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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
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
融资管理制度
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
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1
第三章 融资决议管理 2
第四章 融资过程管理 4
第五章 融资结果评价和融资责任 4
第六章 附则 5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企业和权属企业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集团整体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含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集团中长久战略发展计划。
第四条 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企业”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集团”是指万华集团,“权属企业”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对外投资企业。
第五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集团企业和权属企业。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是集团企业实施融资管理职能部门,其关键职责包含:
(1) 完善集团企业融资管理制度;
(2) 集团企业融资活动策划、论证和监管;
(3) 审核权属企业关键融资活动,并提出专业意见;
(4) 集团对外担保审查论证;
(5) 对集团企业及权属企业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条 集团企业审计监察部负责融资活动进行定时和不定时审计。
第八条 权属企业经营层负责权属企业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内项目标审批。
第九条 权属企业董事会负责权属企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以内项目标审批。
第十条 集团企业总裁办公会负责集团企业融资项目授权范围内审批和权属企业融资项目授权范围内审核。
第十一条 集团企业董事局负责集团企业融资项目标审批和权属企业融资项目标审核。
第三章 融资决议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融资管理实施审核制、审批制和立案制相结合方法。
第十三条 实施审核制融资活动包含:
(1) 权属企业权益性融资;
(2) 权属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以外债务性融资;
(3) 权属企业债务性融资金额在 万元以上;
(4) 权属企业之间互保活动;
(5) 权属企业对外担保;
(6) 需审核权属企业投资项目标融资方案。
第十四条 实施审批制融资活动是指集团企业融资活动和集团企业为权属企业提供担保活动。
第十五条 上述范围以外权属企业融资活动实施立案制。
第十六条 融资活动审核和审批标准: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长久发展计划;
(2) 经济效益良好;
(3) 法律手续完善;
(4) 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5) 和企业融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审核制权属企业融资活动,依据权属企业融资项目审核步骤,根据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议、审批实施四个步骤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方案提出。权属企业融资方案应包含以下资料,由权属企业交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交外派董事和资产管理部:
(1) 融资款项用途及用款项目背景情况;
(2) 用款和还款计划;
(3) 融资数量和债权人;
(4) 担保方法和内容;
(5) 用款项目经济性和还款能力分析;
(6) 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第十九条 审查论证。集团企业资产管理部在收到全部资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基础情况,比较选择不一样融资方案,对方案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方案实施人资格及能力,提出提议,并出示专业意见报分管副总裁。
第二十条 审议决议。分管副总裁出示意见后报总裁,经总裁办公会审议,总裁出示意见。融资金额在 万元以下(不含 万元)项目,总裁办公会直接形成决议。融资金额在 万元以上(含 万元)项目,报集团董事局审议决议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审批实施按以下权限进行:
(1) 总裁办公会形成 万元以下项目标决议和集团董事局审议形成 万元以下(不含 万元)项目标决议,经资产管理部传达成外派董事,由外派董事在权属企业董事会上表决,审批经过后由权属企业具体实施。
(2) 董事局形成 万元以上(含 万元)项目标决议由董事局主席在权属企业股东大会上表决,审批经过后由权属企业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权属企业对外担保,集团企业审核时出具否决意见。
第二十三条 需审核权属企业投资项目标融资方案按《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要求,集团企业审核投资项目时一并审核融资方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施审批制集团企业融资活动和集团企业为权属企业提供担保,依据集团企业融资活动审批步骤,根据方案论证、审议决议、审批实施三个步骤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方案论证。资产管理部融资管理人员经过方案论证后提出融资方案,报分管副总裁。
第二十六条 审议决议。分管副总裁出示意见后报总裁,经总裁办公会审议,总裁出示意见。投资金额在 万元以下(不含 万元)项目,直接形成决议。投资金额在 万元以上(含 万元)项目,报董事局审议决议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审批实施。经过融资方案由资产管理部具体实施,否决融资方案由资产管理部将资料立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实施审批制集团企业为权属企业提供担保活动,参考《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对外担保暂行要求》确定具体事宜。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实施立案制权属企业融资活动,由权属企业在实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集团企业资产管理部提交立案材料存档,包含融资方案、协议、章程等。
第四章 融资过程管理
第三十条 集团内融资管理实施融资、资金利用和监管相结合标准。融资单位对融资活动指定融资活动实施人,做到责、权、利相对等,确保融资方案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一条 融资活动实施人应定时将资金利用情况向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汇报。
第三十二条 权属企业融资情况和融资资金利用情况应按月送达集团企业资产管理部立案。
第三十三条 集团企业资产管理部对权属企业融资活动进行跟踪检验,帮助处理多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关系。
第三十四条 集团企业审计监察部视情况,定时或不定时对集团企业职能部门和权属企业进行专题检验和审计,对违反本制度进行融资行为和融资管理混乱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提议,报经集团企业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融资结果评价和融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对权属企业融资结果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集团企业外派董事应根据集团企业审核决议,对融资决议表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
第三十七条 集团企业外派董事对融资资金利用情况存在问题有意隐瞒不报,一经发觉,集团企业将追究该董事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融资方案因决议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融资资金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妥致使资产流失、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条 对融资活动主管领导、责任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要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企业资产管理部起草和修订,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
第四十二条 本要求如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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