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隆化县乡镇、县直部门、驻县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评综合评价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科学年度目标责任考评综合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深入增强督考工作科学性、时效性和规范性,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将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评指标,促进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树立正确政绩观,为推进县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制度确保。 第三条 考评必需坚持以下标准 (一)科学发展,推进落实标准; (二)目标管理,综合评价标准;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
2、准; (四)督考结合,重视实绩标准。 第四条 考评范围 本措施适适用于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及驻县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评。 第五条 组织领导 考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县督查考评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由县督查考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包含专题考评工作,由相关部门提出考评申请,县督查考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考评结果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评体系。年底考评工作,可结合县委组织、纪检年度综合考评一并进行。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分值组成 第六条 考评内容 1、各乡镇、各部门年度共性目标和定量业务目标考评及综合评定。 2、日常督查考评内容 (1)县委、县政府重大决议、工作布署落实情况
3、; (2)全县年度重大专题工作、重大项目及其它关键工作推进情况; (3)县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关键议案、提案、提议落实情况; (4)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全县经济工作会议及其它关键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5)县领导指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3、定性考评:包含县级领导评价、单位互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驻县单位之间相互评价)和单位民主测评。 第七条 年度共性目标和定量业务目标责任考评实施200分制。 1、乡镇、县直部门、驻县单位共性目标60分。其中:(1)领导班子建设8分;(2)精神文明建设8分;(3)党风廉政建设8分;(4)综治信访工作8分;(5)基层组织建设8分;(6)安全生产工作6分、(
4、7)节能工作4分、(8)环境保护工作4分;(9)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4分;(10)档案工作2分。 2、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140分。其中:(1)财政收入20分;(2)政府债务化解10分;(3)对外开放和固定资产投资20分; (4)农业农村工作40分;(5)工业工作10分;(6)土地工作6分;(7)文化旅游工作6分;(8)教育体育工作6分; (9)依法行政无过失6分;(10)社会保障工作8分;(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4分;(12)城镇计划及公路建设4分。 3、县直及驻县部门职能业务目标140分。其中:(1)部门业务自报目标90分;(2) 对外开放和固定资产投资30分;(3)社会保障工作10分
5、;(4)依法行政无过失4分;(5)三年上水平工作6分。 第八条 日常督查考评采取加减分措施,基础分为0分。 第九条 定性考评20分:其中县级领导评价10分,单位互评5分,民主测评5分。第三章 考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考评指标制订程序 1、各乡镇年度目标任务考评指标。由各有专题考评职责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县目标任务和县委、县政府确定年度目标,提出各乡镇目标任务,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县督查考评办公室负责搜集、汇总。 2、县直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评指标。年初各部门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初步意见,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报县督查考评办公室汇总。 3、各有专题考评职责部门依据总体要求
6、制订下达考评指标要尽可能量化,对确实无法量化,要合理设置可供检验考评评价关键点和衡量标准。考评指标一经确定,除重大政策调整或发生重大自然灾难、重大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外,标准受骗年不再调整变动。 4、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在自报、县督查考评办公室汇总基础上,经县督查考评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达,并和各乡镇、各部门签署目标考评责任书。 第十一条 考评方法 坚持日常督查考评和年底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和定性考评相结合。采取日常督查考评、季汇报、六个月考评、年底综合考评等方法进行。 1、日常督查考评。 (1)县领导交办事项,要填写县级领导交办事项督办单,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送县
