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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 3
二、释义 3
三、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7
四、资产管理协议关键内容 26
五、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概况 35
六、投资风险揭示 37
七、本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 40
一、序言
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 】号投资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依据《中国协议法》(以下简称“《协议法》”)、《中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企业特定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措施》(以下简称“《试点措施》”)、《基金管理企业特定多个用户资产管理协议内容和格式准则(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及其它相关要求编写。
本投资说明书叙述了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 】号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和资产委托人投资决议相关全部必需事项,资产委托人在作出投资决议前应仔细阅读本投资说明书。
本资产管理人承诺本投资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担法律责任。
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 】号依据本投资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投资说明书由中信信诚资产管理解释。本资产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投资说明书中载明信息,或对本投资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二、释义
在本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含有以下含义: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
指签署资产管理协议,并依据资产管理协议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定和负担对应投资风险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其它特定用户。
资产管理人
指受资产委托人委托,负责为资产委托人利益,利用计划财产进行投资专业机构。本投资说明书中指中信信诚资产管理。
资产托管人
指负责保管计划财产商业银行。本投资说明书中指平安银行股份。
资产管理协议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 】号资产管理协议》及其附件,和对该协议及附件作出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投资说明书或本投资说明书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 】号资产管理协议》及其附件,和对该协议及附件做出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内容包含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协议关键内容、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事项等。
资产管理协议当事人
指受资产管理协议约束,依据资产管理协议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委托财产
指资产委托人拥有正当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作为本协议标财产。
本计划或本资产管理计划
指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 】号,系本协议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特定用户销售,由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担任资产管理人,用以取得特定用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计划。
协议生效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指本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成立案之日。中国证监会书面确定日即为协议生效日。资产管理协议生效日即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指资产委托人依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正当持有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
指自资产管理协议生效日起至资产管理协议终止日止之间期限。
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根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购置本计划份额行为。
参与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根据资产管理协议要求参与本计划份额行为。
退出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根据资产管理协议要求退出本计划份额行为。
违约退出
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协议约定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行为。
开放日
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内,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工作日。
初始销售期间
指资产管理协议及本投资说明书中载明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出1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定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负债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过程。
计划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计划财产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份额总数所得单位份额价值。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作日
指中国国务院要求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
资金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依据相关要求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银行账户。
募集账户
指资产管理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用于聚集资产委托人委托资金专用银行账户。
代理销售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收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机构。
中国
就本投资说明书而言,指中国,但为本投资说明书之目标,不包含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及台湾地域。
元
指人民币元。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造成银行间结算无法进行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造成托管人资金划付网络中止、无法使用情形,组成对托管人适用不可抗力事件。
三、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基础情况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 】号。
2、资产管理计划类别
特定多个用户专题资产管理计划
3、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法
契约式封闭型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长久安全基础上,努力争取为资产委托人发明较高当期收益和回报。
5、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期限为【18】个月,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在资产管理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后,资产管理人可依据资产运作情况,提前宣告计划结束。本协议期满前30日之前,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代表计划份额2/3以上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就协议延期签署续期协议,各方签署书面续期协议,并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立案。
6、资产管理计划最低资产要求
单个资产委托人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各资产委托人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累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7、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面值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出1个月。初始销售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要求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假如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措施》第十三条要求条件,资产管理人可和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专户专区立即公告,即视为推行完成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程序。资产管理人公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收认购申请。
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方法
本资产管理计划由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经过资产管理人委托含有基金销售资格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络方法见本投资说明书第八条本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
用户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必需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资产管理协议,按资产管理人要求方法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确实定结果为准。
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对象
初始委托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含费用),且能够识别、判定和负担对应投资风险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其它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其它特定用户。
本计划单笔委托在300万元以下委托人不得超出200人。若法律法规未来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4、认购具体要求
用户认购标准、认购限额、认购份额计算公式等由资产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协议要求确定。
用户认购应提交文件和办理手续等事项,在遵守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说明书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要求为准。
5、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本计划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认购金额低于300万元投资者人数不超出200户,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时间优先、金额优先标准进行认购确定。
6、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不收取认购费用。
7、初始销售期间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用户由资产管理人完成特定用户尽职调查工作。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能够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协议要求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要求为准。
