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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销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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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天 然 气 销 售 合 同         卖方:       买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目 录 1. 定义 3 2. 交付点、交付方式和压力 4 3. 照付不议 5 4. 供气期间、数量及月度安排 5 5. 质量 7 6. 计量 8 7. 用气性质及范围 9 8. 价格及调整 9 9. 检修 10 10. 结算和付款办法 11 11. 免责条件及认定 12 12. 违约责任 13 13.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14 14. 合同生效 15 15. 争议的解决 15 16. 其他约定 15             本合同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与 (以下简称买方) 为买卖天然气事宜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平等的买卖关系,安全、经济、平稳、合理的供应和使用天然气,在充分考虑卖方天然气生产供应实际和买方用气设施用气现状的情况下,卖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买方供应天然气,买方将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天然气和支付气款。 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下条款。 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使用,并有其特定含义的用语,现定义如下: 1.1.天然气:指在不同地质条件下生成、运移并以一定压力储集在地下构造中的可燃性混合气体。其化学组成以甲烷为主。 1.2.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1.3.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本合同简称“立方米”或“方”。 1.4.供气期间:指本合同约定的从开始供气到停止供气的一段时间。 1.5.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的年、月、日合同气量。 1.6.年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年度的供用气量。 1.7. 月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月的供用气量。 1.8.日均合同气量:指年合同气量扣除双方约定的检修期天数及检修期用气量后.分解到每天的平均气量。 1.9.交付点: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地点,即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点。 1.10.交付点压力:指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处的瞬时压力。 1.11.气质:指本合同约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 1.12.卖方产输气相关设施:指卖方气井、井场工艺设施、净化 设施、管线和直至交付点的同生产、处理、输送、交付及计量 天然气等所需的其他设备。 1.13.买方用气相关设施:指买方从交付点到天然气使用地的输 送、处理、使用等所需的设备。 1.14.用气性质:指买方天然气的具体用途。 2. 交付点、交付方式和压力 2.1.天然气交付点为 (集)配气(井)站交接计量装置后的出口法兰或出口管道焊缝上端。 2.2.卖方将通过管道在交付点向买方交付天然气,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 2.3.经买卖双方协商,卖方在交付点向买方按国家规范范围内的供气压力为 MPa 到 MPa〔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 3. 照付不议 3.1.本合同执行照付不议原则,照付不议按年度计算。 3.2.本合同中“年照付不议量”,是“年合同气量”。 3.3.“年净照付不议量”,是“年照付不议量”抵扣“扣减数量”。 3.4.“扣减数量”包括:买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免责的未提取气量;卖方因任何原因发生的“未交付气量”;买方因气质不合格拒收的气量。 3.5.如果买方年度实际提取数量少于“年净照付不议量”,则买方将按“年净照付不议量”进行结算。其中,已付款但未提取气量称为“补提气量”。 3.6.在合同期内,买方在提取完该年净照付不议量之后,有权继续提取以前年度的补提气量。在买方要求提取补提气量时,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向买方“免费”交付补提气量(如果补提时的天然气价格与补提气量产生当年的天然气价格有所差异,则应以补提时的天然气价格为标准,对补提气量相应进行天然气价款的补交或退还)。 3.7.对于在合同期内产生的补提气量,买方有权在该补提气量产生之后的 年内予以提取,逾期未提取部分视为买方自动放弃。 4. 供气期间、数量及月度安排 4.1.供气期间: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4.2.合同气量: 4.2.1.根据卖方产、输气现状和买方要求,经双方商定在本合同供气期间内天然气合同气量即年合同气量为 立方米。 4.2.2.日均合同气量为 立方米。(有检修的,扣除检修期天数及所用气量)。 4.3.本合同中买方按以下结构比例用气,其中: 化肥用气 立方米或占年合同气量的 %; 民用气 立方米或占年合同气量的 %; 商业用气 立方米或占年合同气量的 %; 其他用气 立方米或占年合同气量的 %; 4.4.若买方实际用气结构有变化,应按确认的结构气量进行结算。 4.5.买方不同用途用气应分开计量。对目前未分开计量的,本合同中买方应据实提供用气结构情况,对以上双方商定的用气结构比例,卖方保留随时进行核实的权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买方可以改变用气结构比例,并按调整后的实际用气结构计算支付气款。 4.6.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买方平稳供气,买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平稳用气和向卖方按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气款。 4.7.买方用完年合同气量,还需要增加用气的,如果卖方通过增产、调节等可以增供的,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其增供部份的天然气的价格为 。 4.8.月度供气计划安排 4.8.1.卖方根据本合同双方签订的气量均衡地安排其天然气生产,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均衡地用气。 4.8.2.在保证本合同规定的年合同气量执行的前提下,在卖方每月具体月度供气计划安排中,买方可根据生产或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当调整。但日气量的调整原则应在日均合同气量± %的范围内(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除外)。 4.8.3.因买方原因(本合同约定免责条件除外),买方实际月用气量不能达到月度安排的用气量时,在对本合同年照付不议量完成情况进行确认时,不能据此调整。 4.9.买方应按上述原则在每月十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下月用气量要求,在收到买方书面调整要求后,卖方 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卖方同意买方的调整要求。若买方未提出下月用气要求,卖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在保证年合同气量完成的情况下,根据生产和管网情况安排下月供气计划。 