7、督查考评办公室,按督办程序办理,列入日常考评; (2)日常考评评价,由县督查考评办公室填写日常考评加减分通知单,评价结果由县委或县政府关键领导审定后,一式三份,分别由督考办存档,报被考评单位分管县领导,抄送被考评单位。被考评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日常考评加减分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县督查考评办公室申请复核,逾期不再受理。县督查考评办公室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3)加减分认定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被考评单位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加分原因,一经查实,按所加分数200%扣减年底考评分数,并追究相关单位关键领导责任。 (4)日常督查考评各单位得分情况,按季通报,
8、年底直接计入考评总分。加减分时间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 2、季汇报。对各乡镇、各部门所负担目标任务实施“季汇报制度”。各乡镇、各部门每个季度末要向县督查考评办公室报送季度目标进展情况,由县督查考评办公室核实后,汇总整理,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掌握情况。 3、六个月考评。县督查考评办公室每六个月对县委、县政府年初下达给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六个月考评登记,建立台帐,通报完成情况。对完成目标任务不力,出现重大失误,进行通报批评。 4、年底考评 自查。结合各单位年底工作总结,形成单位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汇报。 考评。由县督查考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成考评组,根据以下步骤进行: (1)工作
9、汇报大会。听取被考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参会人员:各乡镇通常为乡镇领导班子组员及机关干部职员,站所单位关键责任人,部分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辖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经营者代表等。部门通常为领导班子全体组员、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关键责任人等; (2)民主测评。由每个单位参与大会全体人员,对本单位工作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民主测评表; (3)考察核实。经过部分座谈,现场查看被考评单位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资料,核实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群众反应突出问题,可采取部分谈话、专题调查、数据核实、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4)考评评价。考评组对被考评单位年
10、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综合评议和评价打分。 单位相互评价。由各单位关键领导进行评价,乡镇评价部门在履职尽责、服务基层上是否满意;部门评价乡镇在支持和配合工作上是否满意,填写单位互评表。 县级领导评价。由县领导对各乡镇、各部门整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数据汇总。各有专题考评职责部门负责提供各单位考评评价标准和年度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县督查考评办公室,由县督查考评办公室进行汇总。 第十二条 各有专题考评职责部门制订考评指标,凡在国民经济统计范围,要和统计数字做好衔接。第四章 分值评定和加减分 第十三条 定量考评指标均按实际完成百分比计分,超额完成,按超额百分比奖励计分,奖励加分标准
11、不超出该项目分值20%,最高加分为2分。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计分。年底考评时由参与考评大会全体人员,对本单位整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分为实绩突出、实绩良好、实绩通常、实绩较差四个档次。被评为实绩突出得5分、实绩良好得4分、实绩通常得2分、实绩较差不得分,由县督查考评办公室对该单位最终平均得分进行加分。 第十五条 单位相互评价计分。在年底考评时由每个单位关键领导,对其它被考评乡镇或部门进行评价打分。被评为满意得5分、比较满意得4分、基础满意得2分、不满意不得分,由县督查考评办公室对各单位最终平均得分进行加分。 第十六条 县级领导评价计分。年底由县领导对乡镇、部门整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12、,分为实绩突出、实绩良好、实绩通常、实绩较差四个档次,分别计5分、4分、2分、0分,其中:县委、县政府关键领导评价占5分,其它县级领导评价占5分,总计10分。评价结果由县督查考评办公室对各单位最终平均得分进行加分,直接计入年底综合考评得分。 第十七条 日常督查考评计分措施: 1、加分项目及标准 (1)提前完成所负担重大项目及重大专题工作,并得到县委、县政府关键领导指示肯定,依据完成任务难易程度、区分主办和协办单位,视情况每项加0.52分; (2)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工作任务,并得到县委、县政府关键领导指示肯定,依据完成任务难易程度、区分主办和协办单位,视情况每项加0.52分; (3)引
13、进县委、县政府确定年度关键项目以外投资5000万元以上,而且当年开工项目,加2分; (4)引进无偿资金50万元100万元加0.5分,101万元500万元加1分,501万元1000万元加1.5分,1000万元以上加2分; (5)其它加分项目,经县督查考评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视不一样情况加0.52分。 2、减分项目及标准 (1)影响发展环境,在关键项目工程建设中设置障碍,情节严重,扣2分; (2)未按时办结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交办议案、提案、关键提议每项扣1分; (3)单位班子组员及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每人次扣2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每人次扣1.5分;
