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1目标:加强养猪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降低火灾事故发生。
1.2适用范围
适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1.3引用标准:
《中国消防法》()、《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公安部61号令)、《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
第二章 分区和布局
2.1猪场关键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2生活区包含和经营管理相关建筑物,应设在全场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下风和较低处。
2.3现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升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方法。
2.4占地面积大于3000㎡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消防车道应保持通畅,车道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
第三章 建筑物
3.1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3.2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
3.3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许可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最大许可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6000㎡。丙类二级最多许可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最大许可面积:单层厂房8000㎡,多层厂房4000㎡;丙类三级最多许可层数2层,每个防火分区最大许可面积:单层厂房3000㎡,多层厂房㎡。
3.4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许可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相邻外墙宜采取不燃烧实体墙。建筑屋顶宜采取不燃材料,当采取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大于0.5m。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和其它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
3.7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方法:
1、耐火等级较高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出5000㎡,当超出时,应设置宽度大于6m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耐火等级较低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出3000㎡,当超出时,应设置宽度大于10m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3.8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无窗猪舍,需要设部分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3.9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丙类一、二级单层厂房80m,多层厂房60m。3.10猪舍内严禁设置职员宿舍
3.11猪舍(棚)距隔离围墙(隔离带)不少于5米。
3.12木结构建筑层数、长度、面积:1层最大许可长度100m,每层最大许可建筑面积1200㎡;2层最大许可长度80m,每层最大许可建筑面积900㎡。
3.13厨房墙面采取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采取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四章 消防设施
4.1猪场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4.2含有条件猪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和生产、生活给水系统适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要求。
4.3不含有条件猪场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4.4占地面积大于300㎡猪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5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显著且宜于操作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和设置消火栓墙面成90°角。栓口和消火栓箱内边缘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连接。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
4.6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给水管道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不宜大于60m;
3、室外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应低于0.1MP;
4、严寒地域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方法,或采取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
5、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和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m;
4.7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确保枯水期和冬季消防用水;
2、有取水码头及通向有取水码头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出6m;
4.8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容量不宜小于100m³,建筑等级较低猪场,消防水池容量不宜小于200m³;
2、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技术方法,
3、宜建在地势较高处。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水池池低距设计地面高度不应超出6m;
4、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5、设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部署;
6、严寒和严寒地域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方法。
4.9缺水地域宜设置雨水搜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蓄水设施。
4.10猪场应依据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形式配置对应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4.11机动消防泵应储存大于3h燃油总用量,每台泵最少应配置总长大于150m水带和2支水枪。
4.12猪场应设火灾报警电话。有条件能够在每栋猪舍和单元装设报警系统,和办公室、门卫和宿舍联接。每七天对全部报警系统进行检验并统计。
4.13灭火器
4.13.1猪场应依据实际需要配置必需灭火器;
4.13.2严禁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
4.13.3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定时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验。对灭火器应该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验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相关情况。
4.13.4灭火器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显著和便于取用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发光标志;
3、灭火器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地点。当必需设置时,应有对应保护方法。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对应保护方法;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地点。
4.13.5灭火器配置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一样火灾种类时,应选择通用型灭火器。
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取灭火剂相容灭火器。
4、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为:手提式灭火器:15m(严重危险级);20m(中危险级);25m(轻危险级)。推车式灭火器:30m(严重危险级);40m(中危险级);50m(轻危险级)。
第五章 消防管理
5.1猪场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个月最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做好会议纪要。
5.2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猪场应该经过多个形式开展常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职员应该最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5.4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该包含:
1、相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方法;
3、相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该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职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火灾危险源控制
6.1用火
6.1.1单位应该对动用明火实施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6.1.2严禁在含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动火部门和人员应该根据单位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定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该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并落实对应消防安全方法。
6.1.3动火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要分开存放,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米,和明火作业点距离不得少于10米,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预防曝晒方法;
6.1.4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它附件缺损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预防器及其它附件缺损乙炔瓶;
6.1.5严禁使用已老化橡皮气管;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间距不应小于 1.5m。
6.1.6进行高空焊接时,需要在地面或较低工作平面设置警示信号。确保在动火作业现场全部相关作业人员了解并实施动火作业安全标准。
6.1.7全部使用中和未使用气瓶存放在专门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
6.1.8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该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6.1.9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6.1.10燃煤燃柴炉灶周围1.0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6.1.11放置燃气灶具灶台应采取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6.1.12燃气灶具和燃气管道连接胶管应采取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m,安装应牢靠,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时更换。
6.1.13炉灶正上方1.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6.2用电
6.2.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6.2.2照明和灯管系统绝缘材料为不燃材料。全部电气线路应进行穿管保护。6.2.3不得随意乱接电线,私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6.2.4电气设备周围应和可燃物保持0.5m以上间距。
6.2.5每十二个月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6.2.6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和这些场所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1.5倍;1kv及1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6.2.7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由可燃物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取阻燃电缆。
6.2.8用电设备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2、配电箱、电表箱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
3、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替换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截面积;
4、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心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立即采取断电等方法;
5、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采取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等断电方法。
6.2.9照明灯具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应和可燃物保持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方法。
2、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出100W白炽灯泡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取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超出60W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含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6.3用气
6.3.1、沼气站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6.3.2、严禁明火作业,动火作业必需经安全部门同意同意
6.3.3、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3.4、沼气站应配置灭火器材、救生衣、救生圈和呼吸器等设施;
6.3.5、沼气站应制订应急处理预案
6.3.6、生活用气应采取低压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6.3.7、使用场所宜安装排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6.3.8、沼气灶灶面边缘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m;
6.3.9、沼气和对面墙之间应有大于1m通道;
6.3.10、沼气热水器应设置在通风良好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有热水器房间在门或墙下部应设有效面积大于0.02㎡通气口;
2、在可燃或易燃墙壁上安装热水器,应采取有效防火隔热方法;
3、装有热水器房间净高应大于2.4m;
6.3.11、沼气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6.3.12沼气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沼气池周围宜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显著标志;
2、沼气池盖上可燃保温材料应采取保温方法;
3、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和明火散发点距离不应小于25m;
4、当采取点火方法测试沼气时,应在沼气炉上试气,严禁在输气管或沼气池上点火试气;
5、沼气池检修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并严禁在池内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器具;
6、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取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输气管应定时检验,并应立即排除漏气点。
6.3.13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在地下室使用和存放;
2、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靠近火源、热源,应预防日光直射,和灶具灶具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
3、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和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4、严禁使用超量罐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5、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房间应通风良好。
6.4用油
6.4.1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应远离火源、热源。
6.4.2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必需在熄火降温后充装燃料。
6.4.3严禁对盛装或盛装过可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置换方法存放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
6.4.4使用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作业时,应采取防静电、防撞击等预防产生火花方法。
6.4.5严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产生静电非金属容器盛装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甲、乙类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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