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华夏银行物流金融未来提货权融资
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我行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的操作,根据《华夏银行物流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1.2本业务主要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业务申请与受理、业务调查、业务审查和审批、额度管理、融资发放、发货通知及收货确认、到期处理等。
2.业务申请与受理
2.1 经营单位要求供货商和购货商共同向我行提出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申请,并提供申请资料。
2.1.1 购货商须提供的资料:
(1)公司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章程、验资报告、经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签字样本和个人履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纳税资料等;
(2)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的基本情况;
(3)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
(4)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人)同意办理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的决议。
2.1.2 核定额度的供货商须提供的资料:
(1)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章程、验资报告、经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签字样本、身份证明、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等;
(2)原则上须提供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人)同意办理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的决议,在不违反该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
(3)我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2.1.3 贸易背景资料:
(1)商品购销合同原件(办理承兑、借款等具体融资业务时提供);
(2)购货商与供货商的历史交易记录、前期交易已履行的证明资料,如增值税发票、货运证明等;
(3)供货商、购货商之间的购销代理协议原件(若有)。
2.2 经营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贷信息系统,建立客户档案信息。
3.业务调查
3.1 经办客户经理(双人)在4个工作日内,按《华夏银行物流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对购货商进行双人实地调查,核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购销合同须严格核查其是否与《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一致,对其真实性进行调查验证。对供货商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对其按时履约交货的能力以及购货商组织销售的能力作出评估。
3.2 经办客户经理完成资料收集、授信调查和调查报告,经过复核后,将授信资料提交客户经理主管审阅。客户经理主管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阅工作,报公司业务部门初审,待初审通过后,提交授信审查部门。
初审人员除按照初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还应重点审查借款人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货物的市场适应性以及以往合作过程中货物周转率是否合理等内容。
3.3 在录入信贷系统时,可将供货商连接为保证人,在保证项下,添加说明,此种保证不再单独签定保证合同,以三方协议为准。保证项下录入信息的要求按2.1.2执行。
4.审查与审批
4.1 授信审查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购货商进行授信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机构或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4.2 对购货商的授信审批,按照我行授信审批程序、权限和物流金融业务的特点进行审批。仓储监管模式下,审批时还应考虑仓储机构已与我行实际开展的业务规模与其监管能力等因素。
4.3 在授信有效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如供货商、购货商任何一方出现不履约的情况,须停止对其办理本融资业务。
5.额度管理
5.1 不同分行对同一核定额度的供货商办理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时,有权审批机构在核准该供货商额度后(比照集团客户额度核定流程),通知主办行公司业务部门,由主办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额度的管理和分配(比照集团客户额度的控制和领用管理)。
各经营单位在办理本业务时要事先向主办行公司业务部门对供货商的剩余额度进行查询,在确认可使用额度后方可办理业务。在叙做业务被批准后,向主办行公司业务部门正式申领额度,并附有权审批机构对该业务的审查意见。
6.融资发放
6.1 授信额度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与供货商、购货商三方共同签订《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在业务合作协议书项下经营单位根据具体的融资方式与购货商签订《借款合同》(含《最高额融资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融资合同、协议。
仓储监管模式项下,经营单位与购货商须签订《质押合同》(含《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经营单位与购货商、监管单位三方还须签订《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6.2 放款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放款条件落实情况,出具《放款通知书》,会计部门据此办理融资发放手续。
6.3. 融资以承兑方式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必须为与我行及购货商签订合作协议的供货方,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办理首笔业务时,银行承兑汇票的送达原则上必须由分行货押管理中心及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共同完成,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后续业务的,同城供货商由经营单位客户经理亲自送达,异地供货商可邮寄送达。分行须与认定的专业物流商签署协议明确交票和签收等有关事项。
经营单位在供货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或款项后,须立即要求供货商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附件1)或《收款证明》(附件2)并由其交分行货押管理中心按规定归档保管,分行货押管理中心须注意核对收妥证明。
