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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宅设计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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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宅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了促进住宅产业发展,深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升住宅功效和质量,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包含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永久性住宅(不适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 1.0.3住宅设计应遵照“适用、安全、经济、美观”标准,表现和适应该代生活准、社会文明意识和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除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并考虑以后深入改造可能,合适表现超前意识。 1.0.4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计划及居住区计划要求,并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 设计中应依据条件主动采取成熟优异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1.0.6住宅建筑设计除实施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规范、规程要求。 第二章 选址和环境 2.0.1 住宅宜选在统一计划住宅区内建设,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0.2 住宅设计应发明优美环境、良好通风和视野条件,有足够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0.8)。 2.0.3 住宅应有足够间距,必需确保每套住宅冬至日有大于1小时满窗日照 2.0.4 住宅周围应有适量供部分住户机动车存放停车位,,不得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贮藏室。 2.0.5 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有条件时宜采取坡层顶。 第三章 面积标准和套型 3.0.1 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基础标准; 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 四类住宅:稍高标准。 3.0.2 各类住宅面积标准以下: 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50m2—65m2 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65m2以上—75m2 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75m2以上—90m2 四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90m2以上—120m2 3.0.3 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需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阳台或阳光室。 第四章 共 用 部 分 第一节 楼梯和电梯 4.1.1 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受平面部署限制不能满足时,必需采取可靠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方法。 4.1.2 楼梯开间不得小于2.6m。 4.1.3 如在楼梯间2.0m高度以下有墙面凸出物,计算净宽时应扣除其占用宽度尺寸。 4.1.4 楼梯间净高在关键行人部位不应小于2.0m。 4.1.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必需设置电梯。 4.1.6 当分户门设在楼梯间平台侧面时,门边至最近楼梯踏步边最少相距0.25m。 4.1.7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高层住宅,每一住户最少有两台电梯可供使用,其中一台兼作消防电梯。 4.1.8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各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当利用公共走廊兼做候梯厅时,此段走廓应加宽0.9m以上。 第二节 出入口和走廊 4.2.1 住宅出入口在阳台或外廓下部时,必需有避免落物伤人安全方法。 4.2.2 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应有门斗。 4.2.3 高层住宅作关键通道外廊应做能开启窗扇封闭外廓。 4.2.4 外廊净宽不应小于1.5m。 4.2.5 在住宅首层出入通道、楼梯间内或传达室应设信报箱。 第三节 附建公共用房 4.3.1 住宅建筑中严禁部署存放和使用易然、易爆化学物品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部署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商店和车间。 