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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标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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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科技 公 司 章 程 08月 第一条 总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国企业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订本章程。 一、本企业是依据《企业法》设置有限责任企业,含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享受股东投资形成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但责任。 三、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企业实施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内部管理体制。 五、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需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企业正当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条 企业名称和住所 一、企业名称:某科技 二、企业住所: 深圳前海自贸区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一、企业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二、本企业经营期限为30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注册之日为正式成立时间。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 一、企业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 二、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负担责任。 第五条 股东名称及姓名 第六条 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权利: 1、企业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企业资本额享受全部者资产受益、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统计和企业财务会计汇报。 3、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原股东能够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5、企业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企业剩下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实书。 7、有权转让出资。 二、股东义务 1、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要求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准备设置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应该委托专业第三方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不根据前款要求缴纳所认缴出资,应该对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企业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企业成立后,发觉作为出资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应该由交付该出资股东补交其差额,企业设置时其它股东对其负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股东出资方法和出资额 一、企业全体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以下: 二、股东以其认缴出资对企业负担责任。 三、企业成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 2、企业登记日期 3、企业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实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实书由企业盖章。 第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一、企业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和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九条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本企业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酬劳事项; (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3)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 (4)审议同意监事会或监事汇报; (5)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7)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企业章程; 3、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时会议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四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企业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 或不推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5)企业能够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6)召开定时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4、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二、董事会 1、本企业设董事会,其组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3、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能够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2)实施股东会决议; (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7)确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依据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10)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董事能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6、经理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7)聘用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以外管理人员; (8)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三、监事 1、企业不设置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任命产生。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验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企业高管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企业高管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企业高管给予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企业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企业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 五、企业违反前款要求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聘用经理,该选举、委派或聘用无效。 六、企业董事、监事、经理、高管应该遵守企业章程、忠实推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企业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1、企业董事、经理、高管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企业董事、经理、高管不得将企业资产以其个人各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企业董事、经理、高管不得以企业资产为本企业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董事、经理、高管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其所任职企业同类业务或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活动。懂事、经理、高管除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 3、企业董事、监事、经理、高管除依据法律法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企业机密。 4、企业董事、监事、经理、高管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企业财务、会计 一、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企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汇报应该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利润分配表。 三、企业应该将财务会计汇报立即报送各股东,供股东查阅。 四、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请依据该条款及内部约定修改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企业亏损,在依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企业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记议,能够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本企业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 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要求,在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需将违反要求分配利润退还企业。 五、企业公积金用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六、企业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员集体福利。 第十一条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决定; 3、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企业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要求,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应该解散,由相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相关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四、清算措施。企业解散时,应按《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债权务进行清算。 五、清算组织应该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四十五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 六、清算组织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相关部门确定。 企业财产能清偿企业债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职员资、劳动保险、公积金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企业财产按前款要求清偿后剩下财产,根据股东持有股份百分比分配。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新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按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因企业解散而清算,清算组织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该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八、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二条 附则 一、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企业为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三、前款要求股东或受前款要求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要求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 四、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五、本章程未要求其它事项,适用《企业法》相关要求。 六、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签订,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七、本章程一式7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以下无内容) 股东签字、盖章: 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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