(3)认购申请确实定。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确实定,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时以金额优先)标准进行确定。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确实定而且资产管理协议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定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并同意以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认购确定书作为最终认购金额和份额依据。
8、资产委托人应该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认购资金存入以下募集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账户名:中信信诚资产管理
账户号:7354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北外滩支行
9、资产委托人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用)自存入募集账户之日起至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产生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并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资产委托人。
(三)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或初始销售期间届满,资产委托人认购本专题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资金达成【20,000】万元,且资产委托人认购资金全部抵达托管账户;
2、“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已成立;
3、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完成立案,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立案
1、资产管理计划立案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资产管理人应该根据要求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立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含),不超出200人。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资产金额累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出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除外。
2、资产管理计划立案
资产管理人应该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用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汇报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汇报及用户资料表,办理相关立案手续。用户资料表应包含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实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络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和其它信息。
3、资产管理协议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定之日起,计划立案手续办理完成,资产管理协议生效。
4、资产管理募集失败处理方法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协议生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资产管理协议无法生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造成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终止,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资产管理人应该:
(1)以固有财产负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15个工作日内返还用户已缴纳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四)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和退出。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
1、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本计划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含资产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确实定、清算及交易确定、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用户资料表等。
2、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办理机构
本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
3、注册登记机构享受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2)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相关规则;
(4)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4、注册登记机构负担以下义务:
(1)配置足够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协议要求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协议要求计算业绩酬劳,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4)接收资产管理人监督;
(5)保留资产管理计划用户资料表及相关参与、退出业务统计 15 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造成损失,须负担对应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验等法律法规要求情形除外;
(7)按资产管理协议和本投资说明书要求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它必需服务;
(8)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六)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1、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长久安全基础上,努力争取为资产委托人发明较高当期收益和回报。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用于认购“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估计募集资金80,000万元,其中,优先级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不超出60,000万元,由“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1-N)号”募集资金认购,次级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不超出20,000万元,由利嘉实业(福建)集团(以下简称“利嘉集团”)和其指定第三方认购;其中,次级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中1,800万元用于受让利嘉集团持有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利嘉房地产”)90%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800万元),剩下次级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和优先级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向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发放不超出78,200万元股东借款,股权转让价款和股东借款均用于利嘉房地产开发“福清音西城市综合体项目”。优先级资产管理份额存续期满,利嘉集团有义务受让中信信诚持有对利嘉房地产全部债权。
为了保障利嘉集团推行受让中信信诚持有对利嘉房地产全部债权义务,中信信诚持有利嘉房地产累计90%股权,同时,利嘉集团将其持有利嘉房地产1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利嘉集团实际控制人向中信信诚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中信信诚作为利嘉房地产股东有权采取以下方法:(1)向利嘉房地产派驻董事;(2)修改利嘉房地产企业章程;(3)委托中信工程项目管理(北京)监管利嘉房地产企业公章;(4)健全利嘉房地产印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5)设置监管账户并加强贷后管理。
附:《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协议》
《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3、投资限制
本计划投资将遵照协议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百分比限制要求。
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向她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负担无限责任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它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由中国证监会要求严禁其它活动。
4、风险收益特征
本专题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七)投资经理指定和变更
1、投资经理指定
(1)投资经理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和资产管理人母企业信诚基金管理所管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诸怡冰】。
诸怡冰,女,1983年出生,硕士学历,含有4年信托等资产管理从业经验,擅长股权投资、特定资产投资及实体、地产、矿业能源等投融资领域。
2、投资经理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依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立即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推行了通知义务)。
(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保管和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利用或其它情形而取得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取得管理费和托管费及资产管理协议约定其它费用除外。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能够按本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本协议约定其它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负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它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债权不得和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负担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实施。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通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性。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能够根据要求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该在开户过程中给必需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账户开立及管理
①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资金应存于“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专户”,即募集账户。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②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资产管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些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后,资产管理人应在要求时间内,聘用含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汇报。同时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开立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③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成资产管理协议生效条件,由资产管理人按要求办理退款等事宜。
(2)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