6.4 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连同借款人自有资金一并直接付给供货商,或者开具以供货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或支票。以汇票、支票形式支付的,一般须注明“不得背书转让”。
7. 货物入库及提取
7.1 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模式下,我行须在三方签署的《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货物运输方式,目的地等内容,收货人须填列华夏银行 分行。因特殊情况我行无法作为收货人,货押管理中心须在确保我行能够控制货物的前提下,出具同意变更收货人的意见。客户经理须严格监督货物运输的保险办理。
7.2 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模式下,我行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汇出货款后,即由分行货押中心综合员向仓储监管单位发出《接货通知书》,同时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或汇出货款证明以及购销合同复印件、提货凭证等资料附后,通知仓储监管单位接货。
7.2.1货物运抵我行指定仓库、码头、港口、车站后,我行须会同仓储监管单位及出质人立即办理现货质押入库手续,对于Ⅰ级仓储监管单位,可由货押管理中心视情况或根据约定决定我行是否参与入库核货。我行须要求监管单位依据货物验收结果会同出质人签发《质物清单》并及时送达我行。货物形成质押后,经办客户经理须及时在信贷系统中发起变更担保方式。
质物提、换货等操作参照《华夏银行物流金融货物及货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8条“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的提货及换货”的相关规定执行,货押中心须出具《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附件3)。
本业务模式可以按货物的价值进行提、换货操作,货押管理中心须参照《华夏银行物流金融货物及货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5.7条、9.4条的规定填制《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监管单位凭以确定质物价值。
7.2.2 若购货商在货物到达时采取一次性赎货提货的,须在提货前(货物未入库)追加剩余保证金或全额偿还我行融资,分行货押管理中心凭经营单位保证金存入证明或还款证明,出具《提货委托书》(附件4)。
7.2.3借款人交存全额保证金或全部清偿我行的融资后,经营单位填制《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经货押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签章,通知监管单位予以执行。
7.3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保兑仓模式项下,购货商申请从供货商提货的,须在提货前追加相应的保证金或偿还相应债务本息并提交《提货申请书》(附件5),分行货押管理中心凭经营单位保证金转入证明或还款证明审核无误后,出具《发货通知书》(附件6)。我行累计通知发货的金额不能超过借款人保证金账户的余额或已经清偿的融资授信贷款数额。
以贷款方式融资的,当购货商全部清偿了我行的贷款本息后,我行可通知供货商发送剩余的货物。
8.发货通知及收货确认
8.1 为保证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的各项附件及有关单据的真实性,银行、供货商和购货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通知、收发单据、确认和核对工作,并留存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附件8)。
8.2保兑仓模式下《发货通知书》送达。供货商在当地的,经营单位必须专人送达《发货通知书》,并取得供货商当面签发的《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附件7)。供货商在异地且专人送达有困难的,可用挂号或快递方式将《发货通知书》正本寄送。经营单位必须由专人向供货商指定的联系人,电话确认和记录,并要求供货商在收到后,立即出具《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并通知我行,严格按照我行要求的内容发货。同时以快递方式将正本5日内寄送我行。
8.3当购货商收到供货商发出的货物后, 经营单位须取得购货商出具的《货物收到告知函》并存档(附件9)。
8.4经营单位、货押管理中心均须建立业务台帐,必须定期和供货商、购货商、监管单位(仓储监管模式下)对账,保证账实相符,每月不少于一次。如账实不符,核对不一致,须立即停止发货手续,查明原因并解决后,方可重新开始办理发货手续。
对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余额(已偿还融资余额)、累计通知发货金额、《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的累计金额、《货物收到告知函》的累计金额。
仓储监管模式下,还须核对每笔融资业务项下所对应的未提取质物余额。
8.5供货商和购货商之间,因货物质量、规格及交货手续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一方出现不履约的情况,经营单位须立即停止本业务办理,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8.6 经营单位和客户经理须按我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走访借款人,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货物销售及货款回笼状况,分析借款人的货物周转率是否合理,对货物周转率不高,提货不及时甚至不提货的情况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8.7 其他涉及与仓储监管单位有关的操作及贷后管理按照货物质押类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执行。
9.到期处理
9.1 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保兑仓模式项下,融资到期前10天,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保证金金额不足100%或融资债务本息尚未清偿完毕,即供货商根据我行出具的《发货通知书》累计发货的总金额小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或《收款证明》中列明的金额时,我行向供货商发出《退款通知书》(附件10)。要求供货商收到《退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差额款项汇入我行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我行须向购货商送达书面《到期通知书》(附件11)。
9.2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中购货商、供货商全部或部分终止销售合同或供货商实际发货数量少于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数量或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未发货的,我行须要求供货商按约定将相应款项直接退还我行。
具体退还方式包括:
1、融资方式为贷款的,直接将剩余款项汇至我行指定账户;
2、融资方式为我行承兑的汇票未背书转让的,直接将银行承兑汇票承退还我行,我行须按规定程序验证票据真伪;
3、融资方式为我行承兑的汇票且供货方已经背书转让的,直接将剩余款项汇至我行指定账户。
9.3 如果供货商没有退款,我行要求购货商补足差额。如购货商不能及时补足保证金或足额偿还融资,垫款纳入不良贷款管理。
10.附则
10.1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制定、修改,由总行公司业务部门解释。
10.2本操作规程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原《华夏银行保兑仓业务操作规程》(华银发〔2006〕452号)同日废止。