5. 质量 5.1.在合同期内,卖方交付给买方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中所规定的 类天然气。 5.2.根据GB17820—1999中“A5”的规定,对三个类别之外的天然气,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的原则,双方商定的交接点为 ,鉴于气质的实际情况,买方要求继续使用本交接点的天然气,并负责对天然气进行进一步净化处理达标后使用,卖方天然气通过交接点后,其所有权、一切风险、损失均属于买方。 5.3.买方各类用气应分开计量和接收,若买方无法分开计量和接收的,则卖方无义务按买方用气结构中最高类气质交付天然气。 6. 计量 6.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计委计燃(1987)2001号《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天然气计量值以卖方天然气交付点计量值为准。 6.2.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量的状态标准为20C0(293.15K),绝对压力10l.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6.3.天然气流量计量按SY/T6143—1996《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扳计量方法》或现行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的计量装置和方法执行。 6.4.若买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应在收到卖方结算单或气款发票 之日起 日内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定站申请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检定认定不合标准,检定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检定认定符合标准,检定费用由买方承担。 6.5.争议未解决前,买方应先按卖方计量值结算,不得拒付气款。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和方法是 。 6.6.天然气交接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校验。卖方天然气交接点计量装置由卖方负责管理和维护,卖方计量装置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买方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有监护权,卖方在对计量仪表进行检定时,买方可派具备相应计量检定资格的人员到现场监护,但具体的操作须由卖方人员执行。 7. 用气性质及范围 7.1.买方用气性质为下列第 项。 7.1.1.化肥用气; 7.1.2.民用气; 7.1.3.商业用气; 7.1.4.其他用气。 7.2.买方用气范围为下列第 项。 7.2.1.买方厂区内生产设备; 7.2.2.买方职工住宅; 7.2.3.买方商业设施; 7.2.4.买方天然气汽车; 7.2.5.买方转供化肥用户; 7.2.6.买方转供民用户; 7.2.7.买方转供商业用户; 7.2.8.买方转供其他用户。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自行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或转供天然气。若买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及转供天然气,均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天然气款应按重新调整的用气结构计算。 8. 价格及调整 8.1. 按国家天然气价格有关规定,本合同天然气价格由出厂价和管输费两部分组成(以下价格均含13%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天然气价格 = 出厂价 + 管输费 8.1.1.出厂价 化肥用气 0.59元/m3 ;   民用气0.765元/m3 ; 商业用气1.005元/m3 ; 其它工业用气0.725元/m3 。 8.1.2.管输费 根据 文规定,管输费为 元/m3。 8.2.合同价格(出厂价+管输费): 化肥用气 元 ;   民用气 元 ; 商业用气 元 ; 其它工业用气 元 。 8.3.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天然气价格调整,则本合同价格从调价之日起按新价执行。 9. 检修 9.1.对天然气生产、输送及供用设施的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买卖双方应予配合;对因计划或临时检修期间的供气或用气情况的变化或波动应尽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因此带来的供用气影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9.2.同步计划检修 9.2.1.根据卖方天然气生产、输送设施的计划检修安排,在卖方计划检修期间,买方应按计划检修安排配合检修。按照同步检修计划,买方全年生产日历天数 天,检修 天,检修期内按日平均 立方米供气。在卖方计划检修期间,若买方不同意减气或停气配合检 修的,则在计划检修期间,卖方只能根据天然气实际生产、输送能力供气,对可能发生供气压力、供气量、气质等不能达到合同约定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事件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3.临时检修 9.3.1合同一方因气井、供用气设备、管线出现安全隐患、改造、碰管等需要临时停气检修的,应在事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另一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另一方在此期间应给予配合协助。 10. 结算和付款办法 10.1.为保证买方平稳、安全地使用天然气及保证卖方能收到气款,本合同采用下述结算和付款办法。 10.2.买方每次先预付一个结算期, 即 日的气款, 预付金额 万元(大写: )。  10.3.卖方以天然气交接点计量值为气款结算依据。卖方在 日内向买方出具气款发票。  10.4.卖方可在一个结算期结束前 日内以书面或电话通知买方预付下期气款,买方应在上一结算期结束之日前预付下期气款(原预付款有节余的应补齐一个结算期气款)。若买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日,卖方未收到买方预付的下期气款,卖方将不再通知买方,并从买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起有权停止供气,由此带来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买方自行负责。 10.5.气款付款方式:每一个结算期完结之日前,买方应通过 方式向本合同签订的卖方开户银行及帐号预付下期气款。未经卖方单位正式书面通知,买方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卖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0.6.买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卖方支付天然气款。若卖方同意买方以承兑汇票支付气款,买方须向卖方支付承兑汇票变现而产生的贴息等。 10.7.付款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 买方首付款应在 年 月 日前汇到卖方帐户。在以后付款中,买方应于上—结算期的截止日前将下期预付款汇到卖方帐户。若卖方未收到下期预付气款,从买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卖方将有权停止供气。 10.8.若因买方未按时预付下期气款而停气不足 个月的,买方需要再用气时,卖方在收到买方预付下期气款后的 小时内,卖方才能重新开始恢复供气。 10.9.到 年 月 日止,买卖双方应完成本合同签订的年合同气量。若因买方原因(本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除外),买方年度实际提取数量少于“年净照付不议量”,则买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卖方按“年净照付不议量”进行结算并补足气款。 