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ord完整版)政务服务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政务服务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广大办事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市中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中心在服务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督查股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综合股负责承办中心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的内容 一、中心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领导、各股室负责人及窗口工作人员名单; 二、机关工作人员的相片、名字、部门、职
2、务、职责等; 三、所有审批项目的“五公开”内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四、中心办事制度和管理制度等; 五、举报电话、举报箱; 六、每月运行情况通报; 七、中心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它完成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除采用通常的做法如墙上悬挂、桌上摆放、佩证上岗和编印办事指南外,还可采用中心局域网、区公众信息网、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心有关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并由中心综合股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八条 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一次和每月不定期检查各股室、各窗口单位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股室、各窗口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心督查股负责解释,自20 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