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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责任追究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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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升工作效率,预防和降低工作失误,明确全体职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负担责任,确保政令通畅和各项工作完成及发展目标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依据企业发展需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企业各部门和全体职员因为有意或过失,不推行或不真实推行职责,不实施或拖延办理企业决定决议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包含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声誉等方面。或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实施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评,处罚兑现标准,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职员对于建设关键内容,纳入领导组员和部门目标管理范围,纳入职员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范围。 第四条 实施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根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步骤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室组员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分管部门负全部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职员对岗位职责范围内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 企业领导和各部门责任人在工作中应负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立即了解掌握国家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依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研究制订企业经营决议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落实企业上层决定决议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推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工作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模范遵守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四)以企业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企业利益; (五)推行监督,考评职责,对职责范围内人和事进行监督、检验、考评,并依据规章制度实施奖惩。根据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真是向上层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夸张虚浮或瞒报、迟报,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泄露企业商业机密,损害企业利益; (七)热爱企业,团结同事,协作共赢 第七条 通常职员在工作中应负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有效落实企业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决议; (二)真是推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真实实施企业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规范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立即向部门领导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相关事宜,并提出合理化提议; (五)热爱企业,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不得泄露企业商业机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标准 第八条 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标准: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标准; (二)教育和惩处相结合标准;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标准; (四)过失和责任相适应标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实施 第九条 通常责任追究由行政部依据制度考评实施,重大责任追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实施。工作责任追究要和目标考评,年度考评等相结合,发觉问题必需立即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情况作为领导和职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关键依据,行政部门推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监督和实施职能董事会负责对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关键分为:完全责任人,关键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酌情追究其责任: (一) 违反企业发展计划、发展目标;   (二)违反企业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三)私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其它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要求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相关事项或做出明确回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五) 职责范围内工作或领导交办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六) 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七)以权谋私、接收她人财物损害企业利益,造成企业财产被诈骗、偷窃、浪费,损失巨大; (八)工作时间或值班时间私自离岗、串岗、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对应该参与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未经请假无故缺席; (九)碰到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利益事件,不能立即阻止,致使事态扩大。 第五章 责任负担 第十二条 承接人渎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审核人、同意人失误,造成损失,追究承接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人、同意人应发觉而没发觉、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同意人责任,同时追究承接人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者不负责、有意做犯错误指令或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够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二)主动认可错误并主动采取纠正方法;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原因造成;   (四)非主观有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提议而未被采纳,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原因所致; (二) 屡教不改且拒不认可错误; (三) 事故发生后未立即采取补救方法,致使损失扩大。 第五章 责任追究方法和种类 第十七条 种类  (一)责令更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停职; (四)调离岗位、降薪、降职、免职; (五)解除劳动协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组员和部门责任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并给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酌情二者能够并用,情节尤其严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制订企业经营决议和企业发展计划中,法定代表人坚持己见,私自做主,造成决议失误,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和以法定代表人10000-50000元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立即完成对董事会交办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员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给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降薪处分;情节尤其严重,给予留用察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汇报,发觉一次给记过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发觉两次以上给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元罚款;情节尤其严重,能够给予解聘,解除劳动协议。 (四)不推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10000元以内,处以500--10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10000--50000元,给记过处分,处以1000--元罚款,致使企业和职员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给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出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企业资金,或以权谋私,挪用资金在5000元以下,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挪用资金在50000以上,给予当事人解聘或开除处分,勒令嫌弃退回资金,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处1000—元罚款;情节尤其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给予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5000元罚款。 