附件:1、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
2、收款证明
3、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
4、提货委托书
5、提货申请书
6、发货通知书
7、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
8、预留印鉴证明书
9、货物收到告知函
10、退款通知书
11、到期通知书
附件1
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
编号:
华夏银行
作为编号为 《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项下的供货商,我公司已收到由 公司(购货商)签发的、贵行承兑的编号为 《购销协议》项下金额合计为(大写) 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共 张,具体明细如下:
1
2
3
4
5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出票日期
汇票到期日
特此确认。
公司
(预留印鉴)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收款证明
编号:
华夏银行 :
作为编号为 《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项下的供货商,我公司已收到该合作协议书项下编号为 《购销协议》项下货款金额: (大写)
特此确认。
公司
(预留印鉴)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3
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
编号:
致: (保管人)
按照我行、贵公司以及 (出质人)三方签订的编号为 号的《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现出质人拟对质物进行变更,我行已审核同意。请贵公司根据下列入库清单为其办理货物入库验收手续,并对下列出库清单所列质物解除质押,予以放行。
此次质押货物变更的类型为(以打√的□选项为准,其余□打Χ):
□ 增加质押货物,增加的质物以(□清单列明的数量□清单列明的价值)为准
□ 质物解除质押,解除的质物以(□清单列明的数量□清单列明的价值)为准
□ 质押货物置换,质换的货物以(□清单列明的数量□清单列明的价值)为准
货物入库质押清单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单价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备注
价值要求:本次入库的货物价值不低于 万元,货物价格按照 号《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计算。
质物出库清单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单价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备注
价值要求:本次出库的质物价值不高于 万元,质物价格按照 号《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计算。
质权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
致: (质权人)
贵行签发的 号《质物变更通知书》已经收悉。根据编号为 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按照《质物变更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本次质物变更种类为(□入库□出库),明细如下表。
质物入库明细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单价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货位
质物出库明细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单价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货位
保管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4
提货委托书
编号:_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我行为船名为____________船舶或者车号为____________的火车/货车上相关货物的收货人,现我行委托____________公司办理如下货物提货手续,望贵单位予以协助为盼。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金额
相关凭证号
单价
提货经办人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
华夏银行______分行
指定人员签名: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5
提 货 申 请 书
编号:
华夏银行 :
根据编号为 的《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及编号为 《购销协议》约定,我公司现申请提取 (数量)的 (商品名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明细如下)。我公司已经
□将相应款项交存到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银行承兑协议编号: )。
□偿还相应金额的债务(借款合同编号: )。
请贵行核查后向 公司(供货商)开出《发货通知书》。
申请提取货物明细: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金额
相关凭证号
备注
此次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申请人: 公司
(预留印鉴)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6
发 货 通 知 书
编号:
公司(供货商):
根据我行与贵公司及 公司(购货商)签订的编号为 的《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及编号为 《购销协议》约定,经本行审查,同意 公司(购货商)向贵公司提取数量为 的(商品) ,其金额为(大写) ,请贵公司予以审核按此金额为限(明细如下)办理发货手续。
到本次发货通知书(含本通知书)为止,本行通知贵公司向购货商发货的累计金额为(大写) 。
货物明细: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金额
相关凭证号
备注
此次提货经办人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
华夏银行
(预留印鉴)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7
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
编号:
华夏银行 :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收到贵行出具的编号为 《购销协议》项下编号为 的《发货通知书》,我公司审核后将按《发货通知书》中告之的 元限额(明细如下)发货。
货物明细: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金额
相关凭证号
备注
特此确认。
公司
(预留印鉴)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8
预留印鉴证明书
为了使 公司(供货商)、 公司(购货商)和华夏银行 三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安全、顺利的执行,三方将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工作,并在此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本业务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收款证明》、《提货申请书》、《发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货物收到告知函》、《退款通知书》上的印鉴和签字必须与下面预留样本相符方为有效。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供货商:
购货商:
华夏银行:
印鉴样本:
印鉴样本:
印鉴样本:
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本预留印鉴证明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并据此核对有关业务附件和单据。如任何一方需更改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应提前通知另外两方。
供货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购货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华夏银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货物收到告知函
编号:
华夏银行 :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收到 (供货商)发出的编号为 《购销协议》项下 (货物名称),数量为 ,金额为(大写) 。
货物明细: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金额
相关凭证号
备注
特此告知。
公司
(预留印鉴)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10
退 款 通 知 书
编号:
公司(供货商):
根据我行与贵公司及 公司(购货商)签订的编号为 的《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及编号为 《购销协议》约定,贵公司于 年 月 日收到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共计 元(大写)。该汇票/款项将于 年 月 日到期。截止到今日,贵公司已累计发货金额为 (大写),未发运货物共计 元(大写)。根据约定,贵公司应退货款(大写) 。请贵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将上述应退款项付至以下银行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备注:
华夏银行
(预留印鉴)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退款通知书(回执)
编号:____________
致:华夏银行______分行
贵行签发的编号:___________退款通知书我公司业已收到,本公司确认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______万元付至____________在贵行开立的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复。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11
到期通知书
编号:
(主债务人) :
根据贵方与我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 》(主合同),该合同项下计有币种 ,本金(大写) 元,将于 年 月 日到期,请贵方抓紧落实还款资金,并于到期日清偿该项本金。
华夏银行 (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被通知人,一份由我行留存。
回 执
华夏银行 :
我方己于 年 月 日收悉贵行发送的编号为 的《到期通知书》。
特此复函。
被通知人: (公司盖章/个人签字)
签收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由被通知人填好反馈后,由我行存档。
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保兑仓模式)
(适用于购货商在履行购销协议时存在资金缺口,由银行在给予的融资授信额度内向其提供融资,弥补资金缺口,在其向银行缴存保证金或偿还贷款本息后,银行根据相应金额向供货商发出发货指令,供货商根据银行指令进行发货的业务)
编号:
甲方(供货商):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方(购货商):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丙方:华夏银行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
甲方与乙方签订购销协议(以下简称“购销协议”),由乙方购买甲方的货物;丙方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融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融资授信协议”) (此处的融资授信协议,既可能是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授信协议,也可能是单笔的《银行承兑协议》或《借款合同》,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而定,应确保相应合同编号填写的正确),由丙方向乙方提供融资授信额度,为保障上述协议的顺利履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作开展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为明确各方在该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经三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1.1 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在本协议中是指乙方履行前述购销协议存在资金缺口,由丙方在前述融资授信额度内向乙方提供融资,用于弥补该资金缺口,甲方根据约定按丙方指令进行发货的业务。
1.2 保证金:是指在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乙方向丙方缴存的承兑备付金,丙方据此确定通知甲方向乙方发货的金额。
1.3 发货通知书:是指在乙方申请下,丙方根据乙方缴存保证金或提前清偿融资贷款的数额向甲方开具的甲方凭以发货的凭据。
1.4 购销协议:是指甲方与乙方订立的一个或若干个买卖/购销合同/协议及其附件的统称。甲乙双方应在购销协议中列明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编号、名称、融资方式等)。
第二条 合作期限与融资方式
2.1 三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期限(也即丙方向乙方提供融资额度的有效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本协议对应的是单笔的《银行承兑协议》或《借款合同》,则填写相应的承兑期限或借款期限)
2.2 丙方为乙方提供的融资授信可以采用以下所列方式:
2.2.1丙方为乙方承兑以甲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双方另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
2.2.2丙方发放贷款给乙方专用于购买甲方的货物,以弥补该购销协议项下资金缺口,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
2.2.3 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双方另行签订《 合同》。(除上述二种方式以外的方式,依据具体业务情况填写)
2.3 若采用第2.2.1款所列融资授信方式:
2.3.1甲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给予丙方《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附件1)。
2.3.2乙方申请丙方承兑时应当向丙方缴存首笔保证金,首笔保证金最低不少于《银行承兑协议》中约定的比例。