10.10.双方均有权在合理时间检查对方的计量曲线、记录资料和其他为核对报表和发票的正确性所需的资料。任何报表、发票或付款结算,如果在该报表提交、发票交付或付款结算之日起 年之内无异议,则应为终局。 11. 免责条件及认定 l1.1.本合同免责条件是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和双方商定的其他免责条件。 11.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水灾、飓风、战争、动乱等。 11.3.其他免责条件:卖方产输气相关设施发生意外事故、买方用气相关设施发生意外事故。但前提条件是该方已经采取一些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阻止、避免或消除这些事件的发生。 11.4.若发生上述11.2、11.3之免责情况.当事方应及时通报对方,双方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当事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出具有效的书面证明;若对方认为需核实的,应在接到书面证明后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对方的证明。 11.5.当事方在以上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未向对方提供该事件属于免责条件的书面证明,则在年底进行的照付不议气量的确认时,当事方不能以此事件的发生作为免责的依据。 12. 违约责任 12.1卖方违约责任 12.1.1.因卖方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致使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年合同气量计算的气款 %的违约金。 12.1.2.若因卖方原因(本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除外),卖方未供够年合同气量,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欠供部份气量的气款的 %的违约金。 12.1.3.买方已预付下期气款,但因卖方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卖方未在 小时内供气,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应供之时到开始供气期间应供气量计算的气款 %的违约金。 12.2.买方违约责任 12.2.1.因买方原因(本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除外),使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年合同气量计算的气款 %的违约金。 12.2.2. 如买方在依照条款10.7约定的应付款日期未付出款项,则买方应向卖方按每日万分之 交付滞纳金。该滞纳金应从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之日起一直计算到该款项及其滞纳金由买方付出之日止。 12.3.买方若有以下行为,卖方有权停止向买方供气: 12.3.1.私自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或转供天然气的; 12.3.2.不据实申报用气结构比例的; 12.4.买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用气结构比例用气,则买方应从本合同开始执行之日起到核实违规之日期间所用气量均按最高价格的用气计算补缴气款。 13.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13.1.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应以书面形式。 13.2.合同的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形式的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3.合同的解除: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3.3.1.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3.3.2.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 13.3.3.买方不能预付气款,卖方依本合同约定停止供气时间达 个月以上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3.3.4.本合同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已持续 日或发生严重影响买方或卖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 13.4.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4. 合同生效 14.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及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失效。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并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5. 争议的解决 15.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_____方式解决: 15.1.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1.2.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院依法裁决。 16. 其他约定 16.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有效期满后的 年内(保密期),有关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本款的约定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合同的条款和信息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也不得公开或披露自对方获得的各项资料和数据。 16.2.其他协商条款: 。 16.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卖方执 份,买方执 份。 16.4. 附件:以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天然气销售合同使用说明 本标准合同文本在参照忠武线、陕京线照付不议长期合同有关原则的基础上,吸收了西南油气田公司的一些具体做法编制而成。由于天然气买卖的形式在各地差异很大,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为增加本合同文本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如确需更改标准文本的基本条款和共性条款的,应征得本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将修订后的文本及时上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 二、在付款上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采用先款后气、预付气款等多种方式。 三、在解决合同争议的时候双方应协商解决,实在协商不成的,可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但只能选其一。 四、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可将本合同依据的技术标准、双方商定的计量交接程序、因计量器具不准而产生的调整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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