4.3.2 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厨房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屋檐、女儿墙(当为可上人屋面时,应高出屋面最少1.8m)。其风机、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采取减震、消声隔音等方法。 第五章 平 面 第一节 客厅和卧室 5.1.1 客厅宜为本户住宅内面积最大空间,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 5.1.2 卧室净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 双人卧室大于10m2,单人卧室大于7m2。 5.1.3 分户门内应在合适部位安排鞋柜位置。 5.1.4 每套住宅最少应有一间卧室或客厅能满足卫生要求,取得有效日照条件。 5.1.5 客厅内穿行走道部分(按1m宽计)面积应小于客厅面积30%,并不得斜穿。 5.1.6 客厅、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间不得相互穿行(不含本室独用隶属房间)。 第二节 厨 房 5.2.1 厨房净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5m2,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7m2。 5.2.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得向楼梯间、走廓开窗或排气。 5.2.3 厨房内宜设直通屋面垂直排油烟道;并不得套有厕所。 5.2.4 厨房按炊事操作步骤部署,应设有白陶或瓷制洗涤水池、贴瓷砖面操作案台和调理台、固定式碗橱或木质吊柜。合适位置安排冰箱。 5.2.5 有条件时,宜在建房同时配置包含炉灶、排烟罩、洗池、橱柜等多个功效组合成套厨具。 第三节 卫生间和厕所 5.3.1 卫生间净面积不应小于3.5m2,厕所单设时净面积不应小于1.3m2。 5.3.2 卫生间应有洗面盆、坐便器、浴缸或淋浴设施。 5.3.3 一、二类住宅设坐便器及淋浴器;三、四类住宅宜设坐便器及浴缸(附淋浴)。 5.3.4 住宅卫生间、厕所宜分间设置。当卫生间、厕所合并设置时,坐便器、浴缸(淋浴)应和洗脸盆隔断设置。 5.3.5 卫生间宜考虑洗衣机位置。 5.3.6 多种燃烧加热热水装置均不得将其燃烧部分装于卫生间或厕所内,其热水管应采取金属硬管固定安装。 5.3.7 厕所、卫生间可向楼梯间、走廊开固定窗,不得向厨房、餐厅开窗。 5.3.8 卫生间及厕所当无外窗通风时,应设通达屋面以上排气管,并安装机械排风设备。 5.3.9 排气道应注意隔声设计,不应成为户间串音通道。 5.3.10 卫生间、厕所不应设在客厅、卧室、厨房、餐厅上部。当必需设置时,其下水管及存水弯不得明装,并有可靠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方法。 第四节 阳 台 5.4.1 住宅每户应设阳台,顶层阳台应有雨罩。阳台净深不应小于1.2m。 5.4.2 各户间阳台不应联通,当用隔板隔开时,其隔板不应通视,隔板外突不应小于0.2m。 5.4.3 七层及以上住宅阳台和出入口上部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不得直接外排。 第五节 贮藏空间 5.5.1 靠外墙、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橱、吊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方法。 5.5.2 贮藏室、壁橱、吊柜内应设衬板、墙面及水泥板不得裸露。 第六章 剖 面 第一节 层高和净高 6.1.1 住宅层高应采取2.8m,特殊情况不应超出2.9m,并不应低于2.7m。 6.1.2 利用坡屋顶空间做卧室时,其二分之一以上面积净高不应小于2.1m。其它部分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1.5m。 6.1.3 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上层下水管等局部凸出物下部净高不应低于2.2m。 第二节 地面高差 6.2.1 厨房、卫生间、厕所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四面翻沿高度0.18m。 6.2.2. 厨房、卫生间、厕所地面(楼面)应比相通房间(走廊)地面(楼面)标高降低0.02m。 6.2.3 阳台、室外平台地面(楼面)应比相通房间地面(楼面)标高降低0.02—0.06m(无顶盖屋顶平台最少0.06m)。 第三节 栏 杆 6.3.1 低层、多层住宅阳台、室外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6.3.2 上人屋面女儿墙高度不应低于1.05m。功效类似阳台屋顶平台,按阳台栏杆高度标准。 6.3.3 低层住宅室内楼梯栏杆高度不低于0.9m,多层住宅不低于1.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低于1.1m。 第七章 门窗和装修 第一节 门 窗 7.1.1 外窗窗台距楼面高度低于0.9m且窗外没有阳台时,应有防护方法。 7.1.2 和楼梯间、公共走廊、屋面相邻外窗,底层外窗、阳台门和分户门必需采取防盗方法;住宅首层出入通道口宜设置对讲式安全门装置。 7.1.3 面向室外及公共部分外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当向走廊开启窗扇时,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应小于1.9m。 7.1.4 外窗空气渗透性能(气密性)和雨水渗漏性能(水密性)应达成Ⅲ级。建设环境条件较差或为中高层、高层建筑时宜再提升一级。 