14、通常干部职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每人次扣1分; (4)县级领导交办、批办事项及其它列入督办事项,未按要求时限和要求办结,每一事项扣0.5分; (5)对督办事项未按要求程序和要求反馈,每次扣0.5分; (6)未按序时进度推进本单位负担重大项目和重大专题工作,态度不端正,作风不扎实,效果不显著,扣0.5分; (7)未按要求程序和要求上报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或汇报不立即、内容不正确,视情节轻重每次扣0.52分; (8)本单位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且败诉,每起扣0.5分; (9)本单位职员或本辖区内发生非正常越级访、集体访,按国家、省、市分别扣1.5分、1分、0.5分; (10)因决议失误、
15、工作渎职或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本部门或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扣1分; (11)县委、县政府召开会议,由承接会议单位负责,将不按要求要求到会单位名单报县督查考评办公室,每次扣0.5分; (12)其它经县督查考评指导委员会同意减分项目,视不一样情况扣0.52分。 第十八条 奖惩加减分原因 1、部门整体工作在全市八县三区名列第一、二、三名,分别加3分、2分、1分。部门整体工作在全市八县三区倒数一、二、三名,分别扣3分、2分、1分。 2、受国家、省、市级(市委、市政府等级以上奖励为准)表彰,分别加6分、4分、2分。受国家、省、市级通报批评、曝光批评,分别减
16、6分、4分、2分。 3、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加1分,被批评减1分;县级同一奖项如分档次,一档加1分,二档以下加0.5分。 4、被县督查考评办公室督查事项,通报表彰加分、通报批评减分,按督查工作暂行要求【隆发()9号】实施。 5、同一工作受到多级表彰奖励,按最高等级奖励加分,不反复加分。奖励加分均以本年度正式文件、奖牌、证书等为依据,由各乡镇、各部门搜集提供,县督查考评办公室审核确定。第五章 考评档次确定 第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结果分为实绩突出、实绩良好、实绩通常、实绩较差四个档次。 第二十条 以年度考评综合得分位次进行档次划分,通常实绩突出档次控制在40%左右,最多不突破
17、50%。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综合得分基础上限制或降低考评档次: 1、未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工作任务,通常不能评为实绩突出档次,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 2、在民主测评、单位互评、县级领导评价中,任意一项测评实绩较差超出参评总数1/3,通常不能评为实绩良好以上档次。 3、单位班子组员在考评年度内受到党、政纪处分,其任职单位不能评为实绩突出档次。 4、单位班子及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能评为实绩突出档次。 (1)决议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2)因工作渎职或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本部门或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3)在行政
18、活动中乱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它重大事件; (4)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造成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定。县督查考评办公室对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评、日常督查考评、民主测评、单位相互评价及县级领导评价等情况,进行综合汇总,提出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评档次初步意见,经县督查考评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第六章 考评结果利用 第二十三条 县督查考评办公室建立考评工作数据库,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及领导干部奖惩、培养、选拔任用关键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实绩考评结果,作为县委、
19、县政府表彰奖励关键依据。对实绩突出单位,优异公务员评选百分比为20%,其中领导干部优异百分比掌握在领导职数20%;对实绩良好单位,优异公务员评选百分比为15%,其中领导干部优异百分比掌握在领导职数15%;实绩通常单位优异公务员百分比不得突破10%,实绩较差单位优异公务员百分比不得突破6,党政正职不得评为优异。机关工作人员评先、评优也按上述百分比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目标考评综合评定排在末位、实绩较差档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县委写出书面汇报,认真自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年排在末位和实绩较差档次单位,实施“黄牌警告”,对党政关键领导诫勉谈话、组织调整。 第二十六条 驻县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
20、评结果,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对连续两年评为实绩较差档次驻县单位,县委、县政府提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关键领导给予组织调整,对其领导班子进行整理。第七章 考评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一经查出,视情节对关键责任者和相关人员给党纪、政纪处分。对已经取得荣誉和奖励,给予取消和追回。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需选派业务能力强,工作素质高,有责任心人员参与考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参与各项工作考评人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实施考评要求,对渎职、渎职、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严厉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要加强对考评工作全过程监督。-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