含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一并处罚,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通常职员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实施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给予留用查看或解聘。 (二)不认真推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给予留用查看或解聘。 (三)不实施企业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罚款,两次以上给予留用查看或解聘。 (四) 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给记过处分,并给所赢利益双倍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给予解聘。 (五)不推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给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尤其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给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尤其严重给予解聘,并处以1000-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给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给予解聘,并处1000—元罚款。 含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一并处罚,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依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责任追究查处可由下列路径提起: 1、上级领导指示、指示、意见、提议。 2、上级部门相关工作通报; 3、站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站领导意见; 4、工作检验及考评中意见、提议; 5、管理或服务相对人举报; 6、其它可发觉工作人员应该进行责任追究路径。 第二十一条 处理意见依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原因,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一样意见,2天内能够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实施。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应予纠正。 第七章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顺利实施,保障项目标安生生产,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严厉追究责任事故责任者,保障职员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根据“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要求实施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要求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成谁主管谁负责目标; 2.接收职员监督,任何人全部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要求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要求行为,有检举和控告权利。 3.各部门责任人和职员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每个人安全生产全方面负责。 4.督促检验,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发觉有违反要求,和限期整改未落实,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更正,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 6.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实施上级相关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验落实,发觉隐患立即排除。 8.相关部门责任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法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立即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要求,造成事故隐患,但还未发生事故; 2.对有现实危险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实施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有意破坏、拖延汇报时间、伪造事故现场行为; 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制订相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6.不按要求对职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不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7.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8.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事故发生后,不主动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造成事故愈加严重。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收教训,不采取防范方法消除隐患; 9.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私自处理或袒护、偏护事故责任者; 10.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 11.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 第三条 行政追究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降薪 6.免职调离岗位 7.留用查看 8.解聘 解除劳动协议 9.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要求;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相关要求、指示。 第五条 责任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关键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相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落实,没有统计;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方法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落实,不符合要求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部署不具体,没有统计;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方面、跟班不到位; 5、区队长不认真推行安全职责,安全方法落实不立即、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方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资料、图纸提供不立即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方法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安全检验人员,对本职检验范围和内容应检验到而没有检验到。 (三)直接责任 1、因为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验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责任者。  第六条 责任追究程序 根据“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标准,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由矿依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其它副职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8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人员分别罚款500元。 对造成事故关键责任者罚款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由矿依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元,对其它副职罚款1000元。对其它副职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关键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元。 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由矿依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其它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人员分别罚款元。 对造成事故关键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由矿依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其它副职罚款5000元。对其它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关键责任者,给开除矿籍,并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由矿依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5000元,对其它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人员分别罚款8000元。 对造成事故关键责任者,给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通常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依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关键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 (1)凡所发生事故使生产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 (三)对侥幸事故追究 1、凡发生通常侥幸事故,根据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给予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根据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给予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依据事故分析结果,根据上级及集团企业相关事故责任追究要求实施。 其它安全责任追究 第七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落实。