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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关键技术统一标准解读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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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原则》GB51251-解读一 本人从事暖通设计十近年,依照新原则及结合工程实际对原则进行解读,与人们共同探讨,局限性之处往指正。《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原则》GB51251-下文中简称为《原则》。.8.12 1. 《原则》3.1.3中第2条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立在前室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立在前室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需满足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立在前室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墙面上,送风口设立在顶部是想形成风幕隔断烟气,设在在正对前室入口墙面上是想通过送风制止烟气侵入前室,这个前室入口是指从走道或房间进入前室那个口,而不是从前室进入楼梯间那个口,这个住宅较难满足,一方面有住宅开向前室门多,另一方面住宅层高不大于3m而不能设立顶送式风口,因此不满足上述条件楼梯间也需加压送风。 2. 《原则》3.1.4建筑地下某些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规定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这条有别于之前做法,只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在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墙上加余压阀做法不合用于地下了。因而强调了地下某些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也需加压送风。 3. 《原则》3.1.5中第1条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种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各种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住宅前室普通是一种以上户门不满足此条,所此前室也得加压送风而不能采用之前通过余压阀向前室送风。 4. 《原则》3.1.5中第2条和第3条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立。 解读:下图这种做法均不合用于以上两条,即不能采用通过余压 阀向前室送风,这样就增长了竖井面积。 5. 《原则》3.1.6中本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立有面积不不大于1.2㎡可启动外窗或直通室外疏散门。 解读:这个比之前规范更细化了,只有地下一层楼梯间可采用开门或开窗方式就不需要做机械加压送风来防烟了,门或窗面积不不大于1.2㎡。 6. 《原则》3.1.7设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场合,楼梯间应设立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立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启动方式应符合原则第5.1.3条规定。 解读:楼梯间风口之前有做成自垂百叶风口,这个阻力较大并且不能调节风量,导致送风不均匀,影响防烟效果,通过实践发现还是得做成常开风口适当,风口为双层百叶或带风量调节阀单层百叶。前室《原则》规定做成常闭风口那对于只有三层及如下前室能否做成常开百叶风口呢?笔者以为常开百叶风口没有手动启动功能这样就不符合《原则》3.3.6和5.1.3中规定。 7. 《原则》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立面积不不大于1.0㎡可启动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不不大于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外墙上每5层内设立总面积不不大于2㎡可启动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距不不不大于3层。 解读:这条规定最高部位设立不不大于1.0㎡可启动外窗或开口是为了防止其她窗户排烟失效而设立最后一道保障,重要是针对地上楼梯间,地下楼梯间参照《原则》3.1.6条。 8. 《原则》3.2.4可启动外窗应以便直接启动,设立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启动可启动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1.5m位置设立手动启动装置。 解读:电动启动装置重要是成本高且接入消防系统控制较复杂,当前市场上手动开窗装置技术成熟且成本低,《原则》规定设立手动启动装置符合实际需要,施工图中需注明手动启动装置设立高度。 9. 《原则》3.3.1建筑高度不不大于100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立,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解读:对于住宅建筑地上30多层地下三层系统需要地上地下分设加压送风系统,方案阶段需考虑屋面送风机房面积,屋面设备用房面积超过屋面面积1/4就要计入建筑层数。 10. 《原则》3.3.2除本原则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立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解读:这条是为了在《原则》规定加压风机设机房后防止有为了省机房和竖井面积会把楼梯间及其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合并。 11. 《原则》3.3.3建筑高度不大于或等于50m建筑,当楼梯间设立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不大于32m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适当不大于建筑高度1/2;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原则第3.4.2条规定送风量增长20%;3.加压送风口不适当设在影响人员疏散部位。 解读:满足本条规定楼梯间可屋面或地下设加压风机房,直接送到楼梯间,但风量需增长并且需考虑送风口最佳别影响人员疏散。 12. 《原则》3.3.4设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间地上某些与地下某些,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立。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某些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本原则第3.4.5条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某些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2.应采用有效办法分别满足地上、地下某些送风量规定。 解读:住宅建筑地下大都为储藏室,不满足此条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规定,地上地下需分别设立独立加压送风系统,对于公建满足地下某些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需叠加且风口采用双层百叶或带调节阀单层百叶。 13. 《原则》3.3.5送风机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用防止烟气被吸入办法,送风机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进风口应设立在排烟出口下方,其两者边沿最小垂直距离不应不大于6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沿最小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20m。送风机应设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 解读:本次规定送风机设机房是为避免风机被风吹日晒而延长风机使用年限,建议设在系统下部是为了避免屋面风机又吸入烟气,设在机房后风管靠墙部位设70℃防火阀即满足采用防止烟气被吸入办法规定,送风机房可与除排烟风机外其她风机如平时用送风机、排风机或空调机合用机房。风机从窗井或机房外墙吸取风均理解为直通室外,住宅建筑需注意窗井其她层应设固定窗或封闭,避免烟气进入该窗井。本次给出了进风口与排风口间距详细数值在设计时就有了根据。 14. 《原则》3.3.6加压送风口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没个2层~3层设一种常开式百叶送风口;2前室应每层设一种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启动装置;送风口风速不适当不不大于7m/s。 解读:本条给出了加压送风口详细规定,风口尺寸每隔2层或3层设比每隔一层大,像地下可以每层设或隔一层设;地下或多层建筑前室不能设常开式百叶风口。风口风速计算时可不考虑百叶遮挡,即风口面积不乘以百叶遮挡系数。 15. 《原则》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不不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不不大于15m/s;送风管道厚度应符合现行国标《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加压送风不能采用土建风道,采用金属风道需考虑安装操作空间,金属风道与剪力墙间距不能不大于100mm,后砌井壁可间距为50mm,此条增大了竖井尺寸。 16. 《原则》3.3.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设立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竖向设立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立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立在管道井内或与其她管道合用管道井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2水平设立送风管道,当设立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未设立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解读:《原则》提出对管道耐火极限规定,依照当前资料不低于1.0h耐火极限只有采用防火风管,详见图集《防排烟系统设备及附件选用与安装》07K103-2附录。 17. 《原则》3.3.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场合不应设立百叶窗,且不适当设立可启动外窗。 解读:加压送风系统如果有可启动外窗在加压时有也许所加风从窗户泄出,影响防烟效果,百叶窗是不应设立。 18. 《原则》3.3.11设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立不不大于1㎡固定窗。靠外墙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立总面积不不大于2㎡固定窗。 解读:此条改动较大相对于老规范,有核心筒楼梯间需伸至屋面或设天窗,靠外墙防烟楼梯间也需设固定窗,这条是针对地上建筑,地下可以不设。 19. 《原则》3.4.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风量不应不大于计算风量1.2倍。 解读:风口和风管尺寸按计算风量计算,选风机按设计风量。 20. 《原则》4.4.12 第3款对于需要设立机械排烟系统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立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原则第4.6.3条第3款计算。《原则》4.6.3条第三款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立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不大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立面积不不大于2㎡自然排烟窗(口)距离不应不大于走道长度2/3。 解读:当住宅地下为每个面积不大于50㎡储藏室时,可以走道两端(侧)开面积不不大于2㎡自然排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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