2.3.3乙方提货时追加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的行为,构成乙方、丙方对《银行承兑协议》中有关保证金条款的自动修改,双方无需另外签订补充协议,也无需乙方特别授权。
2.3.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前,保证金如数存入保证金帐户,只进不出,乙方不得动用。
2.4 若采用第2.2.2款所列融资授信方式:
2.4.1 乙方授权丙方直接将所借款项连同乙方自有资金直接付至甲方的帐户,甲方在收到相关款项后,应出具《收款证明》(附件2)。
2.4.2 乙方应于融资合同项下放款日前将不少于购销协议项下30%的自有资金划入丙方指定帐户,乙方按时将该款项划入丙方帐户是丙方发放融资合同项下款项的前提条件之一。
2.4.3 如因乙方的自有资金没有到位,导致丙方无法将款项付至甲方帐户,不视为丙方违约,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2.5 若采用第2.2.3款所列融资授信方式,则视具体业务按照第2.2.1或第2.2.2款所列融资授信方式相应操作模式进行操作。
第三条 提货
3.1 在乙方向其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保证金,或向丙方提前清偿部分融资授信款项本息的情况下,乙方填写《提货申请书》(附件3),向丙方提出提取购销协议项下货物的申请。首笔保证金不能用于第一次提货申请,可以用于最后一次提货。
3.2 丙方核对乙方缴存的保证金或清偿的融资授信贷款本金数额(即清偿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与《提货申请书》中的提货金额相符后,根据前述款项的数额在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发货通知书》(附件4)。丙方累计通知发货的金额不能超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的余额或已清偿的融资授信贷款数额。
3.3 甲方收到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书》后,向丙方发出《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附件5),同时按照丙方的通知金额向乙方发货。
3.4 在本合作协议项下,无论采用的是何种融资方式,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书》是甲方向乙方发货的唯一凭证。甲方保证其向乙方发出的全部货物均只凭丙方开具的《发货通知书》,并严格按照《发货通知书》的内容发货,其累计实际发货金额不能超过丙方累计通知发货金额。
3.5 若甲方未按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书》所规定的金额发货,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本协议4.3条约定的累计发货的货款总金额。甲方和乙方之间由此产生的纠纷与丙方无关,丙方对甲乙双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6 乙方收到甲方的发货后,应向丙方出具《货物收到告知函》(附件6)。
3.7 为了确保提货环节的准确无误,甲、乙、丙三方约定:
3.7.1三方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操作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如有变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之前,原经办人员所办理的业务仍然有效。
3.7.2三方在业务发生前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附件7),业务办理过程中,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提货申请书》、《发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货物收到告知函》等文件后,应认真核对印鉴和签字是否与预留样本相符,并对核对结果负责。
3.7.3《发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货物收到告知函》等重要文件应派专人直接送达。不能专人直接送达的,应采用快递或挂号信等稳妥方式传递,同时应电话通知对方。
3.7.4三方应视提货发生频率定期对账(但每月不能少于一次),任何一方都应无条件给予配合。三方如出现核对不一致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办理发货手续,查明原因并解决后,方可重新开始办理发货手续。
3.7.5 甲方保证,在乙方提货时必须审查丙方出示的《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非丙方《预留印鉴证明书》上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甲方不得允许乙方提货。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乙方提货的,所提货物不得计入本协议4.3条约定的累计发货的货款总金额,应当向丙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四条 融资授信到期
4.1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保证金金额达到100%,即丙方累计出具的《发货通知书》货款总金额达到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时,则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后,该笔业务正常结束。
4.2 借款到期,如果乙方清偿相应的全部债务,该笔业务正常结束。
4.3 银行承兑汇票/借款到期前10天,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保证金金额不足100%,或乙方提前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甲方仅根据丙方累计出具的《发货通知书》计算,累计发货的货款总金额小于票面金额/《收款证明》中的金额时,丙方向甲方发出《退款通知书》(附件8)。甲方收到《退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无条件按《退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差额款项汇入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丙方的退款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甲方。
4.4 若甲乙双方全部或部分终止购销协议,甲乙双方应立即通知丙方,甲方应当于协议终止 日(由甲丙双方协商填写确定的日期)内将相应款项退还丙方。采用第2.2.1款所列融资授信方式的,若银行承兑汇票未背书转让,也可将银行承兑汇票直接退还丙方,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4.5如果甲方没有按时退款,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甲方追索上述款项,甲方对此不持异议。乙方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借款人应无条件向丙方补足保证金/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乙方补足保证金/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后,仍有权向甲方追索其应该退还的差额款项。
4.6 银行承兑汇票/借款到期时,若甲方未将差额款项退还丙方且乙方未补足保证金致使丙方垫款/乙方未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致使借款逾期,则乙方应按相应的银行承兑协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向丙方支付垫款/逾期罚息。乙方支付罚息后,甲乙双方可根据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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