对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职员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通常事故,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通常事故每次罚200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由矿党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对在现场发觉各类安全隐患属本身范围内,不立即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通常事故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元;造成重大事故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觉各类安全隐患不属本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相关分管领导联络、反应、督促落实整改。造成通常事故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元;造成重大事故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5、摆不正生产和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通常事故每次罚款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6、在现场发觉“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立即阻止、不处理。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报矿党政研究处理。 8、无故不参与矿组织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验,每次罚款200元。 9、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应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明确回复。造成通常事故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10、发觉重大安全隐患,必需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第八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安全责任: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方法落实、兑现和检验工作,对矿分管领导负责。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本身范围内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通常事故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对现场发觉各类安全隐患不向施工单位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实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矿调度及分管领导汇报。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3、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通常事故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觉重大安全隐患,必需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不然,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5、发觉“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阻止,提出处理意见交安检科实施,并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不然,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6、摆不正生产和安全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规指挥。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7、在检验工作时不认真,走马观花,而造成隐患不能立即发觉和排除。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8、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每次罚款500元。 9、业务部门主管必需参与矿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例会。不然,每次罚款200元。 10、不安排人员参与矿组织安全大检验或指派人员不到位。每次罚部主管200元。 11、无故不参与矿组织安全大检验或不听安排。每次罚款200元 12、负责职员培训部门必需按《煤矿安全规程》或单位领导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方便于提升职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各区队周二、五各组织学习一次,安检科牵头,每旬检验一次。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九条、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标准。深入井下立即查找本身范围内安全隐患,立即安排落实整改。如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单位查出不安全隐患,不立即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通常事故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每次罚款5000。 2、对自己管辖区域内存在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每次罚款元。 3、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不加以阻止,每次罚款500元。 4、各单位领导必需帮助好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追查,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纵容、偏护或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每次罚款500元。 5、技术员人员必需坚持“一工程一方法”,方法必需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楚、图文并茂。 没方法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与规程方法学习并签字职员,严禁安排参与施工。不然,每次罚款200元。 6、各单位责任人和技术员必需参与矿组织安全大检验,对查出问题必需按要求现场盯住落实,并把处理情况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清楚。 7、部门主管必需参与矿组织安全办公例会。无故不参与每次罚款200元。 8、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不然,查到一次罚款500元。 10、区队责任人没有对新调入本队职员签定师徒协议,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罚款1000元。 第十条、特殊工种安全责任追究 1、安排未经过上岗培训人员上岗,罚当事人200元;罚单位责任人200元。 2、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或假汇报,一次罚款200元。 3、井下全部岗位工种人员必需坚守岗位,发觉一次脱岗罚款500元。 4、安全员、瓦检员对当班范围内出现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需立即撤出人员,设置栅拦,揭示警标;出现异常时,必需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必需向调度室和矿领导汇报,不然,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验中,发觉各类安全隐患,必需盯着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重大隐患,必需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着督促处理,又不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罚款元。 6、安检员发觉“三违”现象及人员,不立即进行阻止。每次罚款500元。 7、放炮员必需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必需按要求使用水炮泥,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需拉到要求安全距离,严格实施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然,每次罚款500元。 8、放炮员必需做好火工品管理,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工具箱内、并上锁,装配引药必需避开电器设备。炸药雷管严禁乱丢乱放,不然一次罚款5000元。 10、变电工未严格实施停送电制度,每次罚款500元,若造成事故罚款500-5000元。 11、检身工必需严格检身,对在井下查出带烟火、酒后下井,每次罚检身工200----10000元。 12、对喝酒、携带烟火、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者,一律罚款200----10000元;并对牵涉到责任人罚500元。 13、井下发觉睡觉:安检员、瓦检员一次罚款500元;其它工种睡觉每次罚款200元。在井下发觉一个卧铺罚责任单位100元,同月同一单位达成三次,罚单位责任人500元。以这类推 第十一条、采、掘、机、运、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采煤、掘进不按规程、方法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立即进行整改,有权做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决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款该头(面)500元。 2、各单位管辖内安全设施必需齐全、牢靠可靠,而且要正常使用。每发觉缺一处,罚单位关键领导200元,设施不齐或设施齐全而不使用,一次罚当班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加重处罚。 3、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每查出一台,罚款区队10000元,责任人元,并责令立即整改,不然加倍处罚。 4、严禁在井下乘坐皮带、发觉一次罚款当事人元。严禁在井下进行扒、蹬、跳,发觉一次罚当事人500元。 5、辅助运输队干部,出现以下现象车辆不得安排下井,刹车失灵、无刹车、照明不齐、铃声不响等,不然视为违章指挥;工人发觉以上设施不符合要求,有权拒绝开车,不然发觉每次罚款200元。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材料和设备,违者发觉一次罚责任人200元/人,违章指挥者罚款300元。 7、发觉局扇吃循环风,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其中干部负担50%,其它落实到责任人,发觉一处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罚瓦检员500元。 8、按《规程》、方法要求安设传感器,不能正常报警、断电,当班必需处理好,不然每台次罚责任人200元,单位不安排处理,罚值班领导或调度员200元。 9、对阻止“三违”现象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欺侮,视情节轻重给500—元罚款,使人致伤或死亡,负担伤者医疗期间全部费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审议经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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