①资产托管人能够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产管理计划银行账户,并依据资产管理人正当合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②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任何其它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活动。
③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
④在符正当律法规要求条件下,资产托管人能够经过资产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支付。
(3)其它账户开立和管理
①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其它账户,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协议要求,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相关要求使用并管理。
②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对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另有要求,从其要求办理。
本计划项下资金账户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计划项下委托财产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经过该资金账户进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本计划独立核实、分账管理,确保本计划和其自有资产、其它用户资产相互独立。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和会计核实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和“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相等。鉴于此,为避免反复估值,资产管理人不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只对“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详见《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协议》第十六条)。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实施。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关键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计划核实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实方法
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相关要求,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实。
②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会计核实,编制会计报表。
③资产托管人应定时和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会计核实、报表编制等进行查对。
(5)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会计核实,根据本协议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6)资产托管人定时和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实、报表编制等进行查对并以书面方法确定。
(十)资产管理业务费用和税收
1、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定向投资于“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本资产管理计划不直接负担任何费用。按要求应支付全部费用均由“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负担(详见《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协议》第十七条)。
2、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包含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实施。资产委托人必需自行缴纳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负担代扣代缴或纳税义务。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
(一)预期收益分配
估计到期日:系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满 18个月之日,但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则经资产管理人同意,估计到期日对应提前。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亦可能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8个月之日因进入资产管理财产处理期而使得估计到期日对应延长。
年预期固定收益率:依据资产委托人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数量不一样,对应年固定估计收益率具体见下表:
委托人分类
委托人单笔认购金额
年预期收益率
A类
100万≤单笔认购金额<300万
10%
B类
300万≤单笔认购金额<800万
10.5%
C类
800万≤单笔认购金额
11%
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预期收益详见资产管理协议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
(二)收益分配标准
除资产管理协议另有要求外,在每一个支付日,委托财产根据以下次序向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如不足以分配,所差金额应根据以下次序在下一个利益支付日进行分配:
(1)支付依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应由委托财产负担税费;
(2)同次序(根据应受偿资产管理费用百分比)支付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及其它各项资产管理费用;
(3)同次序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预期收益;
(4)在资产管理计划估计到期日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同次序(根据资产委托人本金余额百分比)支付资产委托人本金,直至本金余额为零;
(5)按前述次序分配后假如仍有剩下,则全部划归资产管理人。
(十二)汇报义务
1、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汇报
(1)年度汇报
资产管理人应该在每十二个月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汇报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情况、投资表现、风险情况等信息,具体为: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十二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年度汇报,并将年度汇报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30天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2)
临时汇报
发生资产管理协议约定、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该依据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协议要求,立即通知资产委托人:
①投资经剪发生变动。
②包含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诉讼。
③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和资产管理协议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调查。
④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责任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事项。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汇报中包含证券投资明细汇报,标准上每三个月至多汇报一次。
2、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汇报,将严格根据《试点措施》及其它相关要求经过以下最少一个方法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经过以下最少一个中国证监会许可、资产管理协议约定方法进行。
(1)资产管理人网站
资产管理协议、投资说明书、定时汇报、临时汇报等相关本资产管理计划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专户专区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时汇报、临时汇报等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信息。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协议上填写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该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络方法,资产管理人也可经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法将汇报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4)资产委托人向资产托管人查询信息方法
资产委托人可经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络方法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情况。
3、向监管机构提供汇报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推行汇报义务。
(十三)资产管理协议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
1、资产管理协议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协议内容进行变更,但下列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法律法规要求或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发生改变造成需要对协议进行变更。
(4)对资产管理协议修改不包含资产管理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改变;
(5)资产管理协议修改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根据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协议要求,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资产管理协议其它情形。
对资产管理协议任何形式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该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一样本报中国证监会立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资产管理人应该于每三个月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用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立案。
资产管理人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后应该以通知函形式立即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并将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通知函原件递交资产托管人,经资产托管人传真确定后,通知函内容生效。在通知函内容生效之前,资产托管人仍应根据原协议实施,而且不负担任何所以产生责任。如因资产管理人未立即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而造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或造成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利益受到损害,由资产管理人负担全部责任并进行对应赔偿。资产托管人在通知函内容生效后,未根据变更后协议实施而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或造成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利益受到损害,由资产托管人负担对应责任。
资产管理人将在资产管理协议变更次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专户专区上披露资产管理协议变更公告。
2、资产管理协议终止
发生下列事项,资产管理协议终止:
(1)资产管理协议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2)资产管理协议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7)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8)“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约定提前终止。
(9)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协议要求其它情形。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
