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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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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一、鼓励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一、鼓励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展(一)鼓励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一)鼓励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

2、的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

3、、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

4、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2)提交申请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

5、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3)合规性审查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4)认定、公示与备案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

6、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文件依据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二)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二)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国务院的通知(

7、国发20114号)具体见财税财税20081号和国发号和国发20114号号对比表对比表(三)鼓励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三)鼓励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

8、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享受营业税优惠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

9、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5.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

10、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

11、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

12、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文件依据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第一百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3、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四)鼓励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四)鼓励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单位和个人免征营业税的,免征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

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五)鼓励科技进步以及新技术、新(五)鼓励科技进步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

15、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

16、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九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2008年12月10日(国税发2008116号)二、鼓励对中小企业投资、融资二、鼓励对中小企业投资、融资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

17、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的条件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

18、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3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4创业投

19、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5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

20、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

21、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文件依据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工

22、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号)三、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三、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一)扶持文化企业发展(一)扶持文化企业发展1.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23、(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3.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依据文件

24、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二)扶持动漫企业发展(二)扶持动漫企业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依据: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点)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的文件依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25、(三)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三)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1.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

26、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

27、位取得的收入。文件依据文件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10年7月28日(财税201064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5日(财税201065号)(四)促进会展业发展(四)促进会展业发展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从2008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本文所指会展业为举办各类会议、展览、

28、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文件依据:文件依据:关于广州市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64号)(五)支持物流企业发展(五)支持物流企业发展1.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文件依据文件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29、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二)点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六)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六)促进教育事业发展1.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

30、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3.耕地占用税、契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

31、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以上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2、四、其他四、其他(一)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一)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见表格见表格(二)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二)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

33、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财税20114号)(三三)鼓励公益性捐赠鼓励公益性捐赠1企业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

34、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则明确规定了该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5、(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10)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的条件.(

36、11)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公益性群众团体”同时符合上述(1)-(8)项外还包括:县级以上各

37、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3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4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38、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九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

39、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减免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文件依据文件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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