企业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实施董事、经理不得以企业资产为本企业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六条实施董事、经理不得
10、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其所任职企业同类营业或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活动,所得收入应该归企业全部。实施董事、经理除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第二十七条实施董事、监事、经理除依据法律要求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企业秘密。第二十八条实施董事、监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害,应该负担相偿责任。第九章 企业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条企业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十二个月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
11、计汇报应该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后明细表:1、 资产负债表;2、 损益表;3、 财务善变动表;4、 财务情况说明书;5、 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一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一天内,应将财务会计汇报送交各股东。第三十二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报利润10%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5%10%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第三十三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上年度企业亏损,在依据前条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第三十四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能够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三十五条填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
12、后所余利润,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第三十六条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第三十七条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员集体福利。第三十八条企业除法定会计帐册外,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第三十九条企业全部职员实施劳动协议制,择扰录用,签署劳动协议。第四十条企业解聘职员或职员自行离职,全部必需严格根据劳动用工协议条款实施。第十章 终止和清算第四十一条企业下列情形之一,能够终止:1、 营业期限满;2、 股东会盲文解散;3、 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 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5、 因不可抗力原因发生,造成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13、6、 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企业依前条1、2、3、4、5项终止,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末了结业务;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4、 清缴所欠税款;5、 清理债权、债务;6、 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7、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四条清算组组员应该忠于,依法展开清算义务,清算组组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
14、业终止。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及企业规章制度均视为本章程组成部分,含有相同效力。第四十八条股东认为关键要求其它事项:1、 实施董事不能推行职责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她人主持企业股东会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推选股东出席并主持股东会。2、 修改章程,应按下列程序:(1) 由实施董事提出修改章程决议;(2) 股东会经过修改章程提议;(3) 依据股东会经过修改章程决议,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修改方案须由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4) 章程修改补充件按要求报备相关部门。3、 企业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2) 股东出资额;(3) 出资证实书编号。4、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需遵照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企业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5、 企业能够设置分企业,分不含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企业负担。 第四十九本章程及企业规章制度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反或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为准。第五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企业股东会。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