(1)资产管理协议终止时,应该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协议相关要求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①自资产管理协议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和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计划财产之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管理协议要求继续推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职责。
②清算小组组员由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能够聘用必需工作人员。
③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能够依法进行必需民事活动。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①计划协议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②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依据计划财产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定。
④对计划财产进行评定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汇报。
⑥将清算汇报报中国证监会立案并通知资产委托人。
⑦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全部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5)计划剩下财产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全部剩下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持有计划份额百分比进行分配。计划财产按下列次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④按资产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百分比进行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要求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委托人。
如本资产管理协议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资产,清算小组应在该等资产可流通变现时立即变现。对该部分临时不能变现资产,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不再计提管理费,资产变现后重新核实业绩酬劳,资产托管人在其清算期间内,照常计提托管费,按资产管理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方法收取直至其变现为止。
(6)计划财产清算汇报通知安排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汇报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立案并通知资产委托人。
(7)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留以上。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注销
计划财产清算完成后,资产托管人根据要求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及其它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必需配合。
四、资产管理协议关键内容
(一)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权利、义务
1、资产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1)资产委托人权利
①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②参与分配清算后剩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③根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④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推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情况;
⑤依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信息资料;
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协议要求其它权利。
(2)资产委托人义务
①遵守资产管理协议;
②根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交纳购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款项及要求费用;
③以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负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终止有限责任;
④立即、全方面、正确地向资产管理人通知其投资目标、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础情况;
⑤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要求信息资料及身份证实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推行反洗钱义务;
⑥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协议要求干涉资产管理人投资行为;
⑦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其它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其它资产正当权益活动;
⑧根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负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酬劳和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其它费用;
⑨确保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起源正当、主动了解投资产品风险收益特征;
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协议要求其它义务。
2、资产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资产管理人权利
①根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独立管理和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②根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立即、足额取得资产管理人酬劳;
③依据相关要求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中信信诚-利嘉集团福清项目股权投资专题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所产生权利;
④依据资产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要求,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它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该立即采取方法阻止,并汇报中国证监会;
⑤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订和调整相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销售行为进行必需监督;
⑥自行担任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其它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需监督和检验;
⑦委托其它机构对投资包含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定等;
⑧以受托人名义,代表专题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权属登记等权利;
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协议要求其它权利。
(2)资产管理人义务
①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立案手续;
②自资产管理协议生效之日起,根据老实信用、勤勉尽责标准管理和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③配置足够含有专业能力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议,以专业化经营方法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④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和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其管理基金财产、其它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不一样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⑤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要求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⑥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其它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事宜;
⑦根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接收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监督;
⑧以资产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⑨依据《试点措施》和资产管理协议要求,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汇报,对汇报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⑩依据《试点措施》和资产管理协议要求,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汇报,并向中国证监会立案;
⑪计算并根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汇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⑫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实;
⑬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要求除外;
⑭保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留相关协议、协议、交易统计及其它相关资料;
⑮公平对待所管理不一样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它当事人利益活动;
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协议要求其它义务。
3、资产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资产托管人权利
①依据资产管理协议要求,立即、足额取得资产托管费;
②依据资产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要求,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资产管理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行为,托管人发觉后应立即要求其更正;资产管理人未能更正或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它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形,应立即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有权汇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需方法;
③依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协议要求其它权利。
(2)资产托管人义务
①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②设置专门资产托管部门,含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配置足够、合格熟悉资产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事宜;
③对所托管不一样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完整和独立;
④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要求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⑤按要求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⑥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⑦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汇报,并出具书面意见;
⑧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托管汇报,并向中国证监会立案;
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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