7.1.5 外窗宜采取硬聚氯乙烯塑料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或耐候钢板窗(彩板窗)。 7.1.6 外门窗应有纱门、纱扇。 第二节 装 修 7.2.1 外墙面应采取隔潮性能很好饰面层,避免墙体吸水、受潮造成室内潮湿。 7.2.2 厨房、卫生间、厕所地面应铺设瓷质材料。 7.2.3 厨房、卫生间和厕所墙面、顶棚应采取耐潮、耐水、表面平滑涂料或贴瓷砖墙裙,墙裙高度不应小于1.5m,淋浴位置不应小于2m。 7.2.4 卧室和客厅应有贯通式窗帘盒。 7.2.5 卫生间应设浴巾杆、洗面盆处应设置墙镜及盥洗工具柜,坐便器处应有手纸架,淋浴或浴缸处应有肥皂架(盒)。 第八章 建筑设计其它方面 8.0.1 屋面防水设计必需实施《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8.0.2 城市市区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热沥青。 8.0.3 住宅宜采取框架等大跨度结构体系,结构设计应满足多个可能平面划分方案不一样承重情况时安全要求,底层要有以后改造为车库可能性。 8.0.4 住宅设计应考虑家用空调器安装位置,配件、预留安装孔洞。 8.0.5 屋面设计应采取夏季防晒隔热、冬季保温方法,达成JGJ26—95民用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第九章 暖通空调 9.0.1 住宅应设置以集中供热为主采暖系统,也可采取分户小型供暖方法,围护结构应按国家相关节能要求设计。 9.0.2 有条件设置集中空调住宅,宜采取集中供热、供冷空调系统,供冷及供热站应集中设置。制冷方法可依据当地能源条件确定。 9.0.3 管道宜暗装,管道穿越户间墙或楼板处应采取有效隔音、防水方法。 9.0.4 集中供热、供冷时应考虑分户计量收费。 第十章 水卫和煤气 10.0.1 住宅必需有可靠自来水供水系统。各户进户管及水表直径不应小于DN20。 10.0.2 有条件时,住宅宜尽可能实现集中热水供给;无条件时,应为分户设单体热水器(包含太阳能)预留管道、位置。 10.0.3 住宅采取水箱给水方法时,应选择防水质污染材料制作。 10.0.4 卫生间应设置供洗衣机使用和地面排水两用地漏。 10.0.5 住宅应设管道煤气系统、分户煤气表规格大于4m2/h。煤气管道必需明敷。 10.0.6 分户水表、煤气表和热力表应集中设置在户外公共部分,并有对应防冻方法。 第十一章 电 气 第一节 配电系统 11.1.1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取220/380V系统,户内接地应采取TN—C或TN—C—S方法。 11.1.2 每户用电负荷宜按6—8KW设计。 11.1.3 计量应为一户一表,依据每户用电总容量选择对应电流值宽载电度表,分层户外集中设置,进户总配电箱(柜)设总电度表计量。 11.1.4 每户内宜设综适用电保护装置,户内照明和电源插座宜分支路敷设。 11.1.5 进户线及干线应采取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 11.1.6 干线及支路线敷设方法应采取穿管暗敷设。 第二节 防雷及接地保护 11.2.1 户内不带电配电设备外壳及单相三极电源插座接地孔应和保护接地线(PE)连接,不得利用工作零线(N)作保护接地线(PE)。 11.2.2 防雷接地和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宜连接在一起,或共同利用基础作接地装置。 11.2.3 共用天线应设防雷保护方法。 第三节 电气照明 11.3.1 照明设计应使室内光环境实用和舒适,照度标准宜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升1~2个等级。 11.3.2 阳台和较大贮藏空间宜设照明灯具。 11.3.3 楼梯间照明开关应采取定时节电开关。 第四节 电源插座 11.4.1 每组插座应采取一个单相三极加一个单相二极带安全门组合插座,插座应设置在踢脚线上方。 11.4.2 起居室、卧室、餐厅应设置不少于2组插座;厨房应设置不少于3组插座;阳台应设置1组插座。 11.4.3 卫生间可设置不少于1组防溅型安全插座。供洗衣机用单相三极插座应带开关。 第五节 通信系统 11.5.1 住宅电话通信管线必需到户;一、二类住宅每户电话线应不少于一对,三、四类住宅应不少于两对; 11.5.2 每单元一层合适位置应预留电话电缆进线口及一个分线盒(箱)。 11.5.3 住宅内通信线路应采取暗管配线方法。 11.5.4 暗配线管网和配线电缆应满足终期对数需要,并配有余量。 11.5.5 住宅应装设有线电视系统或电视共用天线系统。 11.5.6 每户客厅及关键卧室应设置用户终端盒。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实施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用词说明以下,方便实施中区分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作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取“必需”; 反面词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属这么作用词: 正面词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作用词: 正面词采取“宜”或“可”; 反面词采取“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需按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写法为:“应按……实施”或“应附合……要求或要求”。非必需按所指定标准